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研究综述
1.3.1 关于农民财产权利保护的研究
大多数研究认为当前的土地管理制度设计对农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不够,存在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或模糊、产权权能不完整、政府与农民争夺土地权益等。特别是政府征地对农民财产权利的侵害受到学界广泛批评,公共利益泛化、政府补偿标准不合理、费用过低等问题成为批判焦点,更有学者指出,政府征地永久性地剥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增值收益被侵占。针对以上问题,学者们也提出了各种解决思路。概括起来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清晰界定集体土地产权并赋予其充分的产权权能
黎桦(2009)认为,应从以确权为核心的静态保障和以流转为核心的动态保障两个方面构建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障体系。(2)罗必良(2011)认为,集体土地产权的模糊化最终导致国家控制的集体产权。(3)周其仁(2012)认为,清晰界定农民财产权利是基础,否则流转的主体不可能是农民,而很可能是其他权力主体。(4)高圣平(2016)认为,倾斜地保护农民权益首先要在形式上赋权,并从农民住房抵押角度探讨了相关规则的重构。(5)叶兴庆(2013)认为,应从农民参与增值收益的公平分享、赋予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扩大农民住房财产权权能、扩大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四个方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6)付娆等(2014)认为,应增强农民财产权利的可交易性及其抵押融资功能。(7)
(2)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政府垄断
学界一直认同应改变城乡二元化的土地制度,允许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并享有同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抵押、出租、转让的权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同地、同价、同权”(周其仁,2004;(8)蒋省三等,2007;(9)刘守英,2008;(10)黄小虎,2012(11))。
(3)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王文等(2009)认为,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不应成为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理由,但政府需要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因此应以市场方式形成流转收益,以税收方式进行调节。(12)张晓山(2014)认为,应该将土地增值收益通过逐年提取的方式获取,在允许集体土地入市后,通过年度征收物业税等方式,确保政府和集体能够逐年取得稳定、长期收益。(13)
(4)改革现行征地制度
政府征地过程中对农民财产权利的侵害、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权益之争饱受诟病,学者们对改革征地制度的呼吁由来已久,也提出了诸如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价格、多元化补偿及完善征地程序等具体建议(周建春,2003;(14)曲福田,2004;(15)汪晖等,2004;(16)刘守英,2008;(17)叶剑平,2012(18))。
(5)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结构
钱忠好(2004)认为,应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土地征用中农民与政府的直接对话,减少政府对农民集体及农民利益的侵害。(19)高圣平等(2007)认为,应改造农村集体所有制,确保农民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20)张晓山(2014)认为,应清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关系,进而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深化乡村治理。(21)
(6)规范土地流转
毛嘉茹、陈明(2015)基于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处分权流失、农民对集体建设用地价值的忽视及立法上的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应扩大社会保障方式、规范土地流转保障农民权益。(22)王在全(2015)认为,应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功能,健全商品和要素交换市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农村金融市场和农村人才市场,进而实现农民财产权利。(23)
学界及政府部门对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权益的保护都给予了特别重视,但目前针对农民财产权利保障的研究大部分是从经济学、管理学角度探讨土地管理制度及政策设计,从农民权利的角度开展的研究较少,只有极少数研究是从法学角度探讨农民权利实现和救济,但却与土地管理制度设计的联系不够紧密,而且还未涉及从农民权利自我保护机制角度开展的系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