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司法解释与权威案例指引全书(上卷):含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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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民法典总则编》第189条至第191条,《民法典物权编》第419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94条,《民用航空法》第135条、第171条,《产品质量法》第45条,《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93条,《保险法》第26条,《拍卖法》第61条,《环境保护法》第66条,《国家赔偿法》第39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专利法》第74条,《票据法》第17条、第18条,《海商法》第257条至第259条、第261条至第263条、第265条至第267条。

►行政法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22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31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9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0〕19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修改)

其他法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5.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权威案例指引

►典型案例

《江门市浩银贸易有限公司与联泰物流(Union Logistics,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19年9月11日)

典型意义:我国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规定了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的特殊诉讼时效制度。在涉及海商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应优先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在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应适用民法通则等一般民事法律规定。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请求人提起诉讼方能中断诉讼时效,但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具体情形,此时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此案对于处理海商法与一般民事法律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具有参考价值。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民法典总则编》第188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此复。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民法典总则编》第175条、第188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41.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终结后六个月内,未成年人及其现任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44.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未成年人。

送养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侵害人有本意见第40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民法典总则编》第188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情形,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属于法定免责情形;

(二)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

(三)具有其他抗辩事由。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的当事人主义】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国防动员法》第67条,《海商法》第266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修改)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海商法》第267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其他法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5.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民法典物权编》第419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

三、除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外,有关中央企业返还资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当事人主张确认公司或企业出资人权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权威案例指引

►指导性案例

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指导案例65号(2016年9月19日)

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的准用】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第594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8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是否应一并提出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陕民三他字第1号《关于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是否应一并提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一并申请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可以选择仅申请人民法院承认,也可以选择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先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承认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的精神,泰王国泰普克沥青(大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普克公司)申请执行涉案外国仲裁裁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拟裁定不予受理前,应当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相应裁定。

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裁定承认涉案外国仲裁裁决,泰普克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执行该仲裁裁决,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仲裁裁决后,泰普克公司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期限从该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泰普克公司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期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泰普克公司申请执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此复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民法典总则编》第145条、第152条、第171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41条、第663条、第664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2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修改)

权威案例指引

►公报案例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

裁判摘要:一、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