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叙事伦理与“小说伦理学”
不同形式的文本在展现伦理性时也有不同的表现。相比其他艺术,文学在呈现伦理问题时要更为直接明确。因为文字符号可以直接呈现意义,而艺术符号,比如图像与色彩,声响与节奏就无法直指意义。就文学而言,叙事文要比抒情文更突出地显示出伦理问题。不过这也是相对的,有些抒情文可以直接抒发伦理情感,而有些叙事文则主张客观显示现实,反而更具有伦理的暧昧性。总体而言,抒情文更多是对个体心理的表达与呈现;叙事文则可以更多显示社会现实,将伦理问题袒露出来。如此,小说与戏剧就比抒情诗的伦理色彩更显浓重。戏剧往往以对话为主体,对话本身就是一种伦理关系的展现。为此,在三种主要文体中,戏剧显示出最为鲜明的伦理性。但戏剧包括剧本与演出双重文本,其伦理问题比较复杂,超越了文学领域,还涉及舞台上的布景、音乐、表演等多种艺术要素。如此,相对来说,小说伦理问题更具有代表性,如努斯鲍姆所指出的,小说“是我们文化中普遍的、吸引人的以及道德严肃的最主要虚构形式”,并且“建构了一种伦理推理风格的范式”[16]。新的文学伦理批评实践也就自然地落在小说之上。
传统小说伦理批评实践已是汗牛充栋,但“小说伦理学”这一系统性批评思路却到20世纪末才得以产生,作为一种特定的问题视域(包括方法论与认识论)才刚刚起步,尚未得到学界重视。作为学术话语,这一词汇最早是由韦恩·布斯提出的。布斯一生最主要的成就就在于凸显了小说伦理问题的独特性与重要性。其《小说修辞学》一书影响很大,强调了修辞的伦理性在小说中的具体表现。而他的《我们所交的朋友——小说伦理学》更将“小说伦理学”问题提到了醒目的位置。但学界并未对这一问题给以充分的重视。汉语语境中,刘小枫首次用到这一组合词汇。他在其著作《沉重的肉身——现代性伦理的叙事纬语》(1999)中谈论昆德拉的小说思想时提出:“小说叙事和小说理论成了伦理学——或者说伦理学成了小说叙事和小说理论,这是现代性事件。这一事件是如何发生的?昆德拉的小说伦理学提出了什么样的德性?”[17]刘小枫对这一问题没有做更详细的说明,不能不说这是一种灵感突现,作为优秀学者的学术敏感,把握到了问题的重要性。但是这个一闪而过的词组,并未在学界引起足够注意。
《沉重的肉身——现代性伦理的叙事纬语》中同时还提到了“叙事伦理”问题。在西方,“叙事伦理”或“叙事伦理学”(narrative ethic)“是伴随各种应用伦理研究的兴起而出现的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探究如何有效地运用叙事达成必要的伦理效果”[18]。叙事伦理最初在医学、法律、儿童教育领域中获得极大重视,而在文学领域,这一术语最早是由亚当·纽顿正式提出的。纽顿在其所著的《叙事伦理学》(1995)中指出,“叙事伦理同时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指叙事话语中的伦理形态;另一方面是指构成伦理话语形式的叙事结构,即能够使得叙事与伦理相互之间更具本质性和合理性的叙事形式”[19]。这一认识奠定了叙事伦理的基本问题视域。
刘小枫也是汉语语境中最早使用“叙事伦理”一词的学者。在《沉重的肉身——现代性伦理的叙事纬语》中,他对小说、电影、戏剧等多种叙事作品进行了伦理性分析,并将这种叙事伦理与理性伦理做出对比。他认为叙事伦理是通过个体口吻,在对伦理事件的叙述中将伦理现象直观地呈现出来,从而见出伦理的个体色彩及暧昧特征;而理性伦理则是从伦理学理论层面对各种伦理问题进行统筹把握。在他看来,叙事伦理更丰富,也更能见出伦理的复杂个性,并且强调,“讲个人命运的叙事,是原初的伦理学”,“叙事伦理学是更高的、切合个体人身的伦理学”[20],由此凸显了叙事伦理的现代性意义。
刘小枫对叙事伦理的强调有着明确的问题意识,以评论集的形式来显示其重要性,成为汉语学界这一问题研究的先驱。王鸿生说,“《沉重的肉身——现代性伦理的叙事纬语》一书可谓影响深远,它几乎笼罩性地规范了此后国内关于叙事伦理研究的所有言路和概念”[21]。之后,汉语学界对这一问题才逐渐有所注意,部分学者开始有意识地从叙事伦理视角对作品进行分析,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伍茂国于2004年发表《叙事伦理:伦理批评新道路》一文,明确提出这一新的伦理批评的可能路径,然后于2008年出版其博士论文《现代小说叙事伦理》,2013年又撰写专著《从叙事走向伦理:叙事伦理理论与实践》,对问题进行了深化;另有张文红的著作《伦理叙事与叙事伦理——90年代小说的文本实践》,以及聂珍钊、邹建军、耿占春、曲春景、谢有顺、王鸿生等人的相关著作和文章等等。[22]如此,叙事伦理研究作为一种批评思路在汉语学界越来越得到重视。
王鸿生在给《现代小说叙事伦理》所写的序言中指出:
至于叙事伦理研究,则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叙事伦理研究指一种新兴的文学批评尤其是小说批评的路径和方法,它要研究文学叙事与政治、审美、宗教的关系,叙事伦理与规范伦理、日常伦理的区分与联系,具体的、历史的文学评价变迁和超历史的伦理法则的关系,叙事秩序的一与多、显与隐,文学修辞的价值表征作用和价值生成能力,伦理叙事的生成机制及其效果,方言的价值和翻译的意义,怎样看待文本中合作与竞争的双重关系,如何应对语言中心主义和语言技术主义,如何处理消费主义的伦理诉求或快感、趣味的弱伦理满足,以及叙事实践穿越权力话语的可能性等等问题。广义的叙事伦理研究将考察更大范围的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叙事表达,文学叙事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目前它主要回应的是现代性展开过程中所遭遇的价值危机和交往困境,如抽象化、多义性或多神论、相对主义、世界的虚拟化和不可理解、意义的缺失感及其现代性病症、由于缺乏共享价值而造成的认同困难等等。[23]
叙事的领域非常开阔,文学叙事只是其中一种。文学批评领域中的叙事伦理研究也就只属于狭义的叙事伦理研究。伍茂国将问题集中于小说上,将刘小枫的小说伦理学构想及叙事伦理批评结合起来,从它们的交叉点即小说叙事伦理问题入手,意图“建构小说叙事伦理学”,这一想法是可取的。其“小说叙事伦理学”与布斯“小说伦理学”的思路具有某种一致性。只是伍茂国更多是从小说“叙事性”出发,借用现代叙事学理论,将小说伦理分为故事伦理与叙述伦理两大部分展开研究。布斯则从“修辞性”出发,利用“小说修辞学”思路,捕捉小说中各种叙述形式及叙述话语的伦理意识。两人的视角有所交叉。将叙事分为故事与叙述的思路对于把握小说内容与形式间的伦理张力有一定优势,而小说修辞理论将修辞学引入小说研究,也很有启发。我认为,可以将叙事学与修辞学思路同时引入到小说伦理研究中,构建出更完整的小说伦理研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