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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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模块化制度

本章是否需要独立存在,笔者直到最后交稿,都在犹豫。因为其本身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肯定是要写的,但考虑到本书的定位主要是以问题为导向、探索立法技术完善的路径,故有些已经为立法所确定的成果,如本章所及特定法律制度的标准化、模块化设计,限于篇幅,就不能细表了。读者可以根据本书的指引,在指明的相关立法中,找到法律明文规定的立法技术规范。如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标准、条件、程序,等等。

制度的模块化设计,是立法中体现法治的最直接表现形式。以突发事件应对为例,世界上确有一些国家,其各类突发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也不少,但是造成很大损失的情况却不多。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这些国家有相对完备和成熟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

应对突发事件不能仅仅依靠经验,更重要的应当依靠法制,这是我国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事实证明,突发事件的应对,必须实现由个别调整向规范调整的转变,以减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任意性。

《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之前,我国立法中偶有零星表现,在此之后,所有立法中可能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都要将其嵌入自身的立法技术体系之中。当然,从立法技术角度讲,则主要是衔接性条款,即将有关的行为范式导入《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对体系中。

具体来说,就突发事件应对而言,立法中体现对法治的弘扬,就是在有此等需要的领域,在立法中必须设计相应的应对制度案件。当然,纳入《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体系之中,也就足够了。

本章是上一章的延续,更准确地说是第五节“行为内容的规范”的扩充。

一般而言,立法的实体内容已经超出了立法技术的范畴。但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推进,特别是《立法法》的颁布实施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的陆续出台,特定的行政行为的制度设计,已经有了比较统一的规范。这些规范,不是一般意义或者说狭义上的立法技术的范围,而是广义上的立法规范的范畴。因为在《立法法》奠定的中国当代立法框架内,部门立法必须遵循这些实体性规范。

依法立法如今不仅仅是抽象的、政治的要求,更是立法最基本的规矩。在立法领域及具体立法过程中,再无视这些成文法对整个立法活动的规范效力,已经不是一个法治意识不强的问题,也不是对个人立法技术能力的评价问题,而是将直接构成相应立法成果因违法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