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实务全书:操作指引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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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外的估值调整机制

在国外的投融资协议中,估值调整也是企业投融资活动和并购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技术环节。不过,作为PE/VC投资的发源地美国法律界早就明确认识到,高科技创业公司融资中存在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所有的融资合同都需面对三方面的核心问题: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8]PE/VC合同的条款设计需要回应这些特殊的风险以满足商业实践的需求。为此,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组织大批业内专家起草了一整套风险投资的《示范合同》,包括:(1)《投资条款清单》;(2)《A序列优先股购买协议》;(3)《公司章程》;(4)《示范补偿协议》;(5)《投资者权利协议》;(6)《管理权证书格式文本》;(7)《优先购买权和共同销售权协议》;(8)《投票协议》八项法律文件,基本覆盖了一个典型的风险投资操作过程所需要处理的全部法律问题,同时提供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以适应多种融资安排方式的需要。[9]从操作层面看,投资机构一般采用了“动态调整评估法”来评估企业价值,将企业价值与企业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挂钩,具体而言,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去向、股票发行、赎回补偿等方面。美国整套风险投资的《示范合同》比对赌协议更能够妥善预防、解决相关问题,因此美国已经没有存在像我国这样激烈的对赌协议的必要和价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