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逻辑及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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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无直接利益冲突”特征分析

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研究事物不仅要研究事物的本质,还要研究事物的基本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事物发展的全貌。目前我国学者对群体性事件基本特征的研究已经完成从过去单一维度的思维模式,向多元思维模式的转变。在群体性事件特征的多元分类模式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王战军较早从“矛盾属性”“发生根源”“参与主体”“表现形式”“处置方略”等五个方面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15]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事物,既有静态的制度结构,又有动态的过程要素。为了更全面地把握“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我们必须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视角揭示“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特征,静态视角主要运用“结构—制度”分析方法,从宏观结构和制度方面来观察和解释社会现象;动态视角主要采取“过程—事件”分析法,通过对事件演变过程中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环节的分析,剖析其演变的特征。

(一)分析方法

1.“结构—制度”分析方法

笔者借用“结构—制度”分析方法从群体性事件横向的静态结构要素构成进行剖析,包括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组织形式、表达方式、诉求内容四个结构要素。

(1)参与主体的构成特点。参与主体构成是指参与群体性事件行动的人员,主要将观测维度放在参与主体是单一化还是多元化。参与主体单一化是指参与主体边界清晰,参与主体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等相似的群体;参与主体多元化是指参与主体由哪些不同的利益主体构成,主要考察参与主体中的个体和群体构成特点。参与主体的构成特点是决定群体性事件走向的最大变量,它决定着组织形式、表达方式和诉求内容等要素。参与主体的构成特点将会对组织形式、表达方式、诉求目的构成重要影响。单一化参与主体,往往有着清晰、明确的利益诉求,更容易采取一致的可控行动;多元化参与主体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诉求目标更加多元,容易导致不可控行为发生。

(2)组织形式的特点。分析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组织特点,主要是考察该事件参与者是分散的还是有组织的。领导者、骨干力量、纪律约束,这些是社会行动的重要资源,组织性可以克服“搭便车”行为,组织可为行动提供动力、诉求目标确定、行为方式选择,甚至协商、谈判的策略等资源。从宏观上分析,组织形式是群体行动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政治资源理论对此做出解释,作为美国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集体行动理论的重要分支,该理论指出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抗争行动的增多,不是社会矛盾导致的相对剥夺感增强或者社会怨恨增加,而是集体行动参与者可以利用资源的增多。该理论所说的资源包括参与者支配的时间、财富、组织形式等。“社会变化导致的这一系列社会结构变化,从人力资源、时间、经济资源等多个方面丰富了社会运动参与者可利用的资源,从而增大了社会运动发生的可能性。”[16]组织化程度是组织资源的重要变量,它对集体行动的发生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群体性事件组织形式主要考察其参与者的高度组织性、组织分散性和无组织性三种形式。群体性事件的高度组织性主要特征是,集体行动参与者组织体系健全,组织分工较为明确,有纪律约束,行动目标明确。群体性事件的无组织性主要特征是,没有组织体系,是临时偶合的群体,无诉求目的,行动策略没有规划,随意性很强。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分散性主要特征是,组织体系介于高度组织性和无组织性之间,有一定的组织体系,但组织程度和分工较为松散,有诉求目的但不明确,有行动纪律但约束性不强。

群体性事件组织程度与事件参与者行动方式、诉求目标、社会影响有较强的关联性。一般情况下,组织程度较强的群体性事件有自身的约束,一般采取体制内的方式,或者“踩线而不越线”的方式,行动目标明确,与政府谈判协商能力较强,行动容易取得成功。无组织或者组织分散性群体性事件,大多没有自身的约束,往往采用暴力手段,与政府谈判协商处于“谈判缺席者”状态。

(3)表达方式的特点。表达方式是指集体行动的行为方式,主要观测维度是群体性事件行动者是采取体制内和平方式、体制外的暴力方式还是采取介于两区域之间的低度违法形式,以及这些表达方式对社会产生的破坏程度和影响力。体制内和平方式主要采取有序上访、司法或者行政诉讼、媒体曝光等途径,一般是法律范围内允许的利益表达方式。体制外方式一般是违犯法律与法规的行动方式,主要有越级上访,围堵政府机关,阻塞道路,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部分群体性事件为达到既造成社会影响又不严重违犯法律的效果,采取“踩线不越线”的轻微违法方式,这些方式包括越级上访、围堵政府机关、网上发帖等行为,这些行为虽然违反国家法律,但属于行政处罚范围,与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与利益表达方式直接关联的是政府的对策。利益表达与政府应对是利益表达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对矛盾同一体,利益主体采取什么样的表达方式决定了政府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在通常情况下,采取体制内的有序表达方式会导致政府采取协商等柔性对策,采取体制外暴力表达方式导致政府采取强硬的专政措施,而对介于两者之间的“踩线而不越线”的轻微违法表达方式,政府会采取协商与强硬两种手段交替使用。

(4)诉求内容的特点。诉求内容是指集体行动动机及其提出的要求。主要观测维度是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价值性目标、工具性目标和泄愤的目标。价值性目标是行为人注重行为本身所能代表的价值,要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利益客体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工具性目标是指为实现某种具体目标而采取的理性行动,比如工人为改善生活条件要求提高工资而进行的罢工就属于此类,工具性目标大多追求现实利益;介于两者之间的以泄愤为目标,既没有价值追求,也没有具体行为动机,而是发泄心中不满情绪。

群体性事件诉求内容与诉求动因和行动方式密不可分。价值性目标是价值理念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往往通过政治革命才能实现;工具性目标是现实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受损引发的,往往通过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实现,利益满足会导致行动终止;泄愤的目标往往是社会心理情绪引发的,通过暴力行为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

2.“过程—事件”分析方法

动态视角主要运用“过程—事件”分析法,在社会静态结构之外,从人们社会行动过程之中去把握社会静态结构和社会动态过程之间的联系。笔者运用“过程—事件”分析法从群体性事件纵向演变中进行剖析,从群体性事件的事前、事发、事中、事后演变的特点进行分析,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维度、事件的演变过程、舆情助推作用等特征。

针对事件发生之前的特点分析,主要观察群体性事件发生状态是突然性还是有序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事件燃点等,分析事件发生之前矛盾积累程度与矛盾发生特点的关联度。

针对事件发生过程中的特点分析,主要考察群体性事件中演变的速度、变异、舆情与行动之间的关系等特征,分析哪些变量对群体性事件演变产生了重大影响。

针对事件之后的特点分析,主要考察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损失及社会影响,分析治理此类社会矛盾的方式、特点及难易程度。

由于目前我国不同类型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是在相互比较中进行区分的,因此不同群体性事件都是依据某一类型群体性事件为特定参照系,在相互比较中凸显其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主要是以“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作为参照系,凸显其基本特征。

为了更好地比较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基本特征,笔者选取了一些影响较大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梳理其发生的过程,对其有一个直观和全面的比较认识,更容易把握其生成的若干特点(见表1-3)。

表1-3 “无直接利益冲突”典型案例特征分析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静态结构特征

1.参与主体多元化

参与主体多元化是指群体性事件中参与主体的构成特点。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构成特点是群体性事件发展、演变的基础性动因,群体性事件组织形式、表达方式和诉求内容等特征都是在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构成的基本特征上向外延伸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是由参与主体社会利益关系决定的,因此区分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构成的特点,核心是考察参与主体之间相互的社会利益关系,根据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与事件本身是否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学界把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分为利益相关者和无利益相关者。传统的“利益性群体性事件”,诸如劳资冲突、拆迁征地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事件,其参与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单一化,参与主体边界清晰。参与主体单一化说明其参与主体社会利益关系具有相似性,社会利益关系相似性表现在经济收入水平、社会声望、社会权利具有一致性,相似的社会利益关系导致其共同的利益诉求。

“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出现了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特征,这与传统利益群体性事件不同,这一特征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和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决定‘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冲突走向与结果的恰恰是那些本来与所争议事项并无直接关联的旁观者。他们的加入,改变了原有的对抗格局,限制了冲突双方的理性诉求途径,并最终导致冲突范围的扩大和烈度的增强”[17]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参与者与利益主体关联程度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与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直接利益相关者就是与“本体”事件有利益关联的主体,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家属、亲戚等;无直接利益相关者是与“本体”事件没有直接利益相关的主体,包括在“变体”事件中参与行动的不同主体。从参与主体多元化构成特点来看,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本体”诱因事件阶段,主要参与者是直接利益相关者,其特点是参与主体边界清晰,参与主体单一化。到“变体”事件阶段时,完成从参与主体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转变,参与主体主要是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呈现多元化特征,他们的身份、社会地位不尽相同,但共同的特点是和“本体”事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此时直接利益相关者还是参与主体,但其人数较少,其利益诉求已经被无直接利益相关者淹没,也不能左右事件发展方向。

参与主体多元化的根源在于社会利益关系。利益相关者包括与“本体”事件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这种利益关系既包括经济利益关系,也包括熟人等社会利益关系,但从“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来看,直接利益关系者主要是“本体”事件的家属、亲戚等血缘利益关系;无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与“本体”事件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关于“无直接利益冲突”中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构成特征,学界目前还存在不同看法,李培林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群体性事件构成主体多元化表现为“非阶层性”“非阶层性是说参与的人群来自社会各个方面”[18]。“非阶层性”是在特定场景下的偶合群体,其经济收入、社会声望和社会地位并不相似,反而具有较大的差异。郝宇青则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主要是社会弱势利益群体,“目前为止,我们还未发现关于拥有资源较多的群体参与到无直接利益冲突之中的相关记录”[19]

“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多元化的构成是弱势利益群体,还是既有强势利益群体又有弱势利益群体的“非阶层性”,实质上涉及对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标准的判别。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主要包括现场观望者和直接参与者。从广义范围来看,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应该包括观望者,这是我国群体性事件较为突出的特点,与中国人喜欢看热闹的性格分不开,然而观望者出现在具有一定风险的现场,本身就是对群体性事件表达了支持态度,这些观望者还有可能在特定的氛围下转变为行动者。从狭义范围来看,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主要是事件直接行动者。中国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多元化体现的是“非阶层性”特点,还是以弱势利益群体为主的特点,争论的核心是从广义上把观望者作为事件的参与主体还是狭义上以暴力和非法行动者作为事件参与主体。以“瓮安事件”为例,当瓮安事件从“本体”事件转变为“变体”事件时,“人群已汇聚了逾万之众,里面有学生、移民、店主以及碰巧在县城的村民、服务员、按摩女,甚至公务员、警员家属,男女老幼”[20]

如果把观望者列入事件参与主体,瓮安事件参与主体则具有“非阶层性”特点,如果仅把事件中非法和暴力行动者作为参与主体,参与主体则具有以弱势利益群体为主的特点。对瓮安事件中参与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构成进行分析,除了黑恶势力外,主要构成人员有学生、教师、农民、企业职员、社会闲散人员,他们占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77.5%(见表1-4)。这些人员职业有所差异,但共同特征是经济收入少、社会声望低、利益诉求能力差等特点,属于社会弱势利益群体。

表1-4 贵州瓮安事件“涉案人员”构成分析

2.参与主体的无组织化

组织程度是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领导者、组织者、宣传者、谈判者等,组织程度通常会决定群体性事件发展和演变的过程。组织性的根本功能在于将现实中利益个体,通过组织形式使具有相似利益结构的个体组织成群体,约束利益个体原子化的分散状态,以实现利益的聚集和理性的表达。根据群体性事件的领导者、组织者、宣传者和谈判者的结构要素,把群体性事件组织程度分为组织程度较高、组织程度松散和无组织形式。

(1)“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程度特征表现为无组织化。所谓“无组织化”就是从组织构成来看,没有领导者、组织者、宣传者等层次结构;从行动计划来看,没有统一的行动纲领和行动步骤;从诉求目的来看,没有明确的诉求目的和行动目的。尽管在瓮安事件等少数案例中确实有黑恶势力参与事件之中,但这些黑恶势力参与事件是临时起意,并不是有组织的策划。“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多元化参与主体是临时偶合组成的群体,事前没有经过策划、现场找不到事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事件过程中也找不到谈判者,此类群体性事件又被称为“谈判缺席者”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出现“无组织化”特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多元化的参与主体是临时偶合的群体,这些群体是不同利益群体的复杂集合体。从参与主体属于弱势利益群体范畴的角度分析,弱势利益群体是一个内涵与外延范围较大的集合体,这种弱势利益群体又包含着不同范围的利益群体分支,这些不同弱势利益群体在经济收入、社会声望等方面仍有不小的差别,只是与强势利益群体相区分的利益相似群体,还不是利益完全一致的群体,又不存在熟人关系等因素,只是在某个问题上形成共同的社会心理,这种临时的偶合性群体,无法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会组织形式。

第二,中国社会是一个强国家、弱社会的二元结构。从1840年之后,中国传统社会解体,其中传统社会士绅等构成中间社会组织不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更是形成强国家与弱社会的二元结构。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全能型国家有所衰退,社会职能有所增强,但这种基本特征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社会中间组织缺失,包括各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严重不足,人们仍然是以原子化方式存在的,特别是弱势利益群体因为经济收入低、受教育水平低等原因,原子化状态更是人们存在的普遍方式,原子化状态往往导致人们以单个主体进行利益表达,或者以临时偶合群体进行利益表达。

(2)这种无组织化表达方式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展造成三个后果。

第一,无组织化程度使“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带有较为明显的突然发生和快速消退的特点。我国弱势利益群体由于在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组织能力方面的缺失,更多的弱势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方式呈现出原子化特征,其利益表达的能力相对缺失,使其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呈现出失衡状态,其利益表达的平台、利益表达的渠道、利益表达的组织能力、利益表达的结果处于缺失状态。无组织化使弱势利益群体难以通过体制内的利益博弈获得利益补偿,从而使物质利益矛盾转变为社会心理冲突。社会心理冲突能量积压到一定程度,则会在某种外界刺激下,呈现出突然爆发的状态。“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无组织的特点,事件参与者就像一个个原子化的偶合群体,在政府的强力压制下,会迅速消散,因此我国出现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消退较快。

第二,“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无组织化特征,导致对群体行动约束性较弱,容易产生暴力行为。无组织化导致参与群体处于松散状态,群体无法对个人行动产生约束力,且处于无组织状态的群体消除了熟人社会影响,参与者大多彼此陌生,形成一个个“无名氏”。在群体特定氛围中,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一旦出现过激行为,在无组织状态下得不到有效的组织行为约束,会导致其他“无名氏”的模仿,产生打、砸、抢、烧等暴力集体行为。

第三,无组织化使“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呈现“谈判缺席者”特点,给政府应急处理能力带来了挑战。“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呈现为原子化的个人偶合群体,政府在应急事件处置中找不到谈判的对象,使协商谈判这一处理群体性事件最重要的手段无法实施,政府应急措施被淹没在个体的人群中,对抗行为取代协商谈判,导致暴力行为的升级。

3.冲突方式暴力化

冲突方式是指群体行动通过何种渠道来表达利益诉求。冲突方式既可以根据法律允许的范围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渠道,也可以根据冲突能量分为和平方式和暴力方式。这两种划分方法存在着相互关联,体制内表达渠道在法律范围内,呈现出利益表达的有序性,往往以和平的方式进行;而体制外利益表达渠道突破法律禁止的范围,往往呈现出打、砸、抢、烧等暴力手段。

在我国利益表达体制内的形式只有有序上访、司法诉讼、人民调解、媒体报道等手段。利益表达体制外的形式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体制内与体制外的边缘化表达方式,当事者往往采取“踩线而不越线”的方针,如在当地政府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静坐、围堵、游行等,此类行为虽然没有经过法律许可,但以和平的方式进行,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采取静坐、围堵和游行等表达方式,往往是利益群体性事件通常采用的方式。

利益表达体制外的另一种形式是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这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区别于利益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基本特征。例如,作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瓮安事件,伴随着严重的打、砸、抢、烧等犯罪行为,在瓮安“6·28”事件中,现场围观群众超过万人,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人员达300余人。瓮安县委木质结构大楼被烧毁,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房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此外,事件还导致54辆车被烧毁,包括22辆警车和15辆摩托车,150多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其他“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如石首事件、大竹事件、万州事件等都存在严重暴力冲突,其他规模较小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也普遍存在暴力冲突。

之所以会出现严重暴力冲突,与“无直接利益冲突”其他相关的基本特征有密切的关联。暴力特征与“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多元化、无组织化等特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正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多元化和无组织化导致了冲突行为的暴力化。

4.无明确利益诉求目的

集体行动的目的是群体性事件特征的一个重要维度。原因与目的是集体行动不可分割的两个关联维度,行动的动因是解释集体行动产生的原因,即群体为什么参加这样的行动。而集体行动的目的则是揭示集体行动目标,即群体行动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改革开放后,利益缺失与满足是中国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集体行动的重要原因与行动目的,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改革开放后人民内部矛盾是利益矛盾。

“无直接利益冲突”则打破了传统群体性事件利益诉求的基本特征,至少在现场呈现出无明确利益诉求的特征。从“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的动机看,大部分参与者与“本体”事件没有利益关系,其在现场参与事件的利益动因缺失,这与我国大部分利益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有明确的利益动机相反,同时也与共同利益导致共同行动的基本理论不符合。所以,“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的定义就是从事件参与主体的基本动因进行界定。

无明确利益诉求是从“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目的进行分析的。这种分析从空间范围看,主要是基于事件现场空间进行定位的,所以仅仅从事件现场范围看,确实存在事件行动主体目标的缺失。无明确利益诉求主要是由基本社会利益关系进行确定的,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任何诉求。以于建嵘为代表的学者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参与者的目的是发泄不满情绪,因此他们把此类冲突定义为“泄愤性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与“泄愤性事件”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前者是从参与者行动动机的缺失进行定义的,后者主要是从事件参与者的目的进行定性;前者主要明确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动因缺失,后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追问利益缺失背后的动因。

“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无明确诉求目的,它的发生往往与积累了大量的社会不满情绪有直接关系。社会冲突理论学者科塞把社会冲突类型分为“现实冲突”与“非现实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无疑属于后者。“无直接利益冲突”主要是由于参与者宣泄心中强烈的不满情绪引起的,同时行动的目的也是发泄心中的怨气。这也是以于建嵘为代表的学者把此类冲突定义为“泄愤性冲突”的主要依据。

图1-1反映的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静态特征与动态特征。

图1-1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静态特征与动态特征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动态结构特征

动态结构特征主要以“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事前、事发、事中、事后为主线,分析其演变过程的特点。事前主要表现为突发性与积累性并存;事发主要表现为诱因事件触点增多与燃点降低;事中表现为非线性传播方式和网络舆情助推作用增强。

1.突发性与积累性并存

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特点来看,可以将群体性事件分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非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无疑属于后者。从现实中案例来看,“无直接利益冲突”事前特点以及事前向事发转变特点表现为突发性与积累性并存。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突发性主要体现在“本体”事件发生前无征兆,这种事发无征兆主要表现为无体制内利益表达过程或者体制内利益表达过程较短。“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快速从“本体”事件向“变体”事件转变,“本体”事件发生后,部分“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没有信访、诉讼等体制内利益表达的过程,安徽池州事件和重庆万州事件就是典型案例。也有部分“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有体制内利益表达过程,但时间较短,如贵州瓮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等均有上访等体制内利益表达过程,但时间为数天至十数天。“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体制内利益表达过程缺失或者较短,与传统群体性事件差异较大,传统群体性事件有较长的体制内利益表达过程,比如政府对反复上访、越级上访、围堵政府等行为,可以按步骤进行应对。“无直接利益冲突”体制内利益表达过程缺失或者较短,快速从“本体”事件向“变体”事件转变,导致政府按部就班的应对方式失效,体现一种快速变化的突发性。

如果单从事件现场发生的时间特征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特征明显,其事前发生毫无征兆,但跳出事件现场,从事件发生的源头看,有一个长期的矛盾积累过程,属于“矛盾能量积累型”。沈致远等依据矛盾发生机制认为,“能量积累型”是当能量积累超过所能承受的临界值后突然释放出来,比如泡沫经济的虚假价值不断积累,直至突然崩溃。[21]

我国发生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属于“能量积累型”。大部分“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生地属于矛盾高积累地区,这些地方较长时间存在弱势群体利益受损,社会治安问题突出,干群矛盾凸显,利益表达不畅,仇富、仇官、仇警等不满情绪显露,“无直接利益冲突”只是导火索,把这种长期积累的矛盾发泄出来。

有部分学者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是“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延伸。“‘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伴随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一方面直接利益冲突可能会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无直接利益冲突’反过来又可能会演变为直接利益冲突,从而使冲突的能量加剧。”[22]这种分析从另一个视角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原因,现实中以物质利益诉求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直接利益冲突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从而在诱因事件下导致矛盾升级,这与“能量积累型”的解释有相似之处。

2.触点增多而燃点降低

“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与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不同之处在于,它有一个从“本体”事件到“变体”事件的转变过程,“本体”事件是诱因事件,是一个参与人数边界清晰、有明确利益诉求目的的群体性事件,当它转变为“变体”事件时,就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特征的群体性事件。诱因事件虽然不是此类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但对此类群体性事件起到助燃作用。

(1)近年来中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代表性案例,诱因事件普遍存在触点增多的现象。触点是指诱因事件发生的不同燃点,即哪些事件可以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梳理此类群体性事件“本体”诱因,既有非正常死亡案例导致燃点,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均属于此类诱因事件的典型案例,也有日常生活中较为简单的普通治安纠纷,如安徽池州事件、重庆万州事件属于此类诱因事件的典型案例,还有日常经济利益矛盾导致的诱因事件,如甘肃陇南事件属于此类诱因事件代表案例。其中,池州事件和万州事件均是由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人摩擦所引起,这说明“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原因的多元化,各种类型的社会矛盾均可能引发此类冲突。

(2)除了“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触点增多外,还存在着燃点降低的现象。燃点是指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能量,群体性事件燃点高低与社会矛盾能量呈现反比关系,即群体性事件燃点较高,说明该区域社会矛盾能量较低;群体性事件燃点较低,说明该区域社会矛盾能量较高。我国发生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一部分为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治安纠纷事件,这些治安纠纷大多是现实中微乎其微的社会摩擦,还有一部分是非正常死亡治安事件,非正常死亡案件蕴含矛盾能量较普通治安事件能量高,但仍属于普通治安事件,尚达不到刑事案件的标准,其矛盾能量并不高。此外还有经济利益矛盾,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利益矛盾。引发“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社会矛盾能量一般较低,特别是行人交通摩擦只是具有微小的矛盾能量,能量较低的社会矛盾就会导致大规模社会冲突发生,表明我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燃点在降低,背后隐藏着较为尖锐的社会矛盾。

3.事件非线性演变

“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演变特点与利益群体性事件不同,具有快速演变的非线性特点。线性是指量与量之间按比例、成直线的关系,在空间和时间上代表规则和光滑的运动;而非线性则指不按比例、不成直线的关系,代表不规则的运动和突变。[23]“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非线性”,是指此类群体性事件在演变过程中的非规则性变化、跳跃式的发展。

“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在演变过程中非线性传播特点,是指从“本体”事件迅速向“变体”事件转变。“本体”事件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诱因事件,“变体”事件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本体”与“变体”事件是既存在相互联系又存在相互区别的两个阶段与两种特点的群体性事件。从群体性事件整个发展过程看,“本体”事件与“变体”事件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处于两个连续发展阶段的群体性事件。从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分析,“本体”事件与“变体”事件存在较大的形态与特征差异。

处于第一阶段的“本体”诱因事件是一个边界清晰、利益诉求明确的可控的利益群体性事件。边界清晰是指“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主要是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亲属、朋友等,直接利益相关者人数有限;明确利益诉求是指“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直接利益相关者有明确的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诉求在不同事件中有所差别,在瓮安事件等非正常死亡案件中家属寻求死者死亡的真相,希望还死者一个公道,主要是以价值性诉求为主。在万州事件等行人治安纠纷中当事人寻求事件真相,还受害人公道,兼顾经济赔偿,是价值诉求与利益诉求的混合体。在陇南事件中当事人要求政府进行拆迁经济利益补偿,属于利益型诉求。可控性是指,“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表达方式主要是体制内上访或者“踩线而不越线”等轻微违法方式。一旦诉求目的满足,“本体”诱因事件就会得到解决。

如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对不当,“本体”诱因事件会迅速转向大规模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这种转变的速度非常快,时间较短的有数小时,较长的也不过半个月左右。已知的典型案例中重庆万州事件和安徽池州事件从“本体”事件转向“变体”事件的时间跨度为4个小时左右,是目前从“本体”诱因事件向“变体”事件转变最快的群体性事件,时间跨度较长的典型案例是四川大竹事件,也不过半个月左右。

“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展阶段没有常规利益诉求的完整阶段,利益诉求阶段较短,呈现出跳跃式、非线性的发展过程。一般情况下,在利益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中矛盾展开呈现出一定的发展规律。刘少奇在1957年调研人民内部矛盾时,针对群众闹事的过程特点进行过总结,“群众闹事大体上经过这样几个阶段:先是提意见、提要求;然后是派代表交涉;如果交涉没有结果,就开会,向北京告状,或者出墙报,向《人民日报》写信;如果还没有成效就请愿,就闹事”。在矛盾发展过程中利益冲突源出现之后,利益表达过程较长,分别呈现出提意见、派代表、向北京告状,最后才是闹事,整个过程中利益诉求手段是多样化并呈现出递进演变的状态。改革开放后,利益群体性事件诉求方式有所变化,但总体还是呈现出有规则的步骤:“冲突源(起因都很小)→导致主体利益受损→基层反应迟钝→主体挫折感产生(主体心理不满意感产生)→否定性言语产生(牢骚、怪话、气话)→否定性行为产生(对其他个体、群体或政府的反抗)→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行为逻辑。[24]

“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往往缺少一定的环节,呈现出非规则的跳跃式发展,这种非规则的跳跃式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制内的利益诉求阶段时间非常短,二是无直接利益相关者介入导致“本体”事件快速变异。在安徽池州事件和重庆万州事件中,直接利益相关者在利益诉求阶段几乎是缺失的,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等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阶段,但利益诉求方式单一且持续时间较短。“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演变环节非线性呈现出以下特点,“本体”诱因事件出现→直接利益主体不满→体制内利益诉求表达(时间较短或缺失)→政府回应滞后→直接利益主体不满情绪升级→舆情传播放大→政府舆情应对失语→群体不满情绪形成→事件煽动者出现→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加入→“变体”事件完成。

4.舆情传播的助推作用

“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参与主体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要完成从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到参与行动的主体的转变,需要从“本体”事件中分散的个体情绪转变为“变体”事件中的群体共同心理,舆情传播对群体心理形成扮演着重要角色。正是在舆情传播的作用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从“本体”事件时的局外人,转变为事件的同情者和参与者。

我国“无直接利益冲突”场域中舆情传播主要是谣言传播,谣言是“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中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陈述”[25]。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矛盾凸显,谣言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中的作用日渐突出。谣言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主要功能表现在:谣言对事件生成的助推作用日渐增强,其助推作用主要表现为“助燃”功能;谣言传播从过去人际传播向网络虚拟传播转变;在舆情传播中民间舆论场与官方舆论场阵线分明,而官方舆论场往往难以有效应对民间舆论场。

(1)谣言对事件生成的助推作用日渐增强,其助推作用主要表现为“助燃”功能。在所有“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均有大量的谣言出现。谣言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中的作用主要是助推作用,但不是根本性作用,它是在其他因素具备的情况下有助于事件发生。它的助推作用体现在其“助燃”功能,促使人们社会心理发生变化。谣言传播主要通过情绪感染促使无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心理发生变化,通过谣言传播使“本体”事件旁观者心理由最初的同情感,转变为指向政府的“不公平感”,激发平时被压抑的社会不公平感,唤起日常生活中曾经受到公权侵害的直接剥夺感和利益受到间接侵害的相对剥夺感,逐步达到社会情绪的共鸣,从而为大规模的集体行动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

(2)互联网的便捷性和隐蔽性,导致网络虚拟空间传播与现实集体行动呈现互动关系。在湖北石首事件中,网民把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初始的图片、视频迅速发到网上,形成对石首事件的网络直播,造成现实行动与网络虚拟两个空间群体的互动、虚拟与现实人群之间相互感染和联动的局面,导致情绪感染与现实行动相互影响的恶性循环状态。

(3)谣言传播从过去人际传播向网络传播转变。网络传播与传统人际传播模式不同,一是舆情传播主导权不同,二是传播速度与空间不同。网络谣言传播的舆情主导权不同于传统人际传播。现代信息技术为舆情传播提供新的技术支持,以互联网和手机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舆情传播的话语权,使过去由政府单向控制的“大喇叭”时代转变为舆情传播多元化的“麦克风”时代,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成为信息发布的主体,导致舆情的信息源大大增加。网络传播的速度和空间与传统人际传播不同。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快捷性,改变了过去谣言一对一的传播模式,呈现出1×N的传播速度,一个谣言现身网络,导致成千上万的人可以浏览,进而传播。网络传播空间更为广泛,传统人际传播明显受到地域限制,属于熟人社会的传播领域,而网络空间传播更多的是跨地域传播,甚至是跨国传播。一个普通的谣言或信息现身网络,可以迅速传播而不受政府控制,出现了谣言满天飞的现象。针对“无直接利益冲突”案例中,我们发现其舆情的传播方式既有传统的人际传播模式,又有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也有人际传播与网络传播两种方式并存现象。

第一,以传统舆情的人际传播模式为主。在安徽池州事件、重庆万州事件中,舆情传播主流模式还是传统人际传播,主要通过事件现场人与人之间的口头传播为主。安徽池州事件和重庆万州事件中舆情传统人际传播主流模式形成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这两例事件从“本体”事件到“变体”事件之间发生的时间非常短暂,谣言来不及进行网络传播,更多的是事件结束后出现网络舆情传播;二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大多发生在县(区)级场域,也被称为县域群体性事件,县域是中国熟人半熟人社会,舆情传播中的人际传播是以此为基础的。

第二,舆情传播以网络传播为主。湖北石首、四川大竹等事件中网络舆情传播处于明显优势,在湖北石首事件中,事件现场大量的图片、视频、发帖出现在当地论坛、贴吧中,网络成为舆情传播的主渠道。之所以会出现与安徽池州事件不同的舆情传播模式,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湖北石首事件从“本体”事件向“变体”事件转变的时间较长,人们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网络传播;二是随着县域互联网、手机的普及,人们拥有现代信息技术,因此舆情传播能力更强。

第三,人际传播与网络传播并存。贵州瓮安事件中舆情传播就具有这样的特点,一方面大量的人际传播舆情方式存在,另一方面互联网舆情传播方式显现。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许多群体性事件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县域是一个半熟人社会,其中熟人之间会通过人际传播舆情;二是互联网以其便捷性、及时性和隐匿性等特点,促使人们使用互联网进行舆情传播。舆情传播载体总体发展趋势是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舆情网络传播主渠道更为凸显,但县级的熟人、半熟人社会,不会使舆情人际传播模式迅速消失。

(4)在舆情传播中民间舆论场与官方舆论场阵线分明,而官方舆论场往往难以有效应对民间舆论场。舆情传播已经由“大喇叭”时代向“麦克风”时代转变,民间舆论场增强,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两个舆论场阵线分明,一个是以人际传播和互联网传播的谣言场域,另一个是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官方舆情场域。两个舆情场域传播两种不同的舆情内容,一个主要是针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各种负面舆情,另一个是地方政府的回应,在两种舆论场较量中,民间舆论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政府应对处于被动地位,地方政府舆情回应难以有效化解民众的矛盾。

现代信息技术为舆情的传播速度加快、覆盖人群提供了技术支持,使舆情传播对群体情绪能量的点燃、升级助推作用更为强大,造成“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明显增加(见表1-5)。

表1-5 “无直接利益冲突”代表性案例舆情传播内容及方式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