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殖民地公职机构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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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

印度是英国在亚洲殖民扩张的重心。18世纪下半叶,英国加快了在印度的殖民扩张步伐。1757年普拉西战役,英国占领了孟加拉地区,在印度开始了大规模的武力征服行动。当18世纪末叶北美13个殖民地独立后,英国在海外的殖民帝国重心从北美移到了南亚。

英国在印度的殖民扩张活动在早期主要是由英属东印度公司进行的。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从英王处获得了特许状,拥有英国在东方的贸易特权。东印度公司从其诞生起就不仅仅是一个从事纯商业活动的公司,除垄断贸易外,还拥有殖民扩张和殖民统治的权力,可以说它拥有“政权”和“军权”。英属东印度公司的权力是逐渐增长的,多次从国王和议会获得授权。公司拥有对公司职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拥有建立要塞、任命和管理官员的权利;拥有建立军队的权利;有权建立铸币厂,造印度货币供公司在印度使用;有权对非基督教民族宣战或媾和;有权自行处理战争得到的领土,但英王保留着对公司所占领土的最高领有权;公司还有权建立市政府和法院。[68]

东印度公司由英王授权成立,但在18世纪70年代之前,英王或英国政府并不直接干预东印度公司事务。对公司活动的管理掌握在总督和董事会(Court of Directors)手中。董事会在伦敦,由24位董事组成;董事要向业主大会(或股东大会)(Court of Proprietors)报告,由业主大会任命董事。[69]

18世纪中叶,英国开始大规模武力征服印度后,在印度的殖民统治有两种形式,或者说把印度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属于“附属国”的土邦,一部分则由英国直接统治,称为“英属印度”(British India)。这些土邦并非都是由武力征服的,也有通过订立条约的办法变为英国附庸。通常条约的主要内容是:英国驻扎军队,费用由土邦的王公负担;外交上,土邦接受英属东印度公司的监护;[70]王公们的王位继承要经东印度公司批准。英国在各土邦的驻扎官实际上是“太上皇”[71]

英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较长时期采取了“双重权力重心”的形式。东印度公司征服孟加拉地区后,由公司在孟加拉建立起政权。东印度公司在伦敦的董事会成为印度最高权力机构,而公司在印度的政府则是执行机构。但是,因为英王对英属东印度公司占领的土地具有最高领有权,英国政府就可干预对印度的管理。从18世纪下半叶开始,英国在印度开展了大规模武力征服,所占领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英国通过议会立法等方式对东印度公司活动的干预也不断加强,对印度的殖民统治权逐渐从东印度公司向英国政府过渡。

177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管理法》(Regulating Act),后来通常称作为《东印度公司法》。该法规定:东印度公司董事会今后要将从印度寄回的有关税收的信件交给财政部,并把有关民政和军政的信件交给国务大臣;孟加拉管区总督(Governor)升格为英印大总督(GovernorGeneral),由4人组成的参事会辅佐;总督和参事会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令,但由英王任命。第一位英印总督是沃伦·哈斯丁斯(Warren Hastings),他仍兼任孟加拉管区的总督。一定意义上讲该法建立了英占印度的“中央政府”[72]。同时,该法还规定在加尔各答建立最高法院。这是代表英王的法庭,法官由英王任命,负责审理在印度的公司职员和英国臣民的案件。[73]

早期阶段,英属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形成了三个大管区,各管区设有总督和参事会。1773年法案通过后,原来的三个管区成为三个省,总督和参事会构成了省政权,都在英印总督的管辖之下。

政府官员从公司职员中任命。哈斯丁斯任总督后,把公司职员分为商业职员和行政职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员就成了官员,负责税收、司法、行政管理等事务。这可以说是英属印度文官制度的开始。[74]

178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个新的《东印度公司法》,因是小威廉·庇特(William Pitt the Younger)任首相时提出的,故亦称《庇特法》。该法规定:英国成立一个监督局(Board of Control,或译为控制委员会,也有其他译法),监督东印度公司的民政和军政事务。东印度公司董事会下达的一切信件、指示、命令都须事先向监督局报告,监督局有权提出修改意见,还可直接下达有关指令。监督局由6人组成,由国王任命,包括一名主要的国务大臣和财政大臣。显然,英国政府加大了对印度殖民事务的管理。但是,东印度公司仍然保留着文武职员的任命权。[75]

1784年的《东印度公司法》通过后,总督、省督参事会由总督或省督加几名成员构成。英军总司令和各管区司令分别参加总督参事会和省督参事会。参事会设秘书若干人,负责部门工作,这些部门逐步发展成为中央各部和省各厅。区(或县)一级的主要官员为收税官,不仅仅负责收税,还负责行政、司法事务;还有治安长官,负责维护秩序,设有警察局。[76]

通过1784年的《东印度公司法》,英国推进了在印度殖民统治的统一,英印总督对孟买之外的其他领地有明确的权威,也能主导自己的参事会。[77]

当时,东印度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了契约,这种制度下的文官制度又称为契约文官制。公司职员由公司董事会推荐。起初,官员都由英国人垄断。但在基层,英国人不得不聘用一些印度人从事收税等具体工作。1793年的一个法案确定了排除印度人担任较高职务的原则。该法规定:任何未与东印度公司签订合同的职员、担任年薪及津贴超过五百镑的职务时,不得超过三年。[78]这种形式的文官队伍充满着腐败,连第一任英印总督哈斯丁斯本人也因腐败问题受到过弹劾。

为了加强文官队伍的培养,1800年英国在加尔各答成立了威廉堡学院(College of Fort William),1806年在英国成立了一个学院,后称作黑利伯里学院(Haileybury College),作为培养印度文官的基地。学习的课程有东方语言、宗教、历史等。[79]关于英国的印度文官机构,后文将设专章考察,这里不予赘述了。

18世纪下半叶和19世纪初,是英属东印度公司大肆吞并印度领土的时期。武力征服印度使东印度公司财政上遇到困难,因此向英国议会寻求援助。英国议会于1813年通过一个新的东印度公司法。该法主张英国君主对东印度公司所占领土拥有主权;延长了东印度公司特许状20年,但剥夺了公司除茶叶贸易和对华贸易外的贸易特权,并要求公司保持清晰的商业和领土方面的账目;同时,对传教士开放印度。[80]

本章主要对英国17、18世纪的殖民管理进行了粗略考察。这是英国殖民扩张和殖民统治的早期阶段。这个时期,英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管理海外殖民事务的政府部门——殖民部;也还没有形成一个具体管理殖民地的“殖民地公职机构”。这两个“机构”的正式形成是在19世纪,下一章将进行比较详细的考察。


[1]参阅张顺洪《从帝国到联邦:20世纪英国殖民体系的演变》,齐世荣、廖学盛主编:《20世纪的历史巨变》,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267页;参阅王振华《英联邦兴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2]请读者注意,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才正式合并,此前“英国”的海外扩张往往主要是指“英格兰”的海外扩张。为了叙述方便,我们还是统称“英国”。

[3]参阅钱乘旦主编《英国通史》第3卷,姜守明等著:《铸造国家——16—17世纪英国》,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五篇第一章《英帝国的肇始》,第283—309页。

[4]马克·G.汉纳:《海盗巢穴与英帝国的兴起:1570—1740》(Mark G.Hanna,Pirate Nests and the Rise of the British Empire,1570-1740),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5]A.N.波特主编:《图解英国海外扩张》(A.N.Porter,ed.,Atlas of British Overseas Expansion),劳特利奇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8页。

[6]A.N.波特主编:《图解英国海外扩张》(A.N.Porter,ed.,Atlas of British Overseas Expansion),劳特利奇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8页。

[7]A.N.波特主编:《图解英国海外扩张》(A.N.Porter,ed.,Atlas of British Overseas Expansion),劳特利奇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0页。

[8]参阅威廉·罗杰·路易斯主编《牛津英帝国史》(William Roger Louis,ed.,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尼古拉斯·坎尼主编:第1卷,《帝国的起源》(Nicholas Canny,ed.,The Origins of the Empire),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其中第10章的标题是《帝国的枢纽:17世纪的加勒比与英国》(“The‘Hub of Empire':The Caribbean and Britain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第218—240页。

[9]林承节:《印度史》,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54页。

[10]威廉·罗杰·路易斯主编:《牛津英帝国史》,尼古拉斯·坎尼主编:第1卷,《帝国的起源》,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尼古拉斯·坎尼的《前言》,第XI页。

[11]有学者用“英国的世纪”作为著作之名,也有学者用“英国的帝国世纪”作为书名,如蒂莫西·帕森斯的《英国的帝国世纪1815—1914:世界史视角》(Timothy Parsons,The British Imperial Century,1815-1914:A World History Perspective)。

[12][英]J.D.费奇:《西非简史》,于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52—153页。

[13][英]J.D.费奇:《西非简史》,于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53—154页。

[14][英]J.D.费奇:《西非简史》,第231—235页。这里的“直辖殖民地”英文是“Crown Colony”,塞拉利昂在1808年成为英国的“Crown Colony”;关于“Crown Colony”,我国学界有不同译法,《西非简史》的译者将其译为“直辖殖民地”;而在本书中“Crown Colony”统一译为“皇家殖民地”,而不是“直辖殖民地”。

[15][澳]曼宁·克拉克:《澳大利亚简史》,中山大学《澳大利亚简史》翻译组译,广东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上册,第18页。

[16][澳]曼宁·克拉克:《澳大利亚简史》,中山大学《澳大利亚简史》翻译组译,广东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上册,第19—21页。

[17]奥利弗·莫顿·迪克森:《美洲殖民管理(1696—1765):英国贸易局及其与美洲殖民地的政治、工业与管理关系研究》(Oliver Morton Dickerson,American Colonial Government 16961765:A Study of the British Board of Trade in Its Relation to the American Colonies,Political,Industrial,Administrative),阿瑟·H.克拉克出版公司1912年版,第17页。

[18]查尔斯·M.安德鲁斯:《英国的贸易和拓殖地委员会,1622—1675》(Charles M.Andrews,British Committees,Commissions,and Councils of Trade and Plantations,1622-1675),约翰·霍普金斯出版社1908年版,第9—13页。

[19]“拓殖地”的英文是“Plantation”,也可译为“种植园”,在这里应该与“殖民地”(Colony)可以交换使用。

[20]查尔斯·M.安德鲁斯:《英国的贸易和拓殖地委员会,1622—1675》,第16—17页。

[21]查尔斯·杰弗里斯爵士:《殖民部》(Sir Charles Jeffries,The Colonial Office),牛津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24页。

[22]查尔斯·M.安德鲁斯:《英国的贸易和拓殖地委员会,1622—1675》,第62页。

[23]查尔斯·M.安德鲁斯:《英国的贸易和拓殖地委员会,1622—1675》,第63页;参阅奥利弗·莫顿·迪克森的《美洲殖民管理(1696—1765):英国贸易局及其与美洲殖民地的政治、工业与管理关系研究》,第19页。

[24]查尔斯·M.安德鲁斯:《英国的贸易和拓殖地委员会,1622-1675》,第67—68页。

[25]查尔斯·M.安德鲁斯:《英国的贸易和拓殖地委员会,1622-1675》,第74—88页。

[26]查尔斯·M.安德鲁斯:《英国的贸易和拓殖地委员会,1622—1675》,第99—101页。

[27]查尔斯·M.安德鲁斯:《英国的贸易和拓殖地委员会,1622-1675》,第101—103页。

[28]查尔斯·M.安德鲁斯:《英国的贸易和拓殖地委员会,1622-1675》,第104页。

[29]查尔斯·M.安德鲁斯:《英国的贸易和拓殖地委员会,1622-1675》,第106—107页。

[30]查尔斯·M.安德鲁斯:《英国的贸易和拓殖地委员会,1622-1675》,第108—109页。

[31]查尔斯·M.安德鲁斯:《英国的贸易和拓殖地委员会,1622—1675》,第109—110页。这里殖民地的“委员会”英文是“Councils”,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指“参事会”,或“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中的“会议”。

[32]查尔斯·M.安德鲁斯:《英国的贸易和拓殖地委员会,1622—1675》,第110—111页。

[33]奥利弗·莫顿·迪克森:《美洲殖民管理(1696-1765):英国贸易局及其与美洲殖民地的政治、工业与管理关系研究》,第22—24页。

[34]奥利弗·莫顿·迪克森:《美洲殖民管理(1696-1765):英国贸易局及其与美洲殖民地的政治、工业与管理关系研究》,第24—25页。

[35]奥利弗·莫顿·迪克森:《美洲殖民管理(1696-1765):英国贸易局及其与美洲殖民地的政治、工业与管理关系研究》,第25页。

[36]奥利弗·莫顿·迪克森:《美洲殖民管理(1696-1765):英国贸易局及其与美洲殖民地的政治、工业与管理关系研究》,第25—26页。

[37]阿瑟·赫伯特·巴斯耶:《殖民大臣,1768—1782》,《美国历史评论》(Arthur Herbert Basye,“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Colonies,1768-1782”,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28卷,第1期(1922年10月),第15页。

[38]马克斯·萨维尔等:《殖民地时期美国史》(Max Savelle,et al.,A History of Colonial America),美国伊利诺伊州:德赖登出版社1973年版,第468—469页。

[39]这里的“部”英文是“Department”,而1854年成立的单独的殖民部中的“部”英文则是“Office”。

[40]在1768年到1782年之间,存在一个“第一殖民部”(The First Colonial Office)。但当时并没有使用“Colonial Office”这个概念。

[41]阿瑟·赫伯特·巴斯耶:《殖民大臣,1768—1782》,《美国历史评论》,第28卷,第1期(1922年10月),第23页。

[42]D.M.扬:《19世纪早期的殖民部》(D.M.Young,The Colonial Office in the Early Nineteenth Century),朗曼出版公司1961年版,第11—13页。

[43]D.M.扬:《19世纪早期的殖民部》,第16—17页。

[44]D.M.扬:《19世纪早期的殖民部》,第17页。

[45]安东尼·柯克 - 格林:《为君主供职:皇家殖民地公职机构与海外文官机构史,1837—1997》(Anthony Kirk-Greene,On Crown Service:A History of H.M.Colonial and Overseas Civil Services,1837-1997),J.B.陶里斯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6页。

[46]威廉·罗杰·路易斯主编:《牛津英帝国史》(William Roger Louis,ed.,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第2卷,P.J.马歇尔主编:《18世纪》(P.J.Marshall,The Eighteenth Century),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47]威廉·罗杰·路易斯主编:《牛津英帝国史》,第2卷,P.J.马歇尔主编:《18世纪》,第110页。

[48]马克斯·萨维尔等:《殖民地时期美国史》,第472、490—491页。

[49]请读者注意,在学术出版物中,这两个概念是含混的;不同作者可能会有不同的翻译;在本书中,我们坚持这样的译法,把两者区别开来。

[50]A.W.阿博特:《皇家代理人及其部门简史》(A.W.Abbott,A Short History of the Crown Agents and Their Office),奇西克出版社1959年版,第11页。

[51]马丁·怀特:《英国殖民地宪法》(Martin Wight,British Colonial Constitutions),牛津:克拉林敦出版社1952年版,第15—17页;弗雷德里克·马登等主编:《关于英帝国与英联邦宪制史的文献选辑》,第5卷《依附帝国和爱尔兰(1840—1900):代议制自治政府的进与退》(Frederick Madden with David Fieldhouse,Select Documents on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and Commonwealth,Vol.V:The Dependent Empire and Ireland 1840 -1900:Advance and Retreat in Representative Self-Government),第4章《皇家殖民地政府》(“Crown Colony Government”)。

[52]马丁·怀特:《英国殖民地宪法》,第15—17页;弗雷德里克·马登等主编:《关于英帝国与英联邦宪制史的文献选辑》,第5卷《依附帝国和爱尔兰(1840—1900):代议制自治政府的进与退》,第4章《皇家殖民地政府》。

[53]“参事会”英文是Council,国内学术界有多种翻译。前辈学者多把英国殖民地的总督之下的Council译成“参事会”,可以说已约定俗成;在本书中,参阅或引用国内有关学者著作时,也保持使用“参事会”;但同时,本书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新的翻译法,如“行政会议”中的“会议”就是“Council”的中文,“立法会议”中的“会议”也是“Council”的中文。请读者留心这样的不同翻译法。

[54]参阅杨生茂、陆镜生《美国史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2—43页。

[55]路易斯·B.赖特、伊莱恩·W.福勒主编:《英国对北美的殖民化》(Louis B.Wright and Elaine W.Fowler,eds.,English Colonization of North America),爱德华·阿诺德出版公司1968年版,第40—53页。

[56]威廉·罗杰·路易斯主编:《牛津英帝国史》,第2卷,P.J.马歇尔主编:《18世纪》,第111页。

[57]杨生茂、陆镜生:《美国史新编》,第43—44页。

[58]威廉·罗杰·路易斯主编:《牛津英帝国史》,第2卷,P.J.马歇尔主编:《18世纪》,第111—112页。

[59]刘绪贻、杨生茂总主编:《美国通史》第1卷,李剑鸣著:《美国的奠基时代:1585—1775》,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4页。

[60]威廉·罗杰·路易斯主编:《牛津英帝国史》,第2卷,P.J.马歇尔主编:《18世纪》,第434页。

[61][特]埃里克·威廉斯:《加勒比地区史(1492—1969)》,辽宁大学经济系翻译组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上册,第275页。

[62][特]埃里克·威廉斯:《加勒比地区史(1492—1969)》,上册,第275页。

[63][特]埃里克·威廉斯:《加勒比地区史(1492—1969)》,上册,第275页;关于英国在加勒比地区如何进行殖民统治,参阅D.H.菲格雷多、弗兰克·阿尔戈特-弗雷雷《加勒比海地区史》,王卫东译,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50页。

[64][英]J.H.帕里、P.M.舍洛克:《西印度群岛简史》,天津市历史研究所翻译室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388—389页。

[65][英]J.H.帕里、P.M.舍洛克:《西印度群岛简史》,天津市历史研究所翻译室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389—390页。

[66]T.O.劳埃德:《英帝国史,1558—1983》(T.O.Lloyd,The British Empire 1558-1983),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8页。

[67][英]J.H.帕里、P.M.舍洛克:《西印度群岛简史》,第396页。

[68]林承节:《印度近现代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关于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早期殖民扩张活动,参阅汪熙《约翰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章、第3章、第4章。

[69]林承节:《印度近现代史》,第32页。

[70]林承节:《印度近现代史》,第57页。

[71]林承节:《印度近现代史》,第65页。

[72]林承节:《印度近现代史》,第66页;参阅钱乘旦主编《英国通史》第4卷《转型时期——18世纪的英国》(刘金源等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57—358页。关于哈斯丁斯担任孟加拉总督和英印总督的时间和称呼,学术界说法有一定出入。总的情况是哈斯丁斯先被任命为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三大管区之一的孟加拉管区的总督(Governor),首府在加尔各答;两三年后,哈斯丁斯被英国任命为英印“大总督”(Governor-General),有权管辖其他管区,同时兼任孟加拉管区的总督。

[73]林承节:《印度近现代史》,第66—67页。

[74]林承节:《印度近现代史》,第68页。

[75]林承节:《印度近现代史》,第67页。

[76]林承节:《印度近现代史》,第68页。

[77]威廉·罗杰·路易斯主编:《牛津英帝国史》,第2卷,P.J.马歇尔主编:《18世纪》,第521页。

[78][印度]恩·克·辛哈、阿·克·班纳吉:《印度通史》,张若达、冯金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3册,第873页。

[79]林承节:《印度近现代史》,第68—69页;Haileybury College有译为“海利伯锐学院”的,本书译为黑利伯里学院。

[80]林承节:《印度近现代史》,第83—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