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住户调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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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村家庭的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区域、城乡、行业、社会阶层之间发展差距扩大,发展不平衡问题逐渐凸显。经济中日益增加的不平等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中国东部经济发达省份与西部民族地区欠发达省份之间存在的巨大不平等,以及西部内部城乡、区域、阶层不平等的扩大加大了这种风险。

为了深入了解民族七省区农村的经济收入情况,我们不仅要了解农村家庭平均收入水平、收入结构状况,还要了解收入分配的差异程度。以便为国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相关政策提供一定的数据支持。

在本章第一节的第二小节中,我们已经对民族七省区农户的收入分层进行了一定探讨,本节则通过不平等系数的计算来刻画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在地区和民族间的差异程度。

一 农村收入差距

(一)各地区农村收入差距

要分析收入差距,首先要确定收入差距的测量指标。目前,在国际学术界常用的收入差距测量指标有如下几种:相对平均离差、变异系数、基尼系数、Mehran系数、Piesch系数、Kakwani系数、泰尔指数 [GE(a), a=-1、0、1、2]、阿特金森不平等系数等。本文则使用以下四种测量指标。

第一,等分法(如五等分)。通过统计调查的方式,将社会中一定数量的居民(或家庭)按收入水平由低到高排序。在此基础上,将这些居民依次划分为不同的组,使每组有相同的居民(或家庭)数,然后计算出每个收入组的平均收入水平,这个平均收入水平即代表该收入组的收入水平。通过比较各收入组的平均收入水平,可以得到总体居民收入分配直观上的度量。上文在分析描述收入分层时已经用了五等分方法。

第二,基尼系数。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Corrado Gini)提出的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指标。一般的经济学教科书将基尼系数直观地解释为洛伦茨曲线与对角线之间的面积和对角线右下方三角形面积的比值。

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二卷,Gini在1912年首先提出了基尼系数的代数形式,即基尼平均差(Gini Mean Difference)。现在人们常用的基尼系数的代数形式为:

其值在0和1之间,越接近0表明收入分配越趋向平等,反之,收入分配越趋向不平等。按照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就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当基尼系数达0.6以上时,则表示收入差距很大。

第三,变异系数(Coefficient of Variation)。比较多组数据的离散程度,由于度量单位和平均数的不同,不能直接用方差进行比较,因此采用经过标准化处理的变异系数,其公式为:

C. V. =(S. D. /Mean× 100%

变异系数是一组收入数据的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反映了数据离散程度的绝对值,并且通过标准化而消除了测量尺度和量纲的影响。

第四,泰尔T指数。泰尔指数也称为泰尔熵标准,是衡量地区间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本研究采用的是广义熵标准中参数取1的泰尔T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泰尔T指数赋予不同收入组别以相同的权重,相比泰尔L标准而言,泰尔T标准对上层收入水平的变化更敏感,而基尼系数则对中等收入组别的变化更为敏感。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研究的不平等指标均根据人均家庭纯收入和家庭人口数加权计算。

表2-13显示了民族七省区总体及分省区的几个常用收入不平等指数。民族七省区总体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414,变异系数是1.057,泰尔T指数 [GE(a), a=1] 是0.324。按照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因此民族七省区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属于较大的范畴。

表2-13 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不平等指数(分地区、省区)

分地区看,西南三省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377,变异系数是0.932,泰尔T指数 [GE(a), a=1] 是0.268,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410,变异系数是1.036,泰尔T指数[GE(a), a=1] 是0.316。由此可见,第一,西南三省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基尼系数不到0.4,按照国际一般标准,收入差距属于正常范畴。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基尼系数高于0.4的临界点,属于收入差距较大的范畴。第二,西南三省区农村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变异系数、泰尔T指数均低于西北四省区的相应指标,西南三省区、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也都低于总体的基尼系数,说明西南农村家庭的收入差距小于西北农村家庭的收入差距,并且西南农村和西北农村之间还存在系统性、区域性的收入差距。第三,西南农村家庭收入的变异系数略小于西北农村的变异系数,而且西南农村家庭收入的泰尔T指数显著小于西北农村家庭的泰尔T指数,说明西北农村家庭在最高收入组别有着很高的离散程度。

分省区看,收入基尼系数最大的省区是新疆(0.484),次高的是广西(0.439),最小的是贵州(黔东南)(0.271),次小的是青海(0.331)。这说明,第一,民族七省区中,新疆农村家庭收入差距是最大的,广西是第二大的;贵州农村家庭的收入差距是最小的,青海是第二小的。第二,民族七省区中,宁夏、新疆、广西的变异系数较大,而且泰尔T指数也较大,说明宁夏、新疆、广西农村家庭收入的不平等程度相对较高。具体来看,宁夏的变异系数是民族七省区中最大的,达1.257,说明其收入整体的离散程度最高;但新疆的泰尔T指数是最高的,达0.420,说明其最高收入组别的离散程度非常高,贫富差距比较大。

(二)各民族农村收入差距

表2-14显示了民族七省区各地区农村家庭收入分民族的不平等指数情况。

表2-14 各地区农村家庭的收入差距指数(分民族)

从表2-14可以看出,总体上,第一,民族七省区总体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14,少数民族样本的基尼系数为0.404,汉族样本为0.395,以0.4作为收入差距是否偏高的标准,在民族七省区农村,汉族家庭之间收入差距属于正常范畴,而少数民族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属于偏大的范畴。第二,民族七省区总体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基尼系数比少数民族家庭和汉族家庭的基尼系数都高,说明民族七省区总体收入差距中既包括了少数民族家庭和汉族家庭各自的收入差距,也包括了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收入差距。第三,民族七省区总样本中的变异系数是1.057,少数民族样本的变异系数为1.142,高于总样本中的变异系数,而汉族样本的变异系数为0.911,低于总样本中的变异系数,这说明在民族七省区农村,少数民族家庭收入的总体离散程度更高,而汉族家庭的收入相对而言更为集中。第四,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泰尔T指数是0.324,少数民族样本的泰尔T指数是0.323,与民族七省区总体的泰尔T指数非常接近,而汉族样本的泰尔T指数仅为0.283,明显小于少数民族样本及民族七省区总体的泰尔T指数。考虑到基尼系数对中间收入组别的敏感性和泰尔T指数对边缘收入组别的相对敏感性,可以认为,在少数民族农村家庭中,其最高组别的收入对于其平均收入的离散程度显著高于汉族农村家庭,或者说在少数民族农村家庭中,有少数家庭比一般家庭富裕得多。

从表2-14还可以看出,在西南三省区农村,汉族样本的基尼系数(0.392)高于少数民族样本的基尼系数(0.359),也高于西南三省区总体样本的基尼系数(0.377)。同时,其汉族样本的变异系数与泰尔T指数也分别高于其少数民族样本、西南三省区总体样本的变异系数与泰尔T指数。在西北四省区农村,少数民族样本的基尼系数(0.421)高于汉族样本的基尼系数(0.384),也高于西北四省区总体样本的基尼系数(0.410)。同时,其少数民族样本的变异系数与泰尔T指数分别高于其汉族样本、西北四省区总体样本的变异系数与泰尔T指数。也就是说,分民族来看,西南三省区中的收入不平等情况与西北四省区中的收入不平等情况正好相反。在西南三省区农村家庭中,汉族内部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显著高于少数民族内部的收入不平等程度,西南三省区收入不平等主要体现为汉族内部的收入不平等;而在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中,少数民族内部收入不平等程度显著高于汉族内部的收入不平等程度,西北四省区收入不平等主要体现为少数民族内部的收入不平等。

表2-15显示的是民族七省区分民族的农村家庭收入不平等指数情况。从表2-15可以看出,在民族七省区农村,农村家庭纯收入的基尼系数最高的民族是壮族(0.476),次高的是维吾尔族(0.440),最低的是侗族(0.303),次低的是苗族(0.322),第三低的是藏族(0.339)。说明在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中,收入不平等程度最高的是壮族,次高的是维吾尔族,收入不平等程度最低的是侗族,第二低的是苗族,第三低的是藏族。农村家庭纯收入的变异系数、泰尔T指数比较大的民族是回族、壮族、维吾尔族、蒙古族、哈萨克族,比较小的是苗族、侗族、土家族、撒拉族、瑶族、藏族,说明回族、壮族、维吾尔族、蒙古族、哈萨克族农村家庭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显著大于苗族、侗族、土家族、撒拉族、瑶族、藏族农村家庭。

表2-15 农村家庭的收入差距指数(分民族)

将本小节结果与上一小节结果做比较可以发现,居住于新疆的维吾尔族家庭、广西的壮族家庭收入差距较大,而居住于贵州的侗族和苗族家庭,居住于青海的藏族家庭收入差距较小,两小节的结果是相互印证的。一个细微差别在于,壮族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要大于维吾尔族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而新疆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则大于广西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可能是因为新疆汉族家庭和少数民族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较为显著。

二 按收入来源分解农村家庭收入差距

上一节所报告的结果显示,由于民族七省区的农村地区仍处于经济现代化的起步阶段,因此,在其家庭人均纯收入结构中,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非常重要。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居民收入和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表现出和东部地区农村家庭不一样的趋势,即经营性收入差异与家庭总收入差异之间存在较强关联。本小节通过对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不平等按收入来源分解,可以得到与上述结果相互印证的结果。

本小节对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因素的衡量,采用基尼系数,因为基尼系数是按照来源分解收入不平等的最佳指标A. F. Shorrocks, The Class of Additively Decomposable Inequality Measures, Econometrica, 1980, 46(2).。根据基尼最初的定义和定理,基尼系数的准确值可以通过对洛伦茨函数进行积分计算得来,但很多情况下这样的计算是非常冗长且无效率的。为了让计算变得更为简单可行,西尔伯给出了基尼系数的近似值的代数公式J. Silber, Factor Components, Population Subgroups and the Computation of the Gini Index of In-equality,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1989, 71(1).

总收入,即由k个分项收入来源构成,而μμi为总平均收入和第i 个收入分项的平均收入,Ci为第 i 个收入分项的集中指数(Concentration Index)。集中指数的定义方法与基尼系数相似,所不同的是其人口份额排列的顺序是按照总收入的大小而不是该分项收入的大小。将简写为Si,即第i个分项收入占总收入的份额,将等式两边同时除以G改写为:

记为Gi,亚当斯(Adams)将其称为相对集中指数,若Gi大于1,则该收入分项为加强差异(Inequality Increasing)的,反之则是减小差异(Inequality Decreasing)的收入分项R. Adams, Non-farm Income and Inequality in Rural Pakistan: A Decomposition Analysis, 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 1994, 31(1)1.。可将视作各收入分项不平等占总收入不平等的比重,上式也就说明按收入比重加权的相对集中指数之和为1,这实际上就是基尼系数按收入来源的可加性、可分性。

另外,在研究收入不平等的来源时,不仅需要了解收入差异指标本身的来源,还需要了解收入差异的变化是由哪些来源构成的。对于收入差异指标的分解而言,某个收入分项不平等占总收入不平等的比重也许不大,但是收入差异指标也许对该收入分项的变化十分敏感。由简单的微积分知识和基尼系数按收入来源的可加性,对SiCi做微分:

ΔG =∑(ΔSiCi)=∑(SiΔCi+CiΔSiSiΔCi

或者dG =dSiCi)=∑(SidCi+CidSi

基尼系数的变化相当于按收入份额加权的各收入分项集中指数的变化之和,而按收入份额加权的各收入分项集中指数的变化则包括由该收入分项集中指数变化带来的影响、该收入分项的收入份额变化带来的影响以及二者的交乘项。上面第二个公式表明,当变化很小时,二阶项可以忽略。更详细的推导可以参考万广华的论文G. H. Wan, Changes in Regional Inequality in Rural China: Decomposing the Gini Index by Income Sources,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2001, 45(3).

表2-16中的“基尼相关系数”表示了某分项收入基尼系数与总收入基尼系数之间的相关性,即衡量了分项不平等的变化与总收入不平等的变化之间的关系。而“各分项对总不平等的边际影响”则表示各个收入分项每增加1%所带来的总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动,即衡量收入结构变动给总收入不平等带来的影响。

表2-16 农村家庭基尼系数按收入来源分解

表2-16显示了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基尼系数按收入来源分解的情况。我们先分析各分项收入不平等对总收入不平等的影响。首先,从表2-16可以看出,总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136,所有收入分项的基尼系数均高于总收入的基尼系数,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分项集中指数分别为0.4940和0.5310,高于总收入的基尼系数。财产性收入的相对分项集中指数大于1,为不平等促增因素,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估计的房租这四个收入来源则为不平等消减因素。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估计的房租收入占总收入的份额较小,因此其分项不平等占总收入不平等的比重也比较小。对于份额比较大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而言,经营性收入无论是分项集中指数还是占总收入份额都较高,因此其分项不平等占总收入不平等的比重非常大,接近60%,而工资性收入不平等占总收入不平等的比重则为22.80%。

其次,分析总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化对各个分项收入变化的敏感程度。对于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估计的房租收入这四个收入来源而言,虽然其占总收入份额的差别非常大,但他们的基尼相关系数相差不大,基本在0.45~0.55。而经营性收入的基尼相关系数则高达0.8170,可见经营性收入内部不平等的变化对总收入不平等的变化有非常大的影响。另外,各项收入增加1%时对总不平等的影响(绝对值)也是经营性收入最高,为0.0975,而工资性收入和估计的房租收入的这一影响为负,分别为-0.0529和-0.0439,财产性收入、杂项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增长1%时对总不平等的边际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民族七省区经营性收入的不平等程度对总收入不平等程度有着最明显的促增作用,而工资性收入则有较明显的消减作用。若要降低总收入的不平等程度,一种方法是降低经营性收入的不平等程度,促进经营性收入较低的农村家庭的经营性收入增长,另一种方法是降低收入结构中经营性收入的所占份额,提高工资性收入的所占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