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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权让与担保与对赌协议的比较分析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德、日等国经由判例、学说所形成的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我国经济活动和担保实务中亦多有运用,并得到了司法机关的一定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71条规定,让与担保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在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股权让与担保是以股权为担保财产的让与担保形式。虽然股权让与担保与对赌协议有相似之处,比如:投资方或债权人前期都有支付财产相关行为,然后都将相应股权登记在投资方或债权人名下,最终都将股权出售变现或赎回等,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1.本质:股权让与担保的本质是担保,而对赌协议是股权投融资或其中一个组成部分,部分内容可以参看上面“对赌协议与担保合同的区别”。
2.所有权:虽然两种方式投资方或债权人名下都登记有股权,但对赌协议的投资方具有股权的所有权,包括身份资格、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财产权等,名下股权转让后,转让价款全部归投资人所有。股权让与担保的债权人并不拥有股权的所有权,只具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不认可其股东资格、不具有股东表决权等,其名下股权拍卖、变卖后,价款高于债权的款项部分归债务人所有。
3.股权退出方式:股权让与担保的债权人名下的股权,要么债务人偿债解除担保,要么拍卖、变卖、折价偿债等;而对赌协议的股权退出方式是上市变现、融资方回购、股权转让或并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