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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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化的历史沿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较大规模的土地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民私有的土地改造成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其间,互助组运动促使农民的生产活动联合起来,初级社逐步将农民的土地等主要财产归并起来,高级社则进一步消灭了土地的分红,最后人民公社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和提高了集体化或公有化程度(杜润生,1985)。(6)农业集体化进一步消灭了残缺的农民私有权,农民个体不再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而是作为集体成员并享有成员权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参与土地所有权相关权利的行使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