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在什么时间内申请?
案例实录
朱某在A医院接受了乙肝疫苗接种,前后共3次。3个月后,从未得过乙肝的朱某却出现了乙肝症状,并在医院得到了确诊。为了治疗,朱某奔波于北京和上海的各个医院。治疗1年多,朱某的病情仍未见好转。朱某认为是A医院的乙肝接种出现了问题,但医院拒不承认,于是双方协议提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市医学会认为其申请已过时效,不予受理。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呢?
律师分析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规定:“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就本案而言,由于朱某忙于四处求医,未能在一年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此市医学会有权不予受理申请。但这并不妨碍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本案中并无医疗鉴定结论,因此不能证明伤害是由侵权造成的,故诉讼时效还未起算。朱某可以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由人民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由此可见,鉴定期限已过,并不一定代表诉讼时效已过,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受害人仍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
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温馨提示
在法律上,时效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对时效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一旦过了时效,往往会直接导致诉讼的失败,所以一定要极为重视。一般来说,时效的计算方法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起算的时间;二是届满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