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到达现场的设备和器材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3.3.2 设备和器材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入网许可证、抗震性能合格证,无出厂检验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使用的设备应有抗震性能合格证。
3.3.3 设备和器材应完整无破损,标识正确、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