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2 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1952—1957年)
我国农业合作化过程中的三种发展形式在发展历程、制度特征、产权安排方面有所区别。
2.1.2.1 互助组(1952年初至1953年底):集体的萌芽
就全国范围而言,互助组阶段主要是1952年初到1953年底。1951年9月,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引导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1952年农业生产的决定》对农业互助合作运作进行了具体安排,要求全国发展简单的劳动互助、常年的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各种类型的互助组织,全国农业互助组这时开始大量建立起来。互助组的制度与产权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以自愿和互利原则为前提
农民既有是否参加农业互助组的选择权,也有参加何种互助组织的选择权,而且加入以后依然还可以自由退出,坚持自愿和互利原则。
(2)建立在农民的土地私有产权基础上
互助组是在土地改革后相继建立的,其在产权安排上也承袭了土地改革的成果,即承认农民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初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主要还是在于劳动联合,属于共同劳动的性质,但组员的生产资料仍然还是完全私有的。
(3)允许组员投入资金
为了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互助组可以根据组员的完全自愿,以民主议定的方式组织资金,增购公有的生产工具和牲畜。但对于组员所投的资金并未明确是否给予利息或分红报酬。常年互助组还可以采取积累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方式,用以准备扩大生产的物质基础和防备天灾人祸。成员退组时不仅可以带走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土地及所投资金等,而且可以带走其相应的私有财产。
(4)分配方式按劳动和生产资料投入计算
由于简单的互助组是临时性、季节性的,大多以换工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的互助,主要是体现自愿互利的原则,相互交换的劳动相互抵消,因此在简单的互助组内不会产生可共同支配的收入,也就没有分配制度的问题了。在长期的互助组内部,由于参加互助的人数较多、周期较长,而且可能增加了大型生产机械等生产资料投入,考虑到换工方式难以核算,一般通过计量劳动和生产资料的投入折算成工分的方式支付报酬。
2.1.2.2 初级合作社(1953年底至1955年初):集体及集体产权的雏形
1953年,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号召组织初级农业合作组织,并对合作化的三种基本组织形式如何衔接做出了明确表述,还要求从1953年冬季到1954年秋收以前,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由现有的14000多个发展到35800多个。从此,农业合作社由试办阶段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这一时期,在初级合作社猛增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出现了急躁冒进现象,强迫入社、重社轻组倾向,不团结互助组和单干农民等现象。为此,中央要求控制发展、着重巩固,农业合作社进入着重整顿和巩固的阶段。虽然全国合作化运动不断扩大,1955年10月的《关于农业合作问题的决议》仍然指出,我国农业合作社“在现阶段一般是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可见,在1955年11月之前,农业合作化主要在于发展规模相对较小的初级合作社。
初级合作社是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有较多公共财产,因此在制度安排上承袭了互助组的基本制度安排,同时又具有以下新特点:
(1)承袭了互助组的自愿和互利原则
在入社自由方面,合作社的成立以及社员入社都应遵循自愿和互利的原则。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明确:“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在退社自由方面,合作社应尊重社员自愿的原则允许其退股,而且在社员退社时,可以带走归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以及股份基金、投资。
(2)社员的土地虽然交给了合作社,但土地的私有性质并不改变
在初级合作社中,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使用,但社员入社时让渡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其土地的私有财产性质并不改变。(8)初级合作社对社员入股的土地私有性质给予了较大程度的保护,入股土地不仅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且允许社员退社时带走其入股的土地,其主要实现的是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的联合,并未在所有权的层面进行集体化的处置。因此,有研究提出初级合作社时期的产权制度,是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股份合作”制度。
(3)合作社拥有了公有性质的财产,并不得分散
为了实现集体化的目标,初级合作社不仅对社员入社上交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进行统一经营使用,还可按照社员自愿的原则组织资金,购置公有财产,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可以按照有偿的方式将其陆续地转为会社公有。(9)此外,初级合作社还可以提取积累公积金和公益金。《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对公积金和公益金所占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收入的比例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对于公积金的产权归属问题有所演化。在195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规定,公积金应属于社员个人财产,在退社时可以带走。但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六十八条将这个产权归属调整为公共财产,已不允许社员分割公积金,排除了社员的索取权,这与简单互助组是有区别的。
(4)存在按劳动量分配,按入股土地、其他财产及投资分配等方式
初级合作社在按劳动分配和按土地分配上没有具体比例,由合作社根据社员民主讨论决定,但要求逐步而稳妥地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初级合作社虽然认可对土地及其他资产获取一定的报酬,但已经开始有意识地限制土地报酬的数量。(10)
(5)社内重大事务实行民主管理
在管理机构方面,初级合作社建立了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社员大会是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均对其负责。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还对不得兼任监察委员会的有关职务的人员进行了明确。在民主决策方面,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策由社员大会决议作出,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应经过社员大会民主决策的重大事务共8项。在社员知情权和监督权方面,初级合作社建立了较为严格的财务制度,且账目需要按时公布并定期检查。
2.1.2.3 高级合作社(1955年底至1957年):集体及集体产权的形成
1955年7月,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中批评了反冒进的思想,10月《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草案的说明》提出,“要保护农民已取得的土地果实……除了农业合作化,再没有别的道路”。全国批判“右倾保守思想”,很快又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1955年12月27日,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的序言中再次阐述了“反右倾保守思想”,而且大力提倡并社升级。1956年1月25日,毛泽东主持最高国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以下简称“四十条”),要求在1956年全国基本完成农业初级合作化,部分地区在1957年,多数地区在1958年,基本完成农业合作高级化。(11)高级社进入了迅猛发展阶段。
初级社过快地升级为高级社,遗留了不少问题,合作化高潮之后,接着又出现了退社风潮,中央和地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纠正。然而1957年中共中央又要求开展一场“实质上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辩论”。于是,中央和各地从阶级斗争的眼光来看待退社风潮,而且侧重运用行政措施和阶级斗争的方式,阻止农民退社。
高级合作社是初级合作社的升级版,其同样承袭了初级合作社的部分特点。但从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产权归属和分配制度的调整角度,初级合作社到高级合作社的过渡,是从“半社会主义性质”到“完全社会主义”的转变,具有本质性的变化,高级社的全面建立标志着农村土地集体化的完成。
(1)社员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集体所有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初级合作社是互助组向高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把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农民自愿加入高级合作社,不仅要把土地等生产资料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使用,还必须将其相应的所有权让渡给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在社期间即丧失了相应的所有权。合作社获得所有权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农民私有的土地无偿划收归合作社所有,二是通过合作社收购的方式。虽然社员入社时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及占有、使用权让渡出来,以获取入社资格并享受相应待遇,但这种所有权的让渡是有期限的,即社员在合作社期间。为了保障社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条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三条保留了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少部分生产资料,不必入社,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也不用入社,但由于社员已将其绝大部分土地交给合作社了,因此社员新修房屋或者需要坟地的,则需由合作社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统筹解决。此外,合作社还会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用于种植蔬菜。这就出现了集体所有制下统筹分配土地的制度安排。
(2)在收入分配上,取消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
按照示范章程,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取消了土地报酬。即社员加入高级合作社时,不仅需要无偿放弃土地所有权,还要放弃相应的土地报酬,这显然区别于初级合作社的制度安排。看似是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承认土地创造价值的功能,实质上是社员加入高级合作社时,在放弃土地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同时放弃了收益权,不能取得土地报酬。(12)
(3)基本承袭了初级合作社的其他制度安排
在自愿互利、社员投资及民主管理等方面,高级合作社基本沿袭了初级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只是在自愿互利原则的制度执行层面有所区别。从制度安排上说,农民依然享有加入和退出高级合作社的自由,并可以带走他入社的土地及归他私人所有的股份基金和投资。但在制度执行层面,虽然中央一直明确提出农民入社、退社自由,但有些地方依然出现了强制命令农民入社、不允许社员退社、对退社农民和单干农民的打压歧视问题。特别是在1956年底出现的退社风波中,中央把退社上升到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道路选择的阶级斗争层面,使得要求退社的社员和单干的农民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其入社和退社自由的权利在实质上受到了强制性制约甚至封堵。相比较而言,高级合作社时期对自愿互利原则的贯彻执行,比初级合作社时期相对差一些,实际上是用反倾向斗争形成的政治压力取代了经济利益的引导,这与当时的冒进思想甚至上纲为“路线斗争”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