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产家庭如何保卫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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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 回不去的家
——如何避免给孩子婚前全款买的房子离异时被分割?

1 案例重现
(本案例中的名字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年近六十的李巧姑是个苦命的女人。她从小是孤儿,在农村寄人篱下;过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不得已嫁给县城有残疾又酗酒如命的张建军,并时常遭受其拳打脚踢。结婚第二年,李巧姑生下了儿子张大明。儿子三岁的时候,张建军酒后冻死在街头。李巧姑和儿子张大明相依为命,李巧姑为了儿子而未再结婚。儿子也很争气地考上了大学。

原以为儿子成才后能过上好日子,没想到后来发生的事气得李巧姑想死的心都有了。怎么回事儿呢?

张大明大学毕业后在省城找了工作,交了女朋友梁婷婷。但因为没有房子,梁婷婷不同意结婚。思前想后,李巧姑拿出自己的养老钱即全部积蓄26万元,同时卖掉自己在县城的老房子得到15万元,一共41万元给儿子交了房款。

为了防止自己老年两手空空没人养,李巧姑提出来:房子只能写自己的名字或者自己和儿子的名字。此事遭到了梁婷婷的坚决反对。面对儿子的苦苦哀求,李巧姑只得妥协,房子最终只写了儿子张大明的名字。

李巧姑的全部家当都给儿子买了房子,所以只能和儿子媳妇一起住。可是随着孙子的出生,各种矛盾多了,李巧姑和梁婷婷的关系变得势不两立。而张大明天性懦弱,没有主张。终于在又一次的婆媳争吵后,梁婷婷抱着孩子回娘家了。

为了缓解矛盾,李巧姑只好主动提出回县城亲戚家住些日子。当她在外面游荡了一个多月再回到省城的家,媳妇梁婷婷根本就不让她进家门了!当时儿子不在家,无处可去的李巧姑一怒之下报了警。事情闹大了,经受不起道德审判的夫妻二人决定离婚。

房子本应是张大明的婚前财产,然而房产证上不知道什么时候多了梁婷婷的名字。原来,刚开始结婚的时候,张大明经不住枕边风,就背着李巧姑在房产证上加了梁婷婷的名字。

梁婷婷向法院起诉张大明,要求离婚。梁婷婷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分割房产。李巧姑气得想死的心都有了。对于这种情形,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认为:首先,李巧姑出钱购买房屋的事实虽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但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为李巧姑的儿子张大明一人,该种情况应当视为李巧姑对自己儿子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只能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本案中,因房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张大明,所以不可以撤销,该房产为张大明的个人财产。结婚后,张大明在房产证上添加了梁婷婷的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情况处理。本案中,张大明已将房产赠与给了梁婷婷,房屋所有权也已经转移,该套房屋现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予以分割。

经过法院的判决,张大明和梁婷婷的夫妻关系予以解除;同时,法院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将李巧姑给张大明买的婚房分了一半给梁婷婷。此后张大明提起的上诉也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了原判。

人物关系

本案风险点

婚前个人财产有可能变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全款给子女买房并写上子女的名字,并不能百分百保证任何情况下,房子都是只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


“房产为不动产,不动产权的设立以登记为效力。”

这里的登记,就是我们所说的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谁是所有权人,这套房子就是谁的。因此,如果在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婚房,在房产证上登记子女为单独所有权人,那么这套房子在法律上就是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既然是子女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子女便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本案中,李巧姑在房产证上只登记张大明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张大明就有完全的处置权。在结婚后,张大明将房产从个人单独所有变更登记为夫妻二人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这种情形要按照赠与合同来处理,因此,该房产也就变成了张大明和梁婷婷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本着平均分配的原则予以分割。因此本案中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父母想要控制该房产,以免房屋被孩子随意处置,一种可能的方法是出资购买房子后,将自己的名字也登记在房产证上。这样一来,房子就变成了自己和孩子的共有房产。孩子要想处分该房产,必须经过共有权人的同意,如此一来,类似于本案中的情况则不可能发生。同样根据该条的规定,父母还可以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在房产证上登记超过三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这样也可以限制子女处分该房产。

过分奉献而忽略了养儿防老的风险

李巧姑把自己毕生的养老身家全都拿去换作了儿子婚前的房产,一心指望养儿防老,完全没有自我养老规划的意识,让自己的后半辈子陷入没有保障的被动之中。

解决方案

父母如何赠与房产?近些年来,城市的房价持续上升,房屋成了普通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同时,一套房子也很可能会耗尽一个普通老百姓一辈子的积蓄。在子女结婚前,父母最担心的就是怎么给孩子买一套房子;而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最关心的也是房屋产权的认定和分割问题。那么,父母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来买房,才能达到对自己子女财富支持的目的呢?

此外,除了赠与房产与养儿防老,还有什么其他方法能够使父母和孩子的生活都能够有所保障,将幸福与财富增值传承?我们就通过以下几个方案来了解一下吧!

方案1
房产登记添加父母名字,提前预防子女擅自更名或卖房

适用于

孩子结婚前,父母打算全款或部分出资给孩子买房,同时又不影响自己医疗、养老等刚需安排的家庭。

如果父母要想办法控制该房产,以免日后该房屋被孩子随意处置,实务中一般的做法是父母在该套房产上留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或者直接留有自己的名字。这样,孩子以后若想处分该房产,则必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一般来说,只要父母在房产证上所有权一栏里面留有任何份额的所有权,孩子处分该房产时,父母都能知道;当父母所留有的份额超过三分之一时,子女在没有父母同意时则不能随意处分该房产。

如果父母不想控制该房产,只想防止日后孩子婚姻有变时保护自己的孩子,那么父母只需要在出资购买房屋后,将子女一人的名字留在房产证上,但是这无法控制像本案中的情况,比如子女在婚后自愿在房产证上写了对方的名字。

值得注意的是,像在北京、上海、深圳这样受限购政策影响的城市,如果孩子没有购房资格,父母有时会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对象的名下,这种情况下,则会视为父母在婚前对双方的赠与,法院一般会按照共同共有处理。相反,如果没有购房资格的限制,父母仍然将房屋登记到另一方的名下,那么法院一般会将此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如果想完全保护自己的孩子的个人财产,那么宁可在房产证上登记自己的名字,也不要登记孩子对象的名字。

方案2
合理配置家庭成员的保险保障

适用于

两代人相互照应的家庭。

治病医疗费、养老生活费,是老人未来大概率必须面对的财务问题。用专业合理的保险规划,趁身体健康的时候为未来提前做好打算,确保专款专用,不轻易被其他事项占用,才能过上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理财名家
赛美有话说

李巧姑一辈子省吃俭用,独立将儿子张大明拉扯大,非常艰辛。对于李巧姑而言,她一生要面临的风险,不仅仅是毕生积蓄(养老金)被转移用途的风险,还有孩子的婚姻风险、自己的医疗和养老的风险。她将最好的都留给了自己的孩子,而无暇去顾及自己的财务需求,特别是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和养老需求。

事实上,在拉扯儿子张大明的日子里,李巧姑如果懂得利用保险工具,将一部分风险通过保险配置进行巧妙化解,那么晚年生活质量也会得到很大提升。

越是经济压力大的家庭,越是难以承受风险。保险从“保人身”到“保资产”,从大事、小事到无事,只有做好了相应的规划,才能确保家庭稳定、人生幸福。对于李巧姑来说,保险首先要满足她及家人对“大事”“小事”“无事”的规划。

为什么说保险可以保证人生幸福?

《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发现,2017年中国百姓投资心态整体呈现“稳健”“保守”状态,“保险”成为人们投资的“香饽饽”,投资意愿2017年上升到了八年来的最高点。保险、住房、汽车成为小康生活新三件。

进一步想想原因,人生需要的保障层次是不是包括安全、健康、子女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老人能够得到良好的赡养、自己也能够规避职业的风险?和谐社会由一个个美满的家庭构成。

怎么实现这些保障层次呢?为了让子女得到良好的教育,使下一代能够持续地发展,父母需要为孩子未来的教育金做一个保险安排;为了让老人们能够得到赡养,自己以后也能颐养天年,需要在有经济能力的时候准备好养老保险,为退休以后的生活提供保险保障。而主要收入的创造者们也应当通过购买保险,给自己的责任增添一份保障。

无论你有多富有,一场重疾,很可能夺走你的所有积蓄;一场意外,很可能让你一无所有。从贫穷到富裕很难很难,但从富裕到贫穷也许就是那么一瞬间!不要再逃避保险,千金难买早知道,万金难买想不到。

假如李巧姑的人生可以重新规划,那么她与张大明的保险方案可以按如下的思路去配置:

(一)李巧姑的保障规划

李巧姑将毕生的积蓄都留给了儿子张大明,帮助儿子在省城“站稳脚跟”、成家买房。无论是为了降低家庭的风险,还是作为一份孝心,张大明参加工作有收入后,都理应给母亲李巧姑规划在重疾、医疗、意外以及寿险方面的保障,并且拿出10%的收入给母亲规划一份养老险,确保母亲从60岁开始每个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做到医疗无忧、养老无忧。

重疾及医疗保障

张大明可以优先给李巧姑配置重疾等医疗保障,避免因疾病风险造成财务困扰,这也是确保母亲晚年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必备条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分配

一张保单可以指定受益人,其中受益人可以是多个的,直系亲属中比如父母、子女、配偶等,这样使保险成为事实上的信托受益人。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均可指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

养老保障

李巧姑的儿子张大明可以在工作期间,每个月强制给母亲留出购买养老年金险的保费约1000元,由李巧姑为自己投保一份养老年金险,连续缴纳20年。而李巧姑自己手上的储蓄,也无须全部给儿子买房,可以先留出5万元投入到养老年金险附加的“万能账户”里。因为“万能账户”是按天计息、按月复利结算的灵活账户,通过十年、二十年时间的复利滚动,这笔起初5万元的储蓄进入保险“万能账户”后,就像是“滚雪球”,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这样,当李巧姑在65岁退休后,每年可以领取专属养老金,避免出现储蓄都作为他用的风险。

(二)张大明的保障规划

在张大明结婚前,李巧姑可以为他投保定期寿险和医疗险,避免出现医疗风险或是人身风险导致储蓄被占用,或是老无所依的情况。

本节关键词

法律关键词 婚前财产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 房产权属

理财关键词 定期寿险 养老金规划 重疾险 医疗险 意外险

本节案例
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解释
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 关于赠与关系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保险受益人与受益份额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节案例
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解释
大·数·据·说

综合实务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涉及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房的,其房产所有权归属见下表:

为了统计实务中类似案件法院的做法,在北大法宝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为相关法条,搜索出的45份判决书中,具体情况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