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应知应会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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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哪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做其他工作的人员。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4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是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除上面所述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大多规模较大,其作业场所人员密集,如服装加工企业、人工装配、包装等场所。对于这类生产经营单位,考虑到从业人员较多,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可能较大,安全生产工作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除上面所述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较小,生产经营的规模也较小。因此,法律规定不要求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