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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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支持与反驳: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纷争

国内外学术界直接针对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问题的系统研究较为匮乏,然而围绕着分配正义、福利哲学等涉及福利国家或国家福利功能的相关研究文献却十分丰富。本书对其中重要的代表性作品及其主要观点进行述评,借以阐明研究问题的知识背景、逻辑起点以及研究价值。

在本部分中,首先对国外相关文献进行分专题述评,主要分为如下三个方面:关于国家福利功能规范性基础的思想史考察;关于为国家福利功能辩护的基本进路及其特点的综述,以及关于否证国家福利功能的基本进路及其特点的综述。然后,对国内相关研究进行简要述评,并阐明研究价值。

一 关于国家福利功能规范性基础的思想史考察

国外学术界对国家福利功能规范性基础的相关研究大多是从福利思想史的角度展开的,通过梳理分散在分配正义研究领域中国家福利功能的相关议题,考察各种思想流派对此问题的基本观点。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作品如下:英国白金汉大学社会和政治理论教授诺曼·巴里(Norman Barry)1999年再版的《福利》(中文译本2005年版);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政治哲学教授萨缪尔·弗莱施哈克尔(Samuel Fleischacker)出版的《分配正义简史》(中文译本2010年版)等。巴里和弗莱施哈克尔等人的研究,不仅在研究主题上提出了各种极具参考价值的前瞻性观点,而且简要梳理了分配正义领域中各种主要相关人物及其观点的基本概况。下文主要以评述这两部代表作中相关要点为主轴,并结合其他相关文献,系统考察西方学界对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议题的研究现状及其特点。

诺曼·巴里主要对各种社会与政治哲学流派中的福利观点做了系统的梳理,尤其对现代国家福利的观念基础进行了思想史的典范式考察。在该书中,诺曼·巴里首先指出,对福利观念的探讨是一个异常复杂、看似无解的难题,福利观念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与正义理论交织在一起,福利价值相对于自由、平等价值而言,并非是一个高阶的道德价值。福利思想问题离不开对分配正义的规范性理论视野的考察。其在考察支持与反对福利国家的各种规范观念中,指出了关于福利观念纷争的根源之一是,福利所涉及的强制性再分配与私人财产权利之间的冲突议题,需要解决“超越了基于私人财产权之要求的需要和应得问题”。[40]这一结论对于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研究极具启发意义,也是自由至上主义者罗伯特·诺奇克攻击国家福利功能因其必然损害私人财产权而无法得到辩护的核心理由。可惜的是,巴里并没有具体论证国家福利功能与私人财产权之间的内在关联。因此,假如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能够得到辩护,就必须至少在较弱的意义上阐明国家福利功能并没有违反私人财产权。如果能够进一步阐明私人财产权必然以满足基本需要的国家福利功能为前提,则辩护性更强。这是本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其在该书中表达的第二个重要的观点是,“社群主义和(某种程度上)公民身份的主题”[41]贯穿于福利辩论的整个历史中,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之间的争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对与支持福利国家功能的观念一直纠缠在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的艰难划分上,而这看似又是一个无解的难题。建立在公民资格基础上的福利权观念显得模糊不清。巴里正确地指出了围绕着福利国家以及国家福利的实质议题是,如何可能把必要的福利供给建立在“我们彼此负有的义务”这一规范基础上。但其没有阐明,福利的集体责任是否能够还原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责任,如果能,如何可能。福利权本身是模糊的,其规范性基础需要得到合理的阐明。巴里指出了社群主义和公民资格理论支持的福利权观念实际上存在着规范性基础问题,即福利权本身需要得到辩护。当然,巴里仅仅提及这一点,并没有试图为福利权提供一个规范性基础。事实上,他反对福利权观念,这与他反对福利国家的立场是一致的,因为福利权问题本质上是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问题。

既然提及了公民资格基础上的福利权议题,在这里,笔者着重探讨一下以马歇尔为代表的福利权利主张及其规范力。通常认为,由马歇尔所发展的公民身份理论为福利国家的历史发展提供了一种解释框架。马歇尔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中全面阐发了他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三要素理论[42],公民身份被视为属于共同体成员所具有的资格,这一公民资格赋予了共同体成员所具有的各种权利。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公民身份的发展史就是不断向已有的身份中逐渐增添新权利的历史。在18世纪,公民身份被赋予公民权利(civil rights)[43]。在19世纪,公民身份被新增了政治权利。到了20世纪,公民身份又被增添了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是指“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等一系列权利。与这一要素紧密相连的机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44]。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影响巨大,根据安东尼·吉登斯的说法,“马歇尔首先是因为其杰出的公民身份著作而为人们所牢记的,其经典著作《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持续影响了大半个世纪”[45]。马歇尔的确把握住了近代西方权利的演进史。马歇尔发展该理论主要是为了给20世纪以来西方福利国家提供一个理论解释框架。马歇尔通过社会权利概念创造性地把福利与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福利权从此就成为人们不断争论的话语。但福利权概念非常令人困惑不解,福利权利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近代以来,许多国家在社会政策实践中,大多采取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形式的国家福利供给义务和责任。困难在于,如果穷人果真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被救济权利,那么穷人是否拥有因此问题而向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似乎很难有充分的正当性理由表明某人的福利出现问题,可以向法院提出法律诉讼,要求法律补偿。马歇尔本身也已充分意识到这个困境,在《福利权利及再思考》一文中,他用矛盾性的语言表明了这一点:“给予援助并不(只)是一种仁慈的行为,而是在满足一种权利——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不是一种权利。”[46]关于福利权观念,笔者有如下三点评价。其一,马歇尔福利权观念之所以被认为是令人困惑的,是因为福利权本身与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在性质上是有显著区别的,反映了福利权与通常认为的基本自由权利之间存在着张力。其二,无论如何,马歇尔的公民资格基础上的福利权理论激发了人们的广泛讨论。这些讨论不仅与自由、权利等价值密不可分,而且其基础更多的是社群主义的。福利权体现的是一种(国家)共同体主义的逻辑,福利权观念的困惑,在一定意义上,也反映了其所依赖的共同体规范基础的脆弱。其三,马歇尔的福利权观念是从历史的角度被提出来的。福利权的规范性基础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说明,这需要以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基础得到合理说明为前提。换言之,如果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不能得到证明,福利权的规范性基础也就无法得到解决。正如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所指出的,“马歇尔人权三维体中的每一种权利都依赖于国家”[47]。关于马歇尔的福利权观念就探讨至此。

巴里在着重考察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对于福利国家观念的意涵时认为,“(罗尔斯)试图解决处于自由主义福利理论核心位置的产权问题,他的意思(似乎)是,在自由经济中,‘效率’标准与资源的初始分配无关”[48]。并且,巴里认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试图从有形资产的所有权扩展到个人天赋才能的分配上,“似乎是将福利命令置于个人主义的正义要求之上”[49]。这在其看来,“该理论是高度假设性的,而且在可操作的福利政策建构中的价值还难以确定”[50]。事实上,巴里基于自身立场的局限,对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所蕴含的国家福利功能思想的评价过于轻率。罗尔斯之后,有许多学者一直在致力于运用其公平正义理论为某项具体的国家福利政策进行辩护。其中的主要代表性人物是诺曼·丹尼尔斯(Norman Daniels)。丹尼尔斯运用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对医疗保健资源的正当分配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究。他强调了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认为,满足医疗保健需求是实现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内在要求。医疗保健资源的正当分配应该使每一个人“在其社会中的个体正常机会范围”得到切实的保障,以维持和恢复个体的“基本功能发挥”(fundamental functioning)。[51]尽管受到资源稀缺性与技术可行性的限制,然而,一个维持和恢复个体基本功能发挥的医疗保健系统的有效可及性必须得到保障。因此,一个由国家保障的综合性的国民医疗保健制度就是必需的。[52]巴里对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应用价值的评价显然是草率的。罗尔斯多次强调,公平正义原则来自抽象契约论基础上的原初状态的论证,而独立于“把个人天赋的分配视为公共资产”的道德应得理念,基于运气平等主义的个人天赋分配理念实际上契合了独立产生的公平正义原则,而非相反。[53]目前为止,学界深入考察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与基本需求之间的关系,进而阐明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对于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的意涵方面的理论作品还没有发现。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的国家福利功能意涵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揭示和挖掘,这需要专门进行研究。事实上,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所支持的国家福利功能的限度远高于基本需求满足,内在要求超越资本主义福利国家。这一点将在正文的第五章中得到阐明。巴里局限于自身的福利观念立场,反对将福利主要解释为一种国家福利的观念。他认为,福利概念所具有的“看起来似乎不可解决的性质”,不仅仅来自该概念的复杂内涵,而且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在政策实践与福利观念的发展过程中,“福利概念不可避免地与福利国家哲学捆绑在一起……(以至于据说)促进幸福的责任几乎完全寄托于国家”[54]。巴里强调国家并没有充分的责任和义务满足个体的客观基本需要,其更强调福利的非国家供给制度,至少是一种福利混合制度。巴里混淆了一些基本的概念,如福利国家与福利国家供给制度(相应的概念是,国家福利与国家福利供给制度)。国家福利功能的实现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样式的形态,比如,充分采取混合供给机制,让市场主体与非营利组织充分参与供给。然而,这与国家福利功能所必须确保的基本目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一点在上文概念辨析中已经阐明了。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强调的是国家有责任确保实现其所必须承担的福利义务,至于如何实现这一点,虽然重要,但可以多样化。这也是许多相关研究者经常混淆的两层意思。

上述简要概述了巴里在其《福利》一书中涉及的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议题的几个基本观点。本书结合其他相关文献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评述。近年来,另一本类似福利思想史框架,却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国家福利观念的分析力作是萨缪尔·弗莱施哈克尔(Samuel Fleischacker)2004年出版的《分配正义简史》(中文译本2010年版)。下文,同样围绕着这部专著对其主要观点进行述评,并以此为线索,在相应的地方对关于国家福利正当性问题的其他代表人物的重要观点一并述评。

萨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在《分配正义简史》中,通过系统梳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分配正义思想演化过程,阐发了如下基本观点: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观念本质上要求,在资源稀缺局限下国家保障每个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无条件的满足。然而,这一现代观念的新颖性被诸多当代分配正义理论的研究者们所集体漠视,造成了诸多理论上的混乱。实际上,这一观念——国家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是从18世纪才逐步形成的,显著区别于自亚里士多德时代开始所探讨的基于美德基础上的分配正义观念。[55]比如,罗尔斯自身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在涉及国家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时,只是把其作为优先于公平正义原则的基本前提以及公平正义原则的内在要求。正如弗莱施哈克尔所言,“罗尔斯比其他任何人都更多地解释了分配正义的现代含义,但是他的著作倾向于模糊而不是归纳出这个观点的相对新颖性”[56]。约翰·罗默尔(John Roemer)在其名著《分配正义理论》中也把分配正义的现代观念追溯至两千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时代。[57]戴维·米勒(David Miller)在其名著《分配正义原则》中,意识到需要原则作为分配正义原则这一观点的现代意涵的独特性。尽管他感到些许怪异,仍把需要原则视为团结性社群(solidaristic community)这类人类关系模式(modes of human relationship)相应的分配原则。需要原则与应得原则[适切于工具性联合体(instrumental association)的人类关系模式]和平等原则——适用于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人类关系模式,一起构成了其情境主义的多元正义理论。[58]然而,米勒并没有论证这种基本需要满足观念的独立性和优先性。弗莱施哈克尔认为,国家保障人人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条件以满足基本需要的现代分配正义观念,根本区别于亚里士多德传统的分配正义内涵,前者要求基本需要满足的独立性、优先性或无条件性(不依赖于个人的美德,也不依赖于团结性社群价值),而后者则把基本需要满足建立在社会所尊崇的个人美德或共同体价值的基础上。国家保障满足个体某种程度的基本需要的优先性与独立性,仅仅是因为其是一个人,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理由。换言之,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理由不能建筑在个人德行、功利考量以及社群价值等外在理由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算是真正抓住了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主旨。笔者根据弗莱施哈克尔对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观念的系统梳理与总结,把其简要概述为如下三个基本要素。(1)主要不是从社会或者作为整体的人类,而仅仅由于其是一个人的自然事实或每个人都具有先天的平等尊严(平等对待要求)这一规范性事实,国家运用强制性权力保障每个人获得平等的必需品的必要份额。换言之,从自由而平等的个体之间所负有的权利和义务角度,要求国家无条件保障所有个体的基本需要满足。(2)这是可以被理性的、纯粹世俗的理由所证明的。(3)实现必需品分配是切实可行的、有效的或可持续的。弗莱施哈克尔全面地总结了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概念所具有的基本内涵。[59]事实上,这三点构成了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或福利权利问题的标准陈述。关于第一点,康德是第一个明确提出“救济”穷人是国家义务而不是个人义务的主要思想家。更妙的是,康德也是当时所有思想文献中所能找到的对财产权描述最严格的思想家。[60]然而,康德如何把财产权与国家福利功能之间的冲突协调起来的呢?事实上,康德并没有把财产权与国家福利功能之间的冲突充分揭示出来,康德仅仅认为,所有的财富的获得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不正义性,因而对富人征税只是对穷人的一种补偿。这种看法当然是重要的,然而,他并没有注意到洛克以及后来的诺奇克所揭示的这一事实:人们可以主要不是通过占有外部世界资源的方式,而是主要依靠自然天赋和创造能力大幅度地增加财富。无论如何,康德的独特立场把财产权与国家福利功能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一次明确提出来了。其他思想家在对待保障穷人得到救济的立场和理由上,与康德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比如,亚当·斯密一方面强调财产权以及自由市场对于财富增加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对穷人所面临的悲惨遭遇进行了深刻的揭露。[61]不过,斯密认为应该基于同情的慈善理由对穷人实施救济。斯密的态度代表了经济学中新旧古典自由主义者以及政治哲学领域中自由至上主义者们的基本立场。[62]不过,有学者试图从同情、仁慈或博爱的角度为福利国家提供辩护。

这一立场的主要代表性人物是蒂特马斯(Titmuss),他试图为福利国家的正当性提供一个利他主义的规范基础。当然,其基本立场与前者根本不同,前者限制或否定国家福利功能,而蒂特马斯试图为福利国家提供辩护。蒂特马斯比较了血液买卖与血液捐赠,阐明了福利国家原则背后的伦理观念。他揭示出血液捐赠的伦理特征,“它本质上是给陌生人的一个礼物,它的给出不考虑什么权利资格、互惠义务(没有人有这种义务)、价格以及个人主义伦理学和经济学的所有其他概念”[63]。蒂特马斯借助于人类学的证据,把福利国家视为普遍的人性利他主义的一种传递工具,人们借助国家来传递利他情感或博爱之心。然而,在道德哲学的正当性证明上,这种解释丝毫不能提供任何帮助。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基础不能简单地诉求于心理情感,即使这种情感是普遍存在的。更重要的是,国家福利功能发挥具有一种必然的强制性特征(强制性征税),把这种强制性简单地解释为自愿性的利他情感的选择,显然是不恰当的。蒂特马斯也无法回应这种强制性所导致的个体权利的侵犯(诺齐克所坚持认为的)。事实上,基于人性中的利他主义情感而实施的福利供给一定是自愿性的,唯有这种自愿性体现了人性的博爱情怀。各种主义都不会质疑基于自愿性基础上的福利供给行为。也正是这种自愿性特征,反对国家干预的各种形式的自由主义者都对这种自愿性福利供给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尽管亚当·斯密的经济学对分配正义表现出冷漠,正如其在《道德情操论》中写下的经常被人引用的这句话:“正义在大多数场合仅仅是一种消极品德,只是防止我们伤害自己的邻居。”但他也在《道德情操论》中强调人性不仅存在着自利本性,而且也因之必然存在着同情本能,“无论一个人在别人看来有多么自私,但他的天性中显然还是存在着某种本能,因为这种本能,他会关心别人的命运,会对别人的幸福感同身受”。斯密寄希望于同情本能基础上的仁慈行为能发挥扶弱济贫的功效,但这种仁慈的运用必然“总是不受束缚的,也不能被强迫”[64]

康德极力反对用这种基于同情、仁爱的慈善理由对待穷人。在康德看来,基于同情或仁爱的慈善理由为私人救济或国家救济穷人进行辩护,贬损了人的内在尊严,并没有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对待。康德拒斥基于同情、仁爱的慈善理由而救济穷人的原因还在于,这种基于人性基础上的理由是不稳定的,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变化性。康德强调,如果人们基于慈善行为而获得功利性好处,从而从事慈善,这本身不符合道德的内在要求。[65]因此,康德在该问题上,第一次明确地澄清了国家福利功能必须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普遍性道德律令的基础上,“救济穷人”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非其他理由。至此,我们结合斯密、蒂特马斯、康德的立场对弗莱施哈克尔所提到的第二点要素中所涉及的慈善理由,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与述评。另外,我们也不能借助于宗教的信条和其他形而上学的基本观念来为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进行辩护,而只能基于理性的理由进行阐明。这也同时意味着,我们不能把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理由建立在各种预设的社群价值(共同体认同、阶级融合、团结等)基础上,而只能从人与人之间所负有的核心道德范畴(正当与不正当部分)来进行探讨。关于社群主义与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之间关系的简要评价,参见下文相关论述。总之,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观念,要求我们为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寻求辩护时,所要完成的知识义务之一就是必须严肃对待权利指控。

实现必需品分配是切实可行的、有效的,而不是适得其反的。尽管弗莱施哈克尔指出,现代分配正义观念的内在要素之一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需要是切实可行的,“它不是笨蛋的闹剧,也不像是强迫友谊的尝试,即不破坏实现所追求的目标”[66]。然而,其仅仅提到这一要点,而没有深入地阐发。事实上,这一要点事关重大。在围绕着国家福利功能的激烈争论中,有效性议题构成了否证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的另一个主战场。这主要集中在功利主义传统中,尤其是经济学领域中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们通常持有的基本立场。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在福利政策领域,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基础一直浸染在功利主义传统中。根据诺曼·巴里的研究,早期功利主义思想为国家福利政策的正当性提供了一种直观上的说服力。[67]然而,由于功利主义的模糊不清以及自身的内在缺陷,功利主义同样可以被用来反对国家福利功能的扩张。其基本思路是:实现效用最大化的根本途径是自由市场机制,国家福利功能必将危及效率,最终适得其反。持有这一立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弗里德曼、布坎南、熊彼特等。弗里德曼对福利国家的有力攻击为20世纪80年代战后福利国家体制的激进变革提供了重要的智识资源。[68]有效性议题构成了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的知识义务,需要我们深入功利主义的内部,仔细地考察其对于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的规范力(详细的考察见功利主义与国家福利相关章节)。要言之,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观念不能无视效率或激励机制,必须与激励机制相容。这也是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差别原则蕴含着激励机制的根本原因,否则,任何正义理论都将面临有效性攻击。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柯亨在其论文《激励、不平等与共同体》以及演讲集《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的第8讲“正义、激励与自私”中,深刻地揭示了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差别原则所依赖的激励机制,他批判道,“差别原则无条件地证明了任何重大的不平等是正当的”[69],“罗尔斯对不平等(差别原则所蕴含的)所做的所谓的规范性辩护只是对不平等进行的事实性辩护”[70]。柯亨对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剖析是深刻而彻底的,然而这种无视有效性的批评却是误导性的。柯亨认为,“平等要求对称的无私,我对这一古老理论的态度从嗤之以鼻转向认可”[71],这反映了其彻底的平等主义立场,其对于人性做出了过强的预设。站在柯亨所持有的平等主义立场上,罗尔斯差别原则试图通过以自利人性为基础的激励机制为最不利者谋利的观念,显然是不可接受的。然而,柯亨对罗尔斯的指责犯了“稻草人”论证错误——树立了一个虚妄的假想观点进行批判。因为,在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其设置的正义环境并没有对人性进行过强的要求,罗尔斯一直强调差别原则表达的是互惠性或相互性理念,而非无私的利他理念,这一点在《正义论》及其以后的著作中反复得到强调。[72]笔者对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复杂性关系及其争论暂且不论,不过,规范性的论证如果不能在内部逻辑中解决有效性问题,那么任何规范性的理论都将先天具有重大缺陷。因为有效性问题可以实质性地削弱或取消规范性议题,反之亦然。我们要为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进行辩护,如果不能从理论层面解决激励机制或效率等有效性指责,那么这种辩护将是残缺无力的。事实上,当代著名哲学家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在其2011年出版的皇皇巨著《论重要之事》(On What Matters)中,深刻地揭示了康德主义的道义论与后果主义(功利主义是突出代表)这些被我们长期视为内在冲突的理论,本质上具有惊人的“趋同性”(convergence)。其在斯坎伦式的契约主义基础上,构筑了一套著名的“三合一”规范理论(triple theory),即道德上错误的就是为下述原则所否定的:这些原则是后果最优的、人人所合理地意愿的,且无人能够合理拒绝的。[73]由此可见,如果为国家福利功能提供规范性基础的理论,无视最优结果,与激励机制不相容,那么,它不仅在实践中是幼稚的,也不符合规范理论的内在要求。总之,我们在理论上要严肃对待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们对于国家福利功能的有效性指责。我们需要对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问题所蕴含的自由权利难题、有效性难题提供一种统合自洽的系统分析,这在现有相关研究中还十分匮乏,也构成了本书研究的基本视域。

二 关于为国家福利功能辩护的基本进路及其特点

下面,笔者结合国外相关文献,对通常所认为的支持国家福利功能的基本立场与论证思路做一脉络化概述,并对其规范力进行评价。归纳起来,为国家福利功能提供支持的规范性理由有如下三类。其一,基于平等主义立场和理由为国家福利功能提供辩护,基本思路是:国家福利功能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其能够消除不平等,促进平等价值。其二,从社群价值出发为国家福利功能提供辩护,其基本思路是:维持共同体价值和利益,需要存在必要程度的国家福利。其三,从基本自由权利出发为国家福利功能提供辩护,其基本思路是:国家福利功能是保障基本自由权利的内在需要。在阐述之前,需要说明两点:众所周知,上述三种基本立场或派别各自都像一棵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存在着纷繁复杂的支脉流派。本书仅仅对其各自为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辩护所具有的规范力与潜力进行脉络化述评。另外,在本部分中不再深入探讨上文中评述过的相关内容。

平等主义往往被视为支持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的规范性理论流派。然而,平等主义对于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的规范力到底如何呢?关于平等主义本身,众多思想家通常在罗尔斯正义论中的第一原则意义——基本自由权利平等以及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上没有什么争议,但在机会平等方面,开始产生重大分歧:形式的机会平等与罗尔斯意义上的公平的机会平等。相对于导致一个精英社会的形式的机会平等而言,公平的机会平等要求对经济和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这也是许多学者从公平的机会平等角度论证再分配正义以及福利国家的通常思路之一,比如上文曾讨论过的诺曼·丹尼尔斯的工作。至于结果方面的平等,则分歧更大,即便是在平等主义的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这突出表现在过去三十余年间,众多平等主义思想家围绕着“什么的平等”所展开的激烈论战中。阿玛蒂亚·森在1979年著名的唐纳讲座中提出了关于平等物(equalisandum)的经典议题。[74]假设平等是可欲的,那么就存在一个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或评估平等实现的程度问题,即平等的人际比较标准是什么,而这以“什么的平等”是值得追求为前提。此后引发了基于不同的平等物所产生的激烈讨论。用来衡量平等的标准或平等所应该追求的内容是“福利”(wellbeing)、“福利机会”(opportunity for welfare)[75]、“基本善”(primary goods)、“资源”(resources),还是“可行能力”(capabilities),抑或是更广泛的“可及利益”(access to advantage)[76],抑或是别的什么东西。无论对于平等物持有何种具体立场,我们可以发现,都至少要对某种程度的经济资源进行再分配。[77]自德里克·帕菲特发表《平等与优先主义》著名论文以来,关于平等的理论家们更多地开始转向讨论平等本身何以重要的问题。[78]尽管优先主义可以促进平等本身,但平等与罗尔斯式的优先主义还是有显著区别的,其本质上是比较性的、相对性的。平等本身之所以重要,不在于平等具有的各种工具性价值,要点在于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79]某种平等物的相对性差距可能对人们具有不可化约的内在价值。正是基于这种相对性的道德重要性立场,通过各种手段促进平等本身就是必需的,当然,包括赋予国家某种程度的福利功能。然而,平等主义备受指责的内在缺陷是:它存在着向下拉低论证难题,即允许使所有人相对处境差距大幅缩小而致使绝对处境都急剧变坏情况出现;平等价值与自由权利价值存在着内在冲突。因此,另一种现代平等主义立场转向强调自由权利的重要性或选择抱负的敏感性,主张区分出,与选择相关的不平等和与选择无关的不平等,只有后者才是不正当的、需要被矫正的。德沃金对选项运气(与审慎理性选择相关联的运气,比如赌博)与原生运气(在个体审慎理性之外无法选择的运气,比如基因)做出了经典的区分,主张只让好的原生运气的受益者补偿坏的原生运气的受损者,并试图通过社会保险机制实现它。[80]据此,以德沃金为代表的平等主义者为福利国家以及国家福利功能提供了一个运气平等主义的规范理由。然而,这种规范理由依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难题,其一,运气平等主义本质上缺乏包容性,并必然造成社会歧视。伊丽莎白·安德森揭示出,运气平等主义允许对于坏的选项运气的受损者自生自灭、无动于衷,而对于坏的原生运气的受损者补偿需要建立在原生运气特征识别的基础上,而这必然导致社会歧视,使部分坏的原生运气受损者因自尊而隐瞒事实。[81]其二,运气平等主义在明确补偿责任程度上基本无解。其三,包括所有其他各种纯粹而严格的平等主义(排除坚持多元立场的)者都面临着可持续性或有效性问题。现代平等主义立场对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的规范力(必要性与有效性)评价需要深入细致的专题讨论和剖析。

从社群主义角度对国家福利功能提供辩护是另一种基本的思路。众所周知,社群主义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流派,其共同的核心主张为,强调社会团结、集体认同、责任分担、社会参与等社群价值的重要性,批判其他思想流派(主要是自由主义)忽略了社群价值对个体的自我认同身份以及个体福祉的重要性。从社群主义角度出发为国家福利功能开展辩护,自然的思路就是,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根植于其对社群价值的维持与促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难理解,基于不可化约的社群价值基础上的规范理论,完全可以为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找到一个自圆其说的基础。然而,也正是由于其依赖于一个预设的社群价值,本质上,其并不符合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观念的内在要求(参见上一部分的述评)。这种论证也无法抵挡政治哲学中自由至上主义者以及经济学中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们对国家福利功能的指控。毕竟,这种基于社群价值(包括平等价值)的论证思路,不会从根本上触及自由至上主义者与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们基于个人主义立场对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的核心攻击。基于社群价值——而非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核心义务关系——所做的辩护或论证,其最好的结果就是陷入自说自话,而把最终的裁判权交付给现实的民主政治斗争,最终使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基础沦为现实偶然性的玩偶。[82]这与试图把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建立在同情、仁爱等各种人性基础上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没有严肃对待自由至上主义者们所宣称的侵犯私人财产权与自由选择等权利。无论把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建立在何种价值规范基础上,只要其没有严肃对待各种权利指控,没有协调好其与财产权与自我所有权等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关系,那么,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基础就不可能是坚实的,也就不可能建立在无人能有理由反驳的理性基础上。因此,社群主义的相关理论对于本书而言,就不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了。

最后一种对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的常见探讨路径是基于自由权利的角度展开的。对于以赛亚·柏林的消极自由意义上的权利或罗尔斯公平正义第一原则所表达的基本自由权利而言,人们很难对这些自由权利的平等要求持有合理的异议。因此,从人们无异议的自由权利概念中引申出国家福利功能的必要性,似乎是可行的论证进路。通常,从基本自由权利角度开展的论证思路,具体可以分为如下三种。其一,强调紧急状态与严重剥夺状态,削弱或消除基本自由权利中的私人财产权的道德重要性。[83]森在《贫困与饥荒》一书中曾指出,尽管贫困与饥荒从概率角度上更有可能发生在个体权利得不到保障的专制体制中,但大规模的饥荒也可以在任何人的自由权利(包括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情况下发生。[84]另外,现代社会存在着各种不可预知的系统性风险,导致社会存在大量“悲惨命运个体”。在发生“灾难性道义性恐慌”的紧急状态,或社会存在大量“悲惨命运个体”的严重剥夺状态下,如果还要坚持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似乎是没有理由的。尽管诺奇克坚持认为,不幸不等于不正义,然而,在这种境况下,教条式地坚持基本自由的优先性显然在道德上是虚弱无力的。其二,要保障基本自由权利的内在价值,某种程度的基本需要必须得到无条件的满足。既然基本自由权利如此重要,而并非人人都有能力(比如残障)依靠自身获得实现基本自由权利价值的必要条件,那么,通过国家强制性权力保障能力丧失者行使基本自由权利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就似乎可以得到证明。[85]其三,与第二点相似,突出人们的基本自由选择能力的培养、运用与发展,内在要求必要程度的基本物质条件需要得到切实保障。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所强调的两种基本能力概念——善观念的能力与正义感能力——以及与森所倡导的可行能力概念,集中表达了这种基本理念。上述三种从基本自由权利角度为国家福利功能所做辩护的规范力以及潜力是显著不同的。第一种从紧急状态角度提供的论证是最弱的,因其依赖于特殊的紧急境况,反对国家福利功能的人们可以把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例外”来处理,并且,这也可以通过慈善机制来应对,而难以给普遍性的、常态化的国家福利功能提供必要的辩护。[86]从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或正义角度为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进行辩护,通常会预设某种“适度匮乏”的前提条件,因为,在极度匮乏与物质极大丰富的条件下,分配正义问题难以存在,即使存在,也不重要。[87]第二种从基本自由内在价值本身所做的辩护,更适合于选择性的财产审查型国家福利,即主要为那些丧失劳动能力者、残障者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需要满足提供辩护,而难以为普遍性的国家福利功能提供充分的辩护。第三种辩护路径是非常重要的,具有为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从正面提供一种规范性基础的潜能。这需要在以罗尔斯、森等为代表的具有类似立场的思想家们的各自宏大理论框架下,紧紧围绕着其对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的意涵进行深入阐发,以期为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提供一种自洽的规范性基础。[88]这构成了笔者所关切议题的理论背景与智识资源。

三 关于否证国家福利功能的基本进路及其特点

关于否证国家福利功能的基本进路,主要来源于自由至上主义者以及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们的基本立场。鉴于对否证国家福利功能的基本进路及其特点的全面总结与评价,已经在关于“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问题”部分得到了处理,在本部分中,主要对上述没有涉及的否证国家福利功能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其中主要的代表性作品是丹尼尔·夏皮罗(Daniel Shapiro)2007年出版的《福利国家能得到辩护吗?》(暂无中译本)。这是当前所发现的与国家福利功能规范性研究直接相关的前沿力作,也是一部具有鲜明论证色彩的代表性作品。他从政治哲学领域中各种支持福利国家的主流规范立场的内部出发,基于政治哲学的思辨研究与福利制度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对福利国家(以及国家福利功能)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该专著最重要的参考价值是其独特的论证进路,即要想彻底地驳倒一种观点,一定要从其立论前提出发进行内部论证,而不是从外部提出一种相抗衡的观点进行外部论证。当然,完整的论证是二者的结合。

夏皮罗认为,当代政治哲学中支持福利国家的几种主流立场[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积极权利论(positive-rights theory)、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以及各种形式的自由主义(liberalism)],实际上,从其各自理论的基本立场、目标或前提出发,都拒斥核心的福利国家制度(central welfare-state institutions)——以普遍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财产审查型制度为基本内容。[89]笔者认为,夏皮罗所做的研究具有如下三个重要特点。其一,其对于国家福利制度的系统性批判深刻地揭示了,近三十多年来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中,人们通常认为的支持福利国家的各种主流派别及其观点的内在不一致性和模糊性。上文曾提及,一个显而易见的基本事实是,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中所认为的各种支持福利国家的主流派别,其主要关切点与学术抱负,并非直接针对福利国家或国家福利本身。这样,人们往往直接援引其基本原则为福利国家或国家福利寻求规范性理由,而没有深入考察各种宏大叙事的理论派别及其立场,对于福利国家或国家福利到底具有何种的规范力。夏皮罗的研究第一次明确对此提出异议,并论证道,“无论这些(支持福利国家制度的主流政治哲学派别)的原则是什么,其制度性意涵都指向反对福利国家”[90]。其二,其论证方式是非常独特的,综合运用了政治哲学的思辨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福利制度比较分析方法。其在政治哲学分析的框架下,运用了福利制度比较分析方法,结合各种支持福利国家的主流政治哲学立场,对以医疗、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福利国家的典范性制度——与以自由市场为基础的强制性私人保险(compulsory private insurance)和私人慈善(private charities)机制进行制度比较分析。他认为,几大主流政治哲学理论都错误地理解了其各自理论对前者支持的意涵,事实上,其理论意涵更应该支持后者,与自由至上主义(liberatarianism)的福利立场趋向一致。这是一个非常新颖的观点。其三,其所采取的论证进路是其所宣称的内部论证(internal argument),而非外部论证(external argument)。夏皮罗强调,“本书的目的就是使福利国家的捍卫者信服他们是错误的。所以,我将避免外部论证而采用内部论证”[91]。所谓外部论证是指,要反对某一理论,从外部提出一个与该理论不同的基本原则或核心价值,与之相抗衡。比如,考虑一下福利国家的平等主义捍卫者与自由至上主义批评者之间的论战,前者捍卫福利国家的直接理由是,福利国家比自由市场制度产生出更少的不平等,而自由至上主义者也许反驳道,那些不平等并非不正当,或存在着比减少某种不平等更重要的价值或原则,比如保护个人权利或使个人自由最大化,反之亦然。[92]外部论证往往可以指出相对立的派别所忽略的内容及其重要性,然而,其并不能从根本上威胁到所要反对的观点,容易陷入各自固守僵化立场、各说各话的尴尬境地。因此,最彻底的反驳就是采取内部论证的进路,先不否定其所坚持的核心价值或基本原则,而是从这些核心价值或基本前提出发,揭示其理论内涵的多义性或内在不一致性,从而从内部消解或澄清通常人们所认为的理论内涵。

结合本书核心议题,夏皮罗的研究也存在着如下两方面的缺失。第一,其真正关心的是福利国家制度的运作机制或传递机制,而非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即便夏皮罗的论证是完全正确的,这也只能说明,国家福利功能应该采取以市场为基础的私人强制性保险机制,而非普遍性的社会保险机制。尽管采取何种福利传递机制对于国家福利在实践层面上至关重要,然而,这并不能构成否定福利国家或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的充分条件。国家福利完全可以采取以市场为基础的私人强制性保险机制,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可以在逻辑上先于这一点。因此,夏皮罗对福利国家制度的系统性批判并没有实质性威胁到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本书在探讨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与国家福利功能章节中,将深入揭示这一要点。第二,夏皮罗的具体论证更多地依赖于两种不同福利国家机制在实际运作中的各种后果权衡,这不可避免地陷入争议。对于任何制度的后果权衡都难以达成共识,这一点笔者将在功利主义与国家福利章节中进行系统揭示。总之,尽管其观点存在着各种缺陷,但其为本书所关切的议题提供了如下有价值的思考和启发:各种为国家福利功能提供辩护的主要规范性理论需要得到深入检讨,并且,如果我们要为国家福利功能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最有力的论证方式是采取内部论证,这就需要从否证国家福利功能的内部来彻底瓦解它,而不仅仅是提出一种相抗衡的观点。

四 国内相关研究

国内学术界还没有直接针对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问题所做的专题性研究,而且,相关研究大多属于对国外研究的梳理与引介,具有辩护性质的系统研究较为匮乏。在国内为数不多的相关研究中,钱宁在2007年出版的《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集体主义——论社会福利的政治与道德基础》一书是这一领域的代表性作品。另外,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深刻转型,分配正义问题已经成为中国进一步改革发展所要解决的核心议题以及凝聚日益多元化的各种社会利益主体的基本共识。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国内学术界对西方分配正义理论的引介与消化吸收日益增多,也出版了大量的相关研究专著。下面简要加以述评。

钱宁在批判性研究西方社会正义理论和公民权利理论的基础上,试图阐明社会福利的政治和道德基础。其在批判传统集体主义的基础上,提出复合集体主义观念作为社会福利的规范性基础。所谓复合集体主义,一方面坚持集体道德责任,另一方面强调个体道德责任,努力把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整合起来,发展出一种积极的福利观。[93]然而,复合集体主义在规范基础上强调,“集体主义是社会福利的本质,在道德上要反对个体主义”[94]。国家福利是社会福利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根据钱宁的论证,国家福利功能的规范性基础就被建立在复合集体主义之上。上文已阐明,以蒂特马斯为代表的福利思想家们以及社群主义者们都曾提出过把国家福利功能奠基在集体责任或共同体价值的基础上。然而,即便是这种努力可以为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提供一个规范性理由,这种建构思路也属于外部进路,并不能有效反驳自由至上主义者以及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们从道德权利角度所提出的核心指控。因此,要为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提供一个坚实的规范性基础,较强的辩护路径是从个体主义内部出发,而不是直接否定或回避个体主义进路。另外,钱宁探讨的是社会福利的政治与道德基础,其所关切的对象更为宏大,而非直接针对国家福利功能本身。

更多的其他相关文献大都集中在对西方分配正义理论的专题研究上。比如,汪行福出版的《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一书较为系统地探讨了西方政治哲学中各种分配正义流派的基本观点及其社会保障制度意涵;[95]何建华所撰写的《分配正义论》聚焦于市场逻辑和分配正义的关系维度,全面阐述了分配正义所涉及的诸多议题;[96]贾可卿在《分配正义论纲》中,总结了西方学术界关于分配正义理论的相关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将分配正义诸原则应用到对中国制度现实的分析中,研究了分配正义与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与市场经济、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等之间的关系;[97]贾中海在《社会价值的分配正义》中,主要结合其他理论流派立场,聚焦于“罗尔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批判”[98];等等。国内学术界在对西方分配正义理论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制度现实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探讨。尽管其中不乏独到见解,但大多属于引介性的,对某一基础性问题深入系统地论证较弱。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国内对更为宏大的正义理论领域的引介与专题研究文献更为丰富,这部分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并不构成本书议题适切的文献考察范畴。

综上所述,尽管国内外学界对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问题并没有系统的专论,但大量的相关研究对该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研究进路,阐发了诸多极具启发意义的具体观点,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矿藏。通过国外相关文献综述,我们理顺了分配正义理论与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议题的关系,澄清了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问题的核心要素,分别考察了支持国家福利功能的多种理论观点及其规范力,阐明了本书研究的具体视角。下文简要介绍一下本书研究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五 研究价值

对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简要概述如下。

第一,通过上述文献考察发现,学界对此问题的专门研究较为匮乏,相关研究具有较强的碎片化特征,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全面深入的系统考察。因此,专门系统地研究该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第二,若不能基于个体主义立场从自由至上主义者以及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们否证国家福利功能的核心理由内部出发,证明其立论是误导性的,那么,国家福利功能的必然性与有效性就会一直处在高度争议之中,国家福利功能的规范性基础也就难以阐明。该项研究有助于澄清国家福利功能争议中的各种误导性观念。

第三,该研究对福利权的基础论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在文献综述部分讨论福利权观念时,本书指出福利权的规范性基础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说明,而且,对福利权的论证需要以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基础得到合理阐明为前提。换言之,如果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不能得到证明,福利权的规范基础也无法得到解决。因此,本书对于福利权的规范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第四,该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福利政策变革的内在逻辑与现实走向,这对中国福利政策实践与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众所周知,中国社会福利政策正处于深刻变革的时代,当前中国社会福利政策领域中的诸多现实与理论困境,与对该问题模糊不清的认识有很大关系。通过专门对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的系统研究,可以澄清诸多根深蒂固的误导性观念,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把握国家福利政策发展的内在逻辑与基本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