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政治中的公开与秘密问题是政治学和政治哲学领域的重要问题,但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引起太多的争论,公开作为评判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重要标志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这种回答在公共政治生活中也能得到证明:1966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信息自由法》《阳光下政府法》;1978年,法国政府制定了《行政文书公开法》;1996年,韩国政府颁布了《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199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信息公开法》;2007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表明,政治公开成为现代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政治中的秘密则被普遍地拒斥。
在政治哲学的传统中,支持公开而否定秘密的观点有很多。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一个公共权利的先验公设:凡是关系到别人权利的行为,若其准则与公开性不相容,则都是不正当的。[1] 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提出正义理论的公开条件:一个社会,被设计为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它正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的有效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在那里:(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满足这些原则。人们可以设想一种公开的正义观,它是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2] 不难看出,康德和罗尔斯的态度非常明确,肯定公开性原则在公共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而否定政治中的秘密情形。他们认为,公开性是政治正义的重要前提,否定公开性,就否定了政治正义观念存在的基础。
实际上,政治中的公开与秘密问题并不简单,至少面临着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针对政治秘密的合理辩护。公开性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那么可以说,秘密为现代民主政治不容。但事实是,现代民主政治中对秘密的应用随处可见。例如,在当今的民主国家中,投票被认为是实行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选举大量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而不是公开投票的方式。第二个问题针对政治公开的不正当性。康德和罗尔斯把公开性作为政治正义的前提条件,但忽视了对政治公开行为自身正当性的追问。例如,广场集会时激情洋溢的政治宣讲,政府公开信息后不愿接受公众的回应,行政官员在公众的压力下被迫公开财产,这些政治公开形式可以作为政治正义的前提条件吗?显然值得探究。因此,政治中的公开与秘密问题,需要我们以批判的态度重新审视。事实上,本书沿着政治中公开与秘密问题的两个问题可以发现一个丰富的哲学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