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实务全书:操作指引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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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原股东对赌的几个要素与精细化筛选

(一)与股东对赌的特点

目标公司股东是投资方选择的最常见、最广泛、最主要的对赌主体。通常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对赌不涉及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问题,不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通常由原股东控制,各项对赌指标与股东挂钩更加合理。投资方与原股东都是目标公司股东,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二)对赌标的

与股东对赌,对赌标的的选择范围最为广泛,可以分为三大类,即赌业绩、赌上市、赌其他。具体内容已经在本书第一章第一节中“对赌协议的分类”项下的“按照对赌标的的不同分类”中有详细的讲解,在此不再赘述。

(三)对赌筹码

与股东对赌的筹码也很广泛,可以是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股权补偿、经营管理权让渡、强制清算等,既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四)不同类型股东的对赌差异

1.目标公司控股股东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一般是目标公司的控制人员,是投资方首选的最重要限制约束人员。

2.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目标公司的直接股东,但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力几乎相当于创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只是未登记或显示为股东身份。创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存在于大型公司对内部创业者的孵化项目,或公司设置多层股权结构间接持股的情况,此外还要注意股权代持的情况。投资者与股东对赌时需要进一步延展到实际控制人才可能实现相应的对赌效果。

3.普通小股东及因股权激励获得股权的员工股东

一般不建议将此类股东纳入对赌主体中,因为此类股东既不掌握公司控制权,经济实力也有限,其参与对赌一般不但起不到降低投资风险的作用,反而还可能增加对赌谈判的难度。如果此类股东同时具有公司执行或管理层身份,他们对对赌业绩目标的实现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时,就可以考虑将他们纳入对赌主体当中。

4.在先风险投资者股东

此类股东,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一般不会将他们纳入对赌主体当中。

5.专业顾问、技术骨干股东

此类股东一般是创业公司用股权吸引的一些专业人才,比如技术顾问、管理顾问,等等。通常不要求此类股东参与对赌,但是当此类股东的工作(比如,技术顾问需要技术升级突破)对对赌业绩目标的实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时,就要考虑将他们纳入对赌主体当中。

6.因股权被全部收购而退出的原股东

一般情况,股东退出目标公司后不参与对赌,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原股东虽然失去股东身份,却仍然需要参与对赌。例如,有些并购基金收购目标公司,采用盈利能力支付计划的方式支付股权交易对价,即目标公司原股东出让股权后即使失去股东身份,但还继续经营管理目标公司,而目标公司的并购交易对价需要根据目标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情况分期支付并最终确定。有些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详见本书第八章第二节相关内容)也采用以上方式支付对价。

最后重点提示一点,有些股东虽然不必或不需要参与对赌,既不享有对赌协议中的权利,也不承担对赌协议中的义务,但是不代表可以向这些股东隐瞒对赌实情,不代表这些股东不必在对赌协议上签字。有些情况某些股东虽然不承担对赌义务,但是不能否认其知情权。另外,在对赌机制设置当中,一些辅助性或保护性条款仍然需要全体股东或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同意才可实施,比如公司改制、增资、减资、一些特殊权益的保护等。此种情况不承担对赌义务的股东仍然需要在对赌协议或相应文件上签字,将其纳入约束范围,以免对赌协议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影响相关文件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