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水质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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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水质检测

一、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1.一般规定

(1)采样计划。采样前应根据水质检验目的和任务制定采样计划,内容包括采样目的、检验指标、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频率、采样数量、采样容器与清洗、采样体积、样品保存方法、样品标签、现场测定项目、采样质量控制、运输工具和条件等。

(2)采样容器。采样容器的材质应化学稳定性强,且不应与水样中组分发生反应,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待测组分;采样容器的大小、形状和重量应适宜,能严密封口,并容易打开,且易清洗。对无机物、金属和放射性元素测定水样应使用有机材质的采样容器,如聚乙烯塑料容器等;对有机物和微生物学指标测定应使用玻璃材质的采样容器,并应选择适宜的采样器。

2.水样采集

(1)采样前应先用水样荡洗采样器、容器和塞子2~3次。同一水源、同一时间采集几类检测指标的水样时,应先采集供微生物学指标检测的水样,采样时应直接采集,不得用水样涮洗已灭菌的采样瓶,并避免手指和其他物品对瓶口的污染。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的沉积物。

(2)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不利的管网末梢,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供水人口在2万人以下时不少于1个。

(3)水样采集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

3.采样体积与保存

一般理化指标采样体积为3~5L。水样的保存时间、保存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要求。

二、水质检验

(1)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

(2)Ⅰ类、Ⅱ类、Ⅲ类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按村镇供水厂/站定岗标准确定)及仪器设备;Ⅳ类供水单位应逐步具备检验能力;Ⅴ类供水单位应有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3)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4)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5)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6)水质检测方法按照GB/T 5750—2006规定执行。

(7)水质采样点应选在水源取水口、水厂(站)出水口、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等部位。管网末梢采样点数应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人口在2万人以下时应不少于1个。

三、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满足《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 689—2013)的要求,详见表2-6。

表2-6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1.感官性状指标包括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色度、臭和味。

2.微生物指标主要包括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当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测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3.消毒剂指标,根据不同的供水工程消毒方法,为相应消毒控制指标。如果没有使用臭氧消毒时,可不检测甲醛、溴酸盐和臭氧这3项指标。

4.特殊检验项目是指水源水中氟化物、砷、铁、锰、溶解性总固体、CODMn或硝酸盐等超标且有净化要求的项目。

5.全分析项目宜包括GB 5749—2006的常规项目。每年2次,应为丰、枯水期各1次;全分析每年1次时,应在枯水期或按有关规定进行。

6.水质变化较大时,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

四、水质合格率

Ⅰ类、Ⅱ类、Ⅲ类供水单位的水质检验合格率,应按照GB 5749—2006的规定执行,详见表2-7。

表2-7 水质检验合格率

1.综合合格率为:GB 5749—2006的表1中42个检验项目的加权平均合格率。

2.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共9项的合格率。

3.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梢点)共7项的合格率。

4.综合合格率按加权平均进行统计。

计算公式:

(1);

(2);

(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