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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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缴注册资本是否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较高的注册资本确实会给公司经营带来正面帮助,对于股东而言,他们也能从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获取相应的红利。那么,股东是否不会有任何其他风险?

【例1-1】 张某和妻子拟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及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X4年11月公司设立时,张某夫妇将注册资本确定为1 000万元,全部认缴,章程约定,认缴的注册资本在20X9年12月31日前缴足。

20X6年3月,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从其他企业和个人共借入资金800万元。20X7年2月,由于市场环境恶化,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生产经营无法持续。

债权人了解到这一信息后,纷纷要求张某还款。

张某称,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正在申请破产清算,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各债权人只能就账面上剩余的资产经拍卖后按规定的程序获取相应补偿。

张某还坚称,夫妻两人当下没有富余资金(但有多处房产和证券资产),并且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未到实缴期限,现在公司要破产,已经无须再缴纳,自己也不会再拿出任何资金去偿还债务。

张某的说法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吗?债权人能得到赔偿吗?

按照《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张某夫妇需要对认缴的1 000万元出资承担责任,即便没有现金,也需要用自己的其他资产承担责任。

本案中,若张某夫妇在设立公司时将注册资本设定为100万元,且后续的亏损属于正常经营造成的,在此情况中,张某夫妇需要承担的责任仅为认缴的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