“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逻辑及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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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界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动态的变化,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21世纪,群体性事件变化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这种新的阶段性特征不是表现在群体性事件某个要素的变迁之中,而是体现在群体性事件的整体性结构要素的变化中,整体性结构要素既包括群体性事件直观的基本特征,诸如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参与主体人数、构成类型等要素,还包括群体性事件内部特征,诸如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群体性事件表达方式、国际环境的影响等要素。除此之外,还有群体性事件自身因素之外的因素,包括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策略变化等要素,这些不同特征共同构成群体性事件的整体性结构变迁。

(一)我国群体性事件类型的多元化

群体性事件构成是指不同类型群体性事件所占的比例,与数量的直观尺度相比较,群体性事件构成类型变化从更深层次反映不同类型社会矛盾占整个社会矛盾比例的变化。目前关于中国群体性事件类型的划分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较为普遍的是从过去单一的划分指标走向“综合性”的指标体系,笔者认为应从群体性事件构成的关键维度进行综合性分析。首先,关键维度是事件的性质,但中国目前群体性事件性质绝大部分属于非对抗性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故从性质维度无法做出区分。其次,特征是区别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维度,特征维度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产生原因、组织形式、表达方式、诉求内容和产生后果六个方面。在这六个维度中,参与主体是最重要的变量,参与人数的构成特点直接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其他特征。据此,以参与主体为关键变量,以产生原因、组织形式、表达方式、诉求内容和产生后果为次要变量,把中国群体性事件分为利益群体性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和涉外群体性事件五种类型。

20世纪80~90年代,我国群体性事件类型单一,绝大部分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产生的具体利益矛盾,特别是由经济利益矛盾引起的。这种具有矛盾参与主体单一化、边界清晰、无组织形式和暴力倾向以利益诉求为目的等若干特征的利益群体性事件,在改革开放较长时期居于我国群体性事件类型的主导地位。说明改革开放初期,利益矛盾特别是经济利益矛盾,占据着国内社会矛盾的绝对主导地位。

进入21世纪后,其他新型群体性事件开始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首先,表现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凸显,较为典型的有2004年重庆万州“10·18”事件、2005年安徽池州“6·26”事件、2006年四川大竹“1·17”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6·28”事件、2008年甘肃陇南“11·17”事件、2009年湖北石首“6·20”事件、2011年广东增城“6·11”事件等。此类群体性事件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组织方式分散化、冲突手段暴力化等新的特征,被称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其次,作为一种新的利益表达载体和空间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开始出现并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其特点是参与主体多元化、表达方式网络虚拟化、冲突手段情绪化等。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也开始凸显,近年来国内小型的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变化不大,但大规模的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影响较大,以2009年拉萨发生的“3·14”事件和乌鲁木齐发生的“7·5”事件为典型代表,其特征是参与主体民族化、诉求目的复杂化、表达方式暴力化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国际形势变化也会引起国内的群体性事件,形成涉外群体性事件。

我国群体性事件构成类型的变化,一方面表明社会矛盾构成内容在变化,但利益群体性事件始终占据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大多数,说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并没有发生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主要矛盾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另一方面利益群体性事件构成比例下降,其他类型群体性事件构成比例上升,说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并没有改变,但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内涵在发生改变(见表1-2)。

表1-2 群体性事件类型及其特征

(二)侧重于参与主体多元化的概念界定

“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最早是在 2006年10月17日《瞭望》周刊刊登的《我国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参与者只为发泄》一文中提出,《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钟玉明、郭奔胜在调查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社会矛盾时发现,一些地方出现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8]“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范畴提出以后不仅引起国内的热议,而且作为一种对特定社会矛盾描述较为规范性的概念,迅速被社会各界接纳,成为描述此类社会冲突现象的基本术语。

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矛盾,随着研究的深入,也出现了一组相似术语范畴,包括“无直接利益冲突”“泄愤型冲突”“非直接利益冲突”等,学界对这些不同概念在界定其内涵时,既存在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侧重点。

2006年《瞭望》新闻周刊首先提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该概念侧重于从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特征进行分析。“不少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众,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借机宣泄。”[9]这个解释虽然还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定义,但其对“无直接利益冲突”内涵表述已经基本清晰。在此基础上,较为通用的定义是:“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冲突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了不满情绪,感觉到自己是显在或潜在的被权力迫害者,于是借机表达、发泄不满情绪而出现的冲突。”[10]“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界定要点是此类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多元化,大部分参与主体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侧重于行为目的概念界定

以于建嵘为代表的学者把此类社会冲突类型称为“社会泄愤事件”。2007年10月,于建嵘先生在美国伯克利大学演讲,第一次将这种新型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社会泄愤事件”。该概念范畴认为,“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11]。此后,于建嵘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文章,进一步阐述了社会泄愤事件的基本特征:由偶然事件引起的;没有明确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事件发生与发展过程中有信息传播新特点;有打、砸、抢、烧等犯罪行为,行为无底限。

这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在界定其概念范畴本身上有较大的差别,前者侧重于“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的构成特点,即“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与事件本身没有利益关系;后者侧重于事件行为目的特点,即参与主体主要是发泄不满情绪,但两种概念范畴定义的内涵基本相似,都把事件组织特征和行为目的作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两个关键要素,只不过概念范畴界定的侧重点有所差别。如果从“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与其他类型群体性事件的显著差异性特征来看,参与主体多元化和行为目的的泄愤性都是其两个最为显著的差异性特征。如果我们把“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过程展开,这两个显著特征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呈现出某种逻辑关系,参与主体多元化,特别是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加入为后来泄愤性目的埋下了伏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多元维度的概念界定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要认识事物首先要认识事物对象的矛盾特殊性,“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12]。矛盾特殊性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矛盾的特殊性不仅反映了一个事物的矛盾性质,还反映了矛盾性质外延中的矛盾特征,学界对“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定义应该抓住矛盾性质和矛盾特征。从“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性质分析,虽然有对抗性矛盾的冲突形式,但还属于非对抗矛盾性质的人民内部矛盾,从“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特征分析,应该凸显其矛盾特征的差异性,即与其他群体性事件特征的不同之处,主要凸显“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的特点、表达手段的特点、诉求目的的特点。综合“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性质和矛盾特征的基本要素,笔者界定“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与矛盾诱因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多元化主体,通过较为激烈的诉求方式,表达不满情绪的社会冲突。

这一定义首先界定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其次,突出了此类社会冲突的显著特点,包括参与主体来自不同群体,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特点;表达方式具有严重违法的暴力特征;无明确诉求目的,主要是发泄不满情绪,凸显了“无直接利益冲突”与其他群体性事件的不同之处。“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的界定是对其矛盾性质和矛盾特征的概括,突出了此类社会冲突与其他社会矛盾的不同,概念的界定凸显此类社会冲突的差异性特征。

(五)西方社会的相似认识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中国语境下形成的对特定社会矛盾概括的概念范畴,西方没有这种概念范畴,但西方也发生过类似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例如,1992年美国洛杉矶黑人骚乱事件、2008年希腊骚乱事件、2008年英国伦敦骚乱事件等,西方社会针对这些事件提出更接近中国“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范畴的说法是“骚乱事件”。这些骚乱事件与中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结构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是中国“无直接利益冲突”主要针对的是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西方社会的骚乱冲突针对的不仅包括政府部门,也包括私人商店等。从总体上看,冲突的主体、表达方式、冲突目的等内容结构基本相同,因此中国语境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与西方的“骚乱事件”是最为接近的概念范畴。

西方社会对这种特定社会矛盾的认知有一个过程,最早认识到“骚乱”这种现象的是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其代表作《乌合之众》,就是对骚乱这种现象的描述,勒庞虽然没有对骚乱这种现象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对骚乱现象的群体心理做出了深刻的揭示,提出“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定律”,认为个体心理不同于群体心理,群体心理是一种情绪的、非理性的行为。此后,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把社会冲突划分为“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所谓现实性冲突是指为了实现某种目标的冲突,因此冲突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非现实性冲突是指冲突本身就是目的,冲突高于一切,冲突“不是由竞争性目标引起的,而是由冲突中至少有一方为释放紧张情绪的需要而引起的”[13]。科塞所说的非现实性冲突概念范畴就接近于骚乱。

西方学者对骚乱没有明确定义,我们通过法国政治学家米歇尔·伯恩对巴黎骚乱主要特点的阐释,可以基本了解西方学者对“骚乱”内涵的概述。一是没有明确的目标(一般来讲,一个社会运动有几个具体的要求,诸如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等)。但西方发生上述的几次骚乱没有发表什么具体要求,只是一种社会情绪的表达,所以不能算是一个社会运动。但这并不是说这种情绪没有针对性,这些事件参加者说得出的一个理由是政府和警察歧视他们,媒体采访他们时他们就说烦了。二是这些事件表现出的行动就是放火烧汽车、学校、店铺,用石头攻击警察。这种行为的非法性是很明显的,而且是暴力性的。三是根本没有组织。每天晚上郊区的青年用短信决定其聚会地点。他们通知媒体,叫记者来报道他们的行动。每个郊区独立活动,没有统一组织。虽然如此,影响面却很广,最后几乎波及全法国所有大城市的贫民区。四是持续时间比较长。从开始到最后平息共有20多天。五是参加骚乱的人比较年轻,主要是14~20岁北非和非洲移民的第二代和第三代。[14]米歇尔·伯恩对骚乱的内涵解释集中在参与行动无诉求目标,行动具有暴力性、无组织性、行动时间持续、参与主体低龄化等特征。

通过西方学者对骚乱内涵的诠释与中国“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范畴对比,在无诉求目的、暴力方式、无组织性等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不同的方面,中国“无直接利益冲突”持续时间较短,参与群体更加多元化,冲突目标针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