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著者原序
从只负有服从义务的人看来,法律确然是主权者的命令。但在主权者方面,若是对于所应命令的事物感到难于决定时,这样一个法律解释就绝对不能给他以希望和指导。在近代国家的分裂的主权下,尤其是在现时的极速的社会进步中,法律除了顾到历史和先例,更须顾到将来;除了顾到“现实的”,更须顾到“可能的”和“正当的”。在这里,我们若是有一个哲学,得为法律所应用,则法律一定能够很好地应用它。
自然权利哲学曾因了洛克(Locke)[1]及其后继者的努力,在英美盛极一时;它确曾给我们以不少的助益。但也不免带来了一些流弊。到了现在,它已不复能做我们的向导了。欧洲的形而上学派法学者,在过去已给我们不少帮助,在最近新人物的著作中——现在大部分已有英译本——他们还能给我们很多的贡献。真实的事物原是永远真实的。一个伟大思想家是永远不会过时,并且永远不会为国界所限。但是在我们自己,却必须在自己所固有的基础上,建筑起我们自己的思想。我们苟想把不同地域和不同时代的法律哲学家的著作,和我们自己法律哲学家的著作,以及我们自己所有问题,发生有用的关系时,必须先做一番诠释的工作。
在此种诠释工作里,一个未习过法学的哲学者的思维或能有些微的贡献,若是研究法学的人能来半途相迎。在此项努力上,著者得和庞德教务长(Dean Pound,Roscoe)[1]在1920至1921年及1925至1926年的哈佛大学哲学系的讨论班上,互相合作,实曾获得不少益处。内中第二期的讨论班在著者尤感兴味,它是一个教育方法上的试验。在大部分的讨论期间,我们两人都出席。在这两个半年内,我们轮流着提出论文题或讨论题,并且贡献意见或参加讨论。著者相信这样的用谈话方式来直接交换意见,使各种不同的方法互相补益。各人的内心得到交流,在学生们一定也受到很多益处,像我自己得益一样。对于本论文内任何未成熟的见解,以及它的理论上的倾向,庞德教务长当然是不负责任的。但著者相信:他必须接受著者对他的巨大助益所致的谢忱。
这本小册是一个较大体系的一部分,这体系就是现在印刷中的《人及国家》一书——这书是对于政治生活的哲学概论和心理学。缺少了法律哲学,讨论国家的哲学,就不能算完璧。本论文是著者所认为在该区域内的指导原则的概述。著者希望将来能再阐发这些理论,以成一本论权利——人和国家的权利——的整册;更希望在该较完全的研究中,能得到对于本书批评者的助益。
霍金序于麻州康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