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弁言
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获得司法保护”首次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权利条款出现。一般认为,“获得司法保护”这一权利的前身为获得“有效(司法)救济”和“公正审判”的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核心人权公约中予以确认。国际社会对这一类权利的重要性达成共识,认为有效的司法保护是实现人权的一大支柱,确保当个人的各项实体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获得解决。[1]
仔细考察人权公约中这类权利的历史沿革,我们会发现经过“有效救济”“公正审判”,《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获得司法保护”成功为这类权利提供了创新诠释,更具包容性,大大扩展了以往国际人权文件中相关条款的界限。该公约第13条规定如下:
一、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便利他们在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包括在调查和其他初步阶段中,切实发挥其作为直接和间接参与方,包括其作为证人的作用。
二、为了协助确保残疾人有效获得司法保护,缔约国应当促进对司法领域工作人员,包括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公约》首次使用了“获得司法保护”的说法,其英文表述为“access to justice”。“access”有“接近”“可及”“通路”之义,呈现出一个动态、绵长的过程。要达致正义这一最终目标,人们需要各种保障助其在获得司法正义之路上披荆斩棘。而这对于在获得各种法律支持和服务方面面临重重障碍的残障人来说,更是道阻且长。因此,《公约》第13条开辟了一条“可及”的“通路”,使我们可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信息、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且这条“通路”应涵盖从调查到审判的所有阶段。相较之下,“有效救济”和“公正审判”的字面意义则稍显狭窄,而且其结果导向忽略了对过程及个人参与的强调。
除了范围上的扩充,考虑到残障人在获得司法保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公约》规定缔约国应“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确保残障人能顺利参与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除此之外,《公约》还明确指出要对司法领域工作人员——特别是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提供适当培训,且规定了残障人在司法过程中的间接参与——如作为证人。这样的规定在人权公约历史上是空前的,[2]却实属所有人获得司法保护的应有之义。因此,《公约》第13条出现在人权保护领域——特别是残障人权利保护领域——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根据中国2013年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普遍定期审议国家报告,中国制定了60多项法律法规,旨在为残障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利提供司法保护。与此同时,随着权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残障人开始走进法庭,使用法律捍卫其权利。但他们在“接近”司法正义的路途上仍然面临重重障碍。
尽管《精神卫生法》明确了精神障碍者自愿住院的原则,但徐为却因为其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不被承认而无法获得诉讼主体资格;费尽周折立案后,即便已证明徐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法院还是否定了他可以自行出院的主张。视障者宣海多次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时要求获得“电子试卷”或“专人读题”等合理便利措施而不得,状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认为“省人社厅作为考务实施机构,已提供了接待、引导并允许其借助视力仪器等服务,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而未能认识到宣海平等参与考试之权利的真正内涵。战兴洪、盛国红诉“吉祥航空”侵犯平等出行权一案,尽管航空公司已经构成合同违约行为,为了倡导残障人权利,原告和律师坚持侵权之诉。而面对《民法通则》和《残疾人保障法》中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规定,特别是《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中为残疾人提供航空出行服务的条款,法院仍以不存在侵害残疾人人格尊严权的行为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以上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律本身存在对残障人的歧视、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法律间存在冲突、司法工作人员意识有待提高等,这都是我国立法者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为残障人提供司法保护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应此背景,本期《残障权利研究》聚焦残障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特别是反对残障歧视的法律适用。由以上案例可见,残障人遭受权利侵害都构成基于残障的歧视。我国目前多项法律都规定禁止歧视残障人,但因为缺乏对歧视的明确定义和判定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尚无统一实践。2016年8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提出要继续“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就特别提到要开展“反残疾歧视等立法研究”。因此,本期为读者准备的这一组文章,旨在通过欧美地区残障权利相关个案判决的翻译和评述,澄清相关定义,呈现法律在实践中运用的真实场景,分享法官的判决说理中的逻辑,为我国的残障权利——特别是反残障歧视——的法理发展提供借鉴。
本期一共有10篇文章,包括10个案例,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各占一半。案例的选择以澄清相关定义和反映残障人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典型问题为标准。在实体权利方面,所选美国案例主要涉及残障人就业、社区生活和参与文娱活动等社会权利。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则主要聚焦于选举、人身自由和生命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囿于人力和本书篇幅,实在无法面面俱到而囊括所有障碍类别与权利类型,只希望以此为一个起点,引发读者的兴趣和关注。当下关于残障权利最重要的法理之一非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针对个人来文作出的决定莫属,涉及各个障碍类别和多项实体权利,这些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上已有中文版,读者也可以参考。
美国虽然不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但其拥有强大的反歧视法传统和比较完善的残障人保护法律体系。其在1973年的《康复法案》(Rehabilitation Act)和1990年的《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中就已经对“合理便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几十年来,美国法院已经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反残障歧视的法理,从反歧视法框架下“残障”和“基于残障的歧视”的定义、残障歧视的边界和判定标准到相关主体的抗辩事由等问题都有较为详尽的案例法指引。本期选择的5个案例都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签发调卷令进行审查,表明案例所涉问题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阅读美国案例时,有几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法官在说理时常常援引国会制定法律的历史以及参考两院报告,以论述《美国残疾人法案》的立法精神。关于《美国残疾人法案》的立法文件多次强调残障人长期以来遭受的歧视与隔离,而该法即是为了纠正这种情况。这种回顾时时提醒着法律人在实质意义上解读“平等”,而非囿于形式主义。二是法官说理中对具体情境的考察细致入微。《美国残疾人法案》和《公约》都要求,对“便利措施”之合理性进行审查时需要基于个案进行分析。我们通过法官的说理可以看出抽象的法律如何适用于真实的生活场景,特别是考虑残障人的具体情境。三是部分判决附有附议意见和反对意见,从不同角度说理,为读者提供更丰富的论述视角。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又称《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并不专门针对残障人权利,但其中的反歧视条款指出个人平等享有权利和自由,不因“任何理由比如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与某一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其他情况等而受到歧视”。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残障也不可作为区别对待的理由。对比美国,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呈现出另一种逻辑与风格。《美国残疾人法案》将非歧视要求整合在每一个具体条款中,而《欧洲人权公约》有一个贯穿的非歧视条款,其他实体权利需要与非歧视条款结合适用。在认定缔约国政府的区别对待行为是否正当时,要同时考虑该行为的目的、效果,以及民主社会中的通行原则。仅仅有正当的目的还不够,还需要用以实现目标的手段合理且合比例。另外,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是个人针对缔约国政府的申诉,涉及多国政府的不同法律制度和国情。因此,欧洲人权法院承认各国政府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现就本书翻译和编辑体例做一点简单说明。本书对案例的翻译尽量保留判决的原始格式,以展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文书风格。但为了使读者的阅读体验更顺畅,本书将判决行文中括号内的说明内容都用脚注的方式呈现。脚注中涉及与判决内容高度相关的实体内容的,本书都进行了翻译;如只涉及所援引之案例名称和文献来源的,则保留英文内容。判决中多次出现的法律文件和法律原则,本书在开头制作了术语对照表,并简要介绍相关概念,在正文中则不再重复说明。本书附录包括相关法条和法律文件的中英文本,供读者参考。另外,本书中《欧洲人权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中文文本分别取自欧洲人权法院以及联合国官方网站,仅就译者或编者认为待商榷处进行了个别修改。最后,关于本书中“残疾”“残障”等术语的用法,我们仍沿用本单位出版物的惯例:对于国际公约、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使用“残疾”字样的,仍予以保留沿用;而在其他行文时,则多使用“残障”。不管用什么指称,我们均认可并支持:环境障碍和社会态度是阻碍残障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重要原因。
本期集刊出版受到“联合国残障人权利伙伴关系”项目的资助。2016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与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合作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包括开展实证研究、组织各方研讨等,拟参与推动中国残障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之事业。本书也是该项目的成果之一。最后我们还要感谢各位译者和编者的辛劳与投入,为了准确翻译各个案例所涉术语——如眼科专业用语、高尔夫球运动术语等,以及将不同法域的制度和原则转化成可理解的中文,译者和编者都可谓费尽思量。
希望本书能在新的一年为中国残障权利事业展开一页新的篇章。
张万洪 高薇
2017年4月
[1] Eilionóir Flynn,Disabled Justice?Access to Justice and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Surrey:Ashgate,2015),p.21.
[2] Eilionóir Flynn,Disabled Justice?Access to Justice and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Surrey:Ashgate,2015),pp.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