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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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古代东西方皆珍爱“古董”,但却不重视历史建筑和古城。

罗马帝国毁希腊城市、宫殿,十字军东征,沿途皆成废墟瓦砾。

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拆毁了巴士底狱等重要的文物建筑。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改朝换代,皆要“革故鼎新”。项羽毁咸阳“大火三月不灭”;金兵入汴梁拆“大内”“艮岳”,建材用于筑金中都城;辽灭金,毁金中都城;元灭辽,毁辽南京城;仅唐代和清代例外,保存了较完整的都城。

1 历史建筑保护的历程

欧洲对建筑遗产的保护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文艺复兴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8世纪末真正开始受到重视。19世纪中叶至今的百余年间,形成了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

19世纪中叶,进化论逐步成为欧洲的主流思想,人类开始摆脱“上帝造人”的桎梏,重新认识自然和人类自身的发展历史。不仅视文物为古董,而且将其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

20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毁灭了大量文物,使得幸存的文物更加珍贵。

意大利在罗马时代已出现保护历史建筑的思想。15世纪至16世纪上半叶,罗马天主教会采取了一些保护性措施及惩治手段,保护古希腊罗马建筑遗迹,保护古建筑中的碑刻铭文,主要是保护其历史价值,参与者大都是意大利研究古希腊罗马文化的学者。

16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20年代,西欧各国注意保护古典建筑遗迹,特别是具有民族特色的古建筑遗迹,保护重点从建筑单体转向建筑群,仍注重其历史价值,认识到实物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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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塞尔广场

19世纪2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前期,在整个欧洲,历史性建筑成为保护对象,开始重视其艺术价值,通过立法和修缮加以保护。《威尼斯宪章》(The 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1964)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20世纪60年代以后,保护的对象扩大,除了古建筑遗址、中世纪宗教建筑、古堡外,还包括了住宅、村落、工厂、车站、街区,形成了“世界遗产”的概念。

在中国,“文物”一词最早见于战国初的《左传·桓公二年》:“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主要指礼乐典章制度。唐代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空,天淡云闲今古同”,是指前朝遗物。

近代考古学试图用科学发掘的方法获取古代遗存,并将古代遗存变成复原人类历史和文化的工具,这些古代遗存就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1]

2 历史城市保护的历程

英国拉斯金(John Ruskin)的《建筑的七盏明灯》(1856)和《威尼斯之石》(1897),论述了保护古城肌理的理论,认为古城也应作为一座历史建筑来保护,工业革命前的历史性小城镇是欧洲城镇发展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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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著名历史古城——匈牙利布达佩斯

奥地利西特(Camillo Sitte)的《城市规划的艺术原则》(1889),认为古城是属于过去的,应像陈列在博物馆的展品一样受到保护,整个城市就像一座博物馆。

意大利焦万诺尼(Gustavo Giovannoni)的《城市规划和古城》(1913)、《城镇规划和古城》(1931),认为环境是主要建筑(Major Architecture,指公共建筑)和次要建筑(Minor Architecture,指住宅)的逻辑关系;破坏历史建筑周围的环境如同给历史建筑判了死刑。强调古城保护和修复应保持古城的统一:古城的每个片断都应统一于总体设计之中;应保持历史建筑的统一:历史建筑统一于当前的城市肌理之中[2]

[1]谢辰生.中国大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石雷,童乔慧,李百浩.欧洲建筑与城市遗产概念及其发展[J].华中建筑,2001(1):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