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释主体性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是人对世界包括对自身的实践改造原则,是从人的内在尺度出发来把握物的尺度的原则,是强调人的发展和人的主体地位对改造世界所具意义的原则。它与唯心主义、无政府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因为如此,它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哲学形态的建构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者的行动原则。旧唯物主义的客观性,只是客体、客观世界的客观性。从主体性原则出发的客观性,则是包含对象世界的、主体的和主体活动的客观性。
一、马克思主义主体性原则的含义
自然,主体性原则并非马克思主义的独创,从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到康德、费希特、黑格尔,主体性原则完全被理解为精神的自我运动、自我完善的原则。在这里,主体性与主观性、精神性是等同的,主体性原则只是唯心主义的抽象能动原则。然而,马克思主义主体性原则是唯物主义的,是主体性原则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是人对世界包括对人自身的实践改造原则,是从人的内在尺度出发来把握物的尺度的原则,是强调人的发展和人的主体地位对于改造世界所具意义的原则。这一原则当然要求深刻地把握世界的规律即物的尺度,但是,仅仅正确理解物的尺度还不够,如同马克思所指出的,费尔巴哈“和其他的理论家一样,只是希望达到对现存的事实的正确理解,然而一个真正的共产主义者的任务却在于推翻这种现存的东西”。换言之,必须从主体出发,从实践出发对现实、对象、感性进行合乎人性发展的改造。只有把这两者结合起来,才算真正把握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具有三个显著特点,或者说它是由三个小原则构成的有机系统:(1)从主体出发的原则,即从主体角度来把握世界。也就是说,人对世界的关系是“从自己出发”,“为我而存在”的关系,即以人为出发点的自组织进行的关系,并又能把这一过程作为对象来把握。(2)实践改造的原则。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的核心是实践改造性,即以人的方式来改造物的存在方式,使物按人的方式而存在。这一实践改造过程是以人类为主体的物质系统对以世界或环境为客体的物质系统的自由自觉的对象性活动过程,是社会化了的人类所展开的物质活动过程,是人与自然的高级的控制与被控制过程,它包含物质转换过程、精神认识过程、价值实现过程以及真善美、目的、行为、自我认识、反馈等等关系在内的复杂运动过程。(3)符合人性发展的原则。主体性原则的最终目的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换言之,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始终是并且永远是人类社会客观性的基础,而主体性原则并没有否认这一客观性,它要求“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实现这一物质变换,使人类本性的发展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之间取得一种和谐的统一。当然,这是一个历史运动过程。显而易见,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不能简单归结为一般的能动性原则,更不能曲解为抽象的精神能动性、个人能动性的原则,它与唯心主义、无政府主义以及个人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有着质的区别。
二、主体性原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有着不同的看法。比如有的把它误解为主观性;有的认为主体性原则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有人试图用主体性原则来改造马克思主义哲学;还有人认为主体性原则实际上只是主体性因素的抽象。如果主体性原则只是主观性,那当然只是一个认识论中的问题,片面强调这种主观性,自然会成为通向唯心主义的中介;如果主体性原则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的东西,那么用它来改造马克思主义哲学,那当然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过时论的翻版,这当然是不可容忍的,如果主体性原则只是主体性因素的抽象,那么片面抬高主体性原则,当然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片面理解。但是,所有这些问题统统是不存在的。因为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在的最根本原则之一,它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何以见得?
第一,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是其唯物主义哲学形态的建构原则。
按照马克思的划分,唯物主义发展形态经历了由客体的唯物主义、直观的唯物主义到实践的唯物主义的发展。客体的唯物主义即“纯粹的”唯物主义、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是费尔巴哈哲学产生前的仅仅从客体形式来把握对象的唯物主义,是坚持自然本体论的唯物主义。这一唯物主义形态具有巨大的缺陷,即“漠视人”、“使自然和人服从于同样的规律”。直观的唯物主义是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形态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做到对‘市民社会’中的单个人的直观”。而与客体的唯物主义、直观的唯物主义区别开来,使唯物主义哲学形态进入马克思主义阶段的,正是主体性原则,即从“人的感性活动”、从“实践”、从“主体”方面来把握对象、现实、感性。因而若没有主体性原则便没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的唯物主义形态,它的重要意义不管如何估价也不会过分。
同时,马克思主义以感性活动即实践为核心的主体性原则,又是以自然界的优先存在为其基础、条件和前提的,这使它与唯心主义抽象能动性的精神主体性原则本质地区分开来。但是,这绝不能归结为这样一种看法:马克思主义既从实践、主体角度看世界,也从客体、直观角度看世界。这种观点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客体观与旧唯物主义的客体观混为一谈,这样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只不过是旧唯物主义客体的唯物主义加实践加主体而已。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世界、客体的承认,是从实践的对象存在来肯定和把握的,它所理解的客体和客体性,是指实践的对象性和对象性的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实践唯物主义,这是它与一切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区分开来的根本点。
第二,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是其哲学世界观的发散原则。
从主体出发来理解对象、现实、感性,构成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向各个方向、诸多方面发散出去的过程,它类似一种普照之光,改变了各种观点的内涵。具体地说:(1)改变了物质第一性的内涵,“存在”已由自然存在向社会存在转化,“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也就是说,存在是自然界、社会、人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必须从这里出发来坚持物质第一性。(2)实现了本体论的历史转换,即由自然本体论向实践本体论转化,确认实践“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3)完成了自然观、社会观的历史变革,由旧唯物主义的把社会还原为自然的机械观点,飞跃到马克思主义的坚持社会本身的不可还原性,并从社会化、人化过程来考察自然界。(4)开拓了历史唯心主义转化到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新时代。(5)实现了由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向马克思主义能动反映论的飞跃,如同恩格斯所指出的,“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从而揭示出现代认识论的根本方向。(6)使社会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统一起来。
第三,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者的行动原则。
马克思用一句话概括了他的哲学与旧哲学的区别,“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列宁也表述了同样的思想,“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而主体性原则正是改变世界,使世界满足人的原则。
三、主体性原则与客观性的关系
至于谈到主体性原则与客观性的关系,我认为正是在这里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旧哲学的框架和思维方式的变革。客观性即客观实在性,若从认识论角度理解,客观性是认识中不依赖于认识者的客观内容。问题在于,旧哲学都是以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来套主客体关系的,他们把主体等同于主观,客体等同于客观,又等同于物质,他们的客观性是排斥主体的,仿佛主体不是客观存在物,主客体关系不是客观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变换了这一思考方式,从人对世界的实践改造的主体活动角度来把握客观性,因而客观性是在对象、主体和主体活动中的客观性,它比之于旧唯物主义所理解的客观性是更高级的客观性:(1)主体性原则对客观性的承认,不仅有对客体、客观世界的客观性即作为对象世界的客观性的承认,而且包含对主体的客观性的承认,客观性由一种单向承认进入到双向和多层次承认;(2)主体性原则对客观性的运用,不仅从真的角度,而且从善和美的角度,客观性跳出了仅仅是世界和认识的狭小框架,而成为实践活动中的全面的客观性;(3)主体性原则作为实践改造活动的原则,它又不断校正和防止对客观性的偏离。正因为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也就是实践改造原则,因而它内在包含主体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总之,从主体性原则出发的客观性包含三重含义:对象的客观性、主体性的客观性、主体活动的客观性。若按层次来分,则有本体论的、认识论的、知识论的、符号论的、方法论的等等。旧唯物主义对客观性的理解,充其量只能从客体和直观的角度出发达到本体论的和认识论的这两个层次。因此,是否从主体性原则出发来理解和把握客观性,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唯物主义哲学的分水岭之一。旧唯物主义思维方式能做到的,只是把客观性与主体性对立起来。
(原载于《哲学动态》199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