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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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伪造病历,一定要承担责任吗?

现实困惑

潘某到某医院做胆囊摘除手术,半年后潘某在参加单位体检时得知自己的左肾在那次手术中被切除。医院的解释为在胆囊摘取时发现潘某左肾积水,所以才予以切除。并出具了一份由潘某爱人签字的手术同意书,而潘某的爱人称自己从没有见过此病历,也没有签过字。潘某向省卫生厅提出做字迹鉴定,鉴定结果是病历上的签名并非潘某爱人所写。这种情况下,潘某能否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潘某有权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医院在未经潘某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左肾切除,给潘某造成了严重伤害,并在术后伪造病历,为自己推脱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因此,医院应当因严重侵害了潘某的生命健康权而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