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的钢铁业在国防建设、经济建设、财政税收以及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因如此,新中国成立以来,钢铁产业的发展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国虽成为世界产钢大国之一,但远不是钢铁强国。中国钢铁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注重产能的扩张,忽视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使钢铁产业成为典型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随着资源、环境的制约日益加强,此种粗放式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经济发展要“从粗放经营为主逐步转向集约经营为主的轨道”;1992年十四大继续坚持“促进整个经济由粗放式向集约式转变”;1995年我国在制定“九五”计划时,提出两个根本性转变,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从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式经济转变;2005年在“十一五规划”中进一步强调应加快推进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007年十七大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2012年党的十八大强调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由此可见,中国经济的发展目标已经从对数量、规模的追求转向对质量、效益和生态保护的追求。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钢铁产业在企业数量和产量大增的同时,积累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首当其冲的是产能结构性过剩,低端产品严重过剩而高端产品不足;市场集中度低,在国际铁矿石谈判中多头分散对外导致丧失定价权;产业布局不合理,因钢铁产业对地方GDP贡献大,全国大部分省市将钢铁产业作为其支柱产业,形成“小而全”的分散布局;产业技术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钢材出口多集中低附加值产品,国际竞争力较低。
针对钢铁产业的种种问题,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突破口,钢铁产业已成为国家宏观调控首当其冲的主要产业之一。近些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钢铁产业调整和优化政策。
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但是调控效果并不明显。例如,针对钢铁业产能结构性过剩问题,国家推出了一系列限制、压缩和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结果反倒逆向催化了固定钢铁资产投资和产能的大幅提高,钢铁产能越压制越增长;针对钢铁产业集中度的调控反而使集中度不升反降,出现逆集中化趋势。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对我国整个钢铁产业造成较大影响,出口市场萎缩,国外大量廉价钢材冲击国内钢材市场,钢铁产业多年积累的矛盾爆发,内外交困,整个钢铁产业深受重创,陷入困境。在此背景下,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旨在化危机为机会,进行大整合,化解矛盾,优化结构,使我国钢铁产业在更高层次上获得新的发展。回顾我国政府钢铁产业调控,伴随着每次调控,钢铁产业经历着一次又一次的涨落起伏,国家调控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性障碍。
在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中,钢铁产业能否健康稳定地发展,不仅关系到钢铁产业本身,而且关系到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可协调发展。为了与钢铁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相适应,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促进钢铁产业的健康发展。发达国家钢铁产业发展的历史经验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韩国的《钢铁工业育成法》和日本的《特殊钢铁的合理化政策》就是较好的范本。这两个国家依靠政府的重视和合理引导,借助良好的钢铁产业发展法律保障,在其本国发展钢铁产业的资源匮乏的不利条件下,一跃成为世界钢铁强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钢铁产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的双重调控。随着资源和环境约束的日益加强,钢铁产业健康和持续发展客观上需要法律的有效规制,基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时代背景,本书从价值定位、目标选择、国际比较、制度构建和立法完善等层面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研究,以期为我国钢铁产业优化结构和实现产业升级的法律政策保障提供借鉴与参考。本研究对丰富我国产业法的理论和促进钢铁产业的有效调控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