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的体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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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党纪处分条例》的历史发展

一、1997年版《党纪处分条例》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共三编十三章一百七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党内各种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全党自发布之日起贯彻执行。它将违纪分为七大类:一是政治类错误;二是组织、人事类错误;三是经济类错误;四是失职类错误;五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六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七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是关于党的纪律最具体、最系统、最完整的条规,是党内处理违纪案件的基本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的发布是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使党的纪律建设逐步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

二、200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存在一些需要与时俱进的地方。经过修改完善,2003年,党中央正式发布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共一百七十八条,将违纪分为九大类: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三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四是贪污贿赂行为;五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六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七是失职、渎职行为;八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九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版《党纪处分条例》的特点是里面用了很多法律条文,如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200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适用时间较长,从2003年到2015年的十几年间,该版《党纪处分条例》未作修订。

三、2015年版《党纪处分条例》

党的十八大后,随着从严治党工作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推进,200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界限不明,党规党纪采用过多的法律规定。换言之,200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中的许多规定与法律条文之间相互重复,党纪处分的性质无法得到彰显。

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即2015年版《党纪处分条例》。这部《党纪处分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缩减为三编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一般而言,规定的完善往往意味着内容的增加,内容增加表现为体系的扩充和条文数量的增加。为什么2015年版《党纪处分条例》会大幅度缩减内容呢?原因有三:其一,2015年版《党纪处分条例》将2003年版中与法律相重复的条文删掉了;其二,2015年版《党纪处分条例》中将原来的九大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其三,2015年版《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理念,为此不仅要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而且要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5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的主要变化在于:第一,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成果制度化,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第二,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六项纪律,由此划分出《党纪处分条例》分则规制的六大类不同性质的行为;第三,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的基础性、首要性地位。第四,在内容上落实了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体现了党纪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以及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意义。

四、2018年版《党纪处分条例》

时隔不到三年的时间,2018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原因在于,党的十九大后,我们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过去,我们讲到党的建设主要是五大建设,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出了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的问题,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纪律建设作为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继2015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后,我们党对纪律建设的认识和成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可以说,2018年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与2015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相比,2018年版新增十一条,修改六十五条,整合了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