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定义】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相关规定
《电力法》35~40;《供电营业规则》47~49、82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电力法》28、59、60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索引
陆某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禅城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第3315号)
本案要点
(1)供电人停止供电前,应按照规定履行通知义务。
(2)供电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电力法》第29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8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65
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张民再终字第16号)
2000年1月24日凌晨5时左右,京张公路10千伏线路118#杆被一过往汽车撞断,致使105#杆上开关跳闸,造成该开关以下线路停电。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供电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抢修,但未通知用户断电原因及修复时间。由于停电时间长达32小时,致使天天酒店暖气管道冻裂,酒店装修和供暖设施损坏。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抢修不及时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知晓因汽车撞断线路电杆造成停电事故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抢修,时逢隆冬季节,天寒地冻,操作十分困难,被告在较短的时间内消除了事故点,恢复了供电,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供电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供电公司虽对断电事故进行了抢修,但32小时的断电仍给天天酒店造成了损失,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供电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维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张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
虽然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但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仍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去努力克服,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这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后,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早恢复供电,减少用电人因断电所造成的损失。如果供电人没有及时抢修,给用电人造成损失,供电人应当就没有及时抢修而给用电人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人是否尽到了及时抢修的义务,应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标准。
相关案例索引
供电公司与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三终字第200号)
本案要点
供电人有检修、维护电力设备,保证电力运行正常的义务,在电力运行发生故障时,供电人应及时组织人力抢修。供电人违反供电义务,未能及时有效地修复或者更换设备,由此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供电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案例66
用电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电费和滞纳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第2704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号楼206号房屋(以下简称206号房屋)登记于吴某强名下,登记时间为2004年4月22日,建筑面积为127.36平方米。庭审中,颐源居公司称其公司系206号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单位,与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热合同,供暖费系由其公司代收代缴,提交2001年11月5日其作为用热方与供热方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供用热合同》,合同约定:“……六、热费价格的确定及交纳:1.热费价格以市场物价局批准的价格为准,并按实施细则的分类价格计算。2.热费的交纳一般采取委托收款方法,于次月初结算上月热费……九、违约责任:8.用热费方应按时交纳热费,对过期不交者,按每过期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对于拖欠热费严重的,供热方有权停止供热……十一、现由供热方验收合格的供热建筑:1.总供热建筑面积为145839m2……3.热力站名称:颐源居1某热力站管理单位:阜石路自管……”对此,吴某强称不清楚上述合同相关情况,且与其无关,不认可颐源居公司所称由其公司代收代缴供暖费。就供暖费收费标准,颐源居公司提交京价(商)字(2001)372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16日出具的《关于西八里锅炉房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证明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采暖季供热价格为2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采暖季供热价格为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对此,吴某强称不清楚。
庭审中,吴某强主张颐源居公司从未向其催缴供暖费,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颐源居公司提交2012年至2016年催缴通知照片若干,证明其每年均在小区各楼单元门内粘贴催缴通知。吴某强对上述照片真实性提出异议,称从未见过催缴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热方向用热户提供供热服务,用热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及时交纳供暖费的合同。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根据《供用热合同》,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吴某强居住的×××小区提供了供热服务,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颐源居公司代收供暖费。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吴某强作为206号房屋产权人,对其享受供暖服务期间的供暖费负有交款义务。颐源居公司主张的供暖费计算标准符合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吴某强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北京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吴某强也接受了北京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吴某强应支付相应的供暖费。颐源居公司与北京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有供用热力合同,合同约定供暖费由颐源居公司代收,吴某强应向颐源居公司支付供暖费,颐源居公司主张的供暖费计算标准符合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相关案例索引
郭某某与福自来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13号)
本案要点
(1)供用水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2)用水人发生变更,未向供水人提出变更用户申请,仍以原用水人的名义用水、交纳水费的,应认为现用水人实际上继受了原用水人在该供用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相关规定
《电力法》31、3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供电营业规则》第98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案例67
享受供暖服务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支付供暖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04120号)
北京畅顺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6年8月15日开始全权委托丰源华宇公司为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刘某某所居住的丰台区电报局街1—2—××房屋供暖并收取供暖费。刘某某系该房屋产权人。建筑工程公司尚欠丰源华宇公司2006、2007两个年度供暖费共计3534元。原告丰源华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筑工程公司给付供暖费35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答辩称,刘某某是我公司退休职工,其已与我公司无劳动关系,我公司不应承担退休职工供暖费。丰源华宇公司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丰源华宇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的供暖协议,但刘某某是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并居住在由丰源华宇公司提供供暖服务的住宅里,且为该房屋产权人。依照相关规定,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交纳供暖费。丰源华宇公司为建筑工程公司职工提供了供暖服务,应由建筑工程公司交纳供暖费,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关系。该供暖关系未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因此,丰源华宇公司要求建筑工程公司给付供暖费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对于建筑工程公司关于单位不应承担退休职工的供暖费,刘某某所住房屋出售单位不是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也未支付过该房屋的相关费用,故不同意支付供暖费,以及丰源华宇公司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故判决: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供暖费3534元。
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供热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供暖费。采暖用户刘某某已享受了丰源华宇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建筑工程公司应向丰源华宇公司支付供暖费。现丰源华宇公司基于双方之间事实上的供暖合同关系要求建筑工程公司给付拖欠的供暖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