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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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务员的概念辨析与制度演进

公务员是履行公共职责、开展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质量优良、数量适度的公务员队伍是一个国家实现良好治理与满足国民公共服务需求的重要保障。正确理解公务员概念的内涵、把握公务员概念的外延是加强公务员管理、健全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福利制度的重要基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对公务员制度演进过程的考察有利于进一步深入了解公务员的概念。加强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首先必须充分认识、理解我国的公务员概念与公务员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有效地进行改革的制度设计。

一 公务员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对公务员概念的理解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内涵是对公务员实质与特点的把握,而外延则是对公务员范围与数量的把握。

(一)公务员概念的内涵

所谓公务员概念的内涵,即“什么是公务员”。受历史传统、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发展阶段等因素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务员内涵的理解和定义也有所差异。

从字面意义来看,公务员就是行使公务的人员,或者说从事公共事务活动的人员。不同国家对公务员的称呼不同。“公务员”一词是从英文“civil servant”“civil service”“public servant”等词翻译过来的,原意是指“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国王的仆人”,后来有人译为“文官”“公职人员”“文职人员”,“公务员”这一概念的使用是从近代开始的。不同国家对公务员的称呼略有不同,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把公务员称为“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

不同学者对公务员概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学者认为,公务员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2]有的学者认为,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3]有的学者认为,公务员是由国家依据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公职人员;[4]有的学者认为,公务员是指由国家特别选任,对国家服务,且负有忠实义务者。[5]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务员概念的认识有所差异,称呼有所不同,不同学者对公务员概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但是,公务员概念也体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公务员是履行公共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对国家的忠诚度和责任性是公务员的本质特征,离开了这一要素,都不能真正被称为公务员。其次,公务员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选拔的,不会自动成为公务员,也不会以世袭的方式出现,而选拔公务员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只是在不同的国家,这种程序和规范不同。再次,行政机关或者政府机构的公务人员是公务员的主体甚至全部,一些国家可能包括一些非政府机构的人员,但是,几乎所有国家政府机构的公务人员一定是公务员。最后,公务员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主要由国家财政负责,最终来源于国家税收,这也体现了国家的雇主责任和公务员工作的公共性。

对公务员的理解,还要注意其与公职人员、公共部门人员等概念的关系。尽管这几个概念都具有公共性,强调从事公共活动、执行公共任务,但是这几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公务员的概念范围最小,公职人员次之,公共部门人员的范围最大。公务员主要指行政系统的人员;而公职人员则还包括事业单位人员;公共部门人员的范围更广,还包括一些公共企业的人员。只不过,不同国家对这几个概念的区分是不同的,一些国家甚至把公共企业的人员也算作公务员。

与私人部门人员相比,公务员具有诸多不同之处。公务员是履行公共职能和开展公共服务的主体,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因而公务员的职业特点与私人部门有着明显区别。第一,公务员与其他群体雇用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公务员是由政府或公共部门根据《公务员法》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招聘、考核和录用的,而私人部门的招聘和录用工作则由私人部门依据普通《劳动法》或相关法律进行。第二,与私人部门相比,公务员职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只要不违背相关的法律和规章,一般属于“终身雇用制”,即便是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背景下,公务员的岗位仍然相对比较稳定;而私人部门则往往由雇主与雇员协商决定,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甚至是随意性。第三,由于公务员是国家履行公共职能的代表,其行为规范受到较大的制约,比如,很多国家的公务员不具有参与罢工的权利。第四,由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其公共服务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往往要大于普通劳动者的,尤其是在公务员的行为出现问题时,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此外,公务员的工作行为一般不直接创造经济价值,属于非生产性劳动;而私人部门雇员的劳动属于生产性劳动,直接创造经济价值。[6]

(二)公务员概念的外延

尽管公务员的概念具有前述共性,但是,由于文化传统、发展历史、发展阶段、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在这些共性的基础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公务员的理解又有一些差异。由于各国对公务员概念的具体定义不同,因而公务员概念的外延也具有较大的差异。公务员概念外延的大小直接决定着公务员队伍的数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对公务员薪酬福利的财政负担大小。

总体来看,世界各国对公务员外延的划分可以分为小口径、中口径和大口径三种。[7]

小口径的公务员范围最狭窄,包括的公务员数量最少,将公务员范围局限在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内,而且不是政府机构内的全部人员,只是部分人员。一般而言,小口径的公务员主要是指国家各级政府机构中非选举和非政治任命的公务人员,或者说是政府中的事务类人员而非政治性人员,强调公务员的政治中立性和录用程序的规范性。以英国为代表,还包括印度、巴基斯坦、缅甸、斯里兰卡、马来西亚、加纳、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英国主要包括国家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人员,即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无过失即可长期任职的常任文职人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自治地方的工作人员、法官和军官等都不是公务员。

中口径的公务员将范围扩大到整个行政系统甚至其他公共部门,主要指各级政府机构中所有公务人员,包括政府机构内所有政务类公务人员和事务类公务人员。以美国为代表,还包括菲律宾、泰国、韩国、德国等国家。美国把总统、特种委员会成员、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以及独立机构长官等政治任命和行政部门的所有人员都包括在公务员的范围内。由于美国实行严格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其联邦公务员范围仅指联邦行政机关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国会的议员以及司法部门的公职人员,都不在公务员之列。德国公务员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选举产生,随政府的更迭而更换,主要是担任特别职务的公务员,如联邦总理、联邦政府各部长、国务秘书等,他们不适用《联邦公务员法》;另一类是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包括联邦、州和地方行政部门,联邦劳动局,联邦邮政,研究机构,基金会,社会保险机构,教育机构,国有企业等的公职人员,适用《联邦公务员法》,实行常任制。[8]

大口径公务员范围比较广,将所有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系统)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全部称为公务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类型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具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和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及医院、国有企业等部门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法国和日本是这一类型的主要代表,还包括科特迪瓦、摩洛哥、突尼斯、几内亚州、尼日利亚、乍得、黎巴嫩等国。根据日本宪法和有关公务员法,日本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系统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军职人员都划入公务员范围。根据《公务员总章程》规定,法国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公共事业机构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医护公务员;不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包括议会工作人员、法官、军事人员;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各部门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常任工作人员、外交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等。

二 公务员制度的演进过程

公务员概念并非自古就有。对公务员概念的理解,离不开对公务员制度演进过程的考察。公务员制度的演进过程可以分为科举制、文官制度等不同阶段。

(一)中国古代科举制:公务员制度的前身

科举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选拔各类官吏的一种考试制度,由于这种考试采用分科取士办法,所以被称作科举制。中国的科举制起始于隋朝大业三年,到清光绪三十一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1300多年的发展,最后被废除。尽管科举制已经被废除,但其产生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

隋统一全国后,隋文帝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方式选拔官员,令“诸州岁贡三人”参加考试,合格者可以做官。隋炀帝大业三年四月,诏令文武官员有职事者,可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结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饶、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膂力骄壮”10科举人。进士二科,并以“试策”取士,这标志着科举制的正式诞生。自此之后,各朝代不断改革和完善科举制。

推翻隋朝统治后,唐朝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完善。唐朝考试的科目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为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为制科。常科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等50多种,其中,明经、进士两种是常科最主要的科目。明经、进士两种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内容为经义或时务。以《礼记》《春秋左氏传》《诗》《周礼》《仪礼》《论语》《孝经》等儒家经典作为考试内容。后来两种考试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为保证考试公正客观,对试卷采取了弥封、誊录、糊名等措施。宋代采取重文轻武的基本国策,十分重视科举制度,扩大录取名额,并确立了殿试制度。[9]

到清代,科举制日趋没落,最后被废除。清代的科举制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族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优待,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之后,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族人为最多。到清光绪三十一年,清朝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经历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正式被废除。

暂且不论科举制的不足之处,科举制对于维护封建阶级的统治和中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促进了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流动,提高了统治者的素质,提高了统治效率。而且,科举制在世界上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孙中山先生在考察欧美各国考试制度以后指出:“现在各国的考试制度,差不多都是学英国的。追根到底,英国的考试制度,原来还是从中国学过去的。”[10]美国学者威尔·杜兰指出,科举制度是“人类所发展出的选择公仆的方法中最奇特、最令人赞赏的方法。科举制度后为西方文官制度所借鉴,其对世界文明的贡献可与四大发明相媲美”。[11]1835年7月,一位留居中国的英国人在英文杂志《中国文库》上撰文预言,“这种中国人的发明创造在印度的充分发展,预示着或许将来有一天,它会像火药和印刷术一样,在国家制度甚至是欧洲的国家制度中,引起另一次伟大变革”。[12]1983年,时任美国联邦人事总署署长艾伦·坎贝尔在中国演讲时说:“当我被邀请来中国讲授文官制度时,我感到非常惊讶。因为在西方所有的政治学教科书中,当谈到文官制度时,都把文官制度的创始者归于中国。”[13]

(二)英国的文官制度: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中国的科举制度得到了亚洲甚至其他国家的推崇与效仿,其中,日本、韩国、越南均效仿中国举行科举考试,越南废除科举比中国要晚。后来,欧美各国也相继学习中国的科举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建立了文官制度。

16~17世纪,一些欧洲传教士在中国见证了科举取士做法,在他们的游记中把中国的科举制介绍到欧洲一些国家。在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中,一些英国和法国思想家都认同中国科举制的公平性、公正性。英国在19世纪中期至末期建立的公务员录用方法,规定政府通过定期公开考试招录文官,后来渐渐成为欧美各国所效仿的文官制度。英国文官制所采用的考试原则、考试方式与中国的科举考试十分相似。可以说,各国的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科举制的延续。

英国文官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文官制度正式建立之前,主要经历了“恩赐官职制”和“政党分赃制”两个阶段。资产阶级革命之前,英国仍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国王拥有立法和行政大权,全国所有官吏由国王任命。因此,国王凭自己的权力任意选定官员,官吏的选用和升迁不是靠个人的能力和政绩,而是依靠门第出身、对国王的忠诚和私人关系,官职成为国王的恩赐,所有官员都是国王的臣仆,一切听命于国王。根据英国《文官统计资料》年刊的解释,“文官是指以公民身份为王国政府服务、未在政治(或司法)部门任职的工作人员;根据特殊规定担任某些其他职务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为王国政府服务,从王室的年俸中支薪的工作人员”。[14]随着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王权被推翻,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确立。但是,国王仍然很大程度上控制着议会,仍旧保留了国王许多特权;[15]由于国王仍握有录用官员之权,为了恢复失去的封建专制统治,国王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封官许愿,笼络人心,扩大自己的势力,使许多昏庸无能之士在政府高居要职,导致了政府的无能与效率低下,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19世纪初,英国两党制基本形成且日益成熟,两个政党竞争执政,内阁由在竞选中获胜的政党组成,政党的交替也会导致政府行政人员的轮换。新上台的执政党就把官职作为战利品进行公开分赃。这种“政党分肥制”同样使很多昏庸无能之辈纷纷登上权力的宝座,结果造成行政效能低下、官场腐败不堪。可见,无论是“恩赐官职制”还是“政党分赃制”,都有严重的弊端。一个是营私舞弊、买卖官职、无功受禄的现象盛行,使不学无术、游手好闲之徒充斥官场宦海;另一个是执政党更替,国家工作人员大换班,造成政府行政系统的动荡,缺乏政策连续性。这两种官制都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16]

因此,英国的行政体制和官吏制度亟须进行改革。从19世纪50年代起,英国政府对文官体制展开较全面的改革工作。1852年,英国阿伯丁政府财政大臣格莱斯顿指派屈维廉与诺斯科特对现有的文官队伍与文官制度进行调查和研究。1853年底,他们拟出一个《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又称《诺斯科特—屈威廉报告》),充分揭露了当时文官体制的腐败和弊端,提出了一个全面的文官体制改革建议,具体包括:文官的任命实行公开考试,成立相应考试机构,文官不能有政治偏向和党派色彩,要对被录用文官的工作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文官的晋升依据功绩而非资历,高级文官从政府内部提拔产生,文官的工作和服务实行统一的标准和做法,文官按工作性质分为智能类和体力类(即白领和蓝领)。[17]

《诺斯科特—屈威廉报告》的发表,为英国文官考试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1855年和1870年,议会分别通过两项枢密院令,正式确立了公开竞争考试作为进入枢密院供职的原则,并强令所有部门举行任职考试,标志着英国文官制度的最终确立。枢密院令规定,行政机构人员的任命要通过公开竞争考试;考试分级、定期举行;建立主持考试的文官事务委员会,使考试制度化;对初试合格者进行复试;等等。这些考试制度的原则与中国古老的科举制度原则之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18]

从19世纪中期开始,西方各国相继开始实行文官制度。美国众议员托马斯·詹克斯向国会详细介绍了中国、普鲁士和英国的官员制度,要求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官员,建立以功绩制为核心的常任公务员制度。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德尔顿法案》废除了政党分赃制,在政府官员的选拔和录用方面引入自由竞争机制,体现了功绩制、政治中立和对公民负责的核心价值和精神,奠定了美国公务员制度基础。加拿大于1882年、澳大利亚于1902年分别建立了公务员制度,法国、德国、日本在二战后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各国已广泛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公务员制度。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各国经济环境的变化,行政体制显现出诸多弊病,各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对原有的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对文官制度或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各国的改革主要是围绕规范程序、缩减支出、精简机构、提高绩效、增强能力、增强专业性等方面进行的。

三 中国的公务员概念与公务员制度

(一)中国的公务员概念

在中国,“公务员”一词最早出现在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刑法》中。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次使用“公务员”一词,并进行了相应的解释,“称公务员者,谓职官吏员,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议员及职员”;“本法于民国公务员在民国领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适用”,这是首次在中国历史上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公务员”的字眼。1929年,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在讨论《官吏任用暂行条例草案》时,将标题改为《公务员作用条例草案》,1931年,改为《公务员作用法》,中华民国的公务员制度也随之建立。[19]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对公务员的含义解释进行了修正:“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中华民国的公务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政务官是指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特别任命,不需要考试的官员,系特任职;事务官是指经过考试而被任用的人员,包括简任职、荐任职、委任职。[20]

新中国成立后,民国时期的公务员制度被废除,新中国政府并没有直接使用“公务员”这一概念,并将其从新中国的法律条文中删除,使用“干部”来代替,范围比较广,包括党的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干部、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甚至大专院校毕业生工作后被统称为“干部”。正式大量使用“公务员”这一概念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

1984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开始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因条件不具备,后来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概念范围太广,又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6年,由中央组织部牵头、劳动人事部参加组成的干部人事制度专题工作组,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议。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的名称在我国开始正式出现并逐步被普遍使用。

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务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不断发生变化。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将公务员的范围限定在行政机关内,也就是各级政府中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2006年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概念做了进一步的界定,公务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即“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对公务员概念的界定更加灵活和广泛,仅规定了公务员的三个核心要素: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结合我国国情和政治体制,公务员主要包括政府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此外,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甚至部分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我国公务员不依照西方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而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目前我国公务员数量没有确切的数据可查。根据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王京清在十八大记者招待会透露,2011年底,全国公务员人数达702.1万人,据公务员主管部门对2008年、2009年、2010年的数据统计,全国公务员的数量分别是659.8万人、678.9万人、689.4万人,近两年年均增长约15万人。此外,我国还有88.4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1]历年我国的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数量如表1-1所示。如果再加上事业单位人员,我国的公职人员数量超过4000万人。

表1-1 近年来我国的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数目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中国的科举制是国外文官制度与公务员制度的前身,但是,中国的现代公务员制度建立相对较晚,并且是在学习、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行政体制改革也不断推进,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公务员制度。

总体来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8~1986年,为公务员制度的酝酿阶段。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做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针对一些具体制度的弊端,明确提出,“要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22]1984年,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组织部分专家学者草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来缩小范围,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6年12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专题研讨小组成立,讨论中国政府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借鉴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律、特点和做法,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实际,建议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二个阶段是1987~1992年,为正式决策与试点阶段。1987年,党的十二届七中全会通过了《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同年,党的十三大正式决定,我国将建立干部分类管理体制,在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1988年3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明确要求,“在改革政府机构的同时,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成立人事部,负责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各项工作。1989年,在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环保局和国家建材局进行公务员制度试点;1990年,在哈尔滨和深圳两个地方进行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第三个阶段是1993~2004年,为制度建立与实施阶段。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第一个基本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行。条例共有18章88条,对国家公务员从考试录用到退休的各个管理环节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正式确立。为做好实施工作,人事部先后制定了若干配套的单项规定与实施办法。至20世纪末,我国正式在各级政府全面建立了公务员制度。2000年6月,中央批准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公务员法,逐步健全党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体系。

第四个阶段是2005年,为公务员制度的完善阶段。公务员制度全面建立后,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建设也不断加强,在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制定并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内容进行了系统规定,该法成为我国第一部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进一步走向规范和完善。近些年来,我国在公务员制度基础上探索试行公务员的聘任制,一些地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探索试行公务员的雇员制,特别是面向一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公务员岗位。自2003年吉林省向全国招聘3名政府高级雇员以来,武汉市、厦门市、深圳市、上海市、珠海市、长沙市等地区也启动了政府雇员制。同时,一些地方还加强公务员的福利制度改革,探索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目前,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掀起了公共管理改革热潮,正在加强公共管理改革,对公务员制度也在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全球化、市场化背景下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在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加强政府职能转型,建立服务型政府。目前,政府职能还远未实现转型,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包括公务员制度在内的行政体制改革,重点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改革。

2005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法》对我国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进行了规定: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目前,我国公务员的所有薪酬福利待遇全部由财政负担,被列入财政预算。尽管公务员法和相关文件都提出要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但是至今未取得实质进展。在未来我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公务员的福利制度改革,尤其是要完善公务员的养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