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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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种类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需要登记不动产的权利种类。

(1)所有权登记

按照《物权法》规定,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关于国家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此,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海域、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可以不进行登记。但是,《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因此,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需要进行登记。

集体所有权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集体草原所有权。因此,需要登记的权利应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集体森林、林木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包括房屋所有权以及个人林木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第1项至第3项所列的即需要登记的所有权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2)用益物权登记

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用益物权即《条例》第5条第4项至第8项所列权利,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登记

由于质权和留置权只是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因此需要登记的只有抵押权。由于有的不动产权利可以抵押,有的不能抵押,再加上种类繁多,因此可以笼统的规定为抵押权。《条例》第9项作出了规定。

(4)其他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条例》第10项规定“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主要是为了与未来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登记进行衔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