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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制品加工
8.6.1 玻璃纤维主要制品的加工工艺流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基本工艺参数宜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选取。
8.6.2 玻璃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布置应根据产品的品种、规格和特征确定。
8.6.3 制品车间的络纱工段、捻线工段、织物加工工段及短切毡车间的纱架室宜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温度不宜高于28℃,相对湿度宜为50%~70%。
8.6.4 采用淀粉浸润剂的纺织纱,捻线过程宜采用独立加热系统进行加热烘干,捻线区宜设置独立空气调节系统。
8.6.5 制品车间、短切原丝毡车间、湿法毡生产车间应设检验、称重、机修等生产功能区域和辅房,并应满足日常生产、维修的需要。
8.6.6 制品加工设备布置间距和通道宽度宜符合表8.6.6的规定。
表8.6.6 制品加工设备布置间距和通道宽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