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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们遇事总爱推卸责任

曾在宋徽宗朝担任过宰相的张商英,嗜好书法,又尤其喜欢草书,虽然他的书法不乏一定的造诣,具有自己的特色,但也有一个很大的缺点,就是不合体统,令人难以辨认,但是张商英自己对此却并不在意。一次,他偶发诗兴,挥笔疾书一番,然后让侄子去抄录一份。可是他的侄子看了好半天却只能认出上面的一个字来,只好再去问张商英。张商英对着自己刚刚写下的字看了好一阵子,居然有很多连自己也都不认得了,但是他并不认为错在自己的字写得不合章法,而是责怪侄子说:“你怎么不早点儿来?现在我都忘了刚才写的是什么了!”

从这个事例中可以看出,遇事人人都想推卸责任——明明责任在自己,可是却归咎于别人——张商英贵为宰相,应当是修养较高的一个人,却也未能免俗,平常人可想而知。

人们的这种下意识地推卸责任的行为,在心理学上被称为“自我服务偏差”。美国心理学家韦纳指出,自我服务偏差是由个人长期养成的较为稳定的归因倾向决定的。

归因倾向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内外归因的不同心理◇

原本对于事情的归因应该内外兼顾,但是很多时候,处于不同的心理,人们总是有着一种自我肯定的倾向,因而在归因的时候往往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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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带有主观倾向性地将成功归因于自身的某种特殊条件,而不管事情的实际情况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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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失败,人们更容易将其归于外因,这样可以降低心理上的不适感。

显然这样的归因对于个人的进步是有不利影响的,因此,在归因的时候应该客观分析,不应该存在主观倾向。

第一,内因与外因。内因即自身的因素,包括自己的能力、态度、品质、动机,等等;外因即与自身无关的外部因素,包括机遇、任务难度,等等。人们在取得某项成绩的时候,如果将之归于内因,则会产生一种自豪感,给自己以很大的鼓舞,而如果归之于外因,则会认为自己的成功是侥幸得来的,是不值得庆贺的。

第二,稳定因素与非稳定因素。事情的成因中有一部分是稳定的,如个人的能力在一定时期之内是基本恒定的,而另一部分则是常常发生变化的,包括各种偶发的情况。人们往往会将成功归之于稳定的因素,因为这意味着在正常的情况下自己是能够取得成功的,而将失败看作是由不稳定的因素造成的,这也就意味着自己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出现了意外的状况。

第三,可控因素与不可控因素。有一些因素是自己可以控制的,比如自己的努力程度,而另一些因素则是自身所无法控制的,比如说工作的难度、自己的智力水平。在这一方面,人们就习惯认为成功是由可控因素决定的,而失败则是由不可控因素导致的,也就是说持有一种“成事在我,败事在天”的态度,既然自己已经尽力而为了,那么失败也就是无可奈何的了。这实际上就是推脱责任的一种方法,尽管这有时并非自己有意为之。

其实,这几个方面归结起来,说明的都是一个问题,那就是人们在进行归因时具有一种自我保护的倾向。

还有一种情况,人们也经常会毫不犹豫地推卸责任,那就是一旦意识到或者预测到,将来自己会与某件事有瓜葛,就会立即推掉与此事有关的一切责任。

日本心理学家多湖辉认为,责任推卸行为乃是一种自骗型心理防卫机制,这种心理防卫机制是一种消极性的行为反应,含有自欺欺人的成分。当个体的动机、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或者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承诺不一致时,就会努力寻找符合自己内心需要的理由,从而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来掩饰自己的过失,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说白了,这种“合理化”就是寻找或编造一个貌似“合理”的理由,让自己“心安理得”。

这种心理机制有积极的一面——当遇到重大挫折,或者无法接受的心理伤害时,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减除内心的痛苦,避免精神崩溃,有效保护人的心灵。但是,这种机制如果过多出现,就会陷入自欺欺人的状态之中,面临的问题不但无法得到解决,而且最终会使人受到更大的打击。

关于这种心理,多湖辉还有另一种解释。他认为,人们内心深处都有一种犯罪意识,如果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人发觉,他就很可能做出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一旦这种行为被人察觉,就会寻找种种借口,把自己的罪责转嫁给社会或他人,以求得心安。所以,每个人都努力寻找借口,来推卸自己的责任,掩盖自己的过失。

推卸责任,必将延误解决问题的时机,酿成更大的危害。对个人,必然会影响其在他人心中的形象,最终危害其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必定会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乃至阻碍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