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一、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
卫健委依照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之后,必须立刻成立一个同一的指挥系统,形成指挥有利、便于协调、有利于应急工作顺利开展的指挥体系(图2-1),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组织机构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

图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二、应急处理的内容及步骤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事件的类型进行判断,提出应急预案建议。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做好准备,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一)各级人民政府
1.统一领导事件应急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及性质,可在行政区域内限制各类人群聚集性活动以及封锁疫区。对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疫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防止人员流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造成恐慌。
2.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负责医学应急
组织协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事件评估与启动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防控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卫生督导检查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省、市(地)级以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6.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
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医疗机构
1.根据指挥部部署
开展患者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患者分开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
2.配合疾控工作
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院感防控
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传染病和中毒的报告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患者,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事件分析与处置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患者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
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四)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1.做好事件信息报告
国家、省、市(地)、县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开展实验室检测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
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全国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国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效果评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措施达到预期效果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对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总结经验。验收之后还要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坚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巩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