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合议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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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合议(庭)制度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刑事合议(庭)制度基本原理的基本问题——一个导论

刑事合议庭是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作为一种现代组织,它审理刑事案件不仅仅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合议庭内部法官间经常性交流和既有司法体制下的刑事合议庭与法院内外其他组织持续互动的过程。而且,刑事合议庭与法院内外其他组织的持续互动更具有决定性,决定了前者互动的方式和意义。这与下述情况类似:一位优秀的科学家,如果国家和社会不允许其从事科研活动,而是令其扫大街,他的优秀对科学发展则没有意义;如果整个社会氛围对其不宽容,或者说一方面鼓励他积极进取而另一方面却又让其他杂事干扰他,这位科学家的能力仍然得不到体现。[43]因此,刑事合议(庭)制度基本原理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

首先,外部影响:司法体制对刑事合议庭作为一种组织的影响。

刑事合议庭作为司法体制的组成部分,必将受到该体制影响,影响之幅度与方式取决于如下因素:与审判事务有直接关系的制度,如审级制度、判决制度;与审判事务有间接关系的制度或者说配套制度,如法官的薪资制度、工作强度问题。就这一章关注的刑事合议(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而言,审级制度、判决制度值得关注,值得申言:

其一,刑事审级制度: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法国也实行两审终审制,中、法两国的两审均为事实审和法律审。美国、德国实行三审终审制,一审有事实审和法律审,二审、三审均为法律审。这本身并无优劣,只与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有密切关系,间接与一个国家政制有关。这不是我们在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下述问题,即当一个国家法院系统分成若干层级法院时,各级法院之间的功能是否有区分,是否可以体现每一级法院法官的独特贡献?当每一级法院法官可以在审判工作中体现出独特贡献时,他们必将努力通过审判体现和展示自己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反之,他们则常常隐匿自己的态度,并竭力将自己的行为隐藏在其他人后面,或者以其他名义的方式出现。

其二,刑事判决制度:刑事合议庭之审判结果即刑事判决(书),其应当具备一定形式和符合内在逻辑,进而间接呈现法官之司法过程。[44]但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判决(书)制度在表现形式、风格上有差异。有的以合议庭整体的名义作出判决,不能有异议;有的将判决书的意见分为主流意见和异议意见,并存于同一份判决书。[45]当刑事判决书可以体现法官的“私人劳动”且在既有司法体制下有允许之空间时,刑事合议庭之法官必将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在既有的合议庭规则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以体现自己对判决书的独特贡献。

简而言之,既有的司法体制作为刑事合议庭的外部影响因素,如审级制度、判决(书)制度必将对刑事合议庭之合议、法官在合议中的态度与行为方式产生影响。如果在简单案件中无法产生影响的话,在复杂、疑难、新型案件中必将产生影响。

其次,内部结构:刑事合议庭内部的互动

当外部因素的可能影响排除之后,或者说在外部影响因素相对固定、可以预期之时,刑事合议庭作为一种决策组织则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刑事合议庭组织的运行规则(及其相互关系)、法官积累的知识等内部因素则成为决定法官们博弈情况的关键因素,更是决定判决结果的关键因素:

其一,刑事合议庭的组成情况,涉及合议庭组织之规模和法官准入等问题。就组织规模而言,作为一种集体决策,一般由单数的多人组成,至少应当是3人以上的奇数人员组成:3名成员是集体决策的最小组织。如果超过20人,决策群体的规模过大,其决策之结果则有诸多不确定性。因此,现代组织除了国家立法、行政等决策组织外,其他组织的成员一般不超过20人。[46]刑事合议庭的成员在规模上不大,虽然不同国家有差异:中国3-7名(但通常是3名)[47],美国最多可达13名(6-12名陪审员+1名法官)③,法国最多可以达到15名成员(3名法官和12名参审员)[48]

就组织成员准入而言,即选任法官问题,不同国家基于不同国策、政策考量,采用不同的选任、准入方式,就其实质而言,即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所描绘的“精英司法,还是庸人司法问题”[49]

其二,刑事合议庭法官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作为刑事合议庭成员,法官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平等至关重要。如果从法律文本看,各国均规定合议庭之法官法律地位平等,但实际上成员间仍然有一些或明或暗地相互影响关系,并对合议庭的合议产生影响:(1)有些关系是因经常性接触,并根据一方的知识、人格、能力等自然而然积累形成的影响力(令他人愿意接受他的影响)。这很难消除,只有通过制定相关规则降低其影响。(2)有些是因其他诸如领导等身份而产生的关系和影响。这一影响比较直接,也是一种“人为”现象(当然也是既有历史传统影响之余续),可以通过法律直接排除(但未必能够做到)。

其三,刑事合议庭的运行规则问题。它涉及刑事合议庭获取信息的渠道、法官的独立判断、法官的投票顺序、多数决等问题。不仅如此,还有刑事合议庭运行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或者说刑事合议庭基本规则所体现的现代理念和基本原则,比如说民主、平等、效率、共同决策等理念和原则。

简言之,该问题涉及合议庭的组成(从理论上看,它应当是一个临时的组织,遇到案件即临时组织,一旦判决书作出,即告解散),合议庭成员之准入、相互关系,合议庭作为一种组织的运行等问题。

再次,对本章刑事合议庭原理基本问题的一个界定、说明。

根据前述,刑事合议(庭)制度基本原理涉及如下问题:审级制度、判决(书)制度,合议(庭)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运行规则、模式和法官准入等诸多问题。这里涉及的任何一个主题、问题,均可以撰写一部或数部专著,很显然本章的篇幅无法容纳。而且如果从知识增量角度看,以传统研究框架展开讨论的话,我们也很难对其有所推进。以平等价值为例:我们可以考察、研究平等之简史、平等的基本内容,平等的优缺点,进而再在刑事合议庭中审视这些内容以确定其具体内容。稍有留意即可发现,这一考察方式下的前几项内容之文献已经汗牛充栋(政治学、法哲学、宪法学、民法学等所有学科对此有涉及),而且对平等之内涵、类型等问题已有相当之共识,更是毋庸赘述。

经过人类社会数百年的探求和司法实践,我们对现代社会的刑事合议(庭)制度的基本原理已有相当之共识。中国作为后进国家,法律制度建设领域的确落后,但经过晚清新政以来一百余年的政治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国人亦对之知之甚详(虽然司法实践运行问题仍然重重)。进而言之,从刑事合议(庭)制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看,我们亦很难对此在知识增量上还能大幅推进。在此语境下,笔者将采取如下进路描绘和展示刑事合议庭之基本原理并以此为评价、审视本书后面章节的基本判准:

其一,对照中国与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事审级制度、刑事判决制度以探求应然意义上刑事合议庭作为一种组织运行将会受到的影响。但在具体内容上却是另一番景象,即通过对照、比较:一方面,探求刑事审级制度、刑事判决制度对刑事合议庭可能有的影响,特别是正面影响;另一方面探求中国审级制度、判决制度的内在缺陷,并探求对中国刑事合议庭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做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两项制度很难仅通过中国刑事合议庭实践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得到反映,只有对照、比较方可凸显。

其二,通过简单梳理的方式描绘应然意义上的刑事合议庭的基本价值、基本理念和运行模式。这相当于简单“罗列”刑事合议庭作为一种组织运行的基本原理、基础规则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以确立一个评价、审视的判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