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四辑(全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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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政法规

1.华北人民政府为规定远调新区工作干部其直系亲属一律按军属待遇通令
1948年10月14日发布

令各行署直辖市府并抄致各专署县市府,华北级各机关及本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照顾远调新区工作干部之家庭困难,减少干部顾虑,特规定:凡过去及今后远调新区工作之地方干部,其直系亲属一律按军属待遇。仰即遵照执行!

此令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51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81页。

2.华北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华字第一号联合命令——扩军归队接收送补兵员工作暂行规则
1948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扩军归队接收送补兵员工作,达到明确此项兵员之审查条件、供给制度、交接手续及能掌握其确实数目并为避免军队与军队、军队与地方之争执,以致浪费民力物力,影响部队巩固等现象起见,特颁布此规则。

第二章 扩军归队工作之组织与动员方式

第二条 凡各地在扩军时期,应于各该地专设扩军工作委员会,当地之地方与军事等机关团体均应选派坚强之干部参加之。部队至地方接收兵员亦须派遣负责干部并参加当地扩军工作委员会工作,以期步骤一致。

第三条 凡各地在扩军时期,应事先以充分时间,周密计划并深入政治动员,以提高群众觉悟,启发其自动参军之热情,使之感到参加人民解放军为无上光荣,做到真正的自愿报名或自报公议。严禁一切徇私不公、强迫、欺骗、雇佣、收买,甚至看押、监视、捆绑、抓捕等不良现象。

第四条 凡报名参军者,应由各该所在村政府将参军者之姓名、籍贯、年龄、三代、家庭状况、身体状况及思想表现等进行详细登记,填写登记表三份,一份存本村备查,余两份以一份送县备查一份交接收兵员之部队。

第五条 凡逃亡离队及逾假不归之部队人员,不论其在部队属何职位,各级政府于查知后,应立即严加教育,令其即时归队,凡属地方机关团体之干部对此项人员均有督劝归队之责任,而无收容录用之权利;违者以渎职论处。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提高军属之政治地位。并切实解决军属之困难,使参军战士免除家庭顾虑,以加强巩固部队。

第三章 扩军归队之审查组织与条件

第七条 凡各地在扩军时期,由扩军委员会,或由军队与地方共同组织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作,并吸收当地医务人员参加负责体格检查。凡审查中意见有不一致时,由委员会讨论决定之。

第八条 凡参军或归队之战士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者。

二、无政治问题并非恶霸等主要斗争对象者。

三、未曾因犯罪而被开除军籍或有被判处褫夺公权之期内者。

四、身体强健,无传染病及非残疾者。

第九条 凡解放战士自愿参军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十六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者。

二、无政治问题与非土改中之逃亡恶霸等主要斗争对象者。

三、身体强健,无传染病及非残疾者。

第十条 凡解放战士不合参军条件者,由军队政治部就地予以教育后依其人之志愿情况适当处理之。

第四章 扩归接送工作的程序

第十一条 凡扩军归队中之新老战士,应由地方负责以县为单位集中一地,协同部队接收人员送往集训地点。出发前应充分进行动员教育,欢送鼓励,征询战士意见,适当解决其家庭之困难,由负责干部亲临讲话送行等工作,以鼓舞参军归队战士之热情。并应以其到达集训地点后之巩固与否作为考核扩归工作成绩的主要标准之一。接收之部队除加强自己工作外,并应主动请求地方配合工作,以团结巩固扩归之新老战士。

第十二条 前方解放战士由野战军(或地方军)送交补训兵团,或由补训兵团派得力人员赴前方接收,带回训练。

第十三条 补训兵团应于达成受训战士(包括解放战士)之政治的军事的教育计划后,遵照上级指示适时的送补前方部队,并须有周密的送兵计划。充分的政治工作及各种保证,应派遣得力干部切实负责,亲自带领,送至接收部队,到达后应详细介绍战士情况,协助接收部队稳定其情绪,并以到达所补部队后之巩固与否作为考核补训工作成绩的主要标准之一。

第十四条 接收新战士(或解放战士)野战军或地方军应于接收前作迎接的准备,新战士(或解放战士)到后应分别组织群众性的欢迎会予以鼓励教育;并召开各种形式的会议,详细了解各方面情况,以资密切衔接地进行教育,严禁采用看押、监看等恶劣方式。

第五章 交接制度

第十五条 凡关于新战士(或解放战士)之交接,应由交方将人员数目、质量、经手经济账目,各种表册材料及一切情况向接方详细交代清楚,并取得接方之收据为凭。

第十六条 凡新战士(或解放战士)交接均采用四联收据(样式附后)由交接双方共同填写签名盖章,各留一份存根,并各报华北军区一份备案。

第十七条 凡新战士(或解放战士)送后方训练者,以到达后方集训地点经审查后之实收数为准,补训兵团赴前方接收者亦以经审查后之实收数为准。新战士(或解放战士)训练后送补野战军者,以到达接收部队驻地经审查后之实收数为准。

第十八条 凡新战士(或解放战士)交接其在部队财粮被服供给之确定,以正式接收时之数目为准,在此前后,分别由交接双方负责决算报销,以免紊乱浪费。

第十九条 凡逃亡离队又经地方督劝归队之新老干部及战士,不列入正式扩军数额,但应由接收部队开具四联收据注明归队人员及数目,分别呈报华北军区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82~85页。

3.华北区年老病弱退职人员待遇办法
1948年11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条 凡本区脱离生产享受供给制待遇之工作人员,因年老(五十五岁以上)或长期病弱确实不能继续工作,经医生证明,机关首长批准退职回家者;得享受本办法之待遇。

第二条 因年老及长期病弱退职之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参加工作满三年者,在其退职时,按下列规定发给退职生活补助金:

(一)参加工作满三年者发给小米八十市斤,每多一年增发小米四十市斤;尾数超过一个月者按半年计,超过七个月者按全年计。

(二)患严重慢性病,且久病不愈者;经医生证明,机关首长严格审查批准后,得酌情加发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补助金总数之二分之一。

(三)参加工作未满三年者一律不能享受本办法之待遇。

(四)曾参加部队因不适于部队工作转入地方工作者,其参加部队期间按“年老病弱退伍军人待遇办法”之规定待遇之,其参加地方工作期间每多一年增发小米四十市斤。曾经复员或退职而又参加工作者,按其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第三条 退职回家之老弱退职人员得在原籍依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分得土地。当地政府和群众应帮助其组织生产建立家务。其无家可归者得由当地政府另行安置。

第四条 退职人员应由其所在机关发给其应领之被服鞋子及路费,出具证明文件,直接介绍其回原籍之县政府安置。并发给退职生产补助金,其无家可归者,由原机关直属上级或同级之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处理。

第五条 凡属于企业性质之机关工厂,及薪金制待遇之工作人员,其退职待遇办法应另行规定。不得援用本办法。

第六条 退职人员回籍后,应成为执行政府政策法令之模范,享有公民之权利与应尽之义务。

第七条 因犯错误被撤职或非年老病弱而退职回家者,不得享受本办法之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前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及所属各级政府,所颁退职人员待遇办法均即作废。

选自《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二期,第22~23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86~87页。

4.华北区年老病弱退伍军人待遇办法
1948年11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条 凡已取得军籍之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因年老或长期病弱确实不能继续担任部队工作;经医生证明,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退伍回家者,成年老病弱退伍军人(简称退伍军人)。其在本区内者均得享受本办法之待遇。

第二条 退伍军人退伍回家时,得依其入伍期长短按下列规定发给生产补助金:

(一)入伍满一年者发给小米一百市斤,每多一年增发小米五十市斤;尾数超过一个月者以半年计(增发小米二十五市斤),超过七个月者以全年计。

荣誉军人入伍未满一年而退伍者,亦以满一年计。

(二)排级以上干部除依上项规定发给外,另加发小米五十市斤。

(三)入伍未满一年之年老病弱军人退伍者,一律不发生产补助金及退伍证。

入伍未满一年之荣誉军人退伍者,依本条(一)款之规定发生产补助金,并发退伍证。

(四)患严重慢性病久不痊愈者,经医生证明,及办理退伍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后,得酌情加发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补助金总数之二分之一。

第三条 对年满四十五岁以上,入伍满五年以上之老年退伍军人退伍时,除照第二条之规定发给生产补助金外,并得按照荣誉军人抚恤条例第六条(二)款关于三等荣军之规定发给一次抚恤费(不包括荣誉金)。其规定如下:

(一)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上,入伍满五年者,按该条款三等乙级之规定发给小米三百市斤。

(二)年龄在五十岁以上,入伍满十年者,按该条款三等甲级之规定(只一个条件者为乙级)发给小米五百市斤。

(三)不发给抚恤证,及老年证。

第四条 家在本区之退伍军人或经荣管机关批准在本区安家者,得在原籍或安置村庄依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分得土地。当地政府及群众应帮助其组织生产,建立家务,家境贫苦者可优先取得贷粮贷款。已分地安家之退伍军人,到外地从事工商业者,不能在外地再分土地,本办法公布前退伍军人业已在外地安家者原则上不再遣送回籍,但如自愿回本籍者,其在外地分得之土地应交当地农会处理。

第五条 退伍军人回籍后,应成为执行政府政策法令之模范,享有公民之权利与应尽之义务。

第六条 退伍手续:

(一)凡属华北军区,华北野战军及二级军区部队之退伍军人,退伍时应由部队旅以上(或分区以上)政治机关,将其在部队按规定应领之被服、鞋袜、津贴、荣誉金、保健费等及由部队到达荣誉机关之路费补发齐全,随带服装登记表介绍至就近行署级荣管机关,发给退伍证及由荣管机关到达安置所在地之路费;必要时得根据服装登记表酌予补充鞋子等物。并介绍回原籍县或安置地之县政府领取生产补助金及老年抚恤费。

(二)分区以下之地方团队即由原部队介绍至分区审查办理退伍手续后,直接介绍至原籍或安置地之县政府领取生产补助金及老年抚恤费。

(三)家在友邻解放区之退伍军人,一律由行署以上荣管机关办理退伍手续后,介绍至友邻地区。向友邻地区县以上政府按当地规定领取生产补助金及老年抚恤费。

第七条 凡因犯错误被开除军籍或非年老病弱而被清洗之人员,均由部队出具证明书,直接遣送回籍,并不得称为退伍军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前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及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及所属各级政府所颁退伍军人待遇办法,均即作废。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35~36页。

互校版本:

1.《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十二期,第20~22页。

2.《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88~90页。

5.华北人民政府为规定荣退军人抚恤费包括项目及开支报销办法令
1948年11月23日

令各行署直辖市政府及本府各直属单位,并抄致华北级各机关,及各专署县市政府。

为健全制度,克服紊乱现象,加强对荣誉军人、退伍军人、及退职人员之优抚事业起见,特规定凡有关此类费用,统名曰:“荣退军人抚恤费”包括下列各项细目:

(一)荣退军人之生产补助费;

(二)处理退伍之用费(包括:1.处理期间之伙食,病号饭,医药费。2.由荣管处到达安置所在地之路费。3.证件印刷费。4.外区来我区者及有特殊情况者其被服鞋袜之必要补充);

(三)退伍荣誉军人之抚恤费(即退伍后每年应领之供给);

(四)退伍荣誉军人之荣誉金;

(五)烈士抚恤金;

(六)荣校开支;

(七)民兵、民工伤亡残疾抚恤金;

(八)地方工作人员伤亡残废抚恤金;

(九)伤口重犯者之治疗医药费(包括治疗期间之伙食补助);

(十)参加地方工作荣军之荣誉金;

(十一)特殊优抚救济费(包括已退伍之老弱军人无法生产前之救济);

(十二)地方工作人员年老病弱退职生产补助金。

以上细目(一)(三)(四)(五)(七)(八)(九)(十一)(十二)项均由县政府凭证发给,取得收据,详列名册,分等级按季报销。(二)(六)项由荣管处荣校按月支领报销。(十)项由原机关(县以上机关)凭证发给报销。

荣退军人抚恤费由本府授权各行署(市)民政厅(处、局)统一掌握并审核,由财政厅(处、局)核算在上解粮内开支,每三个月向本府造报计算一次,亦须随带收据,分别等级详列名册。

各种费用之发给标准,依本府所颁发之“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华北区年老病弱退伍军人待遇办法”及“华北区年老病弱退职人员待遇办法”之规定各行署(市)应即编造明年预算、送本府审核。

由于以前各地财政体制不一致,故决定本年下半年(自七月一日起)冀南、冀鲁豫、太行、太岳区,只向本府报销荣退军人生产补助金,其余在原预算内自行解决。北岳、冀中、石家庄市、阳泉市,按预算报销,又新标准未公布前,各地仍按旧标准开支,除生产补助金应按新标准立即实行外,荣军抚恤费与荣誉金其新标准均于明年一月一日起算,希即遵照执行为要。

此令

选自《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二期,第23~24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91~92页。

6.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
1948年11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条 凡人民解放军之指战员(包括野战军、地方军、脱离生产之游击队、后方军事机关及军事系统之其他取得军籍之人员),因参战负伤致成残废者均称荣誉军人(简称荣军)。荣军现住本区者得享受本条例之优待与抚恤。

第二条 本条例之基本精神,在解决荣军生活困难,组织培养其生产能力。提高其社会地位,鼓励其参加工作继续为人民服务与立功。

第三条 荣军应依其残疾轻重和失去劳作能力之大小,按下列标准确定残废等级:

(一)第一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全部失去劳作能力者,为一等残废:

1.两肢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2.手指完全失去者。

3.两目失明者。

4.咀嚼及言语机能均全废者。

5.重要脏腑受伤或其他与上列各项相当之伤废者。

(二)第二等: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具有不列情形之一,致失去大部劳作能力者,为二等甲级残废:

1.一腿或一足,一臂或一手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2.两肢以上伤后部份(分)强直尚能勉强行动者。

3.拇指全失者。

4.两耳全聋且哑者。

5.两眼(角膜受到损伤或烧伤及眼底出血或混浊)视力高度障碍且根本不能恢复者(仅可勉强看见一米突近之物体)。

6.大小便失禁漏屎漏尿者。

7.咀嚼机能全废者。

8重要脏腑受伤或其他与上列相当之伤废者。

乙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失去一部劳作能力者,为二等乙级残废:

1.一肢骨折伤后强直或一肢关节僵直致运动受重大障碍者。

2.一手之拇指自第二指骨处截落兼有其他三指以上折断或全失者。

3.失去全部足趾或足之一部者。

4.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

5.头部或腰部因伤致运动产生较重障碍且不能恢复者。

6.重要脏腑受伤或其他与上列相当之伤废者。

(三)第三等: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响劳作能力,但尚能自谋生活者,为三等甲级残废:

1.一目失明或双目视物不清且短期不易恢复者(尚能看见两米突近之物体)。

2.两耳全聋者。

3.语言全废者。

4.鼻管脱落者。

5.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关节断离兼有食指,或其他二指以上均折断者。

6.足趾失去过半或足蹠关节强直者。

7.伤筋伤骨行动不便者。

8.伤愈后精神上有障碍者。

9.其他与上列相当之作废者。

乙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响劳作能力,但仍能自谋生活者,为三等乙级残废:

1.语言障碍不清者。

2.听觉有重大障碍者。

3.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折断或其他一指以上失去或强直者。

4.足趾失去二个以上者。

5.关节筋肉伸缩时有不便者。

6.脏腑受伤短期(一年以上)尚能恢复或其他与上列各项相当之作废者。

(四)特等残废:凡全身瘫痪或重病半身不遂或失去三肢以上(包括三肢以上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或具有一等两条或一等二等各一条以上致劳作能力全失且必须有专人招护者,为特等残废。

第四条 凡伤愈后并未影响其劳作能力者(如子弹伤皮伤肉)不得列入残废等级。可由部队委托医院发给“光荣负伤纪念证”(样式由部队印发),以资纪念。

第五条 残废等级,于荣军伤愈出院时,由医生根据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认真评定,详细填具“残废证明书”(须填明入伍年月),随带“服装登记表”介绍至荣管机关,经审核后(个别等级不合规定者,荣管机关有权改变之),即处理安置(仍回部队者即由医院直接介绍部队旅以上之政治部负责审核)。参加工作及住荣校者发给“荣誉证”(式样附发)。退伍回家或安家者一律发给“抚恤证”(样式附发)。荣军在享受抚恤期间,其“荣誉证”或“抚恤证”遗失或损毁后,得向县以上政府申请补发。

第六条 荣军确定残废等级后,得按下列标准享受抚恤:

(一)参加工作者,除享受其所参加部门应享受之待遇外,另发给荣誉金(每年于一、七两月分期发给,每期发给半数)。其规定如下:

一等:每年发给荣誉金小米三百市斤。

二等:甲级:每年发给荣誉金小米二百市斤。

乙级:每年发给荣誉金小米一百五十市斤。

三等:甲级:每年发给荣誉金小米一百市斤。

乙级:每年发给荣誉金小米八十市斤。

(二)回家或安家者:按下列规定发给抚恤费及荣誉金:

特等:每年发给抚恤费小米一千三百市斤,荣誉金小米三百市斤,供给终身。

一等:每年发给抚恤费小米一千市斤,荣誉金小米二百市斤,供给终身。

二等:甲级:每年发给抚恤费小米九百市斤,二年后减半供给终身。每年发给荣誉金小米一百五十市斤,供给终身。

乙级:每年发给抚恤费小米六百市斤,二年后减半供给终身。每年发给荣誉金小米一百市斤。供给终身。

以上特等及一、二等之抚恤费及荣誉金均于每年一、七两月分期发给,每期发给半数。

三等:甲级:发给抚恤费小米五百市斤,于退伍后到达原籍或安家所在县府时一次发完。荣誉金小米四百市斤,随抚恤费先发一半,第二年再发一半,即行停止。

乙级:发给抚恤费小米三百市斤,于退伍后到达原籍或安家所在县府时一次发完。荣誉金小米三百市斤,随抚恤费先发一半,第二年再发一半,即行停止。

(三)住荣校之荣军按野战军生活标准供给,对残废过重者得酌设招护员照顾,并按上列规定发给荣誉金(发给时间次数与参加工作者同):

特等:每年发给荣誉金小米三百市斤。

一等:每年发给荣誉金小米二百市斤。

二等:甲级:每年发给荣誉金小米一百五十市斤。

乙级:每年发给荣誉金小米一百市斤。

三等:甲级:每年发给荣誉金小米八十市斤;

乙级:每年发给荣誉金小米六十市斤。

第七条 荣军退伍回家或安家者,得按“年老病弱退伍军人待遇办法”第六条与第二条之规定办理手续与发给退伍生产补助金。

第八条 荣军残废后能作后方工作者,应尽量参加工作,继续为人民服务与立功。

各后方机关应欢迎荣军参加本机关的工作。为鼓励后方机关吸收荣军参加工作,对有荣军参加工作之机关,准予在编制上酌增人数(二等以上残废者二人以一人计算,三等残废者一人以一人或三人以二人计算)。

第九条 家在本区之退伍荣军或经荣管机关批准在本区安家者,得在原籍或安置村庄,依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分得土地。当地政府及群众应帮助其组织生产,建立家务。个别行动困难而家又缺乏劳动力之特等及一、二等荣军,其个人分得之土地可享代耕。家景贫苦者享有贷粮贷款之优先权。已分地安家之荣军,到外地从事工商业者,不能在外地再分土地,其抚恤费及荣誉金仍在本县领取,不得拨往他地。

本条例公布前荣军业已在外地安家者,原则上不再遣送回籍,如自愿回本籍者,其在外地分得之土地应交当地农会处理。

第十条 城市荣军优待机关对荣军应尽量介绍职业或贷款组织其生产,或就城市附近分得土地,并可试办荣军职业工厂。

第十一条 荣军伤口复犯时,得入公立医院免费治疗(药费免收,伙食费可带其原抚恤费,部分不足者由医院供给报销)。因病人公立医院治疗者,可酌情减免药费(伙食完全自备)。以上各项医院开支可向上级报销。

第十二条 特等及一、二等荣军在抚恤期间死亡者,除其已领者外,再一次发给其家属半年之抚恤费及荣誉金后,即行停止。

第十三条 荣军退伍回村后,应成为执行政府政策法令的模范公民,参加各团体组织,接受村干部之领导,不得藉口特殊。另一方面村干部应尊重荣军,并尽量吸收荣军参加各种工作,并注意帮助解决其生活之困难。特等及一、二等荣军回村后,准免出勤务。三等荣军与一般公民服同等勤务,但个别身体行动困难者,得经村民大会通过,区公所批准后减免其一部或全部,对应减免勤务之荣军自愿服务者,得酌予奖励。

荣军回村后财物负担与一般公民同,但劳力缺乏生活又极困难者,其负担可同农村中贫苦之孤老残病者同等办理。

第十四条 荣军犯法者与一般公民受同等裁判。判处徒刑者在监禁期间暂行收回其“抚恤证”,停止享受抚恤;释放后仍发还其“抚恤证”,恢复抚恤。犯严重罪恶者得呈请行署以上之政府批准,终身取消其荣军称号及抚恤待遇,并收回其“抚恤证”。

第十五条 享受长期抚恤之荣军,其残废等级每二年应由县以上政府协同公立医院检查一次。等级有变动者,应即换发新证,或在原证上注明,按新订之残废等级享受抚恤。残废消减者,应即停止抚恤,并在“抚恤证”上注明,原证仍由荣军保存以资纪念。

第十六条 为加强荣军工作组织领导,华北人民政府及所属各行署均成立荣军管理委员会及荣军管理处,及荣军学校,各专署及县不另设组织,可在民政科内设专人管理。各级荣管处之组织办法另定之。

第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之指战员,因公致成残废者,得称荣军。并得按照本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评定其残废等级,发给“优待证”(样式附发),按下列规定领取优待金:

(一)参加工作者:

一等:每年发给优待金小米二百市斤。

二等:甲级:每年发给优待金小米一百五十市斤。

乙级:每年发给优待金小米一百市斤。

三等:甲级:每年发给优待金小米八十市斤。

乙级:每年发给优待金小米六十市斤。

(二)回家者,除按年老病弱退伍军人待遇办法第六条及第二条之规定办理手续与发给退伍生产补助金外,并每年发给优待金。其规定:

特等:每年发给小米一千三百市斤。

一等:每年发给小米一千市斤。

二等:甲级:每年发给小米九百市斤。二年后减半发给。

乙级:每年发给小米六百市斤。二年后减半发给。

三等:甲级:一次发给小米五百市斤。

乙级:一次发给小米三百市斤。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前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及所属各级政府,所颁荣军优待抚恤条例,均即作废。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29~34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93~99页。

7.华北人民政府为统一规定行政区划变更权限令
1948年12月6日

令各行政公署,直辖市府。

据冀鲁豫行政公署来电称:“过去行政区划变更权限不明确,致非常紊乱,拟规定:(1)区单位增减,由县拟出意见,经专署同意,转呈行署批准;(2)县界变更由专署拟出意见呈行署批准;(3)县单位之增减及专区界之变动,须经行署呈华北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此规定很好,除已复电准予备案外,特令各区依照执行为要!

此令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25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00页。

8.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如何执行荣军优抚条例退伍退职办法的指示
1948年12月20日

指示各行署、直辖市府

查“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华北区年老病弱退伍军人待遇办法”“华北区年老病弱退职人员待遇办法”已由本府于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优抚字第二号通令颁发,关于荣军优抚条例退伍退职办法的执行问题经本府研究后,特作如下之指示:

(一)原有荣军之重新检查、评定:

一、各行政公署主任各市长须将此一工作列入今冬明春整个工作计划之内,限于一九四九年三月底完成,并于四月底以前将其全部总结送达本府,进行中之工作报告随时寄送,新旧年关之间为准备阶段,旧历年节后应即开始进行,准备与进行时,如何与中心工作相结合,由各行政公署主任各市长自行酌定,但须注意此一工作应充分准备,突击进行。以免拖延时间与中心工作相冲突,其有现已开始准备,能够提前完成者,(如冀中)应即提前完成。(各县等级未检查评定前暂不发抚恤费、荣誉金,个别困难者可酌借一部)。

二、准备工作,(1)传达荣军优抚条例,退伍退职办法,及本府工作指示,不但各级政府负责同志应了解其精神办法,且应责成民政部门与荣管机关之工作人员,详加研究,各行政公署是否为此召集各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会议,由各行政公署自行酌定;(2)各县区应配合新旧年关优荣优军工作,向群众与荣军宣传解释新条例之精神与办法,并了解荣军情况,(好坏荣军均应了解),特别注意模范荣军,以便培养成为荣军骨干;(3)各行政公署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就荣校抽调荣军干部,加以训练,以为各县区进行此一工作时之协助力量,并培养其为从事荣军工作之干部;(4)各行政公署可先选一县或一区,进行检查示范,取得经验,以利指导。

三、实施检查评定如何进行:

(1)对检查工作应有之了解:不可把检查工作认为是单纯之事务工作,应利用检查机会,对荣军进行生产教育,但又不可对一切事务手续(如发证、填表、作统计,)草率从事,不合正规,应知此次检查,即为今后了解荣军情况,掌握荣军数字之可靠基础。

(2)检查对象:只检查已退伍之一、二等荣军及参加工作之各等荣军(因参战负伤之民兵、民工及荣誉政民工作人员,亦可与荣军同时检查,但暂不发新证,可发临时证件)。

冀中、北岳、石庄、阳泉及晋中之一专区等地区之三等荣军,原则上不检查,个别需要提高等级者可个别解决。

冀南、冀鲁豫、太行、太岳、晋中(不包括一专区)之三等荣军,可在一、二等检查完毕后以区为单位,集中教育一次,时间限在一天,讲解条例,结算抚恤粮,及检查个别需要提高等级者,如认为一天时间不够,可分小区进行。

(3)人力配备:各行署应责成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而以该县区之民政工作人员或荣管工作人员为骨干,统一配备人力,作为主要力量。

各行署专署亦应以民政部门或荣管机关为主,抽调卫生机关及公立医院之医生,商同各军区军分区政治部与卫生部门,亦派人参加,组成若干队(或组)作为县区之协助力量。

(4)检查方法:各县应将须受检查之荣军集中进行检查,以县为单位或以区为单位,或将几个区之荣军集中于一号,应视该县须受检查荣军人数之多少,由各县政府自行酌定,检查评定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工作进行,应充分准备,讲求效率,并不得铺张,检查之先,应加强教育,解释条例,打通思想,说明重评等级之必要与等级划分标准,以提高荣军之自觉,然后依自报公议与医生检查相结合之原则,进行评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或委托代表批准)当即填换新证,(此证由华北人民政府统一制备,由各行署,各冠以地区名称自行编号,并于骑缝处盖行署章以资识别),县政府及经手人均需加盖戳记,并填写荣军登记表,(每个荣军占一格,填写三份,一份存县,一份存行署,一份报华北人民政府,表式另附)。

每一县区工作完毕,应即迅作总结并填写荣军统计表。在一个专署地区之内,各县同时进行,或各县依次进行,由各行行政公署自行酌定,但各专署必须同时进行。

(5)残废标准之掌握,等级之评定,必须以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为标准,掌握“残废之轻重”与“失去劳力大小”相结合之精神,认真合理,公平议定,防止调皮者提高,老实者压低之偏向。凡过去评定过高者,或过去规定较宽者(如抗战时期之荣军),外区规定较宽者(如山东来之荣军)或过去评定适合。但现在已恢复体力,残废减轻者,此次均应予以降低。凡过去评定过低有失公允者,此次亦应予以适当提高,凡一身兼有二残,一重一轻者,一般应依重残评定,不得提高;但此二残加在一起,确已较单有重残更为影响生产力,适合于其较高一级之条件者,则可酌予提高;但特等之条件除兼有一等两条或一、二等各一条外,必须以是否需要专人照顾为标准。

凡原属老弱退伍人员,过去错发荣誉证者,此次应予收回,仍以老弱退伍人员论,凡因公而病致成残废者,虽与因公残有别,但为念其过去之劳绩与照顾其生活计,亦得以因公致残论。但必须是肢体器官机能损坏或大部失去作用者,(如断臂断足聋哑瞎瘫子等)慢性病者不应包括在内,另按“退伍军人待遇办法”予以照顾(如肺病花柳病等)。

同时应注意防止假残废和冒名顶替的现象,凡过去未经军队或其他地区荣管机关之介绍,而单有残废证或医院残废证明书者(此多为请假未归或逃亡战士),或自称证件遗失,而县府又无案可查者,均不得换发新证。自称证件遗失,但过去曾在县府领过抚恤或供给,有案可查,并经区村证明者,可予补发,自称证件在行军中遭受不可抗拒之打击而遗失者,原则上非经原部队再行证明,不得补发,但如有其他文件证明,亦须经行署荣管机关慎重审查研究,认为确实者,始可予以检查,补换新证,并一面通知其原部队补予证明,以完手续。凡民兵民工过去无荣誉抚恤证者,一律须经区村证明其确系参战负伤,始可重新检查暂发临时证件。

(6)经费开支:已退伍之荣军参加检查期间,每人每日开支以小米五斤计(伙食每日三斤半,包括伙食改善自行调剂细粮在内,办公及烤火费每日一斤斗)。其菜金与办公费,烤火费一律依财政部每月规定之供给米价标准折算。检查天数,特等一、二等不得超过五天,(但须实报实销不得包干)三等不得超过一天,其人数实报实销。此项开支,各县于工作结束后,即应随同工作总结,荣军统计登记表册,迅速逐级上报,由荣退军人抚恤费内开支。工作人员之伙食自带,伙夫与招待人员混合计,按十五人合一名计算,每人每日亦以小米三斤半计,但不另开支烤火办公费。

(7)参加工作荣军之检查:参加地方工作之荣军,由同级荣管机关或民政部门负责规定时间,集中检查,伙食自带,不另开支,但办公烤火等费得在各召集机关经常费内开支,不得另行报销。

部队与属于军事系统机关中工作之荣军,由部队自行检查,其办法由华北军区政治部另定,其荣誉证由华北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由各二级军区,各兵团自行编号,(应各冠以该军区或兵团名称)并于骑缝处盖章以资识别,其各种检定调查表册造妥后统报大军区,并转华北人民政府一份存查。

四、检查工作总结:各级总结主要内容为:

(1)根据荣军调查登记表,作出各县的荣军数字统计表,(要分等级及检查前后等级的变化)随同荣军调查登记表上报(统计表亦为三份,一份存县,一份存行署,一份报华北人民政府,表式另附)。

(2)检查工作的准备及检查方法,如何组织力量进行的?

(3)在检查等级中,对荣军是怎样进行教育?及从检查中了解到的荣军思想情况与安置情况怎样?

(4)检查等级中发现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的?有那(哪)些需要研究考虑的问题及意见?

(二)重评等级后如何发抚恤费与荣誉金?及其他一些问题:

一、依据新条例之规定发抚恤费与荣誉金,因为等级之变动,各地在执行时必有许多困难。如冀中、北岳、晋中之一专区,石家庄、阳泉市、对二等荣军由抚恤终身改为抚恤二年后减半问题;冀鲁豫、冀南、太行、太岳,对三等荣军由过去之供给三年,改为一次发给问题,晋中二专对老年退伍人员由供给三年或终身,改为一次发给问题;对特等一、二等取消另加之招护员或另加之招护粮问题,各地在解决此种问题时,一方面必须遵守条例之规定,不得有所变更或曲解;另一方面必须照顾荣军之情绪。为此,应加强荣军教育,多予解释,说明条例乃根据土改后荣军大多数分得土地,与中农生活水准两个情况作依据,即要抚恤荣军。又要照顾财政困难之原则,决定抚恤与生产相结合的方针,同时并动员荣军生产,响应毛主席生产提高一寸之号召。

二、凡过去一等降为二等者,如属过去条例较宽(抗战时之荣军)、或外区条例较宽(山东晋绥之荣军)、或以体力恢复、残废减轻,均应以新出院之二等荣军论。重新依标准供给,二年后再行减半。如属过去评定错误,而现在其生活又有保障者,则亦可即实行减半(已供给满二年者)、或仅再供给一年后即行减半(已供给满一年者)。

三、凡过去二等重评后仍为二等者,不论过去之供给办法如何,(如冀中北岳之供给终身、晋中之供给三年停止)只要供给已满二年、自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起、一律减半供给终身,(晋中二专区之荣军已停止供给者,如经检查等级后,合乎新二等标准者可予恢复)其未满二年者一律连续供给二年(自退伍之日计算)后再行减半。

但对外籍荣军之安家尚无基础,而生活又极困难者,及本籍荣军之无家可归、生活又极困难者,虽供给已满二年,得呈由行政公署(或市)批准后,按新标准延长全供给半年或一年。

四、凡过去二等甲级重评后,降为二等乙级,或二等原无两级现在重评后始分甲乙两级,均不得以新出院之二等荣军论。应自其退伍之日起,计算供给年限,只要供给已满二年,即应实行减半供给。

五、凡过去二等重评后,降为三等者,一律以新出院之三等荣军论,重新依新标准发给,但对晋中二专区之二等荣军,因过去晋绥之等级条件较宽,对二等之重评为三等者,其抚恤费领满三年,抚恤已停止者,即不再发给;其未领满三年者,每差一年一次发给新标准三等甲级抚恤费荣誉金总数之三分之一,余类推。

六、凡三等过去供给并非一次发给者,(如冀南、冀鲁豫、太行、太岳等地区)一律进行结算,即已领满三年者,不再补发,其未领满三年者,每差半年供给半年,补发八十三市斤,差一年补发一百六十六市斤(此数为新标准甲级五百市斤之三分之一)余类推。

其荣誉金已领满五年者,一律停发,未满五年者,每差半年补发四十市斤,差一年补发八十市斤,(此数为新标准甲级荣誉金四百市斤之五分一)余类推。

各款算清,一次发给,但须对他们详加解释,新规定三等甲级一次发给抚恤费小米五百市斤,按二年折算,过去已多领者退,少领者补足,且三等一律依甲级计算,此两点即为对三等荣军之照顾。

七、凡过去之一等升为特等,必须严格审查符合特等之条件始得升为特等,并取消过去各地区对一、二等自定之代雇招护员或发给照护粮之办法。特等所多发之抚恤费三百市斤即为招护粮。各地如有本地无家可归或外籍安家尚无基础,而生活极为困难之特、一等荣军。应依其自愿集中于荣校,以对该同志负责,而免加重一村群众之负担。

各升等者,均自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起,按新标准发给,过去少发之数一律不补。

八、各地区之荣军过去因生活已有基础,自愿停止供给者,依新标准检定后,仍有享受抚恤之资格,是否继续享受其抚恤,应听其自愿,各等荣军自愿停止其供给,应予表扬,其所节余之粮食,各地区应扫[尽]数归公,不行擅自挪作补助其他优荣之用。

九、抚恤费与荣誉金,一律以小米为单位,各地区可就产粮情况,自行调剂一部细粮或杂粮,其百分比由各行署自定或不定,发细粮时兑换率应以一顶一为标准,发杂粮时兑换率不得让荣军吃亏。各等荣军领抚恤费荣誉金时,各地均应及时给领不得借故拖延,或发给坏粮。

十、凡过去享受荣军优待,而不合新规定者,如北岳、冀中之一等复员军人,应即停止优待,其有特殊情况者,由各地在特殊优抚救济之范围内酌情解决,并不得发给新抚恤证。

十一、凡过去已死亡之荣军,此次应将其抚恤荣誉等证收回,不得按新条例十二条之规定再追发其家属半年之抚恤费及荣誉金,各县政府应另造调查表连同抚恤证或荣誉证逐级上报,以便保存,编入史册。

十二、凡参加党政军民机关工作,已列入编制又享受供给制之全部待遇者,不论其曾否退伍,一律不发抚恤费,已退伍而又参加工作者,在参加工作时期,应将抚恤证收回,换发荣誉证,(在荣誉证上注明已退伍享受过多少抚恤)其抚恤费即停发,其荣誉金一、二等可按参加工作者之荣誉金数发给,三等则自其退伍之日起,连续满五年后(领一次荣誉金者,二年半后即可发给)始得按参加工作之三等荣誉金发给,但凡已退伍后又参加工作而又退伍者,其第一次退伍时已领过之抚恤费荣誉金应予计算。

为使企业机关工厂乐于任用荣军计,凡参加企业部门者,原则上仍发抚恤费,企业机关可就其能力给以适当薪金,已退伍荣军充任各公立机关商店之雇员或自由职业者(小学教员),其抚恤费仍照发,过去已停止者可予恢复,已退伍荣军取得公费生待遇后,如享受全部公费与供给制相同,在学习期间其抚恤费应予停发,如仅部分公费,抚恤费仍照发,但县政府应通知该学校,以作学校决定给予公费多少时之参考。

凡未退伍之荣军参加企业部门工作者,在参加期间不得发抚恤费。

十三、政府系统之警卫人员、公安队员,过去已取得荣军待遇者,仍以荣军论。

十四、凡已退伍回家或安家之荣军伤口复犯者,可由县以上政府开具正式公函,介绍至就近军事医院治疗,医药费免收(由医院自行报销),伙食费由医院开具单据向县政府支领,县府除应扣除该荣军住院期间应领之抚恤费(已抚恤终了之三等荣军即不再扣除)外,不足之部份(分)由县另开报销单据,黏附医院之原单据,一并向上报销。其入地方公立医院者,医药费及伙食费不足部份(分),均由医院出具单据,再由县政府向上报销。

荣校学员,工作人员及荣管处(或局)进行处理之未退伍人员伤口复犯或染病须送医院治疗者,可由荣校或荣管处(或局)介绍至二级军区以上之卫生部,依入院手续,入军事医院治疗,医药费伙食费,均即由医院负责报销。

希即讨论切实执行为要。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39~44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01~108页。

9.华北人民政府为迅速健全各级民政部门组织机构的训令
1948年12月23日

令各行署及直辖市政府

查各级政府组织机构现仍多不健全,其中尤以民政部门为最。自抗日战争以来,特别是土改开始之后,各署、县民政处、科或则配备干部太少,或则与其他部门合并,甚而取消其组织编制者亦个别有之;此种措施在战争极度残酷,机构应行精简,放松次要工作,完成有历史意义的土改任务等原因之下,有其一定的正确性;但有的过分削弱或取消民政部门,亦为不妥。由于机构之长期不健全,致使多年来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仅限于优抚、荣军等零星事务之处理,而对建政、干部、荣军、优抚、婚姻、劳资以及应行掌管之地政等工作,则无力研究与领导进行。本府为明年进行民主大选运动,曾训令各地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今据反映仍有某些地区未引起注意,付诸实现,个别署、县民政干部竟全数缺如。兹再重申前令,希克服困难,将各署、县民政处、科暂按三十七年度编制尽早充实健全与其他部门合并者除边沿县外应尽可能分开,以明职责;并望将办理情形,至迟于三十八年一月底报来本府。

此令

选自《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二期,第13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55页。

10.华北人民政府为规定荣退军人处理费荣校及特殊优恤救济费开支办法令
1948年12月31日

令各行署各直辖市政府

本府优抚字第五号令,所规定荣退军人抚恤费各项细目,其中除(一)(三)(四)(九)(十)(十二)各项已有新规定,(五)(七)(八)项在新规定未公布前,仍照各地旧规定外,兹将其中(二)(六)(十一)等三项的开支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处理退伍之费用

(1)处理期间之伙食费按野战军标准开支,病号饭及医药费照荣校开支(每三十天以一人计算)。

(2)由荣管机关到安置地之路费,按每人每日小米五斤十二两折款发给,(包括伙食折款及路费津贴)通火车之地区可发给火车费少发路费。

(3)证件印刷及被处理人员之灯油费,每处理一人按小米十二两计算。

(4)外区来我区者,及有特殊情况者,被服鞋袜之必要补充费:鞋子在不超过总人数百分之十五;袜子在不超过十、十一、十二月三个月处理人员的百分之十五;被子在不超过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单衣按四、五、六月处理人数计:在冀南冀中北岳石庄阳泉不超过百分之六,太行太岳晋中冀鲁豫不超过百分之十;棉衣按十月份处理人数计:在冀南冀中北岳石庄阳泉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太行太岳晋中冀鲁豫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以上被服鞋袜之开支均在不超过上述范围内实报实销。

(5)烤火费在各地规定期间内,按处理人员折够三十天以一人一月计算报销。

二、荣校开支

(1)荣校工作人员编制,学员与工作人员为四比一的人数计算。

(2)伙食:学员与工作人员均按野战军规定(每人每日小米二十八两、五钱油、五钱盐、五钱肉、一斤粗菜二斤柴)供给,细粮可按当地大灶细粮比例,多发原比例四分之一,病号饭可按百分之六计算。

(3)被服按部队后方机关人员之规定供给。

(4)家属招待补助粮每人每日另发小米二两。

(5)公杂费(包括办公、文化、教育、娱乐等)按学员及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小米十四斤开支。

(6)医药费按每人每月小米八斤开支。

(7)特殊费开支,(包括包扎费重残用之大小便器,手套拐杖褥垫等)可在每人每月不超过小米一斤内实报实销。

(8)住荣校之特等一等及二等之身体较差者可由公家制备一部草褥供给使用。

(9)开办费,荣校增队时可另造预算批准后开支。

(10)荣校准设公用马一匹,大车一辆,(山地不能用大车者可酌情改设陀螺)平原可设自行车一辆。

三、特殊优抚救济费,(包括县对过往荣军之补充路费)

在不超过批准各行署区(或市)荣退军人抚恤费总预算的百分之一以内,由行署掌握分配各县使用,凭据报销。

以上规定自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希转饬所属遵照为要!

此令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45~46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09~110页。

11.华北人民政府为进行各地烈士墓登记、竖标、加强看管的通知
1949年1月13日

通知县以上各级政府、烈士陵园、华北级各机关、本府各单位。

各地烈士坟墓,以前均竖标志,现在多有损毁者,致无法辨认和起运;除应严格责成各该地村公所或烈士陵园负责人加强看管外,希各级政府、各地陵园速将该地该园所有烈士墓按方位及标志所列烈士姓名、队别、籍贯、年龄等项立册进行登记,逐级上报。今后应将此事形成制度,以便烈士遗族起尸时辨认,并便今后赡悼景仰为要!

选自《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三期,第12页。

12.华北人民政府、华北军区政治部关于执行年老病弱退职人员待遇办法的补充通知
1949年1月24日

县以上各级政府各级荣管机关及华北各机关,本府各单位。

部队旅以上司政机关及华北军区各机关华北局各机关各友邻区军区与政府机关

一、曾参加部队未办退伍手续而转入地方工作后,即以地方工作人员论,在将来退职时,即不再办退伍手续,应依照华北区年老病弱退职人员待遇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办理手续,由其所在机关(相当于县以上者。非县以上者由直属上级办理。)直接介绍回原籍县政府安置,介绍信内须将何时参加部队,担任何种职务,何时转业地方工作,因何退职与退职日期,一律注明并加盖印信或关防,分三联制备,第一联存所在机关,第二三两联制给退职人员交原籍县府审核无误,即凭信按照退职待遇办法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计算发给生产补助金后并加盖该县戳记与注明“领讫”字样,由该县留存第二联粘呈报销,第三联由退职人员领回以作纪念(不另发退职证件),介绍信样式附后,所有退职人员介绍信均一律适用。

二、荣军未经退伍而转业地方工作者,在退职时可就近介绍至荣管机关办理,但亦不再发退伍证。除荣抚部分外,仍照退职手续办理,享受退职待遇。

三、所有退职人员不论华北籍或非华北籍者,共应领之生产补助金,统按华北区退职人员待遇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由原籍县府计算发给,以昭划一,旧有所在机关折款发给办法,应即作废。

四、华北区退职人员待遇办法第一条文内所称机关首长批准退职回家者之机关首长,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对该退职人员有核准加委权之首长而言,希各级执行时注意。

以上各项希即注意执行

特此通知

华北人民政府

华北军区政治部

选自《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三期,第14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12~113页。

13.华北区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条例
1949年1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条 凡居住在华北区的革命军人家属,得享受本条例规定之优待。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军人(以下简称军人),系指人民解放军的野战军、地方军、脱离生产的游击队、后方各军事机关及军事系统之其他取得军籍的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军人家属(以下简称军属),系指与军人同居一家过活的妻(或夫)、父母(有的虽已和军人分居者亦得以军属论)、子女等直系亲属,及依靠其生活之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女军人优待娘家或夫家依其自愿。

第四条 军属得享受下列各项之优待:

(一)在土地改革中分配土地粮食财物时,对贫苦之军属应予以适当照顾。

(二)公有土地、房屋、场所、器物,在分配、出租、出借、出卖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军属有分得、承租、借用、购买之优先权。

(三)贫苦军属子弟入学,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有享受公费待遇之优先权。

(四)公营工厂、商店雇用员工时,在与群众同样条件下应尽先雇用军属。

(五)贫苦军属到公共卫生机关治疗疾病,得由区公所证明酌情减收或免收医药费。

(六)一般社会救济及政府举办贷粮贷款时,合于规定的贫苦军属,有领取与借贷之优先权。

(七)尊重军属并提高军属社会地位,如贺功贸[贺]喜、挂光荣匾、重要节日慰问、开会设军属席等。

第五条 对军属生活的照顾,以组织其生产建立家务为主。组织军属参加各种农副业生产,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使其土地产量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的收获量,以达到军属生活能相当于当地一般农民生活水平。其缺乏劳动力,而又无力雇人耕种者,经村人民代表会通过后,由村(或乡)政府给予代耕。代耕原则规定如下:

(一)军属有土地而缺乏劳力者,应尽量组织与动员军属参加农业劳动或采用变工互助解决其一部劳力问题;仍不足时得享受代耕。

(二)凡军属土地较多,虽缺乏劳力,但用出租或雇人耕种可以维持生活者不予代耕。有工商业及其他收入可以维持生活者亦不予代耕,不足者可酌予代耕。

(三)每一军人其家属享受代耕最高不得超过全村每一劳力的应耕土地亩数(即全村现有劳动力加参军劳动力除全村土地亩数)。

第六条 军属实物补助,因地区情况的不同,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完成土改的地区,实物补助的办法取消;可由行署分配县一定数目的优军粮,由县政府直接掌握,负责解决个别军属即无劳力,生活又极困难的无依无靠的孤、老、残、病者的生活问题。

(二)未实行或未完成土改的新解放区及边沿区缺乏土地之军属,又无其他生产能力而不能自养者,由村政府报区转县核准后,按以下办法给予实物补助:

1.按其全年收入,比维持全年最低生活所必须费用的差额、及不能自养的人口,给予实物补助;其生活所差数额,每短一个月,每人补助小米十二市斤。

2.孤、老、残、病个别生活极端困难者,可由县批准酌予增补。

3.实物补助均按季发给(每季发全年补助数的四分之一)。

(三)对城市贫苦军属应尽力组织生产及介绍职业,确实无劳力而不能自养者,亦得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实物补助。为照顾城市生活与农村不同,其生活差数每短一个月,每人补助小米数量得增至十八市斤。

第七条 军属须持有军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的机关的证明文件,始得享受优待;但因战争关系或地理条件限制,部队证明一时无法取得者,得暂由村人民代表会或村政府证明亦得享受优待。

第八条 军属因受敌迫害避难他乡者,其所寄居之县,应暂视同本县之军属,予以适当安置。并帮助其组织生产。对其特别困难者,应给予实物补助。

第九条 军人因参战光荣牺牲或因公致死者,其家属仍得继续享受军属之优待。但军人脱离部队失去军籍者,其家属优待应即停止;军人逃亡者应自逃亡之日起,停止其家属之优待;归队后,自归队之日起,恢复其军属之优待。

第十条 军属因犯罪被褫夺公权者,在褫夺公权期间停止其本人应享受之优待;军属把优待权利转让他人者,应作无效,并停止其享受之优待。

第十一条 军属除依本条例之规定享受优待外,其公民权利与义务与一般公民同。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前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及所属各级政府所颁军属优待条例同时一律作废。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49~51页。

互校版本:

1.选自《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三期,第33~35页。

2.《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14~116页。

14.华北区革命军人牺牲褒恤条例
1949年1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条 凡人民解放军的指战员(包括野战军、地方军、脱离生产的游击队,后方各军事机关及军事系统的其他取得军籍的人员),因作战参战牺牲,或因公牺牲,或被敌杀害(如被俘不屈慷慨就义,被特务暗杀等)者均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士家属(简称烈属)。均得享受本条例规定之待遇。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烈属系指与烈士同居一家过活之父母(有的父母虽已分居亦得以烈属论)、妻(或夫)、子女等直系亲属与十六岁以下弟妹、及抚养烈士长大而现在又必须依靠烈士生活之其他亲属而言。

第三条 革命军人牺牲后,应由所在部队妥为安葬;并用砖石镌刻(不可能时用木牌墓写)烈士姓名、籍贯年岁职务等,竖在墓前以作标志;并将其名单交由埋葬就近村政府登记保存。棺葬费在平原地得在小米五百市斤至六百市斤,在山地得在四百市斤至五百市斤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四条 烈属应由政府发给“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并按下列规定发给一次抚恤:

(一)班长战士级:小米六百市斤。

(二)营连排级:小米八百市斤。

(三)团级以上:小米一千市斤。

上述烈士家属抚恤费由下列家属之一,依次承领之:(一)在家居住之妻(或夫);(二)在家居住之子女;(三)父母;(四)十六岁以下之弟妹;(五)抚养烈士长大而现在又需依靠烈士生活之其他亲属;(六)参加工作之直系亲属。无上述烈属者即不发。

第五条 烈属得享受一般军属待遇,且在享受优待时与军属同样条件下应先尽烈属。

第六条 为表扬烈士事迹,各地得建立烈士纪念碑、塔、亭、祠、林、烈士墓等,并定清明节为烈士扫墓节。各级政府得组织烈士事迹编纂委员会,负责收集编纂烈士英勇事迹,行署以上政府并得设专人负责此项调查收集工作。

第七条 烈士抚恤手续:烈士牺牲后应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具“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发至原籍县政府转送烈属。该烈属接到上述证明书后,可持证明到县政府领取抚恤费及“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病故的不发光荣纪念证)。县政府应负责审查,合于本条例第二条所规定之亲属始得发给。

第八条 凡因在革命工作中积劳成疾而致死亡者,不得称烈士;但得按本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妥为安葬,参照第七条之规定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具“病故军人证明书”,并由原籍县政府按下列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费:

(一)团级以上:小米七百五十市斤。

(二)营连排级:小米六百市斤。

(三)班长战士级:小米四百五十市斤。

其家属领取顺序适用本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前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及所属各级政府所颁烈士遗族抚恤条例均即作废。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52~53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17~118页。

15.华北区民兵民工伤亡抚恤办法
1949年1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条 凡本解放区之民兵、民工因参战负伤或致残废,或牺牲者,均依本办法之规定抚恤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以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限:

(一)单独或配合部队进行作战或扰敌者。

(二)单独或配合部队破坏敌人的交通设备封锁沟墙堡垒行动者。

(三)在前线服担架、运输等战勤者。

第三条 民兵、民工因参战负伤者,应由县政府或配合作战之部队送入公立医院免费治疗;不能送入公立医院者,由县政府视其伤势轻重与家景情形,酌给小米三十市斤以上、一百五十市斤以下之疗养费。

第四条 民兵、民工因参战负伤致成残废者,得按“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民兵民工荣誉抚恤证书,依下列规定进行抚恤:

(一)特等残废,每年发给小米六百五十市斤。

(二)一等残废,每年发给小米五百市斤。

(三)二等:甲级、每年发给小米四百五十市斤,二年后减半发给。

乙级、每年发给小米三百市斤,二年后减半发给。

(四)三等:甲级、一次发给小米三百市斤。

乙级、一次发给小米二百市斤。

第五条 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应由县政府发给小米四百市斤以下之棺葬费。给予烈士称号。其家属称烈属。发给其家属以“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得享受军人牺牲烈士家属之政治地位,并一次发给恤抚费小米四百市斤。

第六条 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后,村(或乡)政府应注意组织其家属生产,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其个别家属劳力特别缺乏,生活又极困难者,得经村人民代表会通过,由村政府呈请区公所批准后,酌情代耕其一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前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及所属各级政府所颁民兵、民工伤亡抚恤办法均即作废。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57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19~120页。

16.华北区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条例
1949年1月26日华北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条 凡本解放区之革命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革命人员。包括脱离生产之地方系统的干部警卫队员公安队员及勤杂人员在内),其因革命伤亡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享受褒恤。

第二条 革命人员因参战或对敌斗争或被敌杀害(包括被俘不屈,被特务暗杀等)而致伤亡者,按下列规定给予抚恤:

(一)光荣牺牲者给予烈士称号。其家属称烈属。发给其家属以“革命牺牲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棺葬费在平原地得在不超过小米五百市斤至六百市斤,在山地得在不超过小米四百市斤至五百市斤内实报实销。并得按下列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费(领取顺序与革命军人烈属同。):

1.县长级及相当县长级以上之干部发给小米一千市斤。

2.县科长、区长级及相当县科长、区长级以下之干部发给小米八百市斤。

3.警卫队员、公安队员及勤杂人员发给小米六百市斤。

(二)光荣负伤致残废者,得按照“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在职者发给“革命人员荣誉证”,退职者发给“荣誉革命人员抚恤证”。并得按照“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享受抚恤。

第三条 革命人员因公负伤或积劳病故,按下列规定给予抚恤或优待:

(一)因公牺牲者除棺葬费仍照本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发给外,其家属抚恤费按以下数目发给。

1.县长级以上干部小米七百五十市斤。

2.县科长、区长级以下干部小米六百市斤。

3.警卫队员、公安队员及勤杂人员四百五十市斤。

(二)因公负伤致成残废者,亦得按“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人员优待证”。按照“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发给优待金。

第四条 革命人员因参战或因公负伤者送公立医院免费治疗;不能送公立医院者,由所在机关(区级由县决定),视其伤势轻重,酌给小米三十市斤以上一百五十市斤以下之疗养费。疗养期间,生活费均照常发给。

第五条 因参战或因公伤亡之革命人员,其事迹特别英烈足资楷模或斗争历史较长,有特殊功绩者,除分别依本条例第二、第三、第四条之规定抚恤外,并得酌量情形予以下列之奖励或褒扬:

(一)传令嘉奖。

(二)颁发奖状。

(三)立传褒扬。

第六条 革命人员的伤亡褒恤应由各该机关填具“革命人员伤亡报请褒恤表”,残废者并须附县医院之残废证明书,报请县级以上政府审核批准后,分别发给证书,进行抚恤优待(县级以下由县政府办理)。

第七条 凡属于企业性质之机关工厂,其已有劳动保护之规定者即不得援用本条例。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前晋察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及所属各级政府所颁政民工作人员伤亡褒抚条例均即作废。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53~54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21~122页。

17.华北人民政府、华北军区政治部关于处理遣散俘虏及投降士兵工作的联合训令
1949年1月27日

令县以上各级政府、旅以上政治机关

关于处理遣散俘虏及投降士兵之工作,特作如下之规定:

一、关于俘虏的遣送,及投降士兵之资送工作,概由正规部队旅以上之敌工部门负责办理。各级政府,及非正规部队,不得擅自处理。

二、俘虏之遣送及投降士兵之资送,经旅以上之敌工部审查决定。凡遣散之俘虏,发给“遣送回籍证”。遣散之投降士兵,发给“资送回籍证”。并于遣散手续办妥时,按照不同对象,及指定之路线,分别编队,指定专人负责带队。

三、出境之路线,共设基干线四条:一经津浦路,一经北宁路,一经平绥路,一经平汉路。除通火车者,应予免费乘车,并发款自购饮食外,其不通火车之路,沿途均由各县政府,每隔三十里设一招待站,负责招待其食宿。凡有军人招待所者,应共同使用,不必另设。

四、外籍俘虏,必须经基干线出境。各基干附近之村,如见有不按指定路线行走者,应予制止。本籍俘虏则可经基干线转至其家,其离基干线后所经各线,有军人招待站者,必须在招待站食宿。无招待站者,由村中派饭。俘虏过往频繁之村,亦可设临时招待站。

五、路费由敌工部门一次发给。一律发给粮票,以便其在各招待站吃饭。但通火车之道路,可发给现款,令其购买饮食。发现款之标准,可按火车日程规定之。

六、路费发给标准,每六十里为一日,发给小米三斤;在招待所吃饭者,每顿交出粮票一斤半。本籍者发至其家;外籍者发至友邻区指定地点,携械投诚者,可按具体情况,或多发给一部份(分);但以不超过一般规定三分之一为限。

七、外籍俘虏至基干线之最后一站,应予以兑换粮票之便利。

八、沿基干线及沿途地方政府,除应组织警戒盘查,维护秩序,防止破坏,并注意搜索化装潜逃之敌方军官与特务分子外,同时应宣传我方政策,动员归家生产。(对于特务分子之处理及防范,另行指示布置。)

九、本籍俘虏回家后,须向区政府登记,凡有劳力者,应动员与组织其参加生产,或用奖励人民雇工、请伙计等办法,予以适当之安置。

十、本籍俘虏回家后,凡属于孤老残病者,应尽量动员其投靠亲友,从事生产。其全无依靠,又无生计者,经区村请求县府核准,得酌予救济。最长二个月,每月补助小米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斤,发给条件应十分严格。但有一线办法能自力更生者,即不应救济。此项救济粮,由地方粮内开支。

十一、遣送回籍证及资送回籍证之式样,随令附发。

希即遵照!此令。

华北人民政府

华北军区政治部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58~59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23~124页。

18.华北人民政府、华北军区为规定对敌军散兵游勇处理办法的联合训令
1949年1月28日

县以上各级政府、本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

令各二级军区、石家庄市警备司令部、阳泉市后勤司令部

保定军管会、北平、天津、张家口军管会

华北蒋、傅、阎匪军正在整个崩溃,其投降士兵,俘虏士兵,除由前线旅以上政治机关统一处理外,尚有散兵游勇,逃散各地,亟应有统一处理办法,兹特规定如下:

一、沿前线各级政府及非正规部队,应即设岗盘查,遇有敌军散兵游勇或投降士兵,俘虏士兵,均不得擅自处理,应押交就近正规部队,由其统一处理。

二、各级政府及非正规部队,遇有业经正规部队旅以上政治机关处理,持有正式证件之俘虏及投降士兵,应即放行,不得另行补助路费。

三、内地各级政府,如遇未持有军队旅以上政治机关所发给之正式证件之敌军散兵游勇过路,除应严格盘查,以防敌军军官及特务分子化装潜逃外,应准其自由回家,并向其作宣传教育,令其守法生产,但不得另发证件及路费。

四、为恐路远者回家无证件、路费以致影响社会秩序起见,特指定由保定军管会、石家庄警备司令部、阳泉后勤司令部,及各二级军区,对此种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后补发证件路费,统向大军区供给部报销,为防止重领、冒领起见,路费可采用各军区连续接替发给办法,各二级军区为进行工作便利计,可委托交通要道之一定县政府代办,由该县政府直接对该军区负责报销,委托何县应报华北军区转华北人民政府备案。

五、对被处理人员有参军条件者,应送补训兵团加以训练,争取参军,无参军条件者,亦应给予适当教育,主要是宽待教育、时事教育,回蒋区者,给予瓦解敌军,准备欢迎我军之简单任务,回解放区者,进行守法生产教育,教育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天,其费用亦统向大军区供给部报销。

六、本籍散兵游勇回家后,不论其有无证件,均应令其向区政府登记,并动员与组织共参加生产。关于处理遣散俘虏及投降士兵办法所规定有关各节,亦均适用于散兵游勇。

希迅即研究执行

此令

华北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59~60页。

互校版本:

1.《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25~126页。

2.《共和国雏型——华北人民政府》,中央档案馆编,西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207页。原注:“根据中央档案馆档案刊印”。

19.华北人民政府关于预防春荒及救灾的指示
1949年2月22日

指示县以上各级政府

华北已经基本上解放,但新收复地区,因敌人摧残灾情颇重,去年部份(分)地区亦有水、旱、虫灾,因之必须预防春荒,并对灾区进行救济,各地应以“节约防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之原则,全盘筹划此一工作,无论灾区非灾区,均应普遍提倡节约,反对浪费,保存代食品,根据各家麦收以前所缺粮食之数目,以为生产奋斗之目标,这种实际计算,在灾区尤为必要,并依据各地不同条件,认真分配贷粮组织生产,各工商部门、贸易公司、公营商店及合作社,对于群众之副业生产,特别是灾区群众之副业生产,应努力帮助,供给原料,收买成品,组织运输,打通销路,今冬雨雪短少,各地应注意防止春疫及虫灾之流行,发现蝗卵,早日刨除,发现流行病,早日捕灭,并应随时向本府报告。对麦田应妥加保护,并及时组织浇地,春耕工作,应准备妥善,发动群众互助,调剂种籽,消灭荒地,对灾重地区,并提倡多种早熟植物。

各灾重地区之专区、县应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吸收各有关部门参加以便统一领导救灾工作,首先克服群众之单纯等待救济思想,号召组织起来,生产自救,各级政府则应认真帮助其找到生产门路,勿使劳力闲散。救济粮款之发给,目的在于通过生产,以达救济目的,为数有限,亦唯有通过生产,始能发挥救济效能。若单纯依靠发粮发款,不但目前财政困难,无能为力,且必养成依赖思想,势难解决问题。因此粮款之发放,首先应采以工代赈方式,如组织灾民修渠、修路、挖沟整滩等;或调剂战勤,如组织灾民运粮赚脚费等,其次,应有重点,不可平均使用,对于受灾严重之村庄,应优先发放;第三,发放对象,应为贫苦劳动阶层之人民,凡受灾最严重之贫苦烈、军、工属及勤劳贫苦农民,应优先救济。并绝不可将此项粮款,移作安置地主,补偿中农,或救济回籍伪军之用;第四,应尽可能把粮食变成生产资料(农业的及副业的),或变成糠、枣、谷子等救济食物,以扩大其效用。此项救济粮数目,本府另行分配,责成各行政公署(省府)及专署掌握使用。

各地过去对救济粮之发放,流弊极多,综其大要,约有下列诸端:一为干部不明了制度,如救济军属,则对即将改嫁的军人嫂子也发给粮食,不知其不能算作军属。二为干部畏难怕麻烦,随意开支,如某县某区区长,在被人包围殴打后,竟以发给救济粮为解围之策,也有因谁向政府索要次数多,即发给谁者。三为恩赐观点,平均主义,“大家有份”。四为不解释教育,简单从事,对未能救济者,既不说服解释;对领得救济粮者,亦不作生产的动员与组织。五为漫无标准,不照顾全局,如新解放城市流散人口过境,原则上应不予救济,但去年晋中战役时,流散各地过路者,有的县不看对象竟采一律发给路费送出县境办法,因此一县发过,其后所经各县,势难不发,一县之开支虽小,而全盘之开支则大;六为单纯依靠政府救济,不注意组织群众互助,把一切救济工作,均放在政府肩上,减低了群众间的互助互济力量;七为干部讲私人情面,违反救济原则。以上七端,乃就其大者而言,望各地对救济粮款之发放,严格注意,以求物尽其用,不致浪费。并希立即对灾情进行详细调查,并研究防灾救灾之具体办法,汇报本府。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68~69页。

互校版本:

1.《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27~128页。简称“法学研究会版”。

2.《共和国雏型——华北人民政府》,中央档案馆编,西苑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325页。原注:“根据中央档案馆档案刊印”。

20.华北区还乡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1949年3月7日

一、凡还乡人员须于到达原籍村乡后,十日内经村乡(城关)人民政府介绍,向所属区公所履行登记。

二、还乡人员中之特务分子、国民党、三青团等反动组织区级以上干部,除履行第一条之登记外,并须经区公所介绍,向所属县公安局登记。并声明自登记之后与原属反动组织完全脱离关系,悔过自新,切实遵守人民政府法令,安心生产度日。

三、为第二条登记之还乡人员,须将其持有反动组织各项证件、文件、武器弹药及其他一切违禁品,全部缴出;其有隐匿他处或移交他人者应据实报告以凭查寻。

四、凡还乡人员,依限登记。忠实履行前三条之规定者,其中一般人员,政府当予保护;如为第二条之还乡人员,亦可根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理。

五、凡还乡人员,违犯第一条至第三条之规定者,一经查明,均按实际情况,依法严惩不贷。

六、各界人民对违犯第一条至第三条之还乡人员,均有检举之责任,经查明属实者,当酌予检举人以奖励。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60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29页。

21.华北人民政府为征集烈士史料的通令
1949年4月5日

我革命烈士,为了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建设新中国而献身人民,不恤牺牲个人之生命,前仆后继,其丰功伟迹(绩),千古不磨,为资后人学习,其遗物事迹,应加搜集保存,编撰留传。过去以长期战争,交通不便,关于地下工作之烈士事迹搜集困难,至有许多烈士事迹,湮没无闻,现在华北已基本上全部解放,为此特通令全区,凡烈士家属亲友、同志、同难,以及其原属工作机关,均应负责对所知烈士姓名、事迹,详为申报,迳(径)寄本府或各级政府转报本府。其有遗容、遗物、遗著,足资纪念者,尤为欢迎。一经调查确切,凡未抚恤者,当追予抚恤,其家属享受烈属优待。本人事迹编传刊布,本人遗物,交由烈士陵园陈列纪念,藉以教育广大人民。除通令征集外,各级政府与烈士陵园,尤应主动调查,以彰先烈之功迹(绩)。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63页。

22.华北区各级荣军管理组织办法
1949年4月27日华北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荣誉军人(以下简称荣军)工作的组织领导,更好地处理安置培养教育荣军,兹根据“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华北荣军管理委员会为荣军工作的协商研究机关由华北中央局组织部部长、华北军区副司令员、司令部队列处处长,华北军区政治部主任(或副主任)组织部部长(或副部长)华北军区后勤司令部政委(或政治部主任)华北军区卫生部部长(或政委)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部长(或副部长)荣军管理处处长等九人组成。各委员互推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负召集开会之责,委员会每半年开例会一次,遇必要时得开临时会,委员会开会时,如委员本人不能出席时得派代表参加,华北荣军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一)讨论研究荣军工作的政策方针及重大问题的决定。

(二)解决与各部门有关之重大事宜。

第三条 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下成立华北荣军管理处。设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下设组织教育科、荣抚科、总务科、医务所、假腿工厂等,其编制另附。华北荣军管理处根据政府的优荣政策方针及华北荣军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议建议政府之问题政府已采纳者)执行以下任务:

(一)处理与安置以下荣退军人。

甲、华北人民政府驻地附近之军事医院出院后经华北军区批准不能继续在部队工作之荣军。

乙、华北军区介绍之不能继续在部队工作之老弱残废人员。

丙、外区直接介绍来华北人民政府之荣退军人。

(二)了解华北区荣军工作情况贯彻优荣政策,加强与研究荣军的生产就业与教育等工作。

(三)领导华北荣校。

第四条 华北荣军管理处得设华北荣校设校长一人政委一人,下设组教科、生产科、总务科等;并得根据学员的多少及性质同设若干队,队设队长、指导员、文化教员等编制另定。荣校的任务为:

(一)对可能作地方工作之荣军进行培养与训练。

(二)培养既不能参加工作,又不能回家之荣军,学习政治文化与生产就业技能。

(三)对不能工作亦不可能生产之外籍及本籍无家可归之重残荣军(特一等)进行教养。

第五条 行署级均成立荣军管理委员会,委员可参照华北荣军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由该地区之党政军机关各推出负责同志组织之,在上级总的优荣政策荣军工作方针和计划下研究讨论本地区荣军的计划与重大问题的决定,及解决与各部门有关之重大事宜。

第六条 各行署在民政处下均成立荣军管理局,设局长一人(必要时得由民政处副处长兼任)局下之组织机构可参照华北荣军管理处之组织酌情设置,编制另附,荣军管理局应根据政府的优荣政策方针及行署级荣军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以下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荣军工作政策方针及本区行署荣军工作计划和决定。

(二)处理安置住在本区医院出院后不能回部队之荣军(野战军在内)、住在本区部队(野战军在内)之年老病弱退伍军人、及外区直接介绍来本行署区之荣退军人。

(三)检查与了解本区荣军工作情形。

(四)掌握优荣政策加强与研究荣军的生产就业与教育等工作。

(五)领导本区荣校。

第七条 各行署荣军管理局亦得设荣校,其组织可根据该地区之需要参照华北荣校之组织机构酌情设置。

第八条 专区级不成立荣退军人专管组织,可在专署民政科内设专管科员一人至二人专门负责协同分区政治部处理安置分区地方团队以下之荣退军人,检查了解各县荣军工作情形并兼管烈军工属的优抚工作。

第九条 县级亦不成立荣退军人专管组织,可在县府民政科内设专管科员或荣抚股,全县荣军(只计算荣军)在三百人以下者设专管科员一人或二人,在三百人以上且军属较多者可设股,人数由各地区酌情决定,其任务如下:

(一)管理退伍荣军(荣干荣民工民兵在内)及退伍军人之安置与回家或安家后之组织生产与教育事项。

(二)发放及造报荣军抚恤费荣誉金及荣退军人生产补助金。

(三)检查了解全县各等荣军数字及区村荣军工作进行情形与搜集问题经常向上级汇报。

(四)处理荣军之特殊问题。

(五)烈军工属的优待抚恤事项。

(六)年老病弱退职人员的安置事项。

第十条 区设优抚助理员一人,管理本区荣军及烈军工属的优抚生产和教育等工作,但优抚工作简单之区可不设优抚助理员,由民政助理员兼管,应否设置由县呈报专署核定。

第十一条 村级一般可在民政委员会下设优抚委员或在民政委员下设优抚干事,荣抚工作繁重之村并得专设优抚委员会或优抚委员。

附编制表(略)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25~26页。

互校版本:

1.选自《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六期,第15~17页。

2.《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31~133页。简称“法学研究会版”。

23.华北区政民干部保健条例
1949年5月7日

第一条 为保持与恢复干部身体的健康,支持长期艰巨的革命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脱离生产参加实际工作五年以上享受供给制的区级主要干部(区长、县科长或相当于区长县科长级的政民干部)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享受本条例的保健待遇:

甲、曾坐狱或负伤体力极为衰弱者,或病后短期不易恢复健康者。

乙、因公积劳成疾,身体极为衰弱者。

丙、患有严重的慢性病(如长期肠胃病、肺病、结核病、心脏病),尚在坚持工作者。

丁、在长期斗争中年老衰弱者。

第三条 凡合于第二条规定之干部,得按下列情形评定不同的等级:

甲、身体健康程度。

乙、工作职位。

丙、斗争历史的长短及对革命的功绩大小。

第四条 保健等级分四等,保健费以实物计算。

甲等每月发小米二十五斤。

乙等每月发小米二十斤。

丙等每月发小米十三斤。

丁等每月发小米十斤。

第五条 根据上述条件保健费的发给,可分为定期、临时两种。临时病号或短期间即可恢复健康者,由本机关按病号待遇或酌情予以补助。

第六条 组织管理,各级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或人事部门,吸收各有关机关代表组织保健委员会,主持保健事宜。

第七条 保健手续,经医生验查由本行政单位民主评定,保健委员会审查批准,享受保健者可按月持证领取。保健委员会每半年须有计划地组织一次检查与评定,以便决定保健等级的升降与取消。

第八条 对斗争历史较长,过去对革命有一定之贡献,现在工作职位虽较低,在评定保健等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第九条 凡脱离生产参加工作八年以上的一般区级干部,如因身体过于虚弱者,亦得按其斗争历史长短,对革命贡献大小,及衰弱程度予以一个月至三个月的临时补助,不发保健证,等级以实际情形按上列规定等级,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

第十条 不够五年斗争历史的区级以上主要干部,如因身体过于衰弱者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保健待遇。

第十二条 批准享受保健的干部,在保健期间调动工作离开原机关时,得携带原保健证到所在机关请求继续保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各地自行规定之办法一律作废。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55~56页。

24.华北人民政府为执行干部请委制度与登记专县级干部的训令
1949年5月12日

令各行署、省政府、直辖市府

近因干部调动频繁,各行署、省府、直辖市府,每当干部调动之际,不能事前呈请本府批准,变动之后,又不能即时具报本府备案,致使本府对于全区干部情况不能及时了解,难于掌握管理,为今后能够做到逐步确实掌握与管理起见,除应有的各种关于干部制度正在研究待颁外,兹决定:

一、凡各行署省府之专员、处长级及直辖市府之局长级以上干部任免调动时必须呈本府批准,如因特殊情况而需及时变动者应报本府追认备案,呈委时必须附本府规定之政权干部(请委)登记表。由于目前干部调动频繁,及以往所呈之登记表,填写日期前后不一,表格项目亦各不同,在了解与统计干部时,发生困难,故特统一规定登记表之式样发下,务于接到二周内将全区所有专员、处、局长级上以干部填齐报来。

二、县长级干部亦须填写政权干部登记表,因县长级干部所在地区更加分散,且该表项目较多,可于接到后一月内报来。另发去县长级干部登记表,此表务于接到后两周内填齐报来。

三、令后各地区县长以上干部之变动,须按月向本府呈报,其新提拔之干部,并须将登记表随时呈来。

以上三项责成各该行署、省、市府民政部门确实遵照执行,务须按期报府为要。

此令

选自《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七期,第19页。

25.华北区城市处理乞丐暂行办法
1949年5月21日

一、为使乞丐在劳动生产或学习技艺中,达到改造教育、自谋生活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二、由各市政府的民政局、公安局、纠察队负责并邀各群众团体协助组织处理乞丐委员会,统一处理。

三、就现有之救济院或其他救济机构加以整理,成立乞丐收容所,作为一常设社会福利机关,对乞丐采取一面收容;一面处理,逐渐肃清之方针。但为迅速处理起见,各市得根据需要,设临时收容所数处,作为临时处理乞丐的机关。

四、靠近城市各县应切实管教游民,禁止入城行乞,并由城市公安局及纠察队于入城处所盘查阻止,劝其回乡生产。

五、严禁强乞恶讨及以乞丐行业授徒或组织乞丐从中渔利等行为。违者由公安局、纠察队予以逮捕,强制入所。

六、各市可视自己人力物力财力情况,决定处理乞丐的步骤,(如首先处理有劳力之乞丐及职业乞丐等)对正在处理范围内的乞丐,由公安局、纠察队定期强制入所。

七、收容的乞丐,依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之:

1.家在城市以外者,动员其返乡生产,遣送回籍,由沿途各县招待食宿(各县就军人招待所或俘虏招待所设临时食宿站,每人每日两餐,每天以二十四两小米报销,每日行程六十里)并由民兵递送至原籍县份或其他指定安置地点,有劳力者强制从事生产,无劳力者交由其家人亲戚予以安置教养。

2.查明为散兵游勇者,由纠察队及公安局迳(径)送各地负责部队政治机关处理之。

3.无家可归而有劳动力之男子编成劳动大队,送市内需要劳力的部门或其他指定地区参加劳动,劳动大队以“以工代赈”为原则。

4.无家可归之老幼残废或妇女,由救济院或其特设部门(如安老所、育幼所、妇女教育院)安置教育,参加适当劳动。

5.无家可归之青年可以学习技艺者,由救济院或其平民习艺所,施以较长期之技艺训练,使能有一技之长,自谋生活。

6.业经改造,有谋生能力者,可准其自由就业,各市政府并得予以就业之便利。

7.家在本市内居住者,经短期教育后,交由其家人取保领回,从事生产。

8.职业乞丐及以乞丐行业授徒者,严加管教,强制劳动。

八、乞丐收容所之教育,以下列内容为主:

1.树立自食其力的思想,并养成劳动习惯。

2.学习生产技能。

九、乞丐收容所之卫生及医疗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筹划。

十、乞丐在收容期间由院(或所)方供给之,供给标准每人每日以二斤小米(市秤)计,凡住留较久者,均应按其体力从事各种生产,以求自给,救济院之生产基金及其他经费另行规定,但应以逐渐达到生产自给为目标。

十一、乞丐收容所及救济院之经费,由财政开支,由市政社会事业费内报销,任何公私团体,不得假借名义,进行劝募。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各市人民政府得提出修改意见,报请华北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原编者按:本暂行办法已经本府社政字第三十四号通知规定本暂行办法先在平津进行,其他各地暂缓执行。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61~62页。

互校版本:

1.选自《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七期,第23~24页。

2.《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34~135页。

3.《共和国雏型——华北人民政府》,中央档案馆编,西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225页。原注:“根据华北局《建设》第二十七期刊印”。

26.华北人民政府通知——对尚有军籍之荣校学员、工作人员家属准按军属优待
1949年7月19日

通知县以上各级政府、各荣管机关、各荣校

去年华北荣军工作会议曾决定凡已取得军籍从部队转来且尚未退伍之荣校学员及工作人员暂予保留军籍,因此其家属亦应暂按军属优待,但近据各方反映各地在执行上极不一致(有的按军属优待,有的按工属优待,且亦有根本不予优待者)。为照顾这些荣军之家庭困难,安定其工作与学习情绪起见,兹决定今后凡已取得军籍从部队转来且尚未退伍之荣校学员与工作人员(由地方到荣校工作者外)经其所在荣校开具正式证明文件通知当地县府者,其家属即可暂按华北区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条例予以优待,希即遵照执行为要!

特此通知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二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9月编印,第2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36页。

27.华北人民政府为中国物理学会等六团体准予备案的指令
1949年9月5日

令北平市人民政府

府秘一字第一七三号呈及附表均悉。所报中国物理学会、中国化学会北平分会、生活教育社北平分社、中华自然科学社北平分社、中国地学会、九三学社等六个团体,经本府审查准予备案。件存。

此令

选自《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十一期,第23页。

28.华北人民政府关于节约募捐工作的几点规定
1949年10月15日

令各省、市人民政府

华北区今年灾情严重,春季普遍旱灾,入夏以来继虫灾,风灾,雹灾之后暴发了严重的水灾,以河北、平原为最重。针对不同灾害各地除加强生产救灾的各种措施外,最近各机关、部队、团队及非灾区的广大群众开展了自愿的互助互济的节约募捐运动,这种高度友爱的行动正继续开展中,本府已开始转寄平原省救灾款六,七一二,八二七元,转河北省救灾款一,一零七,五八三元。小米三四,五二二斤,高粱米五零五斤,衣服背心一零四件,鞋一四双,并有金戒指一个,银币一枚。今后将继续汇转,为有计划支配此部物资,特作如下规定:

一、省范围的节约募集物资,由省人民政府处理,本府不作统一支配,但工作的进行情况应经常报告。

二、华北级各机关,直属机关及京津两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市民等所节约募捐的款物由本府根据灾情情况统一支配,为发挥生产救灾的最大作用,各部门必须作及时的解交,此点过去有些单位作(做)得不够,今后应特别注意。

三、接受之募集物资除衣服鞋靴可作放赈使用外,所有粮款应着重于支持灾民生产上,尽量不作或少作单纯的放赈救济。

四、捐募机关数目应分别于报端公布,省范围者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办理,本府收转者,统一由本府办理。

以上各点希即遵照执行。

此令。

选自《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十二期,第44页。

29.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关于烈士问题的解答
1949年

一、谁可取得烈士称号?

问:(一)地方干部,因工作带枪下乡,不慎走火致命,算不算烈士?(平山县委宣传部王守先问)

(二)察哈尔省灵寿县北营村担架队员丁顺,于去年支援太原战役时,途中病故;又区干部刘国祥在工作中病死,算不算烈士?(灵寿二区公所司鸿志问)

(三)战士请假回家,不意被敌包围枪杀,是否称为烈士?(王守先问)

答:带枪走火打死与支前时途中病故不得称为烈士,其家属亦不得称为烈属。即使是一般因公牺牲或积劳病故,也只能取得一定的抚恤与优待(见华北区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条例)。除生前有特殊功绩,经华北人民政府批准者外,不得称为烈士。前方战士请假回家被敌包围枪杀,一般说,因既非参战,又非因公,不能称为烈士,如本人未脱离军籍,可依病故军人抚恤,如其有特殊英勇表现或被俘不屈慷慨就义,需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始可称为烈士。并须将处理情形通知原部队备查。

烈士是一光荣称号,不但其生前事迹足资后人学习,而且他的死,是英烈的,足为后人楷模,故凡在战场上、法庭上、监狱中、或群众运动中,忠心为革命事业英勇斗争威武不屈而牺牲者,方为烈士(但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因公牺牲者亦可称为烈士)。

二、烈士牺牲须有何种证明

问:我县不断有前方战士随便与军属写信,报告某某牺牲,造成军属思想不安,每日不断到政府要求搬运烈士尸体,对此问题应如何解决?(昔阳县政府民政科)

答:军人牺牲必须有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具之“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方可证实,不然很易因部队个别人员所见所闻的差错而报告错误。这在过去有很多的例子,如在战场上明眼看到某人倒下,但并非牺牲。因此应向军属好好解释,其子弟如实系为革命牺牲,迟早定会有证明书(此种证明书上注有牺牲原因、时间、地点及埋葬地点),不要相信个别人员的信函。而在部队工作的同志,如知某人牺牲,应速向团以上政治部报告、请其经过调查,迅函县府转告其家属。

三、烈士家属范围如何?对烈属如何待遇

问:(一)何谓烈属?对其如何待遇?

(二)建屏四区大岑沟村有一烈属刘银桃,其母亲在抗战后带他改嫁本村李家,土改前银桃参军,以后牺牲,其母将其遗留房地财产另立一户。过去母子在一起时,给其母代耕土地一部。今年其母仍要求代耕,是否应享受?(建屏四区王华英问)

答:烈属是与烈士本人同居一家过活的父母(有的父母虽已分居亦得以烈属论)、妻(或夫)、子女、及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和抚养烈士长大而今又必须依靠烈士生活的其他亲属。对以上家属的待遇,除发给各种“光荣纪念证”外,并给以如下抚恤:

(一)革命军人因作战牺牲,或因公牺牲,或被敌杀害者:A班长战士级:小米六百市斤。B营连排级:小米八百市斤。C团级以上:小米一千市斤。

(二)革命军人在工作中积劳成疾而致死亡者:A班长战士级:小米四百五十市斤。B营连排级:小米六百市斤。C团级以上:小米七百五十市斤。

(三)革命工作人员因参战或对敌斗争或被敌杀害者:A警卫队员、公安队员及勤杂人员,小米六百市斤。B县科长、区长级及区长级及以下之干部:小米八百市斤。C县长级及县长级以上之干部小米一千市斤。

(四)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积劳病故者:A警卫人员、公安队员、勤杂人员:小米四百五十市斤。B县科长、区长级以下之干部:小米六百市斤。C县长级以上之干部:小米七百五十市斤。

(五)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小米四百市斤。

此项抚恤费,由原级[籍]县政府发给,由其直系亲属承领。但直系亲属中谁可优先享受,应有顺序。首先仅在家居住之妻(或夫)承领,其次才是在家居住之子女,其次才是父母,其次才是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其次才是抚养烈士长大而现在又需依靠烈士生活的其他亲属,最后才是参加工作的直系亲属。如无任何上述亲属,即不予发给。

烈士本人在未牺牲前享受何种优待,牺牲后仍得继续享受。如上述第二问刘银桃母亲享受代耕问题,现虽分立两户,但其母仍为烈属,仍应给予代耕。而且,对烈属应该优先照顾,即军烈优先于军属,工烈应优先于工属,民兵民工烈属应优先于民兵民工家属。

四、烈属起棂有困难怎么办

问:(一)有些烈属家境尚不困难,起棂路费不[可]自己解决。但有些烈属生活困苦,缺乏路费,应如何解决?

(二)烈士棺木已经腐烂,或未经棺木埋葬,起棂时要求更换棺木如何解决?

答:(一)在战争地区及农忙时期,应停止运棂。现在正值春耕,应劝阻烈属起运。各地有寄埋之烈士坟墓,亦应妥为保护。

烈属运棂,应有军队团以上之政治部门及县以上政府之证明文件,说明其尸体确在何处者,始可于农闲时请求拨差搬运。其起运人之路费,以自筹为原则。家庭情况确实困难者,经区村证明,由原籍县府酌情补助路费,最高往返不超过一个月,每日补助小米一斤,其有路程确远者,应俟铁路恢复后,再行起运。各通车铁路原则上应予免费,但有特殊困难时,应先行通知停运。

(二)烈士牺牲时皆给以棺葬费,妥为安葬。棺葬费规定计:革命军人或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者,在平原地区小米五百市斤至六百市斤,山地四百市斤至五百市斤。在此数内实报实销,民兵民工牺牲者小米四百市斤。但烈士棺木年久腐烂,或未用棺木者,烈属重置棺木又很困难,可报请安葬地之县政府批准,在三百市斤小米范围内重行补助。

五、县区干部对烈属应采什么态度

问:今有高邑县西良庄一烈属,持有师政治部的通知书,到县政府要求搬棂,但县政府负责人说:“这信是给你们,没有告我们,你自己去吧!”他随后赴北平、张家口之间去找部队(他那(哪)能找到),只好到迁安,还不错,找到了埋头,请求县政府给动员人搬棂(烈士于解放野鸡坨战斗中牺牲)。县负责人说:“这个信(指部队证明信)是告诉你牺牲了,并未让你搬棂,同时你们县也没有信,你还是拿一介绍信来吧!”烈属无奈,只得回来,不甘心又去找部队,至××附近找到了我们,才开了一介绍信,烈属自阴历正月初六动身,至今已半个月了,共花费三百余万元(边币)。老先生几乎病倒在外,他很恼丧,但不灰心,不埋怨。他只说:“秋后打点粮食再去吧!”我们意见应建议政府,请他们应积极、主动、灵活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一群众风俗问题。我们应该积极帮助。(××兵团政治部组织部)。

答:这个问题值得各县区工作人员严重注意,该两县政府的处理是不对的。特别高邑县要负更大的责任,师政治部的烈士通知书,虽是给家属的,但也就是证明书,县政府应该主动为之换光荣纪念证,不应该说:“这信是给你们的,没有告我们。”各县府都早得到通知,平津地区暂停运棂,不用这个道理去劝说烈属,只说:“你自己去吧!”更是不对的。县政府的同志,如果同意烈属去运,就要积极帮助,如不同意,就要多方劝阻,不要任其自流。但如有个别烈属未经其原籍县介绍,就去找了埋葬地的县政府,这虽于手续不合,应予批评。但他既有烈士通知书,仍应给以帮助,不可说:“你还是拿一介绍信来吧!”总之,我们对于烈属,应该十分热情,认真考虑他的困难。尽可能地帮助,同时也希望烈属,听从县区干部的善意劝告,想要运回棂柩是可以的,但完全不照顾生产,不照顾交通运输的困难,不经一定手续自己来往跑一阵,得不到结果,也是不好的。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63~66页。

互校版本:《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142~146页。简称“法学研究会版”。

30.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工作报告
1949年10月

一、政权建设工作

在土改完成地区,调整了村、县政府机构,并进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重点试验,以便今冬明春普遍推行。这些地区,多年来群众即已亲自参加人民政权的建设工作;特别是土改期间,建立了具有充分权力的农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我们过去的缺点,在于土改结束时,在大部份(分)地区,未能使此种农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继续和经常地发挥其积极作用,继续和经常地去解决人民的各种急待解决的问题,用新的中心工作来充实其内容。此次在各重点试验村,特别是在安国县的试验村,一经进行普选,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即行活跃,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即行提高,而普遍所产生的村政府,组织了各种专门委员会,凡村中较有才智能力的人民均吸收参加一项工作,使中心工作均能迅速而圆满地推进。得出经验:建政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发扬群众的创造性与积极性,必须从群众所急待解决的几个中心问题出发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内容,并求得在会后切实执行,使问题得到解决,一切工作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并从而改进与充实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如此,人民的民主生活才能经常,政权的民主和专政的两种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除了在农村作重点试验外,并在半老区城市石家庄,进行了人民普选,成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政府委员会。它团结了各阶层人民,使其不但能充分民主地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且各阶层人民底(的)代表均能畅所欲言,反映人民对今后市政建设的意见,虽然各阶层人民各有其不同利益,但会议的决议却照顾了各阶层人民的利益而达到了共同的协议。特别是使各阶层人民都能接受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政策,而为今后工商业发展打下了巩固的基础。

在新解放城市由于条件的不够具备,不可能马上进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乃先后建立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加强政府与人民的联系,协助政府进行各项建设工作,克服困难,并从而为召集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准备条件,保定去年十一月解放,今年一月廿九成立,已开例会八次,张家口去年十二月解放,今年四月十一日成立,已开例会三次,太原今年四月解放,五月廿二日成立,已开例会三次,北京今年一月卅一日解放,八月九日成立,天津今年一月十五日解放,九月五日成立。最近各中小城市亦在陆续举办中。这种代表会议,一方面可以集中各阶层人民的意见,便于政府更准确地决定施政方针和中心工作,又可以把政府的施政情况和政策法令传达到各阶层人民中去,以取得人民的拥护,吸引其参加城市的建设工作,故它成为了政府与人民关系的桥梁,而另一方面,又可以让各阶层人民根据其不同的利益而得出不同的意见,得到充分申述和交流的机会,以求取得一致协议,便于政府施政时照顾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和各阶层彼此间的互让互助,故它又成为了各阶层人民的政治协商机关。根据各地实行的经验,对于代表的选择应极慎重而广泛,既不让反动分子参加,又要照顾到各方面的代表性人物。凡具备有选举条件的单位,应由群众推选。太原市军管会在入城之前,即征求各方意见,拟定名单,入城后即迅速召开,证明是成功的。同时会议必须能解决问题,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问题的轻重缓急、应办与不应办、能办与不能办、分别作出决议。因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经常的机构,故每次解决的问题不要太多,会议的间隔不应太长,只要所决定的问题能够实施贯彻,转为群众的运动。这种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不但在新解放城市与县份应该推行,即在老区因条件不具备尚不能举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也应召开以为过渡。本府已决定这样作,业已令行。

二、干部工作

为适应全国胜利形势,除在老区抽调大量干部到北京天津太原等城市工作外,复陆续抽调大批干部南下,仅今春即达一万一千余人。这是重大的成绩。老区干部虽经训练提拔补充,但目前仍感不足,且骨干数量少,质量亦弱,尤以区级干部为甚。加强广大工农干部的文化与政策训练,提高工作能力,培养成为骨干乃为刻不容缓之任务,在京津等城市工作之老区干部,均能坚决执行政策并表现了遵守纪律及艰苦朴实的优良传统,然仍须加紧文化与理论学习,逐渐精通业务。城市知识分手及曾在反动政权所属各种机关办事之职员,为数极大,其中不少的人因长期受反革命影响,具有许多糊涂思想和不良作风,但除少数特务破坏分子外,都是可以和应该争取、改造的,政府掌握了团结改造方针,逐步克服了关门主义倾向,大量吸收,施以短期训练,或留机关或派往农村,使他们获得了工作岗位和改造的机会,今夏派往华北各地知识分子即有五千余人,经各省政府短期训练后,初步打破了知识分子不愿到区村去或不愿离开铁路沿线的心理,大部分配到县区工作。然知识分子中因留恋城市生活,畏惧农村艰苦以及家庭牵挂,大多不愿下乡;已下乡者也还情绪不安。对于他们必须坚持团结方针,继续教育,逐步改造。部分区村干部的盲目的关门主义倾向,也须加以教育说服,使广大知识分子能在农村建设和群众运动中求得锻炼和改造,并通过他们去提高农村的(尤其是区村干部的)文化水准。此种动员知识分手下乡的工作,今后仍须继续推进。

三、社会工作

社会救济为我们所推行的重要社会政策之一,各级政府对此工作向极重视。我们的救济方针是帮助灾难民生产,以达到自救,不是单纯放赈。为平夷反动政权所加于社会的创伤,安定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生产,一年以来曾用了很大力量,本年内本府已拨发救济粮千二百余万斤(贷粮贷款不在内),大部用于新区。今年全区水旱虫雹风霜各灾严重,我们根据“节约备荒、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之原则,辅以拨发贷款贷粮贷种子帮助生产胜利地渡过了春荒,完成了下种,现在又与最严重的水灾作斗争。一般说在对灾荒斗争上是有成绩的。各大城市在未解放前,由于反动政权的长期统治,造成经济破产,无数群众因流离失所而沦为乞丐,解放以后,我们根据“改造二流子”使之劳动自给的原则,并依据“劳动、改造、团结、教育”的方针,组织了“劳动生产大队”开赴冀鲁豫、察哈尔等地作修河垦荒等工程,短期间已使这些被旧社会遗弃的人大部得到安置。他们在经过思想教育以后,劳动积极性逐渐提高,有了纪律与民主的组织生活。按件计资的工资制度,刺激了他们的劳动热忱。其中不少人虽然过去没有劳动习惯,但是已成为有组织的劳动队伍,劳动效率并不低于一般劳动者。

为了疏散大中城市人口,并照顾农村社会秩序,对于城市之大批还乡人员,予以路费补助和行路便利,进行登记教育安置生产,给必须管理者以管理,给必须救济者以救济。这个工作尚须很好研究处理,以免妨碍农村社会秩序。京津解放以来,特别是交通要道之农村发生了种种不安现象,多由于此。现值华北农村灾情严重,故城市疏散人口方向尤宜注意。

为了了解城市房屋情况,曾作深入的调查。京津两市均先后依据“保障私有财产,租赁自由协议,有纠纷由政府调解”的原则,发出布告、办法,又经报纸反复宣传解释,一般城市人民已了解人民政府对城市房产,依其经济性质之不同,而与乡村土地问题,有不同之政策。击破了分房子的谣言,安定了人心。开始改变了“房客不交租”、“房主不修房”与不合理的过重的房租等现象。

四、优抚工作

华北区军属有一百三十六万户之多,各级政府历年来对优抚烈军属工作,均极重视,其方针在组织军属生产帮助其建立家务,而最大的帮助就是代耕。对生活困难者,并予以物质优待。近年来已实行土地改革地区因军属获得了土地改革的利益,而战勤任务又曾极繁重,故各地对优军工作重视较差,此种情况曾不断纠正获得了改进,鉴于临时派差的代耕办法,难于收到实效,各地逐渐创造推行了固定代耕与包耕制度,并与互助生产相结合,既使军属生活困难能够解决又不浪费民力,较为科学合理。减少一面代耕不好,另一面群众负担不公的现象。得出经验:军属生产与代耕工作,即是大生产运动的一部分,必须发扬群众之创造性,与整个大生产运动一并布置与检查。在没有战勤的新情况下,代耕工作更应加强。对于解放战士家属,应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同时也应教育军属尽可能努力劳动生产,去掉依赖心理,这一项工作也有显著进步。

五、荣军工作

全区荣军已有十三万人以上。荣军的生产、安置、教育、就业,已成为一个严重任务。为了既照顾荣军困难,并顾及财政力量与人民负担,采取生产与抚恤,培养与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为了统一全区各地荣军等级标准和待遇,今春各地均会从新检查,并在检查中给以教育。成绩尚好。荣军大部来自农村,故仍以在乡从事生产为主要安置方向。其能工作者,应尽可能吸收其参加地方工作。经验证明:荣军能够很好生产,亦能够从中培养出一批干部来。至于介绍荣军参加城市工作,则困难较多。但如果先加以较长时间的训练,分配于新解放区从事机关的警卫工作和其他工作,则能起骨干作用。此点为本部所办荣训队及介绍至京津工作经验所充分证明。

六、工作检讨

由于过去民政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土地改革期间,民政干部多已调动,民政机构多已裁并,致使很多民政工作均未能有系统地进行,民政部在这种情况下接受任务,要办的事情很多,乃决定抓住重点,推进工作,着重健全各级民政机构,统一条例制度,加强各级联系,多作原则性指导,进入京津以后,对城市社会工作,着重调查研究与典型示范。然而由于民政工作,范围较大,工作庞杂,机构未充实,加之多年以来干部流动过大,缺乏专业干部,业务生疏等等,致使我们的工作发生不少困难。特别是本部在工作上存在着官僚主义,如工作指导上主动性不够,计划性较差,对下之联系不够经常和全面,工作之布置较多,而如何贯澈(彻)执行之汇报与检查较少,此为工作未能收到成绩之基本原因。从这一年工作中,得出经验:凡是任务明确、权限明确,具有业务熟识之专业干部的部门,则成绩较大,如荣军工作与京津两市处理乞丐的工作,反之则成绩较小。尤其必须克服工作中官僚主义的各种恶习,才能加强工作的指导性与主动性。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一年来工作报告》,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印,第15~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