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學案》原本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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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學案》辨原

《宋元學案》是繼《明儒學案》以後又一部大型斷代學術史專著,對於瞭解宋元思想學術的來龍去脈及各家各派的宗旨特色具有極大的史料價值。

《宋元學案》初無定名,稱法不一:或稱《宋儒學案》,或稱《宋元儒學案》,或以《宋儒學案》和《元儒學案》分稱。《宋元學案》並非出自一人之手,也非成書于一時。從發凡起例到定稿付梓,經歷了複雜的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草創階段(康熙時期)。

黃宗羲於清康熙十五年至三十四年間,搜集資料,起例發凡,其季子黃百家恪守家學具體編輯,梨洲門人楊開沅、顧諟,分任編輯之責,並大體完成了學案的初稿,此為黃氏原本。

第二,初步成書階段(乾隆、嘉慶時期)。

乾隆、嘉慶年間,黃宗羲私淑弟子全祖望受黃宗羲之孫黃千秋的委託對《宋元學案》「黃氏原本」進行了修定、次定、補定、補本四個方面的修補工作,共增補了三十二個學案,並確定了九十一個學案(包括黨案、略案)共一百卷(「全氏補本」)的整體規模,但只刊行了卷首《宋元儒學案·序錄》和卷十七《橫渠學案上》,全祖望就因病辭世了。其後黃宗羲的五世孫黃璋與六世孫黃征乂等余姚黃氏家族後裔在黃氏原本及全祖望修補本的基礎上編纂了八十六卷的「黃璋校補本」(《宋元學案》中稱之為「黃氏補本」)稿本,但並沒有刊行。

第三,定稿刊行階段(道光時期)。

道光年間,全祖望的私淑弟子王梓材、馮雲濠等人以全祖望的修補本為底本,以黃璋校補本等版本相參校,于道光十八年出版了百卷本的『慈溪馮氏醉經閣初刻本』。其後王梓材、何紹基在初刻本的基礎上再次校刊,于道光二十六年出版了「道州何紹基重刻本」(即今通行本的母本)。

從黃宗羲草創此書至最後編定刊刻出版,經數十人之手(可考證出姓名的就有五十一人),歷時大約一百六十年。《宋元學案》的內容與性質伴隨其成書三個階段也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的變化。第一階段的主要編纂者黃氏父子在其「黃氏原本」中,以宋元理學的發展脈絡為主線,致力於哲學思想的闡釋與評價。故「黃氏原本」的形式與內容與《明儒學案》一脈相承,可謂精華版的宋元哲學史(理學史)。第二階段的主要編纂者全祖望在「黃氏原本」的基礎上進行大規模增補修訂並決定了全書的總體規模。從而導致「黃氏原本」的哲學史意味為全氏的思想史框架所掩蓋,並使得《宋元學案》的思想史意味非常濃厚。第三階段的主要編纂者王梓材與馮雲濠在第二階段「全氏修補本」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修補訂正,補充了許多資料,並留下了大量與修訂、調整相關的案語,使《宋元學案》作為宋元儒學思想文獻資料彙編的史料學意味十分強烈。

黃宗羲晚年撰著的《宋元儒學案》屬未定稿。他從理學之儒觀念表述宋元理學的宗傳歷史,計完成三十三個學案,並有數十條關於理學家為學宗旨和理學問題探討的案語。此稿經其季子黃百家的補充纂輯,是為「黃氏原本」。全祖望對此著進行重新編訂和修補,即是今傳之百卷本《宋元學案》。全氏修補本擴大了學案的範圍,其未能理解黃宗羲的儒學觀念和「理學之儒」嚴格的學術意義,其學案擴大化的結果使黃氏原著面目全非,難以同《明儒學案》的價值相比擬。

今傳之百卷本《宋元學案》完全違背黃宗羲原意,未貫徹理學之儒的觀念,致使此著蕪雜散亂,淹沒了原本之學術水準。[1]因此,按黃宗羲的觀念與體例恢復《宋元儒學案》之「黃氏原本」應是中國哲學史研究的一項重要的工作。

黃宗羲、黃百家父子草創之黃氏原本今已亡佚,但現本《宋元學案》中有大量的案語,通過對案語的梳理與分析,我們可以尋到其來龍去脈,參證《明儒學案》之體例,恢復《宋元儒學案》之原貌,體現宋元理學發展的源流宗傳。現本《宋元學案》中共有八位編纂者,二一五二條案語,這些案語體現了編纂者的編纂成果及其思想立場,留下了文獻資料來源和整理的線索。通過統計,二一五二條案語分別是:黃宗羲八九條,黃百家二一四條,全祖望四〇五條,王梓材九二四條,馮雲濠四六三條,楊開沅二三條,顧諟二四條,張采十條。黃氏父子的案語側重於哲學闡釋,重心在北宋五子:邵雍、周敦頤、程顥、程頤、張載和南宋的朱熹、陸九淵。全祖望的案語側重於史實的考訂和學術思想源流的梳理,重點在黃氏父子未曾或較少關注的學者。王梓材、馮雲濠二人的案語數量最多,主要內容均是與文獻整理相關的情況說明,有許多校勘修訂的具體細節。「王梓材、馮雲壕對黃氏原本、全氏補本逐條理清,並在《宋元學案》中一一注明,使我們對兩家的編纂、修補情況一目了然。如,卷十一《廉溪學案》上,王梓材在該卷《序錄》後案雲:『是卷學案,謝山唯補講友數人。』又在『鐮溪講友』周文敏、傅譽傳後加一『補』字。這就在客觀上為我們研究該書的編纂情況提供了便利,也為我們探討黃、全兩家的著述宗旨、對材料的取捨態度、對學術流別辨識的觀點等等提供了依據。」[2]根據王梓材與馮雲濠整理時留下的案語所示的資料線索,我們基本可以鉤稽黃氏原本的面貌和全祖望對黃氏原本所作的改動和處理。

一案語記載黃氏原本的學案

梳理全書中王梓材與馮雲濠的案語,依學案先後次序羅列如下:安定學案、泰山學案、康節學案、濂溪學案、明道學案、伊川學案、橫渠學案、上蔡學案、龜山學案、廌山學案、和靖學案、藍田學案、永嘉學案之一、武夷學案、豫章學案、橫浦學案、艾軒學案、紫陽學案、南軒學案、東萊學案、永嘉學案之二、永康學案、金溪學案之一、金溪學案之二、金溪學案之三、勉齋學案、潛庵學案、潛室學案、北溪學案、鶴山學案、西山學案、金華學案、雙峰學案、四明朱門學案一、四明朱門學案二、新安學案、北方學案、草廬學案。共計三十八個。

二全祖望對黃氏原本的補修與調整處理

現百卷本《宋元學案》含黃氏原本中的三十三個學案,排列如下:安定學案、泰山學案、康節學案、濂溪學案、明道學案、伊川學案、橫渠學案、上蔡學案、龜山學案、廌山學案、和靖學案、藍田學案、武夷學案、豫章學案、橫浦學案、艾軒學案、紫陽學案、南軒學案、東萊學案、永嘉學案、永康學案、金溪學案、勉齋學案、潛庵學案、潛室學案、北溪學案、鶴山學案、西山學案、金華學案、雙峰學案、新安學案、北方學案、草廬學案。

上述三十三個學案均保存了黃氏原本的面貌,在現百卷本《宋元學案》中被標註為「修定」「次定」。三十三個學案被全祖望更改名稱的計有七個:康節學案改為百源學案、紫陽學案改為晦翁學案,永康學案改為龍川學案,潛室學案改為木鐘學案,西山學案改為西山真氏學案,金華學案改為北山四先生學案,新安學案改為介軒學案,北方學案改為魯齋學案。其中康節學案、紫陽學案在更改名稱的同時又被分為上、下卷。

更改名稱又重新調整處理的計有五個:藍田學案調整為吕范諸儒學案;永嘉學案之一調整為周許諸儒學案,永嘉學案之二調整為艮齋學案和止齋學案,從永嘉學案之一中分出水心學案;金溪學案之一、之二調整為梭山復齋學案,金溪學案之三調整為象山學案。

現百卷本《宋元學案》有九十一個學案(包括黨案、略案),出自黃氏原本的共有五十九個學案,全祖望增補了三十二個學案。復原《宋元儒學案》時,全祖望增補的三十二個學案撇開不管。出自黃氏原本的五十九個學案,全祖望的編纂工作分為修定(今本《宋元學案》中目錄標記為「黃氏原本、全氏修定」,正文標記為「黃宗羲原本、黃百家纂輯、全祖望修定」)、次定(今本《宋元學案》中目錄標記為「黃氏原本、全氏次定」,正文標記為「黃宗羲原本、黃百家纂輯、全祖望次定」)、補定(目錄標記為「黃氏原本、全氏補定」,正文標記為「黃宗羲原本、黃百家纂輯、全祖望補定」)。根據「校刊宋元學案條例」:「故有梨洲原本所有,而為謝山增益者曰『黃某原本,全某修定』;有梨洲原本所無,而為謝山特立者,則標之曰『全某補本』;又有梨洲原本,謝山唯分其卷第者,則標之曰『黃某原本,全某次定』;亦有梨洲原本,謝山分其卷第而特為立案者,則標之曰『黃某原本,全某補定』。蓋次定無所謂修補,補本無所謂原本,修定必有所由來,補定兼著其特立也。其曰『定』者,謝山稿本當自標之」[3]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標為「全氏修定」是全祖望對原本作的一些修補,標為「次定」是對某些學案進行分卷,它們均保存了原本面貌,這些修定、次定的學案當是復原《宋元儒學案》的主要來源。對某學案中所列弟子,重新單列學案,標為「補定」,可以理解為黃氏原本外的全部或部分增加,在復原《宋元儒學案》時應格外審慎進行辨析,甄別何為黃氏原著,何為全祖望補定。

現百卷本《宋元學案》出自黃氏原本的五十九個學案,修定、次定、補定的情況清單如下。

修定情況一覽表

修定情況一覽表续表

次定情況一覽表

以上修定、次定的學案共三十二個。其中龍川學案,黃氏原本名稱為永康學案,今本《宋元學案》中目錄標記為「黃氏原本、全氏補定」,而正文標記為「黃宗羲原本、黃百家纂輯、全祖望修定」,究竟是「修定」,還是「補定」?從其內容來看,陳亮小傳下邊的黃百家案語實際為黃氏為此學案所做的序錄。按「修定」統計較為妥當。

補定情況一覽表

補定情況一覽表续表

以上補定的學案共二十七個。其中龍川學案,按「修定」統計,不歸於「補定」的學案。

通過以上的梳理統計,現百卷本《宋元學案》修定、次定的三十二個學案保存了原本的面貌,是最珍貴的部分,是復原黃氏原本的主要材料來源。情況複雜的是基於黃氏原本藍田學案的吕范諸儒學案,基於黃氏原本永嘉學案之一的周許諸儒學案,基於永嘉學案之二的艮齋學案和止齋學案,從永嘉學案分出的水心學案。這些學案在黃氏原本中本是專列的,而在現百卷本《宋元學案》中全祖望均標明為「補定」,說明他在黃氏原本外做了分割及部分的增加與調整,在復原過程中辨析剝離何為黃氏原著,何為全祖望補定是難點。

在復原《宋元儒學案》過程中,我們還應注意《宋元學案》與《明儒學案》體例結構的不同。「黃宗羲按照理學之儒的觀念全面考察明代理學的發展,對各家學術宗旨的探究、源流的追溯、宗派的區分及學理的批評,均體現了高度的理論水準。」[4]「在《明儒學案》裏,他按照『分其宗旨、別其源流』的原則,匯列一代理學授受者為若干學案。每個學案由四部分組成:一、序錄,論述案主為學之宗旨;二、傳記,介紹案主生平事蹟;三、案主論學資料,包括語錄、論著、選錄及後人之評論;四、承傳之弟子情況。」[5]《明儒學案》「是一部博大精深的斷代思想史,更確切地說是一部明代理學史。黃宗羲欲建構七百年的完整的理學史系統,遂在完成《明儒學案》之後,繼而撰著《宋元儒學案》,以使其『理學之儒』的觀念得以完滿地實現。顯然《宋元儒學案》的撰著是沿襲《明儒學案》的體例和嚴格的『理學之儒』的觀念進行的。」[6]而今百卷本《宋元學案》的體例結構為:一、學案表,揭示所收學者間的師承關係、傳授情況及其傳承譜系;二、序錄,簡要說明案主的思想特色或評價作為各學案之綱領;三、案主本傳,記錄案主生平事蹟及學術活動等內容;四、案主思想資料,從文集、專著、時人評論等原典文獻中輯錄的案主的論學及思想資料,五、附錄,補充說明案主的事蹟或學術評論等內容;六、與案主有師承關係的人物資料,與案主有師承關係的人物被區分成「講友」「學侶」「同調」「門人」「私淑」「家學」等,排列其傳記、輯錄時人評議、選編其著述與學術資料、附錄等內容。[7]「黃宗羲撰著《明儒學案》時按各家授受關係分立學案,而于其他理學家則分別歸入諸儒學案。在每個學案裡並未特別標明某案主之『學侶』『講友』『同調』等等關係。」「《宋元學案》在每個學案裡特別標明某案主『學侶』『講友』『同調』『私淑』『家學』等,這種複雜紛繁的學術承傳關係,多半是不切實際的。」[8]今百卷本《宋元學案》完全背離了黃宗羲原本之體例,違背了黃宗羲意圖建立以程朱學派為主的宋元理學系統的原意,未貫徹理學之儒的觀念。黃宗羲《明儒學案》是以闡述明代理學宗傳為主旨,力圖建立純正的理學系統。此著為黃氏生前獨立完成,集中體現了其本人的哲學觀點和立場。故《宋元儒學案》的原本體例亦理應參照比附《明儒學案》的體例。[9]

在復原《宋元儒學案》的過程中,我們應熟知現百卷本《宋元學案》的「條例」,以區分哪些是黃氏原本的內容哪些是全祖望和他人的補修。「校刊宋元學案條例」中一條尤其重要:「每學案中所采語錄、文集各條,有知為梨洲原本者,則注明『黃氏原本』;有知為謝山所補者,則注明『全氏補』。至於學派諸小傳,有梨洲有傳,而謝山修之加詳者,則注『修』字;有梨洲無傳,並無其名,而謝山特補之者,則注『補』字。庶使一覽了然,不至兩家混淆。」[10]

此外,掌握一些規律性的現象也非常有利於《宋元儒學案》的復原工作。如:黃氏父子在排列思想資料時,一般遵循的順序是將其予以重視的代表性著作、文章置於開頭,其次是語錄或專著,最後文集。《宋元學案》最後的編纂者王梓材為了使全書的內容與形式統一,對此前黃氏父子或全祖望編纂的資料之所屬進行了大量調整。比如:黃宗羲為原本學案所做的序錄即被調整為案語或作為附錄;將資料從原來的「案主思想資料」移入「附錄」(不限於同一學案)的情況也非常之多。

此外,我們應理解王梓材案語中的術語的意指,這對於《宋元儒學案》的復原工作很有幫助,王梓材案語中涉及資料調整時使用最多的術語是「移為」與「移入」,「移為」用於同一學案,「移入」用於不同學案。


[1]謝桃坊:《〈宋元儒學案〉辨原》,《西華大學學報》二〇一六年第四期。

[2]林久貴:《〈宋元學案〉的作者及成書經過述論》,《黃岡師專學報》一九九八年第三期。

[3]黃宗羲原著、全祖望補修:《宋元學案》,中華書局一九八六年版,第二一頁。

[4]謝桃坊:《〈宋元儒學案〉辨原》,《西華大學學報》二〇一六年第四期。

[5]謝桃坊:《〈宋元儒學案〉辨原》,《西華大學學報》二〇一六年第四期。

[6]謝桃坊:《〈宋元儒學案〉辨原》,《西華大學學報》二〇一六年第四期。

[7]連凡:《〈宋元學案〉的層次結構與學案設置》,《北京社會科學》二〇一七年第四期。

[8]謝桃坊:《〈宋元儒學案〉辨原》,《西華大學學報》二〇一六年第四期。

[9]謝桃坊:《〈宋元儒學案〉辨原》,《西華大學學報》二〇一六年第四期。

[10]黃宗羲原著、全祖望補修:《宋元學案》,中華書局,一九八六年版,第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