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FIDIC合同条件的使用
前已述之,FIDIC作为工程咨询和工程建设领域著名的国际组织,其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编制的一系列适用于不同工作范围或“交付模式”条件下的合同文件范本,为国际工程咨询业乃至国际工程建设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自1957年FIDIC与国际房屋建筑和公共工程联合会(现为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共同编制并发布了《土木工程施工(国际)合同条件》(《The Condition of Contract(International)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第1版以来,FIDIC在后来的不同时期编制发布了多版次并适于不同工作范围或“商业模式”的合同条件范本,因封皮的颜色不同,分别被简称为“红皮书”“黄皮书”“银皮书”等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条件。20世纪90年代前,FIDIC编制出版的系列色彩的合同范本包括: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红皮书。
2)《电气与机械设备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Plant》)——黄皮书。
3)《设计——施工和交钥匙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Turn-key》)——橘皮书。
4)《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Client/Consultant Model Services Agreement》)——白皮书。
5)《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Sub-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6)《招标程序》(《Tendering Procedure》)——蓝皮书。
7)《联营体协议书》(《Joint Venture Agreement》)。
8)《咨询服务分包协议书》(《Sub-Consultant Agreement》)。
1999年10月,FIDIC编制发行了一套新的系列合同条件范本,包括: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红皮书。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黄皮书。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银皮书。
4)《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绿皮书。
FIDIC最近一次发布的合同条件范本是在2017年12月,是以1999年第1版为基础修订的第2版(简称2017年版)“FIDIC合同条件”,共计三本,即,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红皮书。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黄皮书。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银皮书。
从1957年FIDIC发布的第一个正式的关于《土木工程施工(国际)合同条件》到后来的20世纪90年代形成的《电气与机械设备合同条件》《设计——施工和交钥匙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等“彩虹族系列”以及再后来2017年版的《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新三本”,可以看出FIDIC合同条件范本经过了从单一到力求全面,再到归纳整合的过程,这既反映了工程建设市场承建方式多样化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FIDIC合同条件日臻成熟的表现。
当然,纵观从1957年FIDIC合同条件范本“第一本”到2017年的“新三本”,60多年来发布的十余个合同条件版本中涉及“施工”或“建造”的成分比较多,只有FIDIC 1988年发布的《电气与机械设备合同条件》——黄皮书中的字面上没有出现“施工”(建造),但后来1999年又将这本黄皮书与1995年出版的《设计——施工和交钥匙合同条件》——橘皮书一起重新编辑形成了新黄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在这里,合同条件的名称上又出现了“施工”两字。可见,FIDIC系列合同条件范本在有关“施工(建造)”方面的研究、分析既有广度又有深度,而在设计、采购方面的深度和广度与“建造”相比差距较大,即使在涵盖“设计、采购、建造”全过程的银皮书《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从条款的设置到文件的字里行间,设计和采购部分的广度和深度仍然少于建造部分,其中,一些条款是为建造部分设定的而非整个工程项目。例如,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之第8.1款【工程开工】中规定:“除非合同协议书说明了开工日期,业主应在开工日期前不少于14日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开工日期。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第1.6款【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全面生效和实施日期后42天内。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可能早开始工程的实施,随后应按预期进度、不拖延地开展工程项目”。这里所谈的“开工日期”(或开工指令)从银皮书序号安排上看应该是指整个EPC工程项目,但实际上是指工程现场“建造”部分的。因为实际操作中总承包商开展EPC中的设计工作是不需要等待业主的开工指令NTP(Notice to Proceed),一般只有建造部分才需要NTP(我们将在后面讨论、分析)。采购、加工制造以及运输等环节也有类似的情况(即采购的部分),即不需要业主的“开工令”。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也许与FIDIC的发展基础和受众群体的数量(需求数量)有关或者是因为建造的部分不确定因素更多所致。前面已经谈到,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精细化和服务的专业化是一种趋势,不仅工程建设领域的基础设施(道路、桥梁)、民用楼所(住宅、公共活动场馆)等的业主(投资者)选择工程总承包,很多的工业建设项目的业主(投资者)也青睐于工程总承包这种承建模式,从而从工程建设的角度,通过雇用更为专业的承包商来实现建设质量、整个系统性能保证以及建设工期等方面的最优化,力求在建设风险充分分担的前提下获得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在涉及EPC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条款中,在“FIDIC系列合同条件”基础上,注重增添涉及设计和采购(制造)部分的条款并在实际操作中关注、及时处理涉及这些条款可能引发的风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上述这些FIDIC发布的文件中其原文均使用“×××合同条件”的字样,也有很多人把它翻译成“×××合同条款”,因此,关于这一系列文件的作用,或者如何看待和使用这些文件,可能会在业界一些人中产生一些误解,认为这些文件是工程建设合同的“标准”或者“法规”,买卖双方、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必须遵守,特别是在其中有不少很具体的“内容或要求”。例如,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中规定:“业主应有权延长工程或某一单位工程(或如果第10.2款【部分工程的接收】适用的话,可以是工程的一部分)的缺陷通知期:
a)如果因为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或生产设备主要部分(视情况而定,并在接收以后)不能按预期目的使用的程度,且该缺陷或损害是由于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a)到(d)段中任何事项引起的。(和)
b)根据第20.2款【付款和/或竣工时间延长的索赔】。
但是,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合同数据中规定的缺陷通知期限截止日后两年……”等有许多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在日常的交谈甚至合同谈判或工程实施中的双方“争论”中,也经常听到有人说“FIDIC条件是如何规定的”,以此来要求他人接收,笔者以为这是一个误解。上述这些被称之为“×××合同条件”的文件是有关某一个合同条款的“模板”或“样板”,它告诉读者特别是合同的起草人(制定者)在某一类型的合同中(如施工合同或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应该包含的基本条款(条件)或要约条目,至于条款(要约)的具体内容或约定则由合同双方自愿商定。对于前面谈到的各类“FIDIC合同条件”中给出一些具体的“内容或要求”,这些“规定”特别是具体的要求是基于FIDIC的专家们以往的经验总结提出的(当然这些经验也很有意义),仅供参考,各工程项目合同主体的双方在实际中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双方的意愿具体商定。因此,实际上,将这些“FIDIC合同条件”的文本称之为“FIDIC合同条件范本”更为合适,而且将这些文本当作合同条款范本使用,作为合同模板以“保证”具体合同条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