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69-2016 煤炭工业矿井采掘设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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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气系统

3.3.1 采掘工作面高压供电电源电压宜采用10kV。

3.3.2 采掘设备电压应根据设备功率确定,配电电压宜采用1140V、3300V。

3.3.3 综采工作面、综掘工作面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移动变电站选型应根据采掘设备类型、设备功率及电压等级等因素确定。

3.3.4 采掘工作面电力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3.5 设有3台及以上矿用防爆开关的配电点应设置进线矿用防爆开关。

3.3.6 电气控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300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给移动变电站供电的控制设备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 1140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控制设备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3 频繁启动的设备直接启动时配电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0%,不频繁启动的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5%,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应采用降压启动或其他适当的启动方式;

4 集中布置的一组用电设备,其控制设备宜选用组合开关;分散布置的用电设备,其控制设备宜选用电磁启动器。

3.3.7 移动变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变电站的平均负载率不宜超过80%;

2 同一电源线路串接的移动变电站不宜超过3台;

3 不同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不应共用电源电缆;

4 移动变电站容量应根据所供电设备电力负荷统计计算确定,并应满足电动机启动的要求。

3.3.8 采掘工作面应装备安全监控、生产监控传感器和控制器。传感器和控制器的设置位置、数量和监控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装备配备标准》GB 50581的有关规定执行。