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2 关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及其性质研究
目前学界对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称谓形式多样,有农民集体成员权(王瑞雪,2006(24))、农村集体成员权(郭继,2012(25))、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吴兴国,2006(26))、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张钦、汪振江,2008(27))、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李宴,2009(2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戴威、陈小君,2012(29))、农民成员权(童列春,2015(30))等,在司法实践中又有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等称谓。《物权法》已明确使用了“农民集体”和“集体成员”等表述,从概念规范上看,农村集体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等表述不够严密,而且有些地方并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显然不存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能说农民没有相应的集体成员权利。因此,适用农民集体成员权应更有立法依据,也更合情合理。(31)
1.3.2.1 关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1)社员权意义上的成员权
成员权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国内外学界都已经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关于社团组织及其社员(成员)的理论成果也很多。国内目前对社员权有不同的界定,具体如下:
谢怀栻(1996)较早地提出社员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观点,并将社员权与人身权、财产权等并列,作为五类基础私权,认为“民法中社团成员(社员)基于其与社团发生的一定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之总体,称为社员权”。(32)在谢怀栻先生提出的观点基础上,学者们对社员权的内涵进行了不断的探索。
龙卫球(2002)认为,“社员权是社团成员依其在社团中之地位而产生的,对社团享有参与管理和取得财产利益之权利。参与管理包括表决、业务执行、监督的身份资格;取得财产利益包括盈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利益”。(33)史尚宽(2003)提出,“社员权者,社团法人之社员对法人所有之权利也……主要者在于社团之构成分子参与社团之事业,即业务执行权、表决权是也”。(34)王利明(2004)提出,成员权是指“在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团体章程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之总称”。(35)杨遂全(2005)指出,社员权是“社员基于其成员身份地位而在该团体组织中享有的各种民事身份权利之综合”。(36)胡长清(2003)提出,成员权是“社员对社团的所有权利、义务之总称”。(37)显然,他是从广义的法律权利角度进行的界定。
(2)作为集体成员权的界定
周其仁、刘守英(1989)较早提出了成员权的概念;(38)刘守英(2000)认为,成员权是村庄内每个成员平等分享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39)王利明(2007)认为,成员权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结合的特点,包括了对集体财产权的行使和重大事务的管理权以及收益分配权等;(40)张钦、汪振江(2008)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是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41)童列春(2014)认为,农民成员权是有农民身份者在村社集体关系中享有主体地位和利益份额的法律资格。
大多数研究者认同的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含义包括以下内容:①因成员身份而产生,相应权利仅有组织成员能够享有,并与成员资格相始终;②权利的内容根据法律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③包括对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的行使和其他重大事务处理所享有的管理权及收益分配权等权利,是这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或者说权利束。
有学者对成员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更细化的列举。吴兴国(2006)将农民集体成员权分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分配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股份分红权、集体福利获得权及民主管理权利等。(42)
李磊(2011)从社员权的角度将农民集体成员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并认为自益权包括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孳息分配请求权、退社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共益权包括民主决策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和监督权。(43)
陈小君(2014)认为,把农民集体成员权分为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集体盈利分配权利、从集体获得社会保障及补贴的权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及分配自留山、自留地和依法申请宅基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和对侵害集体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等。(44)
杜立(2015)提出,农民集体成员权与股权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并参照股权的共益权和自益权分类,将集体资产的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分配、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部分集体财产的处分权归为自益权,将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查阅权等归为共益权。(45)
管洪彦(2016)认为,农民集体成员权属于社员权,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类型。他还将自益权称为财产性权利,包括集体收益分配权、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请求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土地流转方面的优先权、集体福利分配权等内容;将共益权称为非财产性权利,包括民主决策权、知情权与监督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内容。(46)
学界对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以上各种分类,因侧重点不同,反映出成员权内容也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成员权内容的表述上有所区别。
1.3.2.2 关于农民集体成员权性质的研究
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成员权存在身份权说、资格说、财产权利说、混合型权利说和独立权利说。如胡长清(2003)认为其属于人身权中之身份权;(47)李宜琛(2004)认为其实质上不是权利而是一种资格;王利明(2007)认为其是财产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相结合的权利;(48)谢怀栻(2007)认为成员权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不隶属于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传统类型;(49)张志强(2008)认为其是财产性权利。(50)
学者们界定的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性质有以下几种:①是具有财产权利属性的社区身份权(王瑞雪,2006)(51)。②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一种民事权利(杨一介,2008)(52);是身份权,通过成员资格而获得,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韦鸿,2016)(53)。③是一种社员权(杜立,2015)(54)或特殊的社员权(张钦、汪振江,2008)(55)。④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属于经济关系,成员权属于财产性权利(李宴,2009(56);普金霞,2015(57))。⑤是非法人组织成员权(侯德斌,2011)(58)。⑥成员权是由土地的保障功能和所有权衍生而来,具有明显的身份性特征(李兴宇、吴昭军,2014)(59)。⑦是以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为基础的具有较强身份属性的权利(管洪彦,201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