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国如何迈入高收入国家(2013卷/总第1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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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收入陷阱”:认知和规避

·韦鸿 马敬桂[1]

内容提要:以政府需求和国外需求为主导的收入增长,在低收入向中等收入过渡阶段非常有效,到中等收入阶段后,容易导致收入差距扩大,收入增长与收入的终极意义偏离,出现“中等收入陷阱”。规避的方法是确立以消费内需为主导的收入增长方式,变投资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完成市场化改革。

关键词:收入的终极意义 中等收入陷阱 认知 规避

一 “中等收入陷阱”研究综述与问题的导出

“中等收入陷阱”概念由世界银行在《东亚经济发展报告(2006)》中首先提出,基本含义是中等收入的经济体既无法在工资方面与低收入国家竞争,又无法在尖端技术研制方面与富裕国家竞争,人均国民收入难以突破1万美元,前期发展积累的矛盾集中爆发,原有的增长机制和发展模式无法有效应对由此形成的系统性风险,经济增长出现大幅波动或陷入停滞,长期在中等收入阶段徘徊。胡鞍钢(2010)将这一概念用10个关键词描绘: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民主乱象、贫富分化、腐败多发、过度城市化、社会公共服务短缺、就业困难、社会动荡、信仰缺失、金融体系脆弱。蔡昉(2012)认为“中等收入陷阱”实际上是指一种均衡状态,即一个促进人均收入提高的因素发挥作用之后,由于这个因素具有某种程度的不可持续性,其他制约因素又会将其作用抵消,把人均收入拉回到原来的(生存)水平上面。

关于“中等收入陷阱”原因的研究有很多。王一鸣(2011)和张飞等人(2012)从宏观表征上总结“中等收入陷阱”产生的原因,是继续沿用过去的经济发展战略而没有及时转型,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升级缓慢、人力资本不足、投资消费结构失衡、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资源环境状况的恶化、威权政治等方面。蔡昉(2008)从比较优势角度认为,富裕国家在技术、知识、资本密集型产业中有比较优势,发展中国家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处在中间的国家则比较优势不明显,从而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周学(2010)从经济大循环理论的视角进行研究,认为中等收入国家大都处于经济发展的重化学工业阶段,住房需求是主导消费需求,如果住房需求不旺盛,就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方浩(2011)利用分利集团模型论证拉美国家在利益集团争斗中形成了分配性努力占优的制度,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难以持续,激励相容机制缺乏,从而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关于中国可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表现特征,学者们进行了如下研究。郑秉文(2011)从宏观层面总结,认为其包括以下特征:投资和消费的失衡,资源环境约束明显,产业结构不合理,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收入差距扩大,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农业基础薄弱,就业压力大,可持续增长存在体制制约,社会矛盾增多;方大春(2011)概括为以下特征:产业结构升级困难,民生福祉提高滞后,居民收入差距和地区经济差距扩大,城市化与工业化脱节,体制改革困难加大;陈亮(2011)从比较优势角度,认为中国建立在劳动力、土地等要素禀赋基础上的比较优势呈加速衰减态势,这也是出现“中等收入陷阱”的一大诱因;姚树洁(2011)从收入和经济增长的视角,认为中国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扩大,幸福感低,人口红利即将消失,经济增长靠投资而不是消费,能耗高是重要诱因;刘伟(2011)从创新和发展路径的角度,认为制度创新动力不足,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经济发展失衡,对外部依赖过度是主要诱因;张茉楠(2011)认为中国正陷入“斯蒂格利茨怪圈(即美元陷阱)”也是一个原因。

关于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应采取的措施,学者们提供了如下建议。马岩(2009)提出可控的国际资金流动、技术创新、城市化与工业化匹配、缩小收入差距等措施;孔泾源(2011)提出要深化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马晓河(2011)提出应实现产业结构高度化,经济增长集约化,需求结构以消费为主导,社会结构成功转型,政治结构成功转换;张茉楠(2011)、蔡昉(2012)认为关键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周学(2010)提出政府应供给平价商品房;曾铮(2010)提出应实施市场透明和友好的“平权政策”,夯实国内“智力”基础;刘伟(2011)提出转变发展方式;党国英(2011)提出应实行产权改革、城乡一体化和基层民主政治;陈亮(2011)提出要以创新投入为契机、提升国际分工地位。

以上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的研究从概念开始,研究了产生“中等收入陷阱”的原因,不仅从宏观表征上,还从比较优势视角、经济大循环视角、制度视角分析了原因,并根据分析提出了一些避免“中等收入陷阱”的措施。这些研究抓住了“中等收入陷阱”的内涵、宏观表现特征以及产生的各种原因。这些研究比较全面地研究了“中等收入陷阱”的相关内容。但笔者还想从认知的视角,用收入增长动力、收入的终极意义等概念对“中等收入陷阱”研究进行一些边际补充,最后提出一些规避“中等收入陷阱”的措施。

二 “中等收入陷阱”的认知

(一)收入增长、收入终极意义的认知

1.收入和收入增长的认知

收入有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之分。“中等收入陷阱”所指的收入是个人收入,个人收入是一切从工资、所有者权益及社会福利中所取得的收入,它预示了未来消费需求水平的变动,反映总体经济活动的普遍水平。从宏观层面看,收入就是指国民收入。国民收入是生产要素所有者按生产要素因从事生产和提供劳务所挣得的,是劳动、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它是GDP减去折旧和间接税而得到的。很显然,国民收入与GDP有关系。当我们忽略折旧和间接税时,GDP就是收入。宏观经济学中,GDP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一国境内所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总和。该定义的核心是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而不是所售卖掉的最终产品价值,但在计算库存产品的价值时是以该产品当年的市场价格计算的,即相当于已经卖掉的市场交易量。

收入增长不仅表现为名义货币额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表现为商品和劳务数量的增长。一般而言,收入增长表现为GDP的增长(反过来GDP增长,收入不一定增长)。

2.收入的终极意义的认知

从个人来说,收入预示了未来消费水平的变动,人之所以要收入,是因为人需要用收入购买需要的商品与劳务,消费商品和劳务时所获得的满足感就是收入的终极意义,因此收入的终极意义是指收入给个人带来的福祉。如果用消费者剩余计量消费者消费商品所获得的福祉,则收入与收入的终极意义——福祉的关系用图1表示。

图1 收入与福祉的关系

四边形是购买商品所需要的收入,而这些收入的终极意义——给消费者带来的福祉是三角形。显然,收入与收入的终极意义在数量上是不一样的。收入的终极意义在数量上是不容易计量的,因为它是消费商品的个人感受,是主观的,不是客观的,不同的人对同一商品消费的感受不一样,同一个人对同一商品在不同时间的消费感受也不一样,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条件下(财富拥有量)消费同一商品的感受也不一样。这种不一样使问题复杂化,但并不是不能研究。经济学要研究的是人的今天比昨天好,明天比今天好,即帕累托改进,这种改进表现在福祉的增加上。但福祉没法计量,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确定收入增加与福祉增加的关系,当一个人的收入增加,在价格水平不变的条件下,购买的商品数量增加,每一件商品都能给消费者带来正的福祉,则一定有消费者收入增加,其福祉增加,即收入与福祉呈正相关关系。这种正相关关系确保了一个社会促进收入增加的意义。

现在转换视角,即从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的视角来思考收入和收入的终极意义,能否得出收入增加一定有福祉增加呢?忽略折旧和间接税,用QDP代替收入,并假设市场上交易的商品全是消费品,那么我们可以用图2说明GDP与福祉的关系。

图2 GDP与福祉的关系

图2中,宏观经济的交易总量为Qe,总的GDP是四边形OPeEQe的面积,但该GDP总量给社会个体带来总的福祉是三角形的面积。同样,我们要确定GDP增加与福祉增加是否具有正相关关系。西方经济学证明:市场交易是自愿的,在货币能准确度量商品和劳务价值的假设下,GDP的增加一定会带来福祉的增加。因为自愿交易的动力是由自然人需求主导的,每一笔交易都存在正值的消费者剩余,否则交易不会发生。因此交易的增加(GDP增加)必然伴随着消费者剩余的增加(福祉的增加)。但是当政府进入市场,由政府形成需求推动收入增长时,容易出现收入增加与收入的终极意义——福祉出现偏离,即收入增加,收入的终极意义——福祉不增加。因为政府不是自然人,对购买的商品没有满足感的体验,不能计量福祉。现实社会中,政府需求购买的商品往往由政府代理人消费,因而会导致如下问题:第一,商品的交易成本不由消费者付出,导致福祉的计算出现偏差;第二,商品的交易价会偏离市场均衡价(在我国出现的情况是交易价高出市场均衡价,高出的部分形成“回扣”流入决策者手中)。这两种情况都使收入增加与福祉增加的相关关系变得更复杂。另外,政府的需求不仅只有消费需求,还有投资需求。比如政府为了增加就业,会把一部分人组织起来,将某一地方的泥土挖出运到另一地方,再将另一部分人组织起来把前一部分人挖出的泥土填回到原地方。该过程就业增加了,GDP增加了,但社会既没有增加资本品,也没有自然人的幸福感增加,即政府的投资需求使得收入增加与福祉增加不一定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收入增长过程中的动力变化的认知

消费需求是GDP增长的动力,从低收入向中等收入过渡时,消费需求可能使收入增长非常缓慢。因为低收入阶段,人们增加财富的动机较强,个人偏向于多储蓄增加财富。但是根据经济学原理,增加储蓄就会减少消费,减少消费就会减少总需求,从而减少国民收入,导致经济萧条,出现《蜜蜂寓言》故事中的经济现象。从个人角度来看,个人节制消费、增加储蓄,可以获得利息收入,从而使个人财富增加;但从整个经济来看,个人减少消费、增加储蓄会减少国民收入,引起经济萧条,对整个经济来说是坏事。相反,个人增加消费、减少储蓄会减少个人财富,但却会增加国民收入,使经济繁荣,对整个经济来说是好事。此所谓“节俭悖论”。但是消费需求动力促进GDP增长虽然缓慢,但保证了GDP增长与福祉增长的同步,以消费需求为主导的收入增加满足了收入的终极意义,不可能出现因收入增长与福祉增长偏离而诱发的“中等收入陷阱”。但是收入较低阶段,收入增长缓慢是难以忍受的,增加收入增长动力是必然也是理想的选择。

第一个增加的动力是企业需求(企业投资)。投资能解决收入增长中的“节俭悖论”。当消费者节制消费而增加的储蓄转化成企业投资后,就会使经济运行顺利运转起来,不至于因为储蓄让一部分商品无法实现消费,解决了经济增长中需求不足而导致的萧条。但企业投资增加的收入让收入与收入的终极意义发生偏离。企业投资解决的是资本品的实现,收入的终极意义是人的福祉,每一笔投资交易而导致的GDP增量并没有带来直接的福祉增加。但企业投资没有改变GDP增加与福祉增加的方向(正相关关系)。因为资本是迂回生产的手段,迂回生产使生产的效率增加,即同样多的资源生产更多的消费品。生产资本而形成的收入虽然没有直接对应的福祉,但资本为后续关联消费品做出了贡献而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且资本交易形成的收入有后续关联消费品作为保障,不至于产生通货膨胀而损害消费者福祉。所以企业投资解决了“节俭悖论”,使收入增加增速,也使收入增加与福祉增加发生偏离,但这种偏离是微小的,没有改变收入增加与福祉增加的方向。为了使企业投资成为可能,社会经济结构需要发生相应变化。这些变化包括企业及与企业相关的制度,银行体系、证券市场及相关的金融体系与制度,社会诚信的记录与考核体系,等等。这些变化一旦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收入增长过程中会持续地起作用。这些变化是有利于企业投资而产生的,但在作用过程中却容易使经济运行产生波动,因为人具有能动性,有认知能力,对经济活动能产生预期。当经济萧条时,银行不愿放款,企业不愿投资,会加速经济萧条;相反,当经济繁荣时,银行多放款、企业多投资,会加速经济繁荣。由此,会造成经济运行波动较大,这就需要引入收入增长的动力。

第二个增加的动力是政府需求(包括政府投资、政府购买等)。政府需求作为收入增长的动力具有企业需求(企业投资)的全部功能,即有助于资本品的实现,促进收入增长。与此同时,政府需求作为动力还有助于经济平稳发展,烫平经济运行周期波动。但是在政府需求促进收入增长的同时,却使收入与福祉发生更大的偏离。因为政府可以逆经济周期使用需求,当政府扩大需求(比如军事购买)增加收入时,收入的增加与福祉增加不一定是正相关关系。而且政府需求改变了经济运行中的第一次收入分配结构。这种改变有利于执行政府需求的机构和人员,不利于按市场规则行事的企业和人员。久而久之,这种改变会导致收入分配结构扭曲,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种差距是无法通过第二次收入分配调整的,因为经济运行本身导致的较大差距很难通过经济运行过程以外的手段纠偏。另外,长久并不断扩大使用政府需求会改变人们的行为倾向甚至价值观,进而改变人们的就业倾向。一旦因价值观而形成的就业倾向固定,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就非常困难。

第三个增加的动力是外国需求(出口)。外国需求的引入,扩大了本国的需求量,有利于资本品的实现,有利于收入进一步增长,有利于国家外汇储备增加,有利于外国的技术向本国的流入。但是外国需求作为本国经济增长动力,也会产生如下问题。第一,强化了本国经济对外国需求的依赖,不利于本国经济平稳发展。第二,容易产生输入性通货膨胀。因为外国需求将产品带出国境,将货币价值留在国内,当外国货币兑换成本国货币后,在国内会出现较多的货币追逐较少的商品,出现通货膨胀。一旦通货膨胀产生,就出现收入增长与福祉增长的偏离,尤其是收入增长较慢的群体,会出现收入增长了,但福祉下降了的现象。第三,容易出现“斯蒂格利茨怪圈”。以外国需求作为本国经济增长动力,使得本国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如果外汇储备以外国货币形式存在,当外国货币不断贬值时,本国的外汇储备也在不断缩水,缩水的部分相当于本国的商品无偿被外国占有,最终导致本国收入增加,但整体福利下降的局面。

(三)收入增长过程中的“中等收入陷阱”的认知

“中等收入陷阱”是收入增长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当消费者需求始终是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时,不会出现“中等收入陷阱”。只有当收入增长动力由消费需求、企业投资需求、政府需求和外国需求组成,且政府需求和外国需求占有相当比例时,才可能出现“中等收入陷阱”。

这是因为在收入比较低的阶段,大部分人都处于半饥饿状态,获取食物在大部分人的价值序列中都处于优先地位,GDP中粮食总产量能有效地度量社会总福利。此时政府需求推动粮食产量生产符合所有人的利益,推动粮食产量生产而增加的收入与所有人的福祉增加完全同步。在低收入阶段,政府需求(包括外国需求)推动收入增长非常有效,因为收入较低时,人们的价值序列高度一致,能够加总,并由加总的动力(政府需求)推动产出(收入增长)以满足同步的价值(福祉)是社会合理的选择,该动力能够缩短由低收入向中等收入过渡的时间。在此阶段,通过适合政府需求、外国需求运作而建立起来的机构、制度及行为倾向都是有效的。

但是当收入达到中等收入阶段后,人们的收入已经满足温饱,人们的价值序列发生分化,需要满足的愿望不再同步。在人人平等的价值观里,也不能给不同个人的不同愿望赋予权重,我们不能认为富人花1亿元人民币买一古董,比某一大学生花20元买本书带来了更多的个体价值。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交易费用的存在,用政府需求代替个体总和的需求,必然会满足一部分人的需求而忽略另一部分人的需求,造成收入增加与福祉增加的极大偏离。比如政府需求是为了提高人均收入而偏向古董,导致市场上古董生产增加,书的生产减少,富人购买古董的愿望实现了,一部分大学生购买书的愿望却不能实现。富人用1亿元人民币购买了古董,社会的GDP(收入)增加了1亿元,平均下来,大学生的收入也增加了,但大学生的福祉增加了吗?不,实际是大学生的福祉相对下降了。

如果达到中等收入阶段后,政府需求和外国需求持续发挥主导作用,推动收入增长,就可能出现平均收入仍然增长较快,但政府在推动收入增长过程中因信息不完全和交易费用被忽略而产生的低收入人群会越来越多,宏观表现出的现状是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人们越来越感觉到增加收入必须与政府挂钩,一方面,与政府官员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如鱼得水,收入增加得非常快;另一方面,与政府官员没有亲情或朋友关系的普通百姓的收入增长却非常缓慢(一般情况是收入增长远赶不上货币增长)。这种情况达到一定程度,民生将是社会的主要问题,普通百姓的仇官、仇富情绪增加,人们的幸福感越来越差,社会冲突也会越来越多。当该问题无力解决时,价值分歧就会变成贴身肉搏的对抗;当对抗剧烈且长期持续,社会便堕入“中等收入陷阱”。

三 “中等收入陷阱”的规避

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规避“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是改变收入增长的动力结构,减少政府需求和国外需求的比例,以消费需求为主导。就我国具体情况而言,大量学者的研究证明,我国存在“中等收入陷阱”的诱因,掉入“中等收入陷阱”不是不可能,要规避“中等收入陷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确立消费内需主导的收入增长机制

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外国需求主导,容易陷入“斯蒂格利茨怪圈”,对一国居民长期福祉的增加不利。政府需求又容易导致收入增加与收入的终极意义——福祉增加的偏离,因此,我国必须确立以消费内需为主导的收入增长机制。但是要想做到以内需为主导不是简单的事。因为一个经济体以某一个动力为主导需要特定的机体与之相适应,当改变其动力时,其机体结构也要进行相应的改变。比如,在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如果你的文化水平不高,你不会介意你的孩子读什么学校,被灌输何种价值观,培养什么样的行为倾向,你只在意你的孩子认了几个字,会不会算加减乘除。当处于中等收入阶段,你自身可能有十多年的受教育经历,可能还是硕士、博士。此时,你就不只在意你的孩子会算加减乘除,认识几个英语单词了,你对他应该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应该有什么样的行为倾向开始有想法了。当社会的学校无法满足你的要求,你就希望联合有共同期望的家长组建一所学校,但社会可能因为之前的机体结构(即社会已经形成的游戏规则),使你本身形成的内需无法实现。再如,当你厌倦了城市的喧嚣,想与几位志同道合的朋友到农村去过乡村宁静生活,为新农村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时,原来的机体结构(即社会已经形成的制度)却限制了你,使你的内需无法实现。所以确立内需主导的收入增长机制,必须改变社会已经形成的适应政府和外需主导收入增长的机体结构,这些机体结构的调整涉及某些价值观的调整。没有这些机体结构的调整,当削减外国需求,大幅度减少政府需求后,市场本身形成的内需可能不足,这样的社会可能会更糟,甚至可能会走向共同贫穷。

(二)变投资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

我国各级政府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人民收入的增长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各级政府是中国经济的发动机、火车头。在低收入向中等收入过渡阶段,这种模式是非常成功的。但是到达中等收入以后,由政府投资为主导推动经济增长的模式会出现如下问题:第一,收入差距扩大;第二,收入增长与福祉增长严重偏离。第二点前文已经论述,这里仅论述第一点。收入是在经济运行中产生的,是由经济运行中资源的产权关系决定的,任何一个生产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收益的重新分配过程。比如政府通过征税(发行货币、债券都一样)修建一条高速公路,投资额10亿元。工程完工后,社会多了一条高速公路,但该高速公路10亿元的价值额却成了修建公路的工人、承包工程的企业、发包工程的决策者、参与工程各级领导的收入。高速公路修成后还成为公路局获取收入的一个手段。生产中的收入分配是由投入生产过程中资源的产权关系所决定的。由政府发起的投资需求,决策权(一种产权界定)在政府代理人手里,这种产权界定有利于政府代理人和与政府代理人有千丝万缕关系的投资商。这种经济运行机制所推动的收入增长必然使差距扩大,因为产权界定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还表现在我国各级政府随时都有制定各种政府条例的权力(政府条例的制定就是一种新的产权的重新界定)。例如,某一地方政府在城镇扩张过程中为了避免拆迁的困难,在规划没有出台的情况下,规定城市近郊几公里范围内的农村不得私自建房。这种规定严重伤害了农民的财产权,也是一种收入的重新调整,但这种调整是不公平的,会使收入差距扩大。在现实中,实际上这种条例却层出不穷。

我们要将投资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首先承认社会公众有权利办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情,政府有责任对公众的这种自主行为进行服务,让公众自主权利得到更好的实践与实现,而不是设卡阻拦。只有认清了这一点,变投资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才有可能。

(三)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完成市场化改革

中国的改革是由计划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过渡,由此决定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很多法律制度需要逐渐修改。还有一些法律制度虽然是在改革开放后制定的,但由于我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理念,使得这些法律制度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需要修改,如果不修改,市场化改革就难以完成。例如《渔业法》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渔业水面利用中生态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但其产权界定却不符合市场原则,在市场经济中难以实现,因为各级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是从发放渔业许可证中获得收益的,而不是从渔民共同利益增长中获益,因此其实施结果必然是一方面国家投入资金防止过度捕捞,但另一方面捕捞许可证却过度发放,导致过度捕捞持续发生。另外,《渔业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并追究污染渔业水域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此外,《渔业法》还禁止炸鱼、毒鱼,禁止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规定不得使用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这些禁止活动不能给渔业主管部门带来任何直接经济收益,成本却要由主管部分付出,这种制度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收益与成本对称的原则,因而在市场经济中起不到任何作用。

这样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还有很多,这些法律制度不修改,则市场化改革很难完成,市场化改革不完成,政府职能就不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不能转变,经济增长中的收入差距就不能缩小,收入增长与福祉增长的偏离也不会改变,“中等收入陷阱”就有可能出现。因此,只有市场化改革成功了,才能成功规避“中等收入陷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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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党国英:《唯有坚持改革开放才能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理论导报》2011年第9期。


[1] 韦鸿,长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马敬桂,长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