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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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关于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的判断标准

由于成员权具有身份性,它依赖于成员资格的取得而获得。学者们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的判断标准研究成果,在不同时期提出的标准不断更新。

在成员资格取得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确定集体成员资格应以其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为原则,在公平正义原则前提下,由集体自治决定是否接纳某个个体成为集体成员(韩松,2005)(61);②单一户籍(孟勤国,2006)(62);③除了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外,还应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比如是否存在特殊约定、成员与集体之间的经济或者生活联系等(吴兴国,2006)(63);④取得成员权的基础是法律行为,主要是通过合同等方式加入社团(杨一介,2008)(64);⑤通过合同行为而取得或者丧失,兼顾生死、婚姻等法律事实(张钦、汪振江,2008)(65);⑥集体成员分为原始成员和新增成员,并以第一轮承包土地时的村民为原始成员(任丹丽,2008)(66);⑦以承包经营权代替户籍作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标志(李宴,2009)(67);⑧在坚持户籍为依据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福利享受、履行义务等情况(张兆康,2010)(68);⑨以强制性规定和农民集体自主决定相结合来确定成员资格,从而实现集体决议和现实的平衡(戴威、陈小君,2012)(69);⑩基于国家法律政策的逻辑(现有法律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和乡土逻辑(石敏,2016)(70)

在成员资格丧失方面,主要基于以下原因:①集体成员因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的成员资格、明确抛弃集体成员资格脱离集体组织(韩松,2005)(71);②单一户籍(孟勤国,2006)(72);③死亡或者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吴兴国,2006);④已经取得集体以外其他稳定的社会保障(薛丽蓉,2012)(73);⑤结合立法规定和村民自治的两种方式,并考虑乡土逻辑的规范作用(郭继,2012)(74);⑥成员资格被限制或剥夺(毋晓蕾,20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