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
张明楷:刘某就挪了一下车,要不要定危险驾驶罪?
学生:感觉可以不定罪。
张明楷:刘某确定是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汽车了,如果不定罪的话,理由是什么?
学生:挪了一下车就危害公共安全吗?
张明楷: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不需要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危险,而且刘某挪车时还和他人的汽车刮蹭了,似乎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我也觉得可以不定罪,问题是以什么理由给刘某出罪?
学生:我看有学者写文章说,在这种场合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宣告无罪。
张明楷:很多人都这样认为。但我一直持反对意见,我不主张直接引用《刑法》第13条但书宣告无罪。持上述观点的人至少存在一个逻辑上的悖论,他们认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承认犯罪构成是根据犯罪概念确定的。既然如此,那么,在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后,怎么可能又根据犯罪概念说明行为无罪呢?我的意思是,既然是根据犯罪概念确定的犯罪构成,那么,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一定也符合犯罪概念的特征。如果可以根据犯罪概念宣告无罪,就表明前面的犯罪构成不是以犯罪概念为根据确定的。
学生:确实存在这个问题。主要因为缺乏其他的出罪路径,所以只好找《刑法》第13条。
张明楷:撰写案例分析的作者说,刘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意思是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我觉得这样处理也是可行的。问题是,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根据是什么?这是我们以前讨论过的问题。如果说《刑法》第37条是法律根据的话,就存在逻辑上的缺陷。
学生:现在许多司法机关都是直接根据《刑法》第37条作不起诉处理。
张明楷:我知道。但我认为这是有疑问的,因为不管从体系上说还是从逻辑上说,在缺乏具体免除处罚的情节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刑法》第37条都是不合适的。当然,这里讲的不是实质的理由,而是法律根据的问题,除非类推适用某个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
学生:可不可以说丈夫是紧急避险?由于妻子停不了,他为了防止自己的车停在那里妨害其他交通工具的通行,不得不自己停车。
张明楷:你所说的不得不自己停车,根本不是紧急避险意义的不得已行为。我觉得,如果想不定罪,最好还是说哪个构成要件要素或者责任要素不具备或者不符合。例如说,没有期待可能性,因为妻子停车不内行,警察又要他们把车挪开,丈夫只能自己去挪车。这样说,可能更容易被人接受一点。当然,这个原理可能与紧急避险相同,但是,不能说这个行为符合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的条件,不如直接用缺乏期待可能性来说明。尽管稍微勉强一点,但在出罪问题上,稍微勉强一点也问题不大。
学生:这样说可能行得通。因为说缺乏期待行为可能性,只是表明行为人没有责任,而不是说他的行为并不违法。如果说丈夫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就可以认为他的行为是合法的。但这个结论并不妥当。
张明楷:有个地方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排小商店门口有一些停车位,但店门前的小路和大马路之间有像隔离带一样的树、草等,商店到头就没有路了,人们从路口把车开进去之后还得再倒出来。店员即被告人早晨将车开进去之后停在店门口,他中午喝了酒继续上班,后来顾客的一辆车倒不出来,就让被告人把自己的车挪一挪,被告人把车从停车位挪到路口(大约行驶30米)时,与另一辆车刮蹭。报警后,警察发现被告人喝醉酒了,然后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起诉到法院。商店前的停车位还不是道路,但路口是道路,就是刚刚到道路上时与另一车刮蹭。也就是说,车原本不在道路上,但事故的地点在道路上。而且,被告人原本不需要挪那么远,只要在商店前挪一挪就行,但一不小心就挪到路口去了。
学生:老师,这个案件算不算紧急避险?
张明楷:也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你的车完全可以让别人帮忙挪一下,所以也不符合不得已的条件。我觉得这个案件可以从行为人没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故意来出罪。因为他原本只是要在商店前挪一挪,这表明他没有认识到自己“在道路上”驾驶,只是不小心才一下挪到了路口。也就是说,他原本没有挪到路口的故意,只是过失才挪到了路口。但醉酒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所以,可以从这个角度说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学生:老师的意思是,行为人不小心将车倒到道路上去了,而不是故意在道路上驾驶。
张明楷:我觉得完全可以这样归纳案件事实。总的来说,我还是觉得最好从构成要件要素、责任要素或者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的角度寻找出罪的理由。直接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不仅存在前面我所说的矛盾,而且肯定会存在争议,这个争议是没法通过讲道理解决的。辩护人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检察官会说情节虽然轻微但并不是显著轻微。比如前一个案件,检察官会说,血液的酒精含量都达到了149mg/100ml,怎么可能还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呢?辩护律师也未必好反驳。因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都不是基本的事实判断,而是价值判断。或者说,这都不是记述的要素,而是规范的要素。所以,直接根据第13条但书出罪,必然遭到部分人的反对。如果直接否认某个构成要件或者责任要素,则容易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