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弗兰西斯·培根
英语可以说是由培根1605年发表《学术的进展》首次变成哲学文献表达工具的。胡克的《教会政体》虽先它11年发表,但却属于神学而不属于哲学。威廉·鲍德温的《论道德哲学,包括贤人嘉言钞》(1547)的性质,由它的题名充分显示出来了;而理查德·巴克利爵士的鲜为人知的题为《论人的幸福,或他的至善》(Summum bonum)(1598)的论文,主要由经过加工的轶事趣闻组成,并不包含任何道德哲学性质的内容。然而在16世纪,已经开始用英语著述逻辑学著作。1552年,托马斯·威尔逊发表了《推理规则,包括逻辑术》(The Rule of Reason,conteining the arte of logique)。要是他在这门学科上以土语发表作品真的使这位作者为罗马宗教裁判所判处囚禁,则这种革新在那个时代是不无危险的。他的榜样为拉尔夫·利弗在较为安全的情势下仿效,他在其《正确地叫作智术的推理技术,教授一种完善的论证和争辩法》中,不仅用英语写作,而且还用英文引申语汇取代传统术语,例如用“foreset”与“backset”代替“主体(subject)”与“属性”(predicate),用“inholder”与“inbeer”代替“实体”(substance)与“偶性”(accident),用“saywhat”代替“定义”(definition)等等。这种尝试从来未曾被认真地对待过。要过很长一段时间,英语才变成逻辑学书籍的通常用语。在16世纪,同样地在17世纪,大学的要求使得用拉丁语对于这个目的几乎是必要的。
培根的前辈,无论是在科学方面的还是在哲学方面的,都使用学者共同的语言。他是用英语写作了一篇重要科学或哲学论文的第一人;甚至他也对英语的未来缺乏信心。注16在《学术的进展》中,他考虑到一个特殊的目的,即他希图得到支持和合作,以便推行他的计划。他把这部书仅仅看作一项更大计划的准备。那些意欲构成其复兴科学宏大计划之部分的著作是以拉丁文写成的。但是传统思想界已为在文艺复兴中产生出来的力量所削弱。在这些力量中,日益增长的民族意识逐渐导致了民族文化风格的较大分化,导致了甚至适于主要乃至唯一地引起学术界兴趣的诸学科中运用民族语言。尽管培根可能以拉丁文作为表达他的哲学的工具更加喜欢得多,但他自己的行为却使他成为这个运动的一位领袖;而且事情也很凑巧,他所阐述的思想模式与英国精神的重实际和实证的成就密切相关。这样,培根就并非完全正确地被人们看作不仅是英国哲学的创始人,而且是英国哲学精神特殊性格的代表。
弗兰西斯·培根是掌玺大臣尼古拉·培根爵士的由其继室安尼所生的两个儿子中的次子,安尼系安东尼·库克爵士注17与伯利勋爵的姨子的女儿。他1561年1月22日出生在伦敦的约克府。1573年4月,他与他的哥哥安东尼一起,被送到剑桥三一学院读书,在那儿,他一直待到1575年圣诞节(只是有大约6个月不在,这期间此地瘟疫流行)。对他在剑桥的学习,我们知道得甚少,或一无所知;并且总会容易过分强调此后很久为培根第一部传记的作者罗利提出的说法,说他在离开这所大学之前,就“开始厌恶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这不是由于这位作者本人的无价值,他总是把一切高尚品性都归于他,而是由于其道之不结果实。”1576年,他为父亲所派,随同英国驻法大使埃米亚斯·波利特爵士前往法国,培根作为他的随员直到1579年2月由于尼古拉爵士突然去世才回国。这件事对他的生涯产生了不幸的结果。他的父亲曾拨给他以购置地产的一笔钱并没有授权给他,他只继承了其中的五分之一。他因此而不得不指望操律师业谋求收益,指望塞梭家族勉强惠予擢升。1582年,他取得律师资格,1584年进入国会,连续担任每届国会下院议员,直到他成为掌玺大臣为止。但是,公职于他却迟迟不来。女王曾为他在国会的一篇早年的演说所冒犯,在那篇演说中,他曾批评了宫廷的提议;而塞西尔家族也总显得毋宁是任人唯亲,而不是与人为善。他所追求的目标绝不是无价值的,也并非为他的才智所不及;但是他追求它们的方式并不总是高尚的。他给伯利、注18索尔兹伯里和白金汉写了许多信件,为他的事业请命;他请求的文体简直不能完全用那个时期的书信方式来说明。1589年,伯利把在星法院的一个年俸为1600镑的职位注19的承继权给了他,但是,这件事,直到1608年才成功。从大约1597年起,他被正式任用为女王法学顾问。1604年,他被国王詹姆斯任命为他的常任法律顾问(ordinary counsel),薪水为40镑,培根把这看作是他的首次晋升。他1607年被委任为副检察长,1613年,为掌玺大臣,1618年,为大法官。1603年,他受封为爵士,但是,使他感到懊恼的是,他是与其他300个人一起受封的;1618年,他受封为维鲁兰男爵,1621年,又被封为圣亚尔班子爵。几周之后,说他曾在自己的法庭里接受起诉人的贿赂的指控被人拿来在新召开的国会下院里反对他;这些都被提交到上院审讯;根据他自己的供认,他被定罪,并被判决剥夺其一切公职,囚禁于伦敦塔内听候王命,罚金4万镑,被排除在宫廷的范围之外,不得任国会议员。注20囚禁只延续了几天,罚金也为了培根的利益而转嫁给了受托人。排除在宫廷范围之外的禁令不久也解除了;但是,尽管苦苦恳求,培根还是永远不准再任国会议员。
这些年来,培根在日理万机的法律与政治工作之余,从未忘却他的更加宏大的抱负。1597年,他出版了他的《论说文集》第一版,1612年第二版(增订版),1625年第三版(补充完整版)也相继问世。《学术的进展》于1605年出版,是向国王詹姆斯的致词,《论古人的智慧》(De Sapientia Veterum)于1609年,《新工具》(Novum Organum)于1620年也先后出版。贬黜后,他住在哥罕堡,这住所是他因其兄安东尼1601年去世继承来的得自父亲的遗产,他在那儿专事著述。《亨利第七本纪》于1622年,《崇学论》(De Augmentis Scientiarum)于1623年出版,《新大西岛》写于1624年。在他临死时,他还在忙于写《林木集》(Sylva Sylvarum);他于身后留下了关于他宏伟但是未竟的计划的许多草稿和零星片段。培根1606年与阿丽丝·芭南结婚,她是一位市参议员的女儿。他死于1626年4月9日,由驱车外出时走出车外为进行雪的防腐性能的实验受寒所致。注21
培根复兴科学的计划,他自己从来没有充分地尽力实施过,该计划也从来不曾被别人认真系统地遵循过。而且,在他的个人经历中,也有一些事件依然含糊不清。但是,要对他的哲学和生平形成一个判断,材料却并不缺乏。我们也不能期望摆脱争论的范围。但是,可以有把握地说,斯佩丁的毕生努力已经把一件事弄明白了。蒲伯注22的著名隽语——培根是“人类中最睿智、最机敏与最卑鄙者”,与麦考莱注23短论中那些同样熠熠生辉的精辟言论都不能认为符合事实。培根并不是一个怪物;他的性格与才华都不能通过置于尖锐对立的方式加以解释。生平与哲学是同一颗心灵的展现,而我们必须期待一个方面对另一方面有所启发。正是由于这个缘由,就有必要尝试着对培根性格作出一个估价,并且触及一下其经历中若干有争议的事件,尽管对这些问题不能详尽地讨论,几乎只能限于指出结果。
在一个大约写于1603年的、显然意欲用作他的一部大著作之序的片段注24中,培根宣布了指导着他终身的抱负;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他的叙述的实质上的精确性。(他开始说)相信他生来就是为了给人类服务的,他自己开始考虑他的天性使他最适合从事什么样的服务。他看出,实际的政治家带来的效果“只扩展到狭隘的空间,延续短暂的时间;反之,发明家的工作,虽然不那么壮观和显赫,可到处都感受得到,并且永远持续下去。”而且,他认为他的天性注定他去追求这个目标。“我发现最适于我的莫过于研究真理;因为我的心灵敏锐和多才,足以觉察事物的类似性(这是主要之点),同时它又很坚定,足以盯住与分辨出事物之间的比较微妙的区别;因为我天生就有求索的愿望,怀疑的耐心,思考的爱好,慎于判断,敏于考察,留心于安排和建立秩序;并且因为我这个人既不爱好新事物也不羡慕旧事物,憎恨一切欺骗行为。所以,我想我的天性与真理有一种亲近与关联。”因此,他的首要目标便是那将扩大和建立人类对自然的统治的知识。但是,出身和教育曾把他引到为国家服务的方向,而“一个人自己的国家对他有权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因为这些缘由,他便寻觅国家公职;而为祖国服务可以说是他生活的第二个目标。最后,他又说,“我并非不抱有希望(宗教的状况在那时并不景气),如果我获得国家公职,我就还可以做一些有益于人们灵魂的事情。”因此,据培根自己所述,他认为他自己生下来为人类服务就是通过献身这三个目标来落实的:发现真理,造福他的国家,改革宗教。而在这三个目标中,第一个在他的思想上总是占着最高的位置。约在1592年他写给伯利的信中说:“我承认我有一些广大的思想方面的目的,犹如我有一些适度的公民社会方面的目的一样:因为我已经把一切知识当作我的研究领域了。”注25
计划之如此宏伟,既是这个时期的精神的特征,也是培根个人的特征。但是,与此相伴随的是对那时所理解的精确科学的方法与原理的准备之不充分,而且常常还有对细节把握之不完全。如果说后面这种缺陷可以在他的理智工作中找到的话,那么,这在他的实践活动中就更加明显了。把这一特征同他最遭人非难的一些行为联系起来,并非出于幻想。他终生都未曾摆脱掉财务上的困难;而当他身居高位时,又维持着豪华的生活方式,对他的家庭支出没有进行过任何有效的节制。当人对他提出受贿的指控时,他大为震惊,但是,他并没有作过任何辩白。可能真的如他所说,他从来不曾让被告的馈赠影响到他的判决;他的任何一项判决似乎也不曾因此而予以颠倒。同样可能为真的是,培根只是沿袭了他那个时代的习俗,虽然关于这一点,难于得到证据。但是,他自己也明白,一个法官“两次受酬”(“twice paid”)不正当,“两次受酬”这个用语引自他的《新大西岛》,在那里,是用来表示温和指责的。而他在自己的行为中,却并未注意提防这种不正当行径。就主要方面而论,他很可能是一个既能干又公正的法官。但是,他过分地执着于他的公职,他也曾过分地渴望获得它;而要抗拒下面这个结论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这结论就是,至少有过一次注26,他听任宫廷宠臣白金汉影响他的判决。在另外一个问题上,即在对埃塞克斯伯爵审判问题注27上,培根的行为被人谴责得有点太过分了。他曾经从埃塞克斯手上获得的利益,并没有成为当需要他参加起诉时他袖手旁观的充足理由。埃塞克斯的谋叛对国家曾是一种实际的危险,并不只是发发脾气而已。由于此案控告得很糟,诉讼不要失败就很必要;而培根的干预并不只是可见谅的,因为可以论争说保护国家利益,使私人友情与感恩的要求服从于国家利益是他的职责,尽管这对他个人的境遇来说是一出悲剧。同时,也必须承认审判记录并不能使人想到他感觉到了这出悲剧。依他要把这起控诉案追究到底的方式来判断,私人因素似乎只是轻微地影响到他。而这或许是他的特点。他能够高度热情地献身于观念与事业。他的哲学著作受到前者的激励;而他关于公众事务的著作则显示了一种献身于公益的精神和政治智慧。但是,在私人感情方面,他似乎生性冷漠,不易为联合与分隔人类的爱或恨所动。
培根计划把他的“科学的伟大复兴”分六个部分展开。他列举如下:(1)“科学的分类”;(2)“新工具”,或“关于解释自然的指导”;(3)“宇宙的现象”,或“一部作为哲学基础的自然的与实验的历史”;(4)“理智的阶梯”;(5)“新哲学的先驱或预测”;(6)“新哲学”,或“能动的科学”。在这些部分中,最后一个部分当是未来时代的工作;第四与第五两个部分,只写出了序言;前三个部分已以相当可观篇幅的著作阐述出来了,尽管在它们的任何一个中,原计划没有一个完全落实。它们全都打算以拉丁文写成。《学术的进展》,在很大程度上包括第一部分的范围(ground),本不是作为这计划的一个部分写出来的;但是,在计划中代替它的位置的《崇学论》,就实际情况而言,几乎只是《进展》的一个扩充了的拉丁译本。培根最后一部著作《林木集》,属于第三部分,是用英文写出的。
培根,如他自己所说,是把全部知识作为他的研究领域的;他所关心的与其说是科学的特殊部门,毋宁说是原理、方法和体系。为达此目的,他首先评论了知识的现状,详细研究了它的缺陷,指出了对它们的补救办法。这是第一部书《科学的进展》和《崇学论》的主旨。在第二部书中,他继而逐项叙述了他的科学分类。在其分类中他所由以开始的原理是心理学的:“人类学术的各部分与作为学术根基的人的理智相关联:历史相关于他的记忆,诗歌相关于他的想象,而哲学则相关于他的理性。”然而,对这些部分的细分却是以对象的不同为基础的,而不是以所使用的心理官能为基础的。历史被分成自然史与人类社会史。教会史与文学史被看作属于后者(尽管在《进展》中被作为是并列的)。诗歌被认为“不是任何别的而只是虚构的历史”,且细分为叙述的、描写的、暗指的或寓意的。但是,培根主要关心的是这三大类学术中的最后一类。
他说:“在哲学中,人类的沉思或者深入到上帝,或者环绕着自然,或者反思或复归于人自身。由于这几种不同的研究,便出现了三门知识:神的哲学、自然哲学、人的哲学或人文科学。因为一切东西都打上了上帝的能力、自然的差异、人的效用这三重特性的标志和烙印。”但是,因为这三类学问全都产生于一个共同的根源,而且一些观察材料和公理也是为这一切所共同的,所以,包容这些知识的就当构成“一门普遍的科学,名曰第一哲学(Philosophia Prima)或原初的、总括的哲学。”在这三门哲学中,培根最重要的思想是关于自然哲学的。他的基本观念之一是通过它的一分为二表达出来的;这两个部分是“研究原因与产生结果;思辨的与实行的;自然的科学与自然的智虑(Natural Prudence)”。他还更加精细地把自然科学分成物理学与形而上学。这后一个术语并不是在其传统的意义上使用的,它也不是培根所谓总括哲学的同义语,总括哲学是关于各门科学所共有的公理的。物理学与形而上学这两部都是关于自然客体的:物理学研究它们的质料因与动力因,形而上学研究它们的形式因与目的因。因此,“物理学是位于自然史和形而上学之间的中项或距离上的中点。因为自然史描述事物的多样性;物理学,研究事物的原因,但却是研究事物的易变的与各别的原因;而形而上学,则研究事物的固定不变的原因。”在精心阐述这个观点时,培根再度把这已全面考察过的范围(ground)包括进《新工具》中。
《新工具》就它的文体与它所传达的观念的重要性来看,都当列为培根最重要的著作。培根写作它十分用心。罗利告诉我们,他所看到过的培根年复一年亲笔重写的这书的草稿不下12个。如它最后发表的那样,它的堂皇的词令是它所包含的先知式的预言的合宜工具。扦进材料的箴言加深了主要观念给人的印象,而没有严重干扰论证的线索。如果我们想要论证培根的训教与影响,我们首先就必须去求之于它。如果我们在某些主要观念与他自己的关于自然和自然研究真正方法的较为特殊的概念之间作出区别(他自己从未作出过这种区别)的话,则上述那种理解就会容易达到了,他比任何人都使这些主要观念给后代思想留下了更加深刻的印象。
在那些主要和一般的观念中,有两个已经指出。其中之一就是相信科学的统一性。他的科学分类不仅考虑到它们的差异,而且也考虑到它们的本质的统一。他说:“各门知识就像相会在树干上的一棵树的诸多树枝一样(这树干在它自身分出树枝之前,要完整连续地生长一段)。”它们应被当作“毋宁是标明分野而不是划分开、分割开的片段”。注28
他的第二个主要观念是知识的实践目标。这是一个经常出现的思想,而且在他自己的心里还是最基本的;这是他在他自己的新逻辑与旧逻辑之间作出的首要区别,他还打算用它来表示他声称仅仅开了一个头的新哲学的特征。他以值得铭记在心的话强调了这一观念:“占有材料不仅是思辨的幸事,而且也是一切操作的力量和人类真正的事业与财富。因为人只是自然的仆役和解释者,因此,他所作的和所了解的,就只是他在事实上或在思想上对自然过程所见到的那么多;过此,他就既不知道什么,也不能作什么。因为因果链条不会为任何力量解开或弄断,除非服从自然,自然也不会接受命令。因此,这两重对象,人的知识和人的力量便实际地结合为一;而操作失败正是由于对原因的无知。”注29
培根的目标是要建立或恢复人类对自然的统治。这种统治依赖于知识。但是在人心里,存在着一些使之倾向于无知与谬误的知识障碍。关于人类心灵固有的导致谬误的癖性的学说是他的又一个基本思想,这些导致谬误的癖性,他称之曰“假相”(idola mentis),即把人的心灵引入歧途的影像或幻象。“假相”这个词来自柏拉图又与柏拉图的“理念”恰成鲜明对照;而且它强调人类心灵的假相与神的心灵的观念之间的不同,人类心灵的假相是曲解与错误表现实在的抽象物,而神的心灵的观念是“造物主自己在实在上的印记,这些印记是以真正而精妙的轮廓线条加盖与显现在物质上的”。注30培根长期思考着这个学说;他在《学术的进展》里作了陈述,然而在《进展》里,却没有提到这四种假相的最后一种;“假相”学说是他在《新工具》里首次完整地提出来的。
在后面这部著作中,区别出四种假相:种族假相、洞穴假相、市场假相、剧场假相。在这些生动形象的标题下,培根发挥了既显示出创见又显示出洞察力的学说。在他关于种族假相的论述中,其创见是显而易见的。种族假相是人的心灵本身所固有的且属于整个人类种族的骗人的癖性。他说,理智就像一面失真的镜子,歪曲了事物的性质,改变了事物的颜色。因此,它就设想了世界上存在着比它所发现的为多的秩序和规则,例如当它把圆周运动归于天体时,就是如此;那些与它的先入之见相一致的例证要比那些与它的先入之见不一致的例证更使它感动和激动。它是不安定的,不能够安息在一个界限内而不企图向前推进超出这个界限,或者说它不能够安息于一条终极原理而不去寻求它的原因;它“不是干燥的光,而是有意志和感情灌输在里面的”;它依赖于诸感官,而它们却是“迟钝、无力和骗人的”,它“动辄喜作抽象,并且喜欢赋于飘忽不定的东西一种实体和实在。”洞穴假相不属于种族而属于个人。它们起因于他的特殊的结构,也为教育、习惯和偶然事件所变更。因此,有些心灵易于注意差别,另外一些心灵则易于注意类同,而这两者虽然道路相反却都趋于谬误;再之,致力于某门特殊的科学或理论也可能给一个人的思想染上某种色彩,以致一切事物都依它的见解加以解释。市场假相是那些起因于语言运用的假相,它们是一切假相中最麻烦的。“因为人们相信他们的理性能支配语词;但是,同样真实的是,语词也反作用于理智;正是这种情形使哲学和科学流于诡辩,变得无力。”最后是剧场假相,它起因于“哲学体系和乖谬的推证规则”。在这一点上,培根把“错误的哲学”分为诡辩的、经验的和迷信的三种。他在详述这种假相时,对亚里士多德的怀有敌意的判断可能打了点折扣;注31他对吉尔伯特不甚赞赏,更是一件憾事;但是,归根到底,他的下面这个观点是健全的,这观点就是,不管是“用范畴构造世界”,还是把一个体系建立在“少数狭隘暧昧实验”的基础上,都是错误的。
对谬误的源泉与种类的这种批评直接导致了对达到培根称之为自然的解释之真理的“适当有序过程”的说明。这个过程是精心设计出来并被精确规定了的;它依据着对自然构成的一种特殊观点。这种观点与这种方法的细节都没有对科学进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构成它们两者基础的,则是关于对自然客观态度的重要性以及系统实验的必要性的更一般的观念;培根实际上不是这个一般观念的首创者,而是它的最卓越、最有影响的阐述者。在自然研究中,一切先入之见都必须置之不理;我们必须提防仓促的对自然作“预测”的意向,因为“自然的精妙要比论证的精妙胜过许多倍”。人们必须回到个别的经验事实上去,从它们通过逐渐的不间断的上升而达到一般真理。“我们必须从基础本身重新开始”,因为“进入自然王国和进入天国的大门一样,一个人只有像小孩子一样(sub persona infantis),才能走进里面去的。”注32
这些富有成果的一般观念并没有穷尽培根的学说。他盼望着很快创建一种新哲学,这种新哲学由于它对实在的完整说明,也由于它的结果的确定而区别于旧哲学。他的新方法似乎给了他一把打开自然奥妙的钥匙;而这种方法难免倾向于把一切人的理智能力变成平等,注33以便表明凡谨慎耐心地遵循这种方法的人都能够发现真理,并运用它去卓有成效地工作。
培根说:“认为真正的知识是根据原因得到的知识,乃是一种正确的看法。”但是他理解这种看法的方式是有意义的。他采用亚里士多德的做法,把原因分成四种: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论。物理学研究动力因和质料因;但是这些,如果离开它们同形式因的关系,“就只是轻微的、表面的,并且如果对于真正的、能动的科学有什么贡献的话,这种贡献也是微乎其微的”。对于其他两种原因的分析研究属于他称之为形而上学的自然哲学那个部门。“但是在这些原因中,目的因,除掉涉及人的行动的那些之外,与其说是推进了科学,毋宁说是破坏了科学,”而且“形式因的发现也是令人失望的”。注34然而,如果要理解自然、支配自然,就必须研究形式。因此,《新工具》第2卷便以下面这条箴言开头:“在一个既定物体上产生和加上一种新的性质,乃是人的力量的工作和目的。发现一种既定性质的形式……乃是人类知识的工作和目的。”
那么,培根所谓的“形式”又指什么呢?他对这个问题作了许多回答,然而其意思却不完全容易把握。形式并不是某种精神性的东西,它不是一个观念,也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物;它本身是物理的。按照培根的见解,自然中除了个别物体之外,没有任何东西真实地存在。但是,“实体的形式”被弄得很复杂,以致它们的研究,如果还有可能的话,也必须被推迟到对那些较简单一类的形式的研究作出之后,这些较简单的形式也就是那些实体所具有的性质的形式。注35这种形式就是这些性质的条件或根据:它的存在决定着相关性质的存在;如果它不在了,这个性质也就随着消失了;再者,真正的形式把一定的性质从许多不同事物所固有的某种存在的源泉或本质里面推导出来。注36因此,这种形式似乎由一个属加种差(per genus et differentiam)的定义表述出来。然而,这种解释却为另外一个形式与规律同一的解释所补充。他说:“当我讲到形式的时候,我所指的不是别的,正是支配和构成简单性质的那些绝对现实的规律和规定性,所谓简单性质,如热、光、重量就是,它们存在于各种物质和能够接受它们的一切主体中。因此,热的形式或光的形式和热的规律和光的规律乃是同一的东西。”注37再者,“一物的形式就是此物本身,而事物与形式的区别不过是表面的与实在的、外在的与内在的之间的区别,或者说,是一物对于人来说与一物对于宇宙来说之间的区别。”注38
物理宇宙的复杂性归因于以可感性质显现给我们的有限数目的形式的各种不同的结合。如果我们认识了一种形式,我们就知道必须做些什么来把那种性质加到一既定物体上。由此便产生了培根理论的实践性格。这里也把一个以他的思辨学说为根据的观念,也即把那个关于形式在数目上是有限的观念的意义明白地表示出来了。它们可以说是自然的字母表;当理解了它们时,全部语言就变得明白了。哲学并不是对一个永远后退的目标的无限的奋力追求。只要遵循适当的方法,它在不久的将来即可望完成。
这种新方法导致确实性。培根几乎像蔑视三段论一样,蔑视旧的归纳法,这种归纳法是从很少几个实验就进到一般规律。他的新归纳法是要通过渐次增加一般性的诸多步骤向前推进,而且它还应当以详尽无遗收集例证为基础。收集例证就是培根所谓自然史的工作,他努力提供了必要的例证收集的样板。他始终承认,要完成这些例证收集工作必须有其他工作者的合作,而且这项工作将花费时间。他对这项工作的宏伟性的感受似乎是随着它的向前推进而加深的;但是,他从未意识到,自然的恒久发展过程使详尽无遗的收集例证这样一件事成为不可能。
在收集到必要的例证之后,归纳法便可以正确无误地运用了。因为,在这个性质(或可感性质)在场的地方,这形式总是在场,而在这个性质不在的地方,这形式也不在,而且,这形式是随着性质的增减而增减的。例证的第一表将由这个性质存在于其中的实例组成,这就是所谓本质和具有表。接着而来的是那些与上述实例极为类似然而这个性质却不在其中的例证,这就是所谓接近中的缺乏表。第三,是一个由这样一些例证组成的表,在这些例证中,这个性质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找到,而这就是程度或比较表。真正的归纳便从这里开始,它也就在于对那些在这些方面同研究中的性质并不一致的各种性质的“拒绝或排斥”。非本质的被排除掉;而只要我们的例证是完全的,我们关于不同性质的诸多概念是适当的,这种排除就会以力学的精确性进行。然而培根看到,这种方法比这种说法所提示的更加错综复杂,这特别地由得到关于简单性质的健全真实概念的最初困难所致。注39所以必须提供帮助。首先,他将允许理智尝试着根据所得到的例证的力量来解释自然。这种“解释的开端”,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假设的作用(否则就不见于他的方法),得到了“第一批收获的葡萄”(First Vintage)这个古怪的称号。然后,列举了培根提出来在9个项目下论述的别的助力:优先的例证;归纳法的支柱;归纳法的矫正;根据主体性质改变研究方法;优先的性质(也就是,什么应该最先研究,什么应该最后研究);研究的界限(也就是宇宙间一切性质的纲要);应用于实践;研究的准备工作;公理上升与下降的阶梯。只有这些项目中的第一项的计划才被落实了。《新工具》的其余部分致力于讨论27种优先的例证,而在这里能够找到他的许多最有价值的提示,例如他对“孤立例证”与“决定性例证”的讨论,就是如此。
虽然这种新方法从来未曾得到全面阐述,但是,对它的价值还是可以形成一个判断的。尽管它所依据的一般观念有其重要性和真实性,但它还是有两个严重缺陷,而对于这两个缺陷,培根本人也不是没有觉察到。它没有为研究者借以工作的概念的可靠性和精确性提供保证,而且它还需要一个完全的例证收集,而这就事情的本性说是不可能的。与上述缺陷联系在一起,并且是由这些缺陷产生出来的,是培根对假设的真实性质与作用的误解,以及他对演绎法的谴责,而一切科学进展都离不开假设,演绎法是实验证实的一件必要工具。科学的发现与证明的方法并不能被归结成《新工具》第2卷中的那个公式。
尽管培根志趣广泛,在科学领域更其如此,但他自己并没有作出过任何新的发现。他的意见有时显示了洞察力,但是也显示了与他的不妥当的一般自然观点相联系的概念的某种粗糙性。在《新工具》第2卷中,他始终以考察热的形式或原因这个例证来解说他的方法。他允许自己达到的作为研究“第一批收获的葡萄”的成果,显示了这种洞察力与粗糙性的结合。他得出了热是运动的一种特殊情况的结论。把热与热的属区别开来的种差是:它是一种扩张的运动;在物体自身具有一种向上运动的情况下,它扩张的方向是朝向物体周围的;它是物体中较小的部分的运动;而且这种运动是物体精细的(但不是最精细的)微粒的一种迅速的运动。他自己的这个或其他方面的研究,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结果就被放弃了。他的科学知识也不足,在精确科学领域尤其如此。他期望由伽利略的望远镜增长天文知识,但是他对凯普勒的工作似乎一无所知。他不知道纳皮尔的对数发明与伽利略力学理论上的进步;而他对哥白尼理论的判断,注40在这种理论正为伽利略和凯普勒进一步证实的时候,却变得更加敌视了。注41他自己科学素养方面的这些缺陷与他所推荐的方法细节方面的某些奇特之点紧密相联。这两点加在一起,就可以解释他的同代人哈维的嘲笑了,哈维说培根写哲学就像一位大法官。也不难理解为什么以后多数科学家虽推崇他为实验方法的始祖但又对他的具体学说默不作声不予理睬。他的方法并不是那种科学实验室的方法。当被研究的对象仅能如它们发生在自然界中那样直接地被观察到时,就必须赋予培根所坚持的穷尽无遗的事实列举以更大的重要性。例如,达尔文就曾有记载说,当他开始他的研究时,他是“根据真正培根的原理去工作的,在没有任何理论的情况下,大规模地收集事实”。注42但是,培根没有认识到,在这类研究中,这种列举也必须有一个观念或假设作指导,而这个观念或假设的正确有效是能够为事实所检验的。他忽视了科学想象的作用,而科学想象却正是他自己充分具有的一种能力。
根据培根的见解,“人的知识和人的力量结合为一”,并且他强调这个学说把兴趣引到了他对实践原理的讨论上。然而,他的伦理与政治理论的观念从来没有系统地或完整地阐述过。除《论说文集》以及他的一些应时作品外,它们还可以在《学术的进展》的第2卷、《崇学论》的第7卷、第8卷中找到。他的关于个人与公众事务的意见充满了实践的智慧,这类意见中多数通常被称为是“关于世俗名利”的。他对人的普通动机并没有存在幻想,他认为,“我们大大地蒙恩于马基雅维里及其他人,他们写的是人们做了什么而不是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太经常地论及基本原理,但是它们也并非被完全忽视。表现出了宁取积极活动的生活而不取沉思静观生活的偏爱,因为“人们必须知道,在人生这个剧场上,只有上帝和天使才能保观众的地位”。亚里士多德喜爱沉思生活的理由仅仅考虑到个人的善。但是,“善的典型或纲领”显示出一种两重性:“一方面,由于一切事物本身是一个总体或实体;另一方面,由于它又是一个更大物体的部分或成分;而后一个方面的地位更高,更有价值,因为它倾向于保存一种更加一般的形式。”注43这样,培根就把与许多论争相关的关于个人和公众的善之间的区别引进了英国的伦理学。但是,他并没有对这种善的性质作哲学的分析。
关于培根对政治理论的贡献,我们也得给以类似的评论。对细节问题虽有许多讨论,但是对基本原理却仅仅只是提及而已。“统治术”被说成是包括三项职责:帝国的保护,帝国的幸福与繁荣,以及帝国的扩张;但是,只有最后一项被讨论过。培根主张世俗权力的独立,同时为英王君权辩护;尽管如此,他的国家理想并不是专断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在《进展》中,他注意到,“法律上写出来的一切,不是作为哲学家写出来的,就是作为法学家写出来的,都不是作为政治家写出来的,就哲学家来说,他们是为想象中的国家制定想象中的法律;他们的言论犹如众星,由于它们太高而放出微弱的亮光。至于法学家,他们根据他们生活在其中的国家的情况来写作,写的只是什么东西被承认为法律,而不是什么应当成为法律。”他继续说到:“在自然中有某种正义的源泉,从那里,一切民法溪流般地产生出来。”他在《崇学论》第8卷中又转到这个题目上,这部书是以一连串关于普遍正义的箴言收尾的。在这些箴言中,一切世俗权威都被说成是依靠着“最高统治权力,宪法结构与基本法律”;法律并不仅仅保护个人的权益;它还扩展到“与这个国家福利有关的一切事情上”;它的目的是,或者应当是公民的幸福;“那些意义确定、诫命公正、实施方便、符合统治形式,在那些生活于其下的人们身上产生德行的法律,就可以被认为是好的。”
培根对“人的哲学”的贡献,在重要性上,是不能与他在自然哲学方面的改革工作相提并论的;他对道德科学的影响后来才使人们感受到,虽然,这与他在自然哲学方面的影响正相类似。他常常恳求帮助以推行他的新哲学;但是,不论是在自然科学、道德科学方面,还是一般地在哲学方面,他都没有创立一个学派。属于培根死后这个时期的哲学著作,仅仅显示了他的影响的些微形迹。他的才华为人承认,他的一些特殊论点,也不时地为人们所引证。但是,他的主要学说却普遍地被人忽视了。任何一种新的逻辑学都不曾依据他的《新工具》所描述的那种模式。逻辑学论著的作者或是沿习传统的经院方法,或是采用拉穆斯所倡导的它的变种。甚至连密尔顿的逻辑学,也以拉穆斯的逻辑学为基础,没有注意到培根的革命。哈维对他的工作的不利的评价,上面已经引述过了。霍布斯,一度做过他的秘书,也似乎不曾受到过他的任何重大影响。然而,正是一些居主导地位的思想家,如莱布尼茨、休谟和康德这些人,才最充分地承认培根的伟大。他对理智进步的真正贡献并不在于科学的发现,或哲学的体系;也不依赖于他的方法的所有细节的价值。但是,他具有发现的洞察力,列举例证来说明问题的种种学问,以及咄咄逼人的雄辩,调整人心对世界的态度和一些规范性原理,这些原理一经掌握,就会变成持久的财富。他比任何人都更多地有助于把理智从先入为主的概念中解放出来,并指导它对事实进行无偏见的研究,无论是对自然、对心灵的事实,还是对社会的事实都是如此;他证明了实证科学的独立地位,而且就主要的而论,他在近代思想史上的地位即归因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