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我把我自己设定为能动的。关于这种设定中的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关于它们的分离、结合以及原初的相互关系,我们已有充分论述;不过,对于统一的、不可分离的自我被认为具有的属性,我们尚未予以研究。说我是能动的,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在我认为我自己具有活动或能动性时,我究竟设定了什么呢?
一般活动、能动性、自动性的图式,或可以随便称之为什么的图式,在读者当中是预先假定的,对于任何一个没有在自己的自我直观中察觉到它的人来说,都无法予以展示。这种内在的能动性像我们刚才看到的,绝对不能被认为是客观东西本身具有的;客观东西仅仅是持续存在的,仅仅是现实存在的,并且始终保持原状。能动性在其行动的形式方面,仅仅为主观东西、理智力量本身所具有。我之所以说在形式方面,是因为像我们在上文看到的,规定中属于内容的东西是应该在另一方面由客观东西规定的。表象活动在其形式方面被察觉是最自由的内在运动。这时,我作为统一的和不可分离的自我应该是能动的,作用于客体的东西毫无疑问是我之内的客观东西,即真实存在的力量。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一切,我的活动就只能以它从主观东西出发的方式,被设定为规定客观东西的,简言之,被设定为单纯概念对客观东西的因果性或因果作用,而这个概念在这个范围里不能又由另一种客观东西加以规定,而是绝对在其自身并且通过其自身得到规定的。
这时,我们提出的主要问题之二,即我怎么能假定客观东西、存在应该从主观东西、概念产生出来,也已经得到回答,因此,全部实践哲学的原则就推演出来了。这个假定来自我必须绝对把我自己设定为能动的,但我在把我之内的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区分开以后,就只能把这种能动性描述为概念的因果性。绝对的活动是绝对直接属于我的属性,由概念发挥出来的因果性则是概念的那种必然由意识规律造成的唯一可能的表现。在这最后一种表现形态中,我们把绝对的活动也称为自由。自由是自动性的感性表象;就我们把客体与我们自己联系起来而言,这种表象是通过我们自己作为理智力量与客体的约束的对立发生的。
就我用我那种在后来被称为目的概念的概念解释感性行动或存在而言,我是把我自己设定为自由的。因此,我们在上边提出的事实,即我发现我自己发挥效用,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我假定一种由我自己制定的概念,效用性要以它为转移,要既在形式方面通过它得到论证,也在内容方面通过它得到规定。由此可见,除了业已在上文提到的关于我们的效用性的表象的各种特征以外,我们在这里还得到一个新的特征,它在上文是没有必要挑明的,但在这里却同时被推演出来了。不过应该注意,以往对这样一种概念的制定仅仅是被设定的,仅仅属于我们的自动性的感性方面。
应该得出客观规定的概念,即我们所谓的目的概念,如我们刚才提到的,并不又是由客观东西规定的,而是绝对由它自身规定的。因为假如它不是这样,自我就不会是绝对能动的,不会被直接设定为绝对能动的,而是我的活动会依赖于一种存在,以这种存在为中介,这是与我们假定的前提背道而驰的。诚然,在被联结的意识发展的过程中,目的概念表现为不是由对于存在的认识规定的,而是由这种认识制约的;但是,在一切意识起源的地方,在我们以绝对的活动为出发点的地方,事情却不能被认为是如此。由此得出的最重要的结论是:按照主观东西对客观东西的因果性来说,确实有单纯概念(即所谓绝对命令中的绝对东西)的一种绝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正如按照客观东西对主观东西的因果性来说,应该有(物质实体的)一种绝对的、由自身设定的存在一样;这样,我们就把整个理性世界的两端相互结合起来了。
(无论是谁,只要他恰当地把握了概念的这种独立性,他就会对我们的整个体系得到最完备的认识,从而对这个体系的真理性抱有最坚定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