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产业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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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行业产能过剩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钢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随着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加大,成为典型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其转型升级势在必然。林红珍对法律、法治在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进行思考,以此撰写博士论文,充实了法学研究中相对薄弱的一个环节,亦可望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用。

针对钢铁业总体产能过剩、结构失衡、产业集中度低及铁矿石资源控制力弱等种种问题,本书从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三个方面的关系展开分析。作者指出,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政府越位与缺位并存,重视审批,而忽视持续监管。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博弈的根源主要在于事权与财权的失衡,以及政绩考核体系不合理。在政府与社会方面,由于行业协会定位不清和功能弱化,致使政府依法对钢铁业的规制缺少行业协会的合作和接力。

本书在对我国钢铁产业政策法的成败得失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从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行业协会这三个维度构建规制框架。首先,合理确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针对钢铁产业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政府则重点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提高日常监管、信息流通、诚信机制建设等公共服务水平。其次,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方面,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使地方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从根源上消除地方政府因税源问题对钢铁企业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要完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标准和地方领导干部考核任用制度,由GDP导向转向发展质量、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导向,从而消除地方政府对国家产业政策实现的掣肘。再次,重构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在政府与钢铁行业协会之间建立一种彼此相对独立、职责明确、相互补充和配合的政会合作机制。最后,提出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钢铁产业调整法》,作为对钢铁产业多层次立法予以系统整合和统领的法律,并尝试写了一部民间建议稿。这是一种开创性的探索,也体现了本书的实践价值。

作为林红珍的博士生导师,我为她的博士论文出版感到高兴。希望她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关注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的实践,立足国情不断深入探索,为我国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治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一份贡献。

史际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