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私塾(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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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
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介入被害人行为的判断)

嫌疑人甲是违章的司机,交警要处理他的违章行为,就让违章停车场的停车员乙过来,乙坐在违章的车上,让甲把车开到违章停车场。但甲为了逃避处理,在乙上车之后就突然加速行驶,坐在车上的乙让甲赶紧停车,但甲不理会。乙对甲说,你赶紧停车,你再不停车我就跳车了。甲仍然不理会他。乙就把车门打开,又跟甲说,如果你再不停车,我真的要跳了。甲还是没有理会,乙就跳下去了,导致重伤。

学生:这是我们辩论赛的一个案件,我原来以为是编的案件,后来知道是一个真实案件。

张明楷:甲要把车开到哪里去?

学生:甲自己供述说,心里比较乱,反正自己也不是逃犯,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就是不想去违章停车场,就想赶紧跑。

张明楷:跳车的是什么人?男的还是女的?

学生:类似于辅警,但不是警察,是男的。

张明楷:是往违章停车场的方向开车吗?

学生:不是,是往相反的方向开。

张明楷:是晚上还是白天?

学生:白天。

张明楷:这有什么好怕的?为什么要跳?如果要是天黑了,一位女士坐在车里面,甲往反方向加速行驶,女士跳车我也能理解。一个男辅警怕什么?我觉得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

学生:我是辩论赛的控方,要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只能说是一个不作为的故意伤害,有的人则说是作为的故意伤害。我觉得,开车这个行为本身内含的危险是交通肇事的危险,没有内含这个人跳车的危险,甲只能是不作为,尤其是当对方打开车门要跳的时候,甲就有义务停车,但甲没有停车,所以是不作为。

张明楷:这个充其量可以说是自己危险化的参与。乙自己使自己危险化,我觉得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学生:即使从不作为的角度,跳车行为也比较异常,欠缺因果关系。

张明楷:条件关系是有的,但缺乏结果归属的条件。

学生:这个案件也是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案件。

张明楷:那还是不要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吧,而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就要适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导致处罚明显失当。

学生:我觉得可以评价为拘禁行为,但因为时间短暂,也不符合立案标准。

张明楷:甲的行为当然是非法拘禁,如果发生在国外,可能认定为普通的非法拘禁罪,但也不会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学生:甲的非法拘禁行为创造了一个危险。

张明楷:甲的非法拘禁行为,制造了一个剥夺乙的自由的实害,但没有创造其他危险。

学生:当乙说了要跳车时,甲就创造了一个致人伤亡的危险。

张明楷:那是乙自己创造的,不是甲创造的。

学生:这么说,也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了。

张明楷:除非一个人快要生病或者正在生病过程中,行为人有义务将这个人送往医院,但行为人不这么做,导致这个人的病后来治不好了,这样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乙在车里除被剥夺自由外,其他法益原本不会受到任何侵犯,没有任何危险,自己却要跳车,我觉得属于自我答责的情形。要认定犯罪,也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学生:这跟货拉拉的案件不是一样吗?

张明楷:我觉得不一样。货拉拉的案件说周某的行为使被害人心生恐惧,本案不存在这样的情形,而且货拉拉案件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就比较勉强。男辅警在大白天有没有什么可怕的呢?被告人不让他下车,只是非法拘禁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也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