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住户调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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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家庭收入结构

为了对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情况有更全面的了解,为民族地区农村家庭增收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有必要对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结构进行分析。

按课题组规定,本文中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包括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人均财产性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人均房租收入及人均杂项收入。以下将从民族、地区两个维度来分析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的收入结构。

一 分民族农村家庭收入结构比较

据统计,2011年,全国农村家庭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42.47%,经营性收入占46.18%,财产性收入占3.28%,转移性收入占8.07%;东部地区农村家庭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52.32%,经营性收入占35.94%,财产性收入占4.25%,转移性收入占7.49%;中部地区农村家庭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43.02%,经营性收入占48.77%,财产性收入占1.70%,转移性收入占6.51%;西部地区农村家庭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34.52%,经营性收入占53%,财产性收入占2.62%,转移性收入占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2》,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可以看出,东、中、西部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降低,工资性收入占家庭纯收入的比重逐渐降低,经营性收入占家庭纯收入的比重逐渐上升。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农村家庭收入水平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占家庭纯收入的比重相关,工资性收入占比高,农村家庭纯收入就高,经营性收入占比高,农村家庭纯收入就低。

表2-8表示的是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结构情况。从表2-8可看出,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702.17元,占人均纯收入的28.09%;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为3039.49元,占人均纯收入的50.16%;人均财产性收入为97.88元,占人均纯收入的1.62%;人均转移性收入为434.48元,占人均纯收入的7.17%;人均房租收入为678.61元,占人均纯收入的11.20%;人均杂项收入为106.76元,占人均纯收入的1.76%。

表2-8 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结构情况(分民族)

注:本表中人均纯收入、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人均财产性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人均房租收入、人均杂项收入在计算时,都经过了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的处理,因此,各分项之和的平均值与总项的平均值之间有可能有差异。另外,各分项占总项的比重,也是经过了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的处理,有可能各分项占总项的比重之和不完全等于100%。下同。

很显然,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工资性收入占家庭纯收入的比重不仅低于东部地区的该比重,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该比重,并低于中部、西部地区的该比重。而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家庭纯收入的比重不仅高于东部地区的该比重,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该比重,并高于中部地区的该比重,略小于西部地区的该比重。当然,由于本文农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口径与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略有不同,本文中农村家庭纯收入比统计年鉴中增加了估计房租收入和杂项收入,两项加起来占总收入比重约13%。所以与统计年鉴相比,本文对农村家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比重的计算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但可以肯定的是,被调查的民族七省区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家庭纯收入的比重比东部、中部及全国平均水平要高。这也就部分地解释了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水平较全国、东部、中部低的原因,即民族七省区农村居民的收入更多的是依赖家庭的农牧业经营,而非更多依赖市场化的工资性收入。

分民族看,民族七省区农村汉族家庭的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人均财产性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人均房租收入及人均杂项收入占人均家庭纯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7.31%、53.42%、2.06%、6.54%、9.81%、0.85%,少数民族家庭的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人均财产性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人均房租收入及人均杂项收入占人均家庭纯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84%、47.67%、1.23%、7.72%、12.34%、2.20%,很显然,汉族家庭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人均财产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纯收入的比重比少数民族家庭的要高,尤其是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纯收入的比重比少数民族家庭的该比重高5.75个百分点;而汉族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人均房租收入及人均杂项收入占人均家庭纯收入的比重比少数民族家庭的要低,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纯收入的比重比少数民族家庭低1.53个百分点。

进一步看,人均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比重最高的民族家庭是瑶族家庭(36.70%),次高的是回族家庭(35.09%),最低的是蒙古族家庭(16.84%),次低的是藏族家庭(18.82%);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最高的是哈萨克族家庭(59.98%),次高的是蒙古族家庭(58.40%),最低的是土家族家庭(39.67%),次低的是苗族家庭(41.94%)。从表2-8也可以发现,哈萨克族是民族七省区中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民族,其次是蒙古族。瑶族是西南三省区中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民族,回族是西北四省区中除了哈萨克族、蒙古族以外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民族。这里要解释的是,由于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家庭经营性收入,尤其是西北四省区的农牧区,主要依赖农牧业收入,因此家庭经营性收入的高低决定了其家庭收入的高低。

鉴于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对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纯收入的较大影响,有必要对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下各细分项的结构进行分析。

表2-9是民族七省区家庭经营性收入结构的情况。数据分析表明,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中,人均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为2511.98元,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82.64%,比同年全国人均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78.21%)高4.43个百分点;人均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为74.29元,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2.44%,比同年全国人均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5.98%)低3.54个百分点;人均第三产业经营性收入为334.33元,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11.00%,比同年全国人均第三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15.81%)低4.81个百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2》,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相关数据计算得出。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家庭经营性收入的统计口径与国家统计局的也略有差异,我们调查的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经营性收入占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被略微低估了。但仍可以说明,我们调查的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占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的该比重4.43个百分点以上。

表2-9 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结构情况(分民族)

分民族来看,汉族家庭的人均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为3514.83元,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85.70%,比民族七省区总体家庭的该比重高3.06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家庭的人均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为1960.87元,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为79.90%,比汉族家庭的该比重低5.80个百分点。关于人均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总收入的比重,少数民族家庭是汉族家庭的2倍多,但两者都很低。关于人均第三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少数民族家庭则比汉族家庭高5.77个百分点。

从少数民族来看,哈萨克族家庭和蒙古族家庭的人均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位居各民族家庭的前两位。蒙古族家庭的人均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达4615.57元,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90.03%,而哈萨克族家庭人均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高达5718.37元,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也达89.48%。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最小的是撒拉族家庭(11.96%),其次是壮族家庭(70.30%)。

人均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最高的民族为壮族,其人均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为386.71元,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16.47%,远远高于其他民族家庭。次高的为侗族,其人均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为83.13元,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4.06%。很显然,即使是次高的侗族家庭,人均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也不到90元,说明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的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是很低的。

人均第三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最高的民族是撒拉族家庭,其人均第三产业经营性收入高达1937.39元,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86.03%,是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该指标平均水平的近8倍。人均第三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次高的是回族家庭,其人均第三产业经营性收入为577.91元,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20.33%。这与撒拉族、回族具有经商传统有关,尤其是撒拉族农村家庭,其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约一半来源于经营性收入,而其经营性收入又主要依赖于第三产业经营。

二 分地区农村家庭收入结构比较

表2-10是分地区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结构情况。可以看出,西南三省区农村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414.30元,占人均纯收入的30.50%;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为2123.10元,占人均家庭纯收入的45.80%;人均财产性收入为34.80元,占人均纯收入的0.80%;人均转移性收入为273.20元,占人均纯收入的5.90%;人均房租收入为710.10元,占人均纯收入的15.30%;人均杂项收入为81.50元,占人均纯收入的1.80%。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955.90元,占人均纯收入的26.70%;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为3847.30元,占人均家庭纯收入的52.60%;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53.50元,占人均纯收入的2.10%;人均转移性收入为576.60元,占人均纯收入的7.90%;人均房租收入为650.90元,占人均纯收入的8.90%;人均杂项收入为129.10元,占人均纯收入的1.80%。很显然,西南三省区的农村家庭,除了人均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人均房租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高于西北四省区的相应比重(也高于民族七省区总体的相应比重)外,其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人均财产性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都低于西北四省区的相应比重(也低于民族七省区总体的相应比重)。虽然西南三省区农村家庭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较西北四省区高3.8个百分点,但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较西南三省区高6.8个百分点。在农村家庭纯收入的一半左右来自经营性收入的民族七省区中,经营性收入的高低强烈地影响着家庭纯收入的高低,因此西北四省区的农村家庭纯收入较西南三省区高。

表2-10 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结构情况(分地区)

从各省区来看,人均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最高的省区是宁夏(35.96%),次高的是青海(35.13%),最低的是新疆(17.79%),次低的是内蒙古(20.6%);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比重最高的省区是新疆(66.49%),次高的是内蒙古(56.07%),最低的是青海(37.58%),次低的是贵州(42.63%)。从表2-10还可以看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省区为新疆,次高的为内蒙古,最低的是湖南(湘西),次低的是贵州(黔东南),西北四省区中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低的省区为青海。也就是说,在家庭纯收入的一半左右来自经营性收入的民族七省区中,特别是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比重的高低严重影响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高低。

表2-11是西南、西北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结构分民族比较的情况。从表2-11可以看出,人均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中,西南三省区农村的汉族家庭比少数民族家庭低3.6个百分点,西北四省区农村的汉族家庭比少数民族家庭低0.6个百分点。在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中,西南三省区农村的汉族家庭比少数民族家庭高7.3个百分点,西北四省区农村的汉族家庭比少数民族家庭低3.1个百分点。同时,西北四省区无论是总体、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其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均高于西南三省区总体、汉族及少数民族家庭的该比重,而且西北四省区汉族与少数民族间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的差异相对西南三省区较小,并且相关性有正负之别(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西北四省区农村的汉族家庭比少数民族家庭低,而西南三省区农村的汉族家庭比少数民族家庭高)。这与西北四省区总体、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家庭人均纯收入都高于西南三省区总体、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家庭人均纯收入是一致的。

表2-11 西南、西北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结构(分民族)

由于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对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纯收入的影响较大,下面对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结构做进一步的分析。

表2-12是民族七省区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结构的情况。数据分析表明,西南三省区人均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为81.04%,比民族七省区总体的该比重小(小1.60个百分点),也比西北四省区该比重小(小2.39个百分点);西南三省区人均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为4.91%,比民族七省区总体的该比重大(大2.47个百分点),也比西北四省区该比重大(大3.66个百分点);西南三省区人均第三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为10.90%,比民族七省区总体的该比重小(小0.10个百分点),也比西北四省区该比重小(小0.15个百分点)。说明无论是民族七省区总体还是西南三省区、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占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的高低决定着其经营性收入的高低。

表2-12 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结构情况(分地区)

从不同省区来看,人均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最高的省区是新疆(86.93%),次高的是内蒙古(83.43%),最低的是青海(69.94%),次低的是广西(80.30%)。人均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最高的省区为广西(6.91%),次高的是贵州(黔东南)(4.07%),最低的是新疆(0.92%),次低的是内蒙古(1.25%)。但是,即使是次高的贵州(黔东南),其人均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也不到90元,说明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的第二产业经营性收入是很低的。人均第三产业经营性收入占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最高的省区是青海(25.87%),次高的是宁夏(15.21%),最低的是新疆(6.45%),次低的是湖南(湘西)(9.83%)。

从本小节的分析结果来看,家庭经营性收入仍然是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收入差距的重要影响因素。而家庭经营的核心依然是第一产业,即农户主要通过经营农牧业、出售农畜产品获得收入。根据基姆·安德森和速水佑次郎的《农业保护的政治经济学》基姆·安德森、速水佑次郎:《农业保护的政治经济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在国家经济有一定发展的情况下,对农产品价格进行一定的保护,对农业本身进行有力的扶持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由此看来,现阶段目前,全国处于工业化后期的前半阶段,民族八省区(目前,民族学界将新疆、宁夏、广西、内蒙古、西藏五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个多民族省份简称为“民族八省区”)中,只有内蒙古与全国的工业化平均水平相当,青海、宁夏、广西、云南、贵州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西藏、新疆工业化水平最低,仍然处于工业化初期阶段。全国城镇化进入中期阶段,绝大部分民族省区仅仅处于城镇化起步阶段(参见黄群慧《中国的工业化进程:阶段、特征与前景》, 《经济与管理》2013年第7期)。因此,民族地区在发展阶段上比东部及全国平均水平要落后,东部及全国农村家庭收入已经更多依赖于市场化的工资性收入,而民族地区仍主要依赖以第一产业为主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因此,目前阶段,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的影响因素会表现出与东部及全国不太一样的趋势,即经营性收入强烈影响家庭收入。,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的增收问题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挖掘民族地区农民增收的潜力。在民族地区农村家庭收入构成中,除了继续在农牧产品增值、农业增效、收入增长渠道上想办法外,还要加大农民工转移培训的力度,以增加工资性收入份额,并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补贴性收入的途径,创造条件使民族地区农民早日富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