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秘密:揭示助推企业发展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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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如何设计合伙人的股权分配机制

导读

股权分配是合伙人股权设计的核心,合伙人股权分配要遵循合伙人股权分配原则,并掌握具体的分配方法。本章共分为七节。第一节:合伙人股权分配的目的和价值;第二节:合伙人股权分配原则;第三节:常见的股权分配陷阱;第四节:良好股权结构的参考标准和四种股权结构;第五节:合伙人股权分配应考虑的因素;第六节:合伙人股权分配的具体方法;第七节:合伙人股权分配中的其他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节 合伙人股权分配的目的和价值

一个企业从成立那一刻起,就和股权打上了交道。创始合伙人之间如何进行股权分配,是创业企业首先要遇到的问题。合伙人股权分配的目的和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的合伙人股权分配是企业良性运行的基础

股权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它不仅影响企业发展的快慢,而且决定企业的生死。有人把股权比喻成树的根,摩天大楼的地基,汽车的发动机和底盘,说它是企业存续和发展的终极动力。企业一旦患上股权病就是致命的心脏病,秒杀其他一切优势。我认为这些说法都不为过。股权比企业的商业模式、资金、产品和人才都更为重要、更为根本。商业模式不好,可以重新设计;资金不足,可以想办法筹集;人才缺失可以想办法招聘,但如果一旦企业的股权出了问题,特别是创始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出了问题,要想顺利解决,就没有那么容易啦。很多本来很有前途的企业正是因为股权出了问题而中途夭折。因此,科学的合伙人股权分配是企业良性运行的基础。

二、科学的合伙人股权分配有助于维护公司和创业项目稳定

合伙人之间之所以要进行合伙创业,其目的就是通过创业获得经济利益。而股权占有的比例就是其获得经济利益的体现。实践中,不少企业因为股权分配存在问题,导致合伙人之间大打出手,最终使得企业“车毁人亡”。股权是合伙人之间的黏合剂,一个公司公平合理的股权分配能够牢牢地把合伙人长期绑在一起,使得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目标,背靠背、共进退,共同战斗。公平合理的股权分配可以明晰合伙人之间的权、责、利,科学体现各合伙人对企业的贡献、利益和权利;有助于维护公司和创业项目的稳定。

三、科学的合伙人股权结构有利于引进资金

现在很少有企业完全利用自己的资金进行发展,基本上都需要引进社会资金。而投资人,特别是专业投资人对一家企业进行投资前都会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其中企业的股权结构是否科学、合理是其调查的重要项目之一。因为投资人非常看重拟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有一种说法叫作“投资=投人+投股权结构”,由此可以看出投资人对拟投资企业股权结构的重视程度。因此,一个科学、合理的合伙人股权结构有利于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四、科学的合伙人股权结构有利于合伙人掌握公司控制权

对于中早期的企业来说,合伙人在公司成长过程中扮演着很多重要角色,最重要的角色通常是决策者,当公司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时,合伙人来决定一个团队的力量往哪儿用,怎么用,带领团队同舟共济,渡过难关。可以说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决定着公司发展的方向和成长速度。对于具有快速成长潜力的企业来说,合适的投资人的加入为企业注入了腾飞的强劲动力,但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进入公司后,合伙人如何平衡与投资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如何在融资之后还能对公司具有强有力的控制权,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成立之初的合伙人股权结构是否科学、合理。

五、科学的合伙人股权结构有利于企业上市

很多企业都准备上市,或者把上市作为企业的发展目标。但上市对企业的股权结构是有要求的,股权设计不合理的企业是上不了市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也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对公司上市要求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节 合伙人股权分配原则

合伙人股权分配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核心股东原则

所谓核心股东原则,是指公司必须有一个核心股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带头大哥”。核心股东应占有多数股权,在表决权方面对公司具有控制权。合伙人股权分配之所以需要遵循核心股东原则,是因为创业团队的决策机制,虽然可以民主协商,但在意见出现分歧时必须能够集中决策、一锤定音。随着企业的发展,股东间存在意见分歧是很正常的,但如果因为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公司无法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出现表决僵局的话,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决策效率和发展。如果分歧长期未能协商解决或矛盾冲突加大,则可能出现持股比例达到10%的股东依法要求解散公司的严重危及公司“生死存亡”的情形。因此,合伙人股权设计必须遵循核心股东原则,使得核心股东在公司占有多数股权,能够控制住公司。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九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等职权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会在对公司事项进行表决时,一般事项需要经过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重要事项则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多数通过。因此,公司在合伙人之间进行股权的初始分配时,核心股东的占股比例一般在51%以上为宜。

附:案例 如何才能当上核心股东

原来我有一位朋友和另外一个人一起做面包烘焙企业。我那朋友是技术出身,出资了20万元人民币,另外那人出资了100万元人民币。因为出资数额相差不少,我那朋友认为自己抢着当董事长不合适,但又不想在地位上差距很大,于是就在公司职务上动起了脑筋。他约我到一个咖啡馆,问了很多问题,比如说,“我任什么职务才能和董事长地位差不多呢?”“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哪个官大?”“总裁、CEO、总经理哪个称呼显得更牛啊?”“法定代表人,再加上总裁应该和董事长的地位差不多吧?”等等。他问的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他公司治理知识的匮乏,不过这也反映出我那朋友想做大哥或者说不愿当小弟的心态。这同时也反映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心态。

那么如何才能当上“带头大哥”呢?首先要看和你合伙做事的人是什么样的人,如果都是平时地位比你低的人,你已经确立了在他们心目中的优势地位的话,你要做“带头大哥”很容易,他们也不会和你争。但如果和你合伙的人平时都比你强或者说根本看不起你,你要想做“带头大哥”就不容易啦,要好好想想办法才行。我们先看一下新东方的例子。[1]

俞敏洪的合伙人中有他的中学同学和大学同学。他的两个中学同学,宁愿长期做他的副手,一个做他的常务副总,一个做他的行政后勤总裁,一直和他配合得非常好,外界从来没有听说他和他的中学同学天天打打闹闹的事情。

因为在中学的时候,俞敏洪是他们班的班长。从那时起,就已经形成了他是班长的这样一个心理状态。而且俞敏洪在中学当班长当得非常成功,他们一直认为他是拥有顶级领导才能的人,所以从内心深处就心甘情愿地奉他做大哥。

但他的大学同学对他的看法则完全相反。王强和徐小平都是俞敏洪大学的同学,没有一个人认为他具有领导才能,说是运气加上他们的帮助,俞敏洪才成功的。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非常简单,因为在大学的时候,徐小平是大学文化部长,王强是俞敏洪所在班的班长,他们一直认为从才华到眼光,再到能力,他们都远远高于俞敏洪。俞敏洪在大学的时候是跟在他们后面的小喽啰,是为他们服务的,在大学整整五年生活当中,他是为他们端水倒茶的,突然反过来变成他们的领导,他们从心理到生理上都不能接受。所以,如果一起创业的话,他们很难认同俞敏洪做他们的“带头大哥”。

那为什么王强和徐小平后来认同俞敏洪做带头大哥了呢?因为这个项目是俞敏洪创立的,俞敏洪是创始人,在王强、徐小平入伙之前,俞敏洪已经干了很长时间啦。我把你们作为人才引进来,你们不能把我替换了吧。王强、徐小平之所以认俞敏洪为大哥,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因此在和比你强的人合伙时,要想做大哥,方法就是自己先干一段时间,哪怕你先做两个月,再把周围朋友拉进来。这就奠定了这公司是你创立的基础,你在这些人心目中已经奠定了一个非常良好的位置。

二、公平合理原则

所谓公平合理原则,就是要坚持贡献与回报的一致性,使每位合伙人获得的股权占有比例与其对公司做出的价值贡献相匹配,贡献多的合伙人多占股权,贡献少的合伙人少占股权,使每位合伙人从心里感到公平、合理,从而实现合伙人之间的长期稳定合作。

公司的股权设计理论,不管说得多么天花乱坠,都很难精确计算每个合伙人究竟应当占有多少股权才公平合理。如果算小账,算八年、十年,也没办法精确计算。如何评价每个人的贡献也是不太容易的,从心理学角度讲,每个人主观上都会把自己的贡献夸大,很难客观评估各自的贡献度。因此,股权设计只能是算大账,做模型,把合伙人分利益的标准统一,让合伙人感觉相对公平合理,股权不出现致命的结构性问题就可以啦。如果合伙人之间出现股权分配不合理的情形,一定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附:案例 罗辑思维

著名自由媒体人罗振宇,做了一个知识型视频脱口秀××《罗辑思维》,2012年底,他与独立新媒创始人申音合作打造的。这个节目发展得非常快,鼎盛时期,随便一集,在优酷上的点击量就达到百万人次,视频过亿人次观看。

2013年8月,《罗辑思维》推出付费会员制,5000位发起会员,200元会员费/人;500个铁杆会员名额,1200元/人;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半天内售罄,收获160万元。当初这两兄弟开始干的时候,谁也没想到它会发展得如此迅速。

2014年5月,一直被外界看好的黄金搭档彻底分家啦,《罗辑思维》由罗振宇独立运营。

根据报道,二者分手的原因是因为双方在合作模式和理念上产生了分歧,其实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出在二者的股权分配上。下表为二人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情况。

这个节目从制作到推广、营销和包装,中心都是罗振宇;这个节目能火,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罗振宇的个人人格魅力。但罗振宇与申音在公司的股权分配比例却是申音占82.35%、罗振宇占17.65%。

为什么是这样一个股权结构呢?因为他们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的。

罗振宇和申音在《罗辑思维》所属的公司独立新媒(北京)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新媒体公司”)里面的出资分别为:罗振宇认缴35.3万元人民币,申音认缴164.7万元人民币;而2014年2月28日前各自实缴资本为罗振宇实缴10万元人民币,申音实缴30万元人民币。

如果严格按照出资比例的话,罗振宇应当占到约25%的股份,为什么只占到17.65%呢?因为他所属的公司独立新媒除了运营《罗辑思维》这个项目外,还运营《凯子曰》等其他视频自媒体产品。但从运营的效果看,《凯子曰》和《罗辑思维》的表现天差地别。《罗辑思维》成了独立新媒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这个股权结构从一开始就为后来的分道扬镳埋下了伏笔。也许当初这个设计是合理的,但后来的发展造成了二者的股权占比和各自的贡献不匹配的情形。这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三、合伙人资金股占小股,人力股占大股原则

若按照各种要素在企业中的作用来划分的话,企业可以分为资金依附型企业、资源依附型企业和人力依附型企业。在人力依附型进行股权分配时,应遵循合伙人资金占小股、人力股占大股原则。

所谓合伙人资金股占小股,人力股占大股,是指在合伙人所投入的资本、自然资源、技术和知识、市场、管理经验等各种生产要素中,资金虽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当占有一定的股权比例,但企业的发展主要是靠人力发展起来的,需要合伙人持续投入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精力全职进行经营。在所有的股权资源中最稀缺、最不容易获得的资源必然是在企业中占统治地位的资源。企业的利益分享模式和组织结构模式由企业中占统治地位的资源来决定。在人力依附型企业中,人力资本的付出应当作为股权分配的主要依据。

传统与当代,股权分配的标准不同。长期以来人们的习惯思维是股东对公司的贡献主要是出资。我国的《公司法》和工商局进行的公司登记注册,也是严格按照各个股东的出资多少来登记股权比例的。这就给人造成一种印象,即股东对公司的唯一贡献就是出资。这种观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没错的,从公司制度的起源上来看,公司最初产生的目的就是融资。换句话说,公司产生的年代,钱、资本是稀缺资源,谁掌握了这种稀缺资源,谁就有资格要求获得股权。在很长一段时期里,这基本上都是合理的。因为大部分传统行业,都是靠资本来发展的。比如,房地产行业,能拿到钱、拿到地,生意也就基本上做起来了;再比如,制造业,有厂房、有设备、有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生意基本上也能做起来。企业要生产经营,资产是最重要的资源,谁出资产谁就是股东。

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全球网络的形成和新型企业的出现,技术和知识在企业股权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企业是轻资产模式。比如,现在的互联网企业,各种科技创新企业,中介性质的、咨询性质的或服务性质的企业,资产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人的能力,如科研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等。社会的发展最终会由“资本雇佣劳动”走向“劳动雇佣资本”。人力资本在企业中以其独特的身份享有经营成果,与资本拥有者共享剩余索取权。这就是科技力量的巨大威力,它使知识资本成为决定企业命运的最重要的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按照资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的话,就难免埋下隐患,将来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

另外,企业设立时,如单纯根据出资比例确定股权比例,还会出现出资少但实际负责经营的股东成为小股东的情形,会挫伤实际负责经营股东的积极性。因此,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特别是人力依附型企业的股权分配应遵循资金股占小股,人力股占大股的原则。

四、股权分配的整体性和动态性原则

一般情况下,参与公司股权分配的人主要包括公司合伙人(包括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团队、员工团队、外部顾问和投资人团队。创始人在创业早期进行股权设计时,应有整体观念,应考虑到今后的融资需求及股权激励的情形,要保证所设计的合伙人股权结构能够方便后期融资和后期人才的引进。

创业公司合伙人股权分配真正的价值是使所有合伙人与公司长期绑定,长期为公司服务。合伙人开始分配股权时,是根据其预估的各个合伙人未来对公司的贡献进行分配的,但合伙人未来对公司的贡献价值却是逐步兑现的,而且是不确定的。因此需要根据每位合伙人的实际贡献价值进行动态的调整。另外,还会存在最初加入的合伙人中途退出的情形和后来新合伙人加入的情形。这些都需要对最初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进行动态性的调整。

第三节 常见的股权分配陷阱

企业在进行合伙人股权分配时,常见的分配陷阱有以下几个:

一、平均分配股权的陷阱

平均分配股权可能是大家最容易犯的一个毛病,主要表现为,公司只有两个股东时,各占50%的股权;公司有三个股东时,股权比例为33%∶33%∶34%;公司有四个股东时,各占25%的股权,等等。这种平分股权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的传统观念,不患寡而患不均。特别是亲友、同学之间,不好意思你多我少,我多你少,大家一样多最好。二是有的公司平分股权,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技术环节,而在于平分股权背后的团队组成。譬如在“曹操+刘备+孙权”合伙创业模式中,公司没有清晰、明确的老大,股权分配时,很难说谁多谁少。但如果是“刘备+诸葛亮+关羽+张飞”的合伙创业模式中,就不能平均分配股权了。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平分股权是一种非常差的股权分配方式,对企业的发展有害无益,其结果轻则导致企业决策失灵,贻误发展良机,重则导致公司解散、倒闭。平均分配股权会让真正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利益感到不安稳和不平衡,因此,平均分配股权被列为股权分配的第一大陷阱。

附:案例 “真功夫”案例[2]

“真功夫”是姐夫、内弟两家合伙开设的一家蒸品快餐连锁店,鼎盛时期发展到遍布全国300多家门店,员工15000多名。在某些地区甚至能与麦当劳、肯德基三分天下,其业务做得不可谓不好。

可是,自2009年3月起,“真功夫”这家知名快餐连锁品牌店就进入了多事之秋,前妻财产诉讼、股东关系恶化、上市受挫、蔡达标锒铛入狱等接踵而至。跟公司名称一样,2009年8月,“真功夫”的广州总部爆发了一场真功夫表演,在投资界和创业界颇为轰动:由大股东潘宇海新委任的副总经理潘国良率数十人直奔公司总部“上班”,被拒门外,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潘敏峰、窦效嫘及潘国良再次来到“真功夫”公司总部办公室,围堵总部大门长达5小时。

分析事件的原因,两大创始股东的相互扯皮和争斗,虽然是由于各自对利益和权利的贪欲造成的,但根本原因还是出在股权结构的设计不合理上。

“真功夫”从1994年创业到2007年引入风险投资之前,一直是由合伙人蔡达标和潘宇海(蔡达标的妻弟)各持50%的股权。引入风险投资后,蔡、潘二人各实际持有47%的股权,两家风险投资商各持有3%的股权。这是典型的“平均股权”结构。后来两家风投因受不了“真功夫”内斗的压力而被迫退出。

导致“真功夫”内乱的,当然有包括个人性格在内的诸多原因,但其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设计畸形很明显是最重要的因素。如果公司股权设计合理,公司治理结构科学,相关制度严谨的话,二人的不同,其实恰好可以形成互补。即便矛盾不可调和,也可以用制度化解,一方在控制权上形成妥协。

公司初创时期,除了不要平均分配股权外,还要避免容易导致公司僵局的下列股权比例设置,65∶35、40∶40∶20、50∶40∶10。尽管65∶35这样的股权结构设置往往是对股东作用或影响力的一种真实反映或者是对现实的一种妥协,在公司早期的蜜月期相安无事,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往往会发生共贫贱易、共富贵难的情况,利益分配的冲突日趋明显,小股东可能会行使投票权否决公司重大事项,使公司丧失船小好掉头的决策迅速的优势。类似于40∶40∶20的股权比例设置可能会导致两大股东都希望联合小股东控制公司股东(会)决策的情形,50∶40∶10的股权比例设置则易出现小股东联合导致出现公司僵局的可能性。

二、核心创业者持股比例过低,股权过于分散的陷阱

所谓核心创业者持股比例过低,股权过于分散,是指一个公司的股权分散在较多的股东手里,最大股东的股权比例也只有20%、30%的情形。这种股权结构的最大弊端,一是企业很难进行股权融资,因为很多投资者并不看好股权过分分散的企业;二是即使企业能够融到资,随着融资轮次的增多,合伙人的股权会被稀释到很低,导致合伙人丧失对公司控制权;三是由于股权过于分散,没有人能够真正控制公司,容易造成决策时相互扯皮,同时谁也不做负责任的思考,谁也不做有力的担当,极易产生搭便车心态的情形。公司股权越分散,股东人数越多,控制成本越大,搭便车的心态越严重。

附:案例 股权过度分散案例

一家经营电脑及外部设备的公司,从零起步,已经运作了近十年。开始是两个股东,一大一小,两个人互相配合,业务做得还不错。后来为了做大,经过几次增资扩股,包括给有能力的职业经理人配股,遂变成了7个股东。其中最大的股东占有30%的股份,最小的两个股东各占5%的股份,中间有两个占股20%的股东,两个占股10%的股东。大股东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他股东分任公司不同的职务。公司即便是小事情也难以做出决定。有一次,公司讨论中秋节全体员工去爬香山的事情,行政部经理(外聘的一个小女孩)为了这件事,哭了好几场,最终也没有协调好。原因就是这些股东(他们在企业里面都被称为“×总”)意见不统一。负责财务的股东认为预算太高,公司这么做不值;负责产品的股东认为预算太少,要玩就玩得像样一点;负责销售的股东根本就不同意去,认为现在正是拿单的时候,不宜耽误时间。

就这样,这家公司在做重大决策的时候,经常出现大家要么不表态,要么无关痛痒地进行表态,要么作出相反的表态,担任总经理的大股东的意见时常遭到否决。就这样,这家开始发展还不错的公司,后来一直不死不活,办公室搬了又搬,租用的写字楼质量越来越差,办公场地也越来越小,其最终结果可想而知。

三、外部股权过多的陷阱

“传统投资”模式,我们可以理解为股东出钱,按出资比例持股,以获得公司分红为目的,合伙人控制权受投资人占股比例的影响。而现代“创投模式”则是投资人出大钱占小股,以公司股权巨额增值溢价转让为目的,公司合伙人仍然是公司大股东,对公司具有控制权。外部股权过多的现象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很常见。比如,一个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创业者在初期筹措资金时,向亲戚借了40万元,给了这位亲戚40%的股份。若往后公司运营得越来越好,即使几百万元人民币都不算什么的时候,那时再看着最初只投入40万元人民币的人按40%的股份分取红利的话,创业者的心态一定会失衡。届时,即使依靠专业的团队去处理,也未必能如愿买回最初的股份。虽然很多人仅仅在刚开始投了一笔钱,但对于初创企业者来说却是非常大的数目,因此,创业者往往会出让比较多的股权,容易让外部投资者占股过多,从而影响公司后期的发展。

附:案例 外部股权过多导致CEO离职

三个哥们儿一起创业,一个主要出钱的哥们儿占70%股份,另外两哥们儿各占15%的股份。在创业途中,占有70%股份的哥们很早就干自己另一摊事去了,剩下两哥们儿,一位成长很快,逐渐以CEO的位置带领公司成长壮大。后来,这家公司被一行业大公司看中并要并购,当这家公司估值出来之后,CEO意识到自己付出最多,与分得的成果不成正比,遂开始发生内部争斗。很快,敏锐的并购方也意识到,真正值钱的是CEO。为保障并购后能绑定CEO的心,他们暗中给高价补偿挖团队,最后并购没有成功,CEO带着核心人员跳槽到并购方工作去了。

第四节 良好股权结构的参考标准和四种股权结构

一、良好股权结构的参考标准

现实中没有绝对完美或者绝对正确的股权结构。不同行业的企业、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需要的股权结构是不同的。对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是好的股权结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一般情况下,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股权结构简单明晰;(2)股东之间资源互补;(3)股权分配公平合理;(4)公司有核心股东。即有一个“带头大哥”,在公司中拥有较大的股权比例。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一股独大”。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虽然有一定弊端,比如,容易形成独裁,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等等。但现实中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有其独特的优势:财产权和控制权相对统一,不易产生矛盾;控制成本低,决策效率高;有人对公司负责。因此,相对于平均股权结构和过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民营企业一股独大更有助于公司发展。

二、四种股权结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进行决策表决时,存在这样几个表决权的“节点”:34%、51%和67%。根据这几个表决权节点,公司的股权结构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类:一是一方股东持有股权比例达到34%以上的股权结构;二是只有两位股东且双方占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的股权结构;三是一方占股比例超过67%的股权结构;四是有两个股东且各方占股比例均为50%的股权结构。在这四种股权结构中,第三种股权结构意味着,公司在任何情形下都不会形成僵局,因为大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比例已经高达“三分之二”以上,对任何表决事项都可以单方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须“同意”的股东人数作出最低限制。最为糟糕的是第四种股权结构,公司有两个股东,各占50%股权,意味着公司作任何决议时均须双方一致同意方可通过,最容易形成公司僵局。

第五节 合伙人股权分配应考虑的因素

创业需要投入各种要素。创业时,各合伙人投入的创业要素是不同的,有的提供资金,有的提供场地,有的提供技术能力,有的提供销售渠道,有的提供融资资源,等等。各个创始合伙人提供的贡献性质不同,如何来评估这些不同性质贡献的价值大小呢?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在同一维度上量化合伙人的各种贡献呢?如果能按一个统一的计算单位,量化各个创始合伙人的不同贡献,合伙人分股权或许会稍微科学、客观一些,至少能让大家更信服、让团队更团结。[3]

合伙人对公司进行投入,公司本应给予合理的回报,如果公司没有给予足够回报的话,那么该给而没有给的那部分回报,就是合伙人留在公司里的价值,就是合伙人对公司的“投入”或“投资”。

Mike Moyer在《Slicing Pie:Fund Your Company Without Funds》一书中首先提出,将合伙人对创业项目的贡献,先按市场价值估值,然后再算出所有合伙人贡献的总估值,折算出各位合伙人的贡献估值占总估值的比例,这个比例就是各合伙人应持有的股权比例。譬如,我投入的研发工作估值20万元人民币;我又投入了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所有人的投入总估值为100万元人民币,我的贡献比例是30%,我的股权比例也是30%。

这种股权分配方法最主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估算投入的各种要素的价值。下面我们就具体说明如何对合伙人投入的各种要素进行估值。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的投入是合伙人对公司最重要的贡献。合伙人投入的时间价值可以按照人才市场上通常的工资标准来估算。比如,以他这样的学历和职业背景,在类似的工作岗位上,其他公司通常会开出多少钱的工资。以创业企业“本应发给他但却没有发给他”的工资作为他的投入。这个“本应发给他但却没有发给他”的工资就是他投入的时间的价格。比如,按照市场行情,他的人力资本的价格是月收入2万元人民币,如果他不要一分钱的工资,那么就等于他为企业投入了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人力资本。这个2万元人民币就是他对企业的人力贡献价值。相应地,如果他领了5000元人民币的月薪,那么他的贡献价值就只剩下1.5万元人民币了。如果他是兼职创业者,就按照兼职人员的市场工资标准估算他的投入,如果他不是按月工作,我们还可以把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小时工资,来估算其贡献价值。

二、现金

现金对于“初创阶段”的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很多投资人愿意向公司投资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到了那个时候,公司的发展前景比较明朗,投资的风险很小,但在“初创阶段”,企业的前景不定,并没有太多人愿意向公司投资时,资金对公司来说意义就会非凡。现金一般按其实际金额进行计算。

三、实物资产

合伙人向企业提供实物资产,通常可以视为现金投资。因为实物资产实际上是用现金购买来的,是现金的另一种表现形态。实物资产必须是创业企业所必需的资产。实物资产可以按照其新旧程度进行价值的折算。如果是全新的或者买来时间很短、几乎没怎么折旧的实物资产,可以按其购买价来计算;如果实物资产已经折旧得很厉害了,可按当前可以卖出的价格来计算,比如参考一下58同城旧货处理的价格,等等。

四、办公场地

合伙人可能会向创业企业提供办公、仓库、店铺等创业企业经营所必需的场地。如果创业企业非常急需这些场地,合伙人不提供的话,创业企业就不得不自己去租。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向创业企业提供场地,实际上等于向企业提供了相当于租金的资金。创业企业应该给但没有给的租金,就是合伙人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当然并非所有的场地,都可以折算成对公司投资的价值,超出需要的场地对公司来说是没有价值的,不能用来估值。比如,公司只有5个人,只需要30平方米的办公室,合伙人提供了100平方米的地方,那这多出来的70平方米,对公司来说就没有太大的价值,不能算作对企业的投资。

五、创业点子

仅仅一个创业点子,一个初步的想法,基本上是没有太大价值的。但如果在创业项目启动前,合伙人已经对这个创业点子进行了完整的思考,进行了一系列的试错,形成了成熟的商业计划,或已经开始了初步的尝试,开发出了初步的技术方案乃至原始产品的话,那么这种成熟的创业规划就可以视为对公司有价值的贡献。

从创业点子到成熟的创业规划,在创业开始之前,合伙人已经为此独自默默地投入了大量的先期工作。通常市场上为这些先期工作会付出了多少工资,这些工资就是合伙人对创业企业的投资。

六、专用技术/知识产权

合伙人向创业企业提供的专用技术/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就是合伙人对公司的投入。如果合伙人不愿意把知识产权转入创业企业,只是授权创业企业使用的话,那么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就是合伙人对公司贡献的价值。可以按照企业“应支付但未支付”的许可使用费计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价值。

还有的时候,合伙人会把他开发或运营差不多的产品,转入创业企业,作为他的贡献,比如,已经开发出来的网站、APP、SNS账号等。这个产品通常的转让价格可以作为合伙人这一贡献的估值。很多站长平台、站长QQ群,都有买卖网站和账号的交易,从他们那里可以了解这些产品的基本市场价格。

七、人脉资源(销售、融资等)

有时候创业企业需要一些特定的人脉资源,比如企业需要借用人脉帮助公司变现,产生收入,或者建立重要的合作伙伴关系,或者帮助公司融资,等等。如果有的创始合伙人能提供这样的资源,其贡献价值如何计算呢?如果合伙人提供的资源能够为公司带来销售收入,那么公司可以按市场行情向其支付销售提成;如果没有支付,则可以按照“应支付但未支付”的销售提成金额,折算成合伙人的这种人脉资源对公司的价值。相应地,如果合伙人提供的资源能够帮助公司融资,那么公司应按照财务顾问的市场行情向其支付佣金,如果没有支付,就应当按照企业“应支付但未支付”的佣金金额折算该人脉资源对公司贡献的价值。当然,创业企业也可以自己衡量是愿意直接付钱省下股权,还是愿意折算股权省下现金。

八、其他资源

如果合伙人或合伙人的朋友,能够为公司提供很重要的短期资源,公司可以付钱给他们,也可以先欠着。但如果创业企业付不起钱,这些人也要求股权的话,那么就可以按这些资源的市场价值,折算出其对创业企业的贡献值。

总之,合伙人提供的任何资源,只要是创业企业所需要的,而公司付不起钱,或者不能全额付钱的,则“应该付但没有付”的那部分金钱就是合伙人贡献的价值,就是对公司的投资。

九、投入要素的估值浮动

有时候,各种投入要素在创业初期的迫切性、稀缺性是不一样的,最迫切、最稀缺的要素可以按商量的比例,适当放大其估值。比如,对绝大多数创业者来说,创业初期最需要的可能是钱。如果需要出力、出时间,大不了自己辛苦点,工作时间长一点,也能把需要的工作量做出来;但对于钱来说,是怎么也没办法无中生有的。因此,在对资金要素进行估值时,不一定只按钱的实际金额计算其价值,可以将其估值放大,比如可以按其投入资金金额的两倍计算其价值。

确定好各种投入要素如何估值后,就可以计算出每个合伙人应分得的股权了。把每位合伙人所贡献的各种要素的估值加起来,再除以全体合伙人所贡献的各种要素估值的总和,就可以算出每个合伙人贡献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就是合伙人应该占有的股权比例。简单说,其公式就是:“某位合伙人的投入估值÷全体合伙人的投入估值=某位合伙人的股权比例。”

附:案例 三个创业合伙人股权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某个创业项目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创业,甲方出力负责创业整体规划,乙方出力,主要负责事务性工作,丙出钱。第一年甲乙丙都不领工资。如果人才市场雇用甲这样资历的人才从事甲在创业企业里的工作,应该付给甲的年薪是42万元人民币;乙方在人才市场的此职务年薪是18万元人民币;甲乙都拿不出钱来,丙可以提供20万元人民币。由于创业项目很缺钱,大家同意丙提供的资金按其两倍进行估值,即估值40万元人民币。那么,甲的投入估值为42万元人民币,乙的投入估值为18万元人民币,丙的投入估值为40万元人民币,加起来甲乙丙三方的投入合计估值为100万元人民币。所以甲乙丙三方的股权比例应分别为42%、18%和40%。

第六节 合伙人股权分配的具体方法

合伙创业时,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除了依据其提供的工作时间、现金、场地、技术能力、知识产权、专有技术、销售渠道、融资资源等基本价值要素外,还要考虑召集人的身份、为公司迈出第一步做出贡献者、合伙人在公司的任职、全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区别以及个人信誉等价值因素,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分配。

假如甲乙丙三人合伙创业,初始分配股权时,每人均分100份股权,即甲乙丙三个合伙人的股权基数分别为100/100/100,符合下列条件的价值因素提供者则可以另外增加如下相应的股权。

一、召集人

如果某些初创企业的联合创始人都是由某位合伙人牵头召集起来的,那么这位合伙人就是召集人。尽管这位合伙人可能是CEO,也可能不是CEO,但如果是他召集了大家一起来创业,他就应该多获得一部分股权。如果按照开始分配股权时,每个合伙人分得100个股权单位的基数的话,那么,这个召集人就可以另外获得5个单位的股权。

二、为公司迈出第一步的价值贡献者

创业项目迈出第一步最难,如果某位合伙人为创业项目开辟了一个难以复制的滩头阵地,为公司探索出发展的方向、建立起市场的信誉,这些都有利于公司获得投资或贷款。比如,这位合伙人提出的概念已经着手实施,已经开始申请专利,已经有了一个演示原型或者有了一个产品的早期版本,或者做了其他对吸引投资或贷款有利的事情,那么这位合伙人就可额外获得5—25个单位的股权。这个比例,取决于“创始合伙人的贡献对公司获得投资或贷款有多大的作用”。

三、公司CEO

一般来说,一个好的CEO对公司市场价值的作用要大于一个好的CTO,所以担任CEO职务的人应该多获得5个单位的股权。虽然这样可能并不公平,因为CTO的工作并不见得比CEO更轻松,但在对公司市场价值的作用上,CEO确实更重要。

四、全职创业者

如果有的创始人全职工作,而有的联合创始人兼职工作,那么全职创始人更有价值。因为全职创始人工作量更大,而且在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冒的风险也更大。融资时,投资人很可能不喜欢有兼职的联合创始人,这可能会导致企业在融资方面遇到障碍。因此,所有全职工作的创始人都应当增加200个单位的股权。

五、信誉

如果企业的目标是获得投资,创始人里有某些人的话,可能会使融资更容易。比如,如果创始人是第一次创业,而他的合伙人里有人曾参与过风险投资成功了的项目,那么这个合伙人可能比创始人更有投资价值。因为这个合伙人会让投资人觉得非常值得投资。如果他参与创业、为创业项目做背书,就会成为投资成功的保障。这样的合伙人基本上消除了“创办阶段”的所有风险,所以最好让他们在这个阶段获得更多的股权,可以增加50~500个单位股权,甚至可以更多。这个增加的比例取决于他的信誉比其他联合创始人高多少。当然,这种做法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创业团队。

第七节 合伙人股权分配中的其他几个重要问题

一、股权分配规则应尽早落地

许多创业公司很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创业早期大家一起埋头苦干,不考虑各自占多少股权和如何获取这些股权,因为这个时候公司的股权就是一张空头支票,没有多少价值。等到公司的前景越来越清晰、公司的价值越来越大时,早期的创始合伙人就会越来越关心自己能够获取的股权比例,但如果这个时候再去讨论股权怎么分,很可能不会满足所有人的预期,导致团队出现分歧和纠纷,影响公司的发展。因此,股权分配规则应尽早落地,在创业之初就应当制定好,并取得各合伙人的认可。

附:案例 泡面吧创业初期股权分配不明及其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泡面吧”是一家在线教育网站,创始人是俞昊然,联合创始人有王冲、严霁玥等人。

2012年1月,泡面吧创始人俞昊然申请注册“paomianba.com”域名,同年4月构思完成泡面吧项目的创意。就在泡面吧即将获得A轮融资,只差签署最终协议之际,这家估值达1亿元人民币的网站却因为内部几位创始人的股权问题而一夜分家,三个核心的团队成员如今几乎“反目成仇”。

泡面吧团队一夜之间分崩离析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公司成立之初,没有进行股权分配,当企业发展大了,再进行股权分配时,合伙人很难达成一致的分配意见。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创业企业应当在创业之初就要把合伙人股权分配好,千万不能等到企业发展起来后再进行分配,否则,合伙人之间很难达成一致的分配意见。

二、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问题分析[4]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这个规定,股东是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的。同时,法律允许股东对分红比例自行约定。

《公司法》规定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有没有问题?看起来没有问题,而且很合理。实际出资比例决定分红比例,收益与风险一致。但事实上,这个规定存在很多问题,如果实缴出资和名义出资完全一致,没有问题,但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决定分红则问题多多。

所谓“实缴出资”,是与“名义出资”或者“认缴出资”相对应的。有三种情况会导致股东实际出资额和名义出资额不同。第一种情况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还没有缴足的情况下,名义出资与实际出资不相符。第二种情况是实践中常常出现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出资不实(《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况)等。第三种情况是公司或者大股东配股。配股的问题很复杂,持有配股的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但是他一定具备某种价值(如对公司管理人员配股是看中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这种价值奉献,显然不能算“实缴出资”。说是一种赠予,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话,说赠予也有些牵强。

上述第一种情况,股东分期出资,法律是允许的。股东可以分期出资,被看作是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与国际接轨的一大进步。以前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这种便利。第二种情况是法律禁止的。第三种情况,法律规定得比较模糊,没有明确认可,但也没有明确禁止。

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和矛盾。比如,刘岭、方彦清、张志飞共同成立公司,假如三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各占1/3,刘岭一开始(假如公司1月1日成立)就全额缴纳,方彦清开始缴了一半,4月12日缴齐剩下部分,张志飞第二年的9月17日一次性缴齐出资。第一年盈利100万元,第二年假如也盈利100万元,怎么分?如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第一年张志飞不能参与分红。方彦清有一半的出资缺位3个月零12天,是按缺位时间占全年时间的比例扣除,还是在计算方彦清分红时把缺位的那段时间产生的盈利摘出来?张志飞不参与第一年分红,但是他的股东身份是存在的,他可以行使股东的其他权利,参与公司治理,有可能还要参加公司管理。如果他第一年不参与分红,他第一年参与公司治理的心态必然大受影响。如果这时候发现公司亏损严重,他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积极性也会大打折扣(当然可以用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义务来约束,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另外,如果第一年公司产生了亏损,张志飞承不承担?如果不能参与分红却要承担亏损,与法理不符。如果亏损也不承担,与其股东身份以及因股东身份拥有的其他权利(如在股东会上投票)不相匹配。如果在张志飞出资之前,对公司不做任何形式的参与,与法律规定不符,而且会极大地破坏公司的人合性。

在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则存在操作上的麻烦和矛盾。比如,虚假出资是其他股东同意的还是未同意的?发现虚假出资时已经分了红,怎么办?一旦认定一部分出资属于虚假出资,前面的所有分红比例都得重新计算。实践中还有种情况,就是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出资,注册资本是请人垫付的,公司注册完成后就抽走了。启动经费是以公司的名义借来的。假如公司盈利10万元,分给谁?所有股东都不分?或者,其中一个股东实实在在从自己的口袋掏了1000元钱投资于公司,是不是这10万元就归这个股东?这显然是开玩笑的。

第三种情况,因为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而不分红,就更乱套了,至少失去了对配股的管理人员的激励作用。

对此,我们的意见很简单:桥归桥,路归路。只要认缴了出资,成为股东,就享受股东应有的权利和履行股东应履行的义务。

配股是一种股权让渡,法律不禁止,只要登记于股东名册,就应享受股东权利。因此,股东应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分红。分期缴纳出资中的未缴纳部分,其实是对公司的负债,按约定向公司支付利息就可以了,如果某股东未按期出资的话,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可。如果全体股东同意,连利息也不用约定,这相当于股东们对分期出资的股东让渡了相应的权利。至于瑕疵出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资本补足责任、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即可。而这些责任的承担,与分红没有关系。

当然,公司确定了优先股的,可以不按持股比例分红。所谓优先股,是指持有优先股的股东通过放弃部分公司控制权,换取分红权和分取剩余财产的优先权。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管理。

此外,公司盈利的多少用于分红?除了法定公积金以外,是否还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多少?什么时间分?都应当约定清楚。实践中,不少企业在控制股东操控下,长时间有红不分,美其名曰“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实际上自己通过谋取控制利益变相获取红利,其他股东只能睁眼看着。虽然,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作了法律限制,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红条件而不分红的,反对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可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又是一笔算不清的糊涂账,根本保护不了股东的权益。比如,如果控股股东不想分红,他完全可以做到。公司连续四年盈利,第五年让公司亏损那么一点点。不用财务造假,将本该今年签的单子放到第二年即可。又比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条件,但公司却象征性地分一点点红利,小股东们有什么办法呢?法律规定的退股条件似乎永远也无法满足。

三、合伙人出资比例、占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和分配比例是否可以不一致

股东这个问题其实包含了三个问题,一是股东出资比例与分配比例是否可以不一致?二是股东占股比例与表决权比例是否可以不一致?三是股东出资比例与占股比例是否可以不一致?

(一)股东出资比例与分配比例是否可以不一致?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对于分取红利、增资时的认缴比例,明确规定了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赋予了股东意思自治的权利。因此股东的出资比例和分配比例可以不一致。

(二)股东占股比例与表决权比例是否可以不一致?股东占股比例与表决权比例、分配比例是否可以不一致的问题,其实是“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见,我国《公司法》将实施“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的权利交由《公司章程》来约定。

附:案例 不按持股比例分红要有明确的《股东协议》

2006年3月,高某和张某、顾某、薛某、赵某等几名自然人投资设立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高某实际投资900万元人民币,张某实际投入资金40万元人民币,其他三名股东各投资20万元人民币。股东们口头协议约定,高某占公司75%股份(按实际出资,应占90%),张某占10%的股份(按实际出资,应占4%),顾某、薛某和赵某各占5%的股份(按实际出资,三人各应占2%)。高某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某任公司总经理,其他几个自然人股东分任公司各部门经理。公司登记由代理机构完成。在公司登记时,所有投资按照股东们约定的股份比例,分别打入各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内,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统一划入电力科技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一致。

2006年,公司有盈利但并未分红。2007年年终分红时,高某要求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红。张某等4名股东不同意。高某召集股东会,强行通过了股东会决议,按照出资比例分红。2008年5月,张某等四人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按持股比例分红。随后,高某解除了张某等四人的“一切职务”。张某等四人又对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自此公司运作陷入混乱。

庭审中,张某等四人诉称,虽然我们没按持股比例出资,但公司是在我们四人提供的项目、技术、市场渠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时股东一致认定了持股比例,在公司登记时也是按照这个比例登记的,《公司章程》对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也有记载。而且我们为公司发展付出了辛勤劳动,也没有按正常的市场价值领取工资,就是因为我们在公司占有股份。请求法院判定按照持股比例分红。

高某则辩称,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非常清楚,有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为证。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章程》对此也没有作例外规定。张某等当初对项目及市场夸大其词,在管理中又没有做出当初承诺的贡献。何况张某所谓的管理、技术、市场渠道不能算作实际出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法院认为,张某等掌握的管理和市场渠道依法不能用作出资,技术可以用作出资,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对张某等掌握的技术进行了验资入资。至于公司成立后的管理行为,不能成为享受股东权利的依据。但是,在公司注册登记时,高某超出持股比例的部分出资(150万元)分别打入了张某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开立的出资专用账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用于出资,《公司章程》也载明各股东是按照持股比例出资的。这个行为应当看作高某自愿作出的让与。因此,应当认定张某等按照持股比例履行了出资义务。遂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判决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也就是出资比例)分红。张某等胜诉。

案例评析:我们认为法院对本案的最终处理是正确的。本案中股东们最初的意思肯定是按照约定的持股比例分红,不然约定的持股比例在本案中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问题在于股东们没有就此签订明确的股东协议,由高某出资张某等人占股的部分究竟如何认定,约定不明。另外,《公司章程》对此也没有做技术处理,犯了大多数投资者常犯的错误××用千篇一律的章程文本作为自己的《公司章程》。后来,股东发生矛盾,高某有意识地利用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的规定,引发了股权纠纷。

(三)出资比例与占股比例是否可以不一致?《公司法》对于分取红利、增资时的认缴比例、表决权的分配明确规定了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赋予了股东意思自治的权利。但是,《公司法》对于是否可以不按实际出资约定持股比例这一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却肯定了这一点。

附:案例 约定不按出资分红条款的法律效力

启迪公司与国华公司、豫信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签订了《关于组建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科美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该1000万元人民币均由国华公司负责实际出资注入,启迪公司、豫信公司以教育资本作为合作的条件。上述投资协议和科美公司的《公司章程》均约定,公司股权结构为:国华公司占30%、启迪公司占55%、豫信公司占15%。后国华公司向科美公司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并通过启迪公司、豫信公司账户分别向科美公司出资550万元人民币、150万元人民币,通过了验资。后科美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三方产生矛盾,国华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科美投资公司全部股权归其所有。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作出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国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及程序,以实现对外担保公司债务的基本要求。但公司的有效经营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的实现,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也就是说,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该判决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一重要原则。

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对于私权利“法不禁止即可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可以在不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范未知的法律风险,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在签署《投资协议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应在《投资协议书》《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全体股东的认缴出资、实际出资与持股比例、分取红利、增资时的认缴比例、表决权的分配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同时,鉴于持股但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的特殊性,应同时对该股东资格的丧失、股权转让条件及责任承担(债务承担)予以全面、详细和明确的约定。

四、合伙人不拿工资是否可以多分股份

对于创业早期很多创始团队成员选择不拿工资或只拿很少工资的合伙人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根据前述贡献价值折算办法,把其劳动付出折合成相应的股份;二是打工资欠条,等公司的财务状况比较宽松时,再根据欠条补发工资。

五、合伙人的工资、奖金和分红不能混为一谈

现实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任公司高管的情况非常普遍。股东分红是基于投资行为,是一种“剩余索取权”;公司高管领取报酬是基于劳动付出,二者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只要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下面的情况都会导致报酬跟分红不一致:有的股东参与公司运营,有的不参与运营;股东所持股权比例有高有低,通过分红产生的利益不一致;股东由于能力大小不同,担任的职务不同,职责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贡献价值也有大有小。

将股东分红与劳动报酬混为一谈,容易使某些劳动贡献大又不能通过分红有效弥补股东产生的不平衡感,引发股东矛盾。而且,这对股东高管的激励也是不够的,除非他拥有全部的股权。

公司选择股东出任高管不像外聘管理人员那样市场化,等公司成立以后再行议定为时太晚,容易产生矛盾,应当事先通过股东协议对方向性、原则性的问题进行约定或限定。总地来说,我们主张公司股权清晰,根据清晰的股权分红。股东出任高管(其他职位也一样)的,尽量比照市场价格,同时考虑对管理人员的激励需要,制订相应的薪资奖励方案。这样做会遇到一个常见的问题:即对那些本来就以管理入股(配股)的股东,其报酬如何确定?如果还是按市场价格领取报酬,与以管理入股的本意相悖;如果不考虑正常的报酬的话,则不利于对这类管理人员的激励,而且时间长了,还会引发不满,导致工作上的懈怠,甚至产生纠纷。

附:案例 分红应与劳动报酬分开

有一家成立于2003年年初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由王某和杨某投资设立。王某有行业经验但是没钱,杨某有钱,对王某也很认可。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中的45万元人民币由杨某负责出资,王某实际投资5万元人民币。二人约定,杨某占70%的股份,王某占30%的股份,公司由王某负责经营管理,杨某不参与公司运作,只负责监督。公司给王某每月发2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第一年,公司可分配利润约10万元人民币,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此后,公司发展状况良好,利润逐年上升,到了2007年,公司可分配利润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王某的工资还是当初约定的每月2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王某认为,公司能发展到今天,完全是自己辛勤经营的结果,仅仅因为当初那点投资,造成今天的分配严重不均衡,实在是不公平。何况杨某的投资早就通过分红收回了。如果再这么干下去,哪天公司盈利1000万元人民币时,还得分700万元人民币给杨某,实在是心有不甘。于是王某就提出要改变股权分配比例。杨某当然不同意,认为没有当初他的投资,公司都不可能成立,赚了钱按占股比例进行分配,理所应当,不能过河拆桥。结果王某辞去了公司经理的职务,2008年公司利润急剧下滑,加上国家实行调控,市场萎缩,公司很快便关门了。

案例评析:

我们在这里不便、也没有必要对二人的行为进行道德上的评判。案例中的公司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同时没有分清股东分红与劳动报酬的关系。对王某来说,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平衡,又不能通过劳动报酬进行弥补,心理的不平衡是显而易见并可以理解的。

我们也不必从法律上去判断二人的对错。依法,杨某认为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红没有问题。王某作为管理人员,公司给他发放多少薪资,只要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也不能干涉。二人最终也没有采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但是,一个不错的公司就此消亡了。

股权及公司治理的矛盾和纠纷大量存在,给公司造成的危害不亚于甚至远远高于普通合同纠纷、劳动关系纠纷,但当事人最后选择向法院起诉的极少。这是股权及公司治理纠纷的一个特点。

以管理入股(配股)的股东,其报酬究竟如何确定?我们的意见仍然是:分红是分红,报酬是报酬,二者应当分清楚。具体方案有二:其一,如实确定股东管理人员所占股份对应的投资,该投资由公司(或者大股东)垫付;如实约定股东管理人员应领取的报酬(包括发放报酬的条件),股东管理人员分期用应得的报酬冲抵(或者归还)应付的投资款。冲抵完成,股东管理人员正常领取报酬。

其二,明确约定配股部分的股权实现时间,在此期间,股东管理人员完成约定的工作,但只领取适量基本工资作为生活保障。期间届满,股权完全实现。此后,该管理人员正常领取报酬。在这种方案下,股权实现期间,管理股是否进行注册登记,股东权利(如投票权和分红权、转让和继承权等)如何行使,仍应约定清楚。

在实践中,不乏投资人谈到,公司刚成立,投资本来就不足,无力给股东管理人员发放充分的工资,怎么办?

我们的主张,依然是要明确约定充分的报酬。但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缓解公司支付能力的不足。1.约定正常的报酬激励机制,股东管理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放弃部分报酬,作为对公司的一种投入。放弃的数额应与股东所占股份比例一致。没有参与管理的股东,应投入相应的现金到公司,使股东对公司的投入与股份比例一致。2.约定正常的报酬激励机制,股东管理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暂不领取部分报酬,暂不领取的部分,作为对公司的借贷,在适当的时候由公司归还(还可以约定利息)。3.降低基本工资部分的报酬比例,加大奖励部分的报酬比例。基本工资按月领取,作为股东管理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奖励部分可以根据公司情况与各种指标挂钩,主要跟公司实际实现的利润挂钩,按季度、半年或者年度计发。由于发放的奖金来源于公司新增的利润,故公司的支付压力大大降低了。


[1] 《俞敏洪自揭创业伤疤,股权分配过程大揭秘!》,载极客网www.kanshangjie.com 2015-06-24 13:40:33。

[2] 《真功夫再曝“家族恩怨”公司创始人之女微博爆料》,载华夏经纬网,www.huaxia.com,2011-03-31 08:23:59。

[3] 杜国栋:《创业公司如何量化创始人的各种贡献》,载www.dones.com IdoNes专栏。

[4] 书剑雕龙_274,《利来利往——有限公司分红问题》,载blog.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