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入职到离职:企业用工文本全方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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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录取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上文提到,录取通知书的管理意义比法律意义更大,但不意味着录取通知书就不受法律的约束。录取通知书作为一种要约承诺,必须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人力资源从业者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要约承诺的形成

当企业向应聘者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聘者必须要给出答复,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要约承诺,这一点和企业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不同。通常企业会将录取通知书发到应聘者的邮箱、手机短信或微信等,要求应聘者回复,并将回复视为收到并同意的证明。如果没有回复,企业就视为应聘者放弃该录取通知书。因此,完整的录取通知书需要双方认可,而不是单方提出即可。

2.要约承诺的失效

一旦录取通知书形成闭环,要约中的内容便即刻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和应聘者都需要严格遵守。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约承诺可能会出现失效的情况。

3.要约承诺的违约

录取通知书违约问题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屡见不鲜,有客观情况导致的无法履约,也有企业或应聘者主观原因导致的单方违约。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违约一方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违约主体的不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有所区别。

(1)企业单方违约

企业单方违约是指企业主动提出取消与应聘者的要约承诺,也就是毁约。这种毁约可能存在客观情况,如发生意外灾难;也可能存在主观情况,如企业出现经营问题。企业取消录取通知书虽然不属于劳动争议,但仍是一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单方违约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如应聘者处于实习状态,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或三方协议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那么企业单方违约时就需要根据协议中的规定向应聘者支付违约金。

如应聘者处于在职状态,在通过企业面试并收到录取通知书后辞去了原工作,而新企业却单方违约,应聘者可参照原单位的工资收入向新企业要求1~3倍月工资的违约补偿。

如应聘者处于失业状态,由于其在面试过程中会产生交通成本、时间成本、体检成本,以及放弃其他就业机会成本等,企业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中收入标准的1~3倍向其支付违约补偿。

(2)应聘者单方违约

如果是应聘者主动提出毁约,那么应聘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开数据显示,应聘者单方违约的比例并不低。

如应聘者处于实习状态,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或三方协议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那么应聘者单方违约时就需要根据协议中的规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如应聘者处于在职或失业状态,先接受企业的录取通知书,当有更好的就业机会时,他就会放弃原来的录取通知书。人力资源从业者在设计录取通知书时,为了应对此类情形,需要对应聘者单方违约的情形制定以下处罚措施:

①单方违约的应聘者将不再有资格被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录取;

②单方违约的应聘者将赔偿本企业在该岗位上投入的成本损失;

③单方违约的应聘者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无论是企业单方违约还是应聘者单方违约,在违约的处罚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这就给了用人双方较大的自治空间,诚实守信就是自治空间中最重要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